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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8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810號

原告
麒驊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名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以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41,250元,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即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院以裁定命原告補足裁判費,且經原告如數補繳後,

原告復於民國99年3月19日以民事準備書狀擴張及追加本件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524,37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4,37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3,750元(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及99年3月18日補繳之3,250元)外,本件尚應補

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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