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73號
- 原告
- 總福七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原告與被告丁○○、丙○○間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