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王永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北大玩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02號原 告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志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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