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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劉長宜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享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受裁定人即 原   告 享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滿福寶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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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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