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夏一峯
- 原告乙○○、與被告NISSAN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79號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NISSAN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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