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居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5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