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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原告
永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0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27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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