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433號原 告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1,363 元【計算式依原告民事聲請追暨更正狀請求:訴之聲明第一項系爭房屋之價值2,103,000元 (以系爭房屋98年度房屋稅之課稅現值);第二項請求之違約金70,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之水、電費及管理費計78,363元,以上合計共 2,251,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