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42號原 告 續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續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續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鎧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610 元(計算式:原告第一項聲明共204,000元、第二項聲明共248,610元、第三項聲明為300,000元《依原告證三》,以上合計752,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鎧鑫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被告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