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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20號

原告
永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6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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