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宏寬、蕭榛諒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原 告 李宏寬 被 告 蕭榛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霖即金運通汽車商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2166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