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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3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387號

原告
大眾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甲○○最近之

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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