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2號原 告 歐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王木火即上海笙帆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木火即上海笙帆工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84,672元【計算式: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交付之貨品價值為人民幣92,921.82元(依起訴狀附表一 所載),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交還模具部分價值為人民幣771,925元(依原告起訴狀第4頁第3行以下說明及證物4該存證信函第3頁所載),合計為人民幣864,846.82元,折合新臺幣為4,084,672 元(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99年1月21日臺灣銀行之盤後牌告匯率 人民幣與新臺幣為:1:4.723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