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759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759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亘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參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面額新台幣268,30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 │ 1 │亘品企│98年11月3 │98年11月3 │新台幣268,300元 │彰化商業銀│EN00000 00 │ │業有限│日 │日 │ │霧峰分行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