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聖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1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