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