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42號
- 原告
- 續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續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續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鎧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610 元(計算式:原告第一項聲明共204,000元、第二項聲明共248,610元、第三項聲明為300,000元《依原告證三》,以上合計752,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鎧鑫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被告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