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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530號

股權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530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代理人
林正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偉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股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95年間與相對人甲○○共同出資成立相對人仕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仕偉公司),因相對人甲○○負責經營仕偉公司期間之帳務不明,為釐清兩造間之股權爭議,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查聲請人主張其於仕偉公司之實際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以清算解散程序或股權買賣轉讓方式,解決二造間之股權爭議,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300 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惟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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