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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原告
續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續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續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鎧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610 元(計算式:原告第一項聲明共204,000元、第二項聲明共248,610元、第三項聲明為300,000元《依原告證三》,以上合計752,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鎧鑫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被告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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