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924號原 告 蘇玉典 訴訟代理人 江金螢 顏志成 原告與被告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陳明陽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陳明陽最新之 謄本(記事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