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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18號

原告
安仲芳即安安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8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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