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
- 原告
- 李宏寬
- 被告
- 蕭榛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霖即金運通汽車商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166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霖即金運通汽車商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166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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