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豊 被 上訴人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 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93年 2月24日簽立之合作協議書法律關係存在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參第一審於99年1月11日之言詞辯論筆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繳納之裁判費 4,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