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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羅得村簡源希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911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南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14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稱:被告於結帳時推有購物車,被告卻將澎湖透抽沙拉1盒、日式低鹽鯖魚便當1盒、鹽烤鯖魚便當1盒、關東煮1盒等物品置於自備之紅色購物袋內,此已非尋常之舉。而被告選購有結帳之物品計有北海道三平1件50元、關東煮1件75元、嚴選壽司薑2件52元,合計結帳金額計新臺幣(以下同)177元,此有統一發票影本在卷可考;被告另置於自備紅色購物袋內而未結帳之物品則有澎湖透抽沙拉1盒99元、日式低鹽鯖魚便當1盒99元、鹽烤鯖魚便當1盒148元、關東煮1盒150元,合計金額496元,此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第31頁至第33頁照片附於警卷可考;是被告上開結帳與未結帳物品在數量及價格上亦有明顯差異。再被告選購上開結帳與未結帳物品均係熟食物品,不僅數量超過被告1人1餐之食量,對照被告於結帳櫃檯前推有購物車,被告本無將上開高價物品區隔另置於自備之紅色購物袋內之必要,更無於結帳櫃檯前刻意將裝有較多件較高價格物品之自備之紅色購物袋置於肩上之必要。且對照結帳及未結帳之物品均有關東煮之品項,而2包關東煮均係裝入免洗紙碗後再另行以塑膠袋包裝之熟食,此有警卷第31頁及33頁下方所附照片可考。佐以警卷第28頁上方被告步出自動門回頭之錄影翻拍照片,被告辯稱忘記,似無可採。況證人即被告之妹林平如亦證稱:「有時候被告還會說買多的時候,裕毛屋會幫他提過來,放在管理室,再由大樓管理員拿到我們住家」,對照卷附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同日多次消費,店內備有購物車,被告亦推購物車結帳,被告顯無自備2只購物袋入店內,並於結帳前將物品置入自備購物袋內,復於結帳時刻意將裝有多件較高價格物品之自備之紅色購物袋置於肩上之必要。是依上開事證說明,被告不法所有之意圖,應已明確。被告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被告竊盜犯嫌應堪認定云云。

三、惟查:①被告所購買之物品,其中結帳物品與未結帳物品在數量及價格上縱有差異,然查兩者僅價差319元,且該未結帳物品係以紅色袋子裝著,已結帳物品則係以灰色袋子裝著,雖被告於結帳走出櫃臺時,漏未將該紅色袋子之物品結帳,但當時被告確有使用超市所提供之手推車,其上並放置購物籃,於結帳時購物籃內置放有紅色之購物袋及其選購之商品,結帳櫃台小姐將灰色購物袋拿起後,被告始將該紅色袋子背在左肩上,此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9、30頁),苟被告當時確有心存不結帳之竊盜犯意,衡情其豈敢公然將該紅色袋子背在左肩上而走出結帳櫃臺?至被告將所購買之物品分成兩袋裝,應係為分類之需要及攜帶之方便,尚不得執此即遽認被告就該未結帳物品具有竊盜之犯意。②被告選購之物品雖均係熟食物品,數量超過被告1人1餐之食量,且將高價物品區隔另置於自備之紅色購物袋內,及將該紅色購物袋置於肩上云云。但查被告於案發時係居住在被害人「裕毛屋超市」之正對面,平日並無人為被告料理三餐,其所需之食物均係由其持其胞妹林平如之聯邦銀行信用卡至「裕毛屋超市」刷卡(不用簽名)購物等情,業據證人林平如於原審到庭結證在卷,並有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消費明細及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附卷可按,則被告為避免麻煩而一次購買較多之食物,乃屬人情之常,況當日其所購買之物品亦非巨量,故不能以被告選購之物品均係熟食物品,數量超過被告1人1餐之食量,且將高價物品區隔另置於自備之紅色購物袋內,及將該紅色購物袋置於肩上云云,即認被告具有竊盜之動機。③被告係自90年間起即罹患精神分裂症,因無病識感以致服藥不定時,病情很不穩定,對現實分辨不清楚,有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7頁),準此,被告既罹患精神分裂症,對現實分辨不清楚,是其意識能力顯較一般人欠缺,自不能以一般常人視之,故本件在缺乏其他積極證據之情況下,尚不得因被告於結帳時僅將灰色袋子裝著部分拿出結帳,而漏未將該紅色袋子部分拿出結帳,即遽認被告就該漏未結帳部分具有竊盜之犯行。④綜上,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1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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