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 原 告
- 乙○○
- 原 告
- 甲○○
- 原告與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
- 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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