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499號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吳瑞政即侑昌實業社 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朝淵即永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