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16號
受裁定人即
- 原告
- 甲○○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築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被告築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