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聲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乙○○原名陳姿均.
- 相對人
- 雄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名稱「雄晟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雄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