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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6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84號

原告
科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奧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43,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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