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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
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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