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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添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

原告
全運物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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