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85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錞即陳杏華即順隆成刀具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繳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陳美錞即陳杏華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