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02號
- 原告
-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志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