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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86號

原告
震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複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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