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林源森
- 原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07號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2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18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原告二人已各繳5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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