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68號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寬昀實業公司、廖文俊即瑞展工程行、源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80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