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46號
- 原告
-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恆東即昶景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9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82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