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5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75號
- 原告
- 貴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92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75號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92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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