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08號原 告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