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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27號

原告
飛羚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拓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暨該法定代理人與原告之關係。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775 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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