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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王增瑜林欽章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宗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唐國傑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薛文鈞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梁智傑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沈俊吉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振三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吉龍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允泰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芳賓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明毅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邦騰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選任辯護人
高馨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循全
選任辯護人
許錫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宏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健達
被告
吳夏萍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11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855、14786、17080、18

519、18789、20678號,移送併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611、22

906、231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己○○、亥○○、辛○○、丁○○、未○○、癸○○、申○○、壬○○、午○○、戊○○、酉○○、巳○○、乙○○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主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捌年;如主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己○○犯如主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如主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亥○○犯如主文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如主文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辛○○犯如主文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如主文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丁○○犯如主文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如主文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未○○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甲○○、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癸○○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亥○○、申○○、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申○○犯如主文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如主文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壬○○犯如主文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如主文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所得財物應追繳沒收或與同編號之其他共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或與其他同編號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午○○犯如主文附表十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分別處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如主文附表十編號㈠所示之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戊○○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甲○○、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又犯普通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酉○○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巳○○犯共同違背職務行賄罪,免刑。

乙○○犯共同違背職務行賄罪,免刑。

事實

一、身份說明:甲○○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透過民選方式,當選為彰化縣員林鎮(以下稱員林鎮)鎮長,負責綜理鎮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有核定員林鎮公所發包採購案之底價、核定工程預算書、遴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實權;己○○係甲○○當選員林鎮長時,經甲○○聘任為員林鎮公所之主任秘書,乃鎮長幕僚長,並襄助甲○○處理員林鎮鎮務;亥○○、辛○○、丁○○、未○○等人均係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課員,負責承辦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計畫發包之採購案,及處理鎮長甲○○交辦事項;癸○○係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負責員林鎮公所採購案上網招標、收受投標廠商投遞標單及採購案之發包業務;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申○○於92年間,在甲○○擔任彰化縣議會議員時,即任甲○○之助理兼司機,95年間甲○○就任員林鎮長時,隨甲○○進入員林鎮公所服務,擔任行政課臨時人員,99年 1月間,改調清潔隊成為正式職員,主要負責幫甲○○處理婚喪喜慶紅白帖及代表甲○○致贈公所禮品等公關業務,與甲○○關係密切,為鎮長甲○○收取工程回扣之白手套。壬○○係全邑房屋仲介公司(以下簡稱全邑公司)負責人,因甲○○惟恐申○○擔任白手套之身分過於敏感且收受累積過多的工程回扣,遂指示己○○另外再找尋 1名可靠人員充當白手套,以分擔申○○收受、保管工程回扣之工作。己○○即引介甲○○亦熟識之壬○○,並於96年底至97年初間之某日,要壬○○前往員林鎮公所主任秘書辦公室介紹予亥○○等建設課人員認識,並告知亥○○等人往後所收取之工程回扣除交付申○○外,部分將交付予壬○○,故壬○○自97年初迄98年底,亦負責擔任員林鎮長甲○○收受工程回扣之白手套。午○○係「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呈興公司)實際負責人;盧建安(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育格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格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黃聖勻(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亦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展營耀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營耀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亦另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實際負責人;曾慶佳係「亞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特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癸○○國小同學,與癸○○熟識;巳○○為「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96年前為「雲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96年間公司名稱變更為「鈞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達公司)負責人;乙○○,係巳○○之同居人,與巳○○共同經營鈞達公司;謝位文為「山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楊國楨為山豐公司工地主任;詹志清係「佳陽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陽公司)股東,胞妹詹彩銀為「裕新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新公司)負責人,詹志清經常以佳陽公司名義,或與詹彩銀合夥,以裕新公司名義參與政府公共工程之投標;黃世寶係北邑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邑公司)實際負責人;江友新係友信造園社之登記暨實際負責人,與黃世寶係合夥人;寅○○係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邑公司)實際負責人;翁仕堯係創邑公司協理,庚○○係長義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義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前員林鎮代表會副主席;戊○○係泰集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集全公司)負責人,張尚卿係泰集全公司經理;王宗鴻係尚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鼎公司)負責人;丙○○係「正鈞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鈞公司,於97年10月間由丙○○、吳宗信共同設立)之負責人,丙○○平時均與其胞兄吳宗信共同實際經營其母吳馮春設立之「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司,該 2人均係員林鎮長甲○○之同宗親戚;劉德雲係臺中市「日月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月辰公司)實際負責人;曹榮源係彰晟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彰晟公司)實際負責人;酉○○(涉違反政府採購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全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勝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副總經理;丑○○係文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健公司)實際負責人;賴樹重係鐳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鐳泰營造公司)專案經理,先予敘明。

二、犯罪行為:甲○○身為員林鎮鎮長,受員林鎮鎮民所託,委以鎮務,本應盡忠職守,為鎮民服務,不浪費公帑,不營私舞弊,詎其竟為牟取個人不法利益,自擔任員林鎮鎮長職務後,於96年間起,即與己○○、亥○○、辛○○、丁○○、未○○、癸○○等員林鎮公所人員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員林鎮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向承包廠商收取工程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各人參與之時間及各個犯罪事實不同共犯參與之情形均詳如後述),由甲○○或員林鎮公所建設課承辦人亥○○、辛○○、丁○○、未○○等人,向意欲得標或已得標廠商索取一定比例之回扣(規劃、設計、監造採購案為總決標金額20-35%;施作工程個案部分為總決標金額3%-5%;開口契約為總實作金額8%;另有部分採購案係採協議回扣)或賄賂,廠商得標後,再依原先約定支付工程回扣或賄賂予員林鎮公所建設課之承辦人;如由非內定廠商得標,則利用得標廠商完工後報請驗收或請款之際,甲○○再指示己○○假藉驗收及核發工程款之權勢之機會,以故意延遲或刁難驗收、請款等手段,向得標廠商勒索工程回扣。對於得標廠商若已支付回扣或賄賂之情形,己○○並負責將工程名稱、得標廠商等資料列表,並註記廠商是否已支付工程回扣,俾與鎮長甲○○對帳。另癸○○任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員,奉甲○○指示,負責設法排除內定廠商以外之廠商投標〈俗稱:顧標〉。而得標廠商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亥○○、辛○○、丁○○、未○○等承辦人後,亥○○等承辦人復向己○○或甲○○報告,而己○○得悉廠商已交付工程回扣與賄款之訊息後,即向甲○○報告並請示應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申○○或壬○○收受;經甲○○指示後,再由己○○指示亥○○等建設課承辦人,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白手套申○○或壬○○,而申○○、壬○○收受承辦人工程回扣或賄款後,該等承辦人或申○○、壬○○,會再向己○○回報確認,申○○並直接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給甲○○,至壬○○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則交付予己○○,再由己○○向甲○○回報後,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申○○,而由申○○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給甲○○。其等長期利用經辦員林鎮公所發包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收受賄賂等不法行為,分述如下:

㈠向「鈞達公司」巳○○、乙○○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部分:於96年10月間,員林鎮公所計畫發包「員林鎮市區主要道路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由建設課課員亥○○承辦,亥○○受鎮長甲○○指示,即透過當時任職於億元交通工程公司擔任業務之友人午○○,對外尋找願意支付賄款之廠商來配合投標,再運作使其得標。午○○為與員林鎮公所建立良好關係,明知此為違法行為,亦基於與員林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詢問巳○○是否願意支付賄款作為對價,以取得上揭工程,巳○○表示願意支付賄款來取得前揭摽案,經由午○○安排後,於96年11月1日上午10許,亥○○、巳○○、乙○○與午○○等4人相約在臺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附近之「教父餐廳」,亥○○表示前揭採購預算約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巳○○得標後,需支付相當於決標金額之35%款項作為賄款,並議定於得標後3天內支付,亥○○並會協助巳○○順利得標(包括得標後,有關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配合),而巳○○、乙○○為順利取得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前揭設計規劃及監造案,亦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支付賄款予亥○○、午○○等人。於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幾日,亥○○要午○○至員林鎮公所,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數人交付予午○○,並要求午○○詢問巳○○是否認識該等評選委員,要求巳○○自行處理評選委員,惟巳○○表示已約定由亥○○處理評選委員,且已經太晚,而予以婉拒。另於96年11月29日前揭採購案第1次開資格標,標案預算金額220萬元,參與投標廠商除鈞達公司外,尚有「亞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聯公司),亥○○認為鈞達公司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太差,不及亞聯公司,開完資格標後當日晚上,亥○○復接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在午○○之陪同下,親赴鈞達公司,交付亞聯公司所撰寫前揭應秘密之採購案服務建議書予巳○○參考,並親自指導負責該採購案之鈞達公司員工卯○○、戌○○撰寫該案之服務建議書。次日即本採購案於96年11月30日召開評選會議前,外聘評選委員鍾溫清發言表示,經其上網查詢投標須知,發現評選委員之姓名因作業疏失,全公布在招標文件上,因而要求廢標,經在場人同意後宣告流標,並訂於96年12月21日第2次開標,開標後果如先前所謀議,由鈞達公司取得最優議價權,並於96年12月26日以200萬元決標。巳○○在得標後,依先前約定,於96年12月29日中午,偕同乙○○與亥○○、午○○等人,相約在臺中市五權西三街「新月梧桐餐廳」見面,巳○○依先前約定,將賄款70萬元分為63萬元(以牛皮紙袋包裝)與7萬元(以白色信封包裝)2筆,於午餐時及飯後在巳○○車上先後親自交付予亥○○收受。亥○○於收取70萬元現金賄款後,在返回員林鎮途中,奉己○○指示交給白手套申○○,經電話聯絡後,與申○○相約於員林鎮三樺公園旁幼稚園附近見面,並將賄款交付予具有犯意聯絡之申○○,再轉交甲○○。本案履約期間,甲○○、己○○、亥○○為順利使鈞達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午○○提供之吳亦閎、徐耀賜名單,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

㈡向「長呈興公司」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⒈於97年11月20日,員林鎮公所將發包「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預算金額 458萬8500元,由亥○○主辦,該採購案公告前,亥○○奉甲○○指示,尋找願意支付賄款對價之廠商來配合,亥○○遂向長呈興公司負責人午○○洽談配合得標及交付相當於 15%之款項作為賄款予鎮長甲○○之事宜,並約定將協助午○○順利得標,而午○○須於得標後1至2日內,支付約定之賄款,亥○○並預先將本件之工程預算書資料交付予午○○,經午○○評估後,認為支付 15%之賄款後,尚有利潤空間,即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而應允擔任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之廠商。午○○獲謀議為內定得標廠商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需 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能開標之門檻,遂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禁止借牌規定之犯意,分向展營耀公司負責人黃聖勻及育格公司負責人盧建安等人借用展營耀公司、育格公司之名義陪標,並於97年11月20日開標前夕,先行以郵寄方式投遞展營耀公司及育格公司之標單。於97年11月20日開標當日,午○○親自持長呈興公司之標單前往發包中心投遞;詎當日另有 1家非午○○安排之廠商亞特公司職員謝育潔持亞特公司標單前來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投遞,發包中心承辦人癸○○,因事先已被亥○○告知該標案已內定予長呈興公司得標,且知悉午○○於得標後將依約支付賄款予亥○○、己○○、甲○○等人,竟明知此為違法行為,而亦基於與亥○○、己○○、甲○○等人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負責擔任顧標之角色,故癸○○知悉亞特公司欲投標後,即擱置亞特公司之標單,並以電話向其國小同學即亞特公司之負責人曾慶佳表示,「會有當事人找你洽談」,示意要曾慶佳退出該採購案,曾慶佳通完電話後,隨即指示職員謝育潔取回標單,放棄投標。癸○○排除亞特公司投標後,迅速通知亥○○轉知午○○,要午○○前往酬謝「亞特公司」負責人曾慶佳,作為亞特公司退出該標案之代價,當日下午,午○○即持現金1萬元及茶葉禮盒前往「亞特公司」餽贈曾慶佳,作為亞特公司退出該採購案之報酬。嗣本工程招標案,確定由長呈興公司順利以419萬8000元得標後,癸○○多次要求亥○○、午○○,亦應給予賄款答謝,以作為違法協助排除亞特公司投標有功之報酬對價,而依原先午○○與亥○○約定,長呈興公司需支付總決標金額419萬8000元之15%約63萬元之賄款,但亥○○告知午○○,「上面的」長官認為不夠,需提高到70萬元,午○○考量亥○○之要求及癸○○亦索求賄款等情,經與亥○○協議後,以支付70萬元涵蓋所有賄款,其中包括上繳予鎮長甲○○及癸○○額外要求之部分。嗣午○○於決標後隔日,自其胞弟劉邦展位於國泰世華銀行東臺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提領現金80萬元,並勻支其中70萬元以牛皮紙袋包裝,與亥○○相約在臺中市惠中路僑園飯店旁綠園道見面,由亥○○進入午○○車內收受該70萬元。亥○○收取該70萬元賄款後,以電話告知己○○,並奉己○○指示,開車逕赴員林鎮○○路000號全邑公司,將賄款70萬元現金交予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白手套壬○○保管,再由己○○至壬○○上開處所,向壬○○收取,然己○○收受後,並未分配予癸○○,而將全數交給具有共同犯意之申○○轉交甲○○。

⒉於97年12月間,行政院為了擴大內需提高執行率,指示各縣市政府盡量將補助款悉數用完,同年12月下旬,彰化縣政府轉達行政院指示予員林鎮公所,甲○○竟為牟取不法利益,與己○○、亥○○、壬○○、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亥○○告知午○○對於其前揭所得標之「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將再增加約60萬餘元之工程預算,並詢問午○○有無意願施作,惟需支付較高18%之回扣等語,午○○亦當場允諾。於97年12月29日,員林鎮公所以函文通知設計監造單位「鼎侑工程顧問公司」(以下簡稱鼎侑公司),副本知會長呈興公司,將增加72萬元(66萬元工程預算、6萬元監造費用預算)預算,要鼎侑公司將變更工程預算書送至員林鎮公所辦理契約書變更。於97年12月31日,午○○即自其胞弟劉邦展前揭帳戶提領現金15萬元,並勻支其中12萬元,以作為支付工程回扣所用。於98年元月初某日,午○○與亥○○相約在員林鎮公所附近,在午○○車上將追加66萬工程預算之18%工程回扣即12萬元交付予亥○○,亥○○再向己○○請示工程回扣應交付予何人,經己○○向甲○○請示後,己○○指示亥○○將工程回扣交付予壬○○,故亥○○於當日下班後,即逕赴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12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壬○○,並向己○○回報,己○○再至壬○○住處,向壬○○收取亥○○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轉交予申○○,再由申○○交付予甲○○。

⒊於97、98年間,彰化縣政府核撥經費予員林鎮公所執行「員林鎮內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及維修小型工程」,由亥○○承辦。甲○○竟為牟取不法利益,與己○○、亥○○、壬○○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亥○○奉甲○○、己○○指示,乃找長期配合且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之廠商長呈興公司負責人午○○謀議施作,並要求每件小型工程均需支付總施作金額10%之工程回扣,且於98年底時,再一併交付予己○○等人。亥○○遂事先告知午○○每件小型工程之預算及施作內容,再由午○○將10%之工程回扣計算隱藏在小型工程成本內,並刻意報價在10萬元以下,該小型工程以長呈興公司名義施作之工程案件,包括:於97年8月13日發包之「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計畫」,工程費用9萬7000元;於97年10月22日發包之「三合里指示牌標誌裝置計畫」,工程費用9萬4570元;於98年1月20日發包之「後火車站、停車塔裝設指示牌及林厝派出所前路名牌遷移工程」,工程費用3萬2000元;於98年3月18日發包之「員水路2段1巷與興昌街等路名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4萬3000元;於98年4月10日發包之「彰南路與運動公園前登山步道之路口裝設警告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4萬8000元;於98年5月1日發包之「大峰里設置巷弄指示標誌牌」,工程費用8萬元;於98年5月8日發包之「浮圳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工程費用9萬元;於98年5月8日發包之「三和等里路名牌修復及新設工程」,工程費用5萬2000元;於98年6月3日發包之「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8萬元;於98年6月6日發包之「黎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工程費用6萬元;於98年9月8日發包之「員林鎮各里災後路名牌修復工程」,工程費用8萬7080元;於98年10月1日發包之「大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設置」,工程費用8萬5000元;於98年11月23日發包之「新清潔隊部鄰近重要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工程費用9萬8900元等13件,總金額94萬7550元,其中98年11月23日發包之「新清潔隊部鄰近重要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回扣增為15%。另為了避免工程施作過於集中在長呈興公司1家,引人側目,在亥○○之要求下,午○○另於97年9月3日,借用佳昌工程有限公司(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之名義施作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民生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工程費用8萬8000元);復於97年9月4日,借用立富工程行(亦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之名義施作「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畫」(工程費用8萬3900元),總計午○○施作小型工程計15件,總工程費用111萬9450元,每筆小型工程之回扣,均在亥○○以員林鎮公所名義發函予午○○所使用之公司並報開工後,於工程施作中或驗收請款後,午○○即接續多次與亥○○相約在員林鎮公所附近見面,由午○○在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交付約定之工程回扣予亥○○,總計前揭15件工程,午○○前後共支付12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按各筆回扣累計實不足12萬5000元,但每筆回扣支付,亥○○均要求無條件進位取整數,換算結果,回扣約總金額13%〉。亥○○累積午○○所交付12萬5000元之回扣後,於98年底某日,依己○○指示逕赴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此12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壬○○,因己○○遲未向壬○○收取此筆12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月19日約談壬○○到案說明時,壬○○主動將該筆12萬5000元回扣繳回。

㈢向「山豐公司」謝位文收取工程回扣部分:於97年 4月間,員林鎮公所辦理「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採購案」,預算金額約 149萬6005元,經費來自彰化縣政府補助款,由山豐公司得標施做,於97年 9月30日完工後,並報請員林鎮公所派員驗收,承辦人亥○○於次日檢具相關資料會監工張裕坤製作竣工決算書及相關課室後,上呈主任秘書己○○報請派員驗收,依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施工廠商申報竣工自員林鎮公所收文日起,應於 7日內正式通知廠商驗收時間;惟甲○○、己○○、亥○○等人考量山豐公司尚未依員林鎮公所之規矩洽談及交付工程回扣,而憑藉員林鎮公所有權決定驗收、請款之權限,竟共同基於索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指示亦具有共同犯意之亥○○在未收到工程回扣前,不得簽辦驗收會簽單,並藉故拖延,再透過亥○○告知山豐公司工地主任楊國禎,轉告負責人謝位文,要謝位文前往主任秘書己○○之辦公室洽談,己○○以日後將刁難請款程序,向謝位文索取總預算金額149萬6005元之5%即7萬5000元之回扣,謝位文為求往後能順利領取工程款,遂答應其索求,而於97年11月10日自山豐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內,提領7萬5000元現金,以紙袋包裝,指示工地主任楊國禎至員林鎮公所停車場交付予亥○○,亥○○再向己○○請示工程回扣應交付予何人,經己○○向甲○○請示後,己○○指示亥○○將工程回扣交付予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壬○○,亥○○於當日下班後,即逕赴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7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壬○○,並向己○○回報,己○○再至壬○○處所,向壬○○收取亥○○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轉交予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申○○,再由申○○交付予甲○○。而謝位文於交付7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後,同日下午,亥○○即簽辦會簽單排定驗收日期,辦理驗收,並經主任秘書己○○核准。

㈣向「裕新公司」詹志清收取工程回扣部分:緣員林鎮公所分別於97年11月11日、12月18日、12月24日公開招標辦理之「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採購案(由建設課課員王宗彬主辦,總決標金額98萬5000元)、「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第2梯次」採購案(由建設課課員蔡英明主辦,總決標金額795萬元)、「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採購案(由建設課課員王宗彬主辦,總決標金額145萬元)3案,均由詹志清與其胞妹詹彩銀合夥,並以裕新公司之名義得標,惟仍由詹志清實際負責工程施作。甲○○竟為牟取不法利益,與己○○、亥○○、壬○○、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98年5、6月間,「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第2梯次」工程報請竣工期間,己○○以亥○○與詹志清熟識,指示亥○○催促詹志清儘速支付工程回扣,詹志清向亥○○表示,其另承包「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及「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2工程,總工程款近1200萬元,依慣例需支付5%約60萬元之工程回扣,但前述工程該公司利潤極微薄,請託亥○○幫忙說項,希望能降為50萬元,經己○○同意,詹志清乃從其領得之工程款中籌得50萬元現金後,與亥○○相約在員林鎮公所對面公園見面,並將紙袋包裝之50萬元現金,親交予亥○○收執,亥○○再向己○○請示工程回扣應交付予何人,經己○○向甲○○請示後,己○○指示亥○○將工程回扣交付予壬○○,亥○○於當日下班後,即逕赴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全邑公司之住處,將50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予壬○○,並向己○○回報;己○○再至壬○○處所,向壬○○收取亥○○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後,轉交予申○○,再由申○○交付予甲○○。

㈤向「北邑公司」黃世寶收取工程回扣部分:於97年10月 3日,員林鎮公所將辦理「員林鎮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之公開招標作業,預算金額為1323萬5000元,由建設課辛○○經辦。北邑公司之負責人黃世寶有意承攬本件工程,遂邀集友信造園社之負責人江友新各出資 500萬元,共同合夥以北邑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於97年10月 3日開、決標結果,北邑公司以最低價1268萬元得標,並於97年10月15日簽約,竣工期限為開工之日起80日。甲○○竟為牟取不法利益,復與己○○、辛○○、壬○○、申○○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於本件工程97年10月3日決標後約1週,由辛○○出面與得標之北邑公司黃世寶洽談收取工程回扣事宜,辛○○以上開工程決標金額15%(約190萬元)之回扣比例,向黃世寶提出支付工程回扣之要求,黃世寶畏於若不依照其要求支付工程回扣,日後施工及請款過程恐遭員林鎮公所人員刻意刁難,乃與合夥人江友新共同商討,額訂以170萬元作為工程回扣之喊價上限,嗣後,黃世寶洽詢辛○○有關「員林鎮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事宜,並表示同意配合支付工程回扣,惟希望將工程回扣之比例金額自15%(190萬元)降低至160萬元,經辛○○返回員林鎮公所向甲○○回報請示,甲○○允諾接受。數日後,辛○○即利用召開施工協調會之見面機會,將甲○○同意以160萬元作為回扣數額之決定,轉知黃世寶知悉。約於97年11月、12月間,黃世寶為籌措支付「員林鎮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之160萬元工程回扣,分別自北邑公司週轉金及其他工程收入等項下籌款支應,並先與辛○○相約在員林鎮至善街大阪城餐廳附近之兒童公園路旁見面,由黃世寶親自交付第一筆80萬元工程回扣予辛○○;隔幾日,黃世寶再與辛○○相約在員林鎮公所前之小公園旁見面,由黃世寶親自交付第二筆80萬元工程回扣予辛○○。而辛○○於前開2次分別收取80萬元之工程回扣後,均即於當天將該等裝有現金回扣款項之紙袋攜至白手套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之全邑公司處所,由辛○○親手交予壬○○收訖,並返回員林鎮公所向主任秘書己○○回報,俾利己○○控管「員林鎮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而己○○再循既定分工模式,接續前往前述壬○○處所,分別拿取前述2筆各80萬元之工程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己○○即依照鎮長甲○○指示,將2筆各80萬元之工程回扣款項,在員林鎮公所內交予申○○,由申○○直接對鎮長甲○○負責,將所收取之工程回扣,交付予甲○○。

㈥向「創邑公司」寅○○、翁仕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⒈緣於96年4、5月間,員林鎮鎮長甲○○指示亥○○撰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下稱周邊規劃案)之計劃書,以便員林鎮公所向交通部觀光局爭取補助經費,亥○○即透過熟識之泰集全公司戊○○協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相關計畫書,向交通部觀光局爭取補助經費,創邑公司負責人寅○○為爭取日後承攬本案,遂指示該公司翁仕堯等人配合製作後,即交付予戊○○轉交予亥○○。於96年10月間,交通部觀光局同意補助員林鎮公所辦理周邊規劃案之經費補助,預算金額為99萬6000元,並允諾翌(97)年續補助周邊規劃案後續發包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預算金額為1000萬元至1500萬元;甲○○為利用該工程發包機會違背職務收取賄賂,指示具有共同犯意之己○○及亥○○對外尋覓願意配合支付賄款之廠商前來投標。亥○○於本件周邊規劃案96年10月19日開標前,即向戊○○表示找可以配合支付相當於得標金額35%賄款對價之廠商,因本案係景觀設計標,非泰集全公司之專長,戊○○即與亥○○等人共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向創邑公司負責人寅○○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寅○○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與翁仕堯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寅○○、翁士堯行賄罪未經上訴而確定),同意支付35 %之賄款。該案於96年10月19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由於員林地區之廠商咸知非內定廠商得標員林鎮公所之標案,將在日後估驗、請款時遭遇困難,而不敢貿然投標,因此僅創邑公司1家投標,創邑公司並以底價97萬元決標。創邑公司得標後,寅○○遂於96年11月初,在戊○○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泰集全公司內,交付約定之35%賄款34萬元予戊○○收執,戊○○本應將上開賄款交付予亥○○,惟戊○○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花用。因亥○○一直未收到本件賄款,而於96年12月間,向翁仕堯表明尚未支付賄款,經翁仕堯與寅○○談論後,始悉戊○○未轉交付賄款予亥○○,故寅○○遂再請翁仕堯攜帶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34萬元現金,至員林鎮公所後面巷子,親自交給亥○○,而亥○○收受後,即向甲○○報告此情,甲○○指示亥○○將收到的賄款交給申○○,亥○○即依甲○○指示,於當日將本案賄款34萬元現金在員林鎮公所後巷與萬年路交岔路口交給亦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申○○,申○○取得後再依例轉交予甲○○;主任秘書己○○受甲○○指示,協助控管建設課承辦人向承包廠商收取賄款進度,因此亥○○將賄款交給申○○後,便向己○○報告此情。而本案履約期間,甲○○、己○○、亥○○為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2項規定,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將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張哲銘及張坤隆,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及驗收。

⒉於96年10、11月間,亥○○再洽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預算計畫書,籌備發包「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下稱親水園區規劃案),創邑公司負責人寅○○為爭取日後承攬本案,遂指示該公司翁仕堯等人配合製作,亥○○簽辦本案發包前,甲○○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亥○○該案內定由創邑公司得標,要亥○○與創邑公司洽談賄款對價及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寅○○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與翁仕堯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寅○○、翁士堯行賄罪未經上訴而確定),同意支付35%之賄款。本件親水園區規劃案於96年12月28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由於員林地區之廠商咸知非內定廠商得標員林鎮公所之標案,將在日後估驗、請款時遭遇困難,而不敢貿然投標,僅創邑公司1家符合資格,而以底價176萬元決標。創邑公司得標後,因公司資金調度吃緊,延至97年2月間,翁仕堯才將相當於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計61萬6000元現金,於員林鎮公所後巷交給承辦人亥○○,而亥○○即向甲○○報告此情,甲○○指示亥○○將收到的賄款交給己○○,亥○○再依己○○指示,將賄款現金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申○○轉交甲○○。本案履約期間,甲○○、己○○、亥○○為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謝舒惠建築師、林志鴻技師,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

⒊員林鎮公所於97年 4月16日公告「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下稱生態園區規劃案)招標,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在招標前,甲○○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亥○○該案內定由創邑公司得標,要亥○○與創邑公司洽談賄款,向創邑公司協理翁仕堯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寅○○、翁仕堯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寅○○、翁士堯行賄罪未經上訴而確定),同意支付35%之賄款。本案於97年5月13日開標,亦僅有創邑公司1家廠商投標,而順利以底價145萬元決標。創邑公司得標後,於97年6月間,翁仕堯亦依前例,將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計50萬8000元現金,於員林鎮公所後巷交給承辦人亥○○,而亥○○即向甲○○報告此情,甲○○指示亥○○將收到的賄款交給己○○,亥○○再依己○○指示,將賄款現金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申○○轉交甲○○。本案履約期間,甲○○、己○○、亥○○為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張哲銘技師、蘇懋彬建築師,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

⒋於98年 5月間,亥○○洽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計畫書,爭取「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規劃設計」(下稱八堡圳規劃案)經費補助,本件員林鎮公所辦理八堡圳規劃案公告招標前,甲○○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亥○○該案內定由創邑公司得標,要亥○○與創邑公司洽談賄款對價,向創邑公司協理翁仕堯謀議配合條件(包括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及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提供配合),寅○○、翁仕堯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而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寅○○、翁士堯行賄罪未經上訴而確定),同意支付35%之賄款。該案於98年6月16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僅創邑公司1家投標,而以底價92萬元決標。於98年7月間,翁仕堯將相當於本案工程款35%之賄款32萬2000元現金,於員林鎮公所後巷交給承辦人亥○○,而亥○○即向甲○○報告此情,甲○○指示亥○○將收到的賄款交給己○○,亥○○再依己○○指示,至員林鎮○○路000號全邑公司郭方賓住處將賄款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壬○○,己○○則於當日晚上至壬○○上址詢問確認,數日後己○○再至上址向壬○○領取該賄款後,交付具有犯意聯絡之申○○轉交甲○○。本案履約期間,甲○○、己○○、亥○○為順利使創邑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張淑貞技師、莊德祥建築師,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

⒌於98年初,亥○○洽請創邑公司無償製作計畫書,爭取「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監工)」(下稱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經費補助。於98年9月9日,員林鎮公所辦理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公告招標前,翁仕堯主動向亥○○爭取內定得標本案,經與甲○○、亥○○洽商,甲○○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同意創邑公司支付工程回扣成為本案內定得標廠商,並要求創邑公司配合從寬編列工程標預算並尋覓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之廠商,安排內定得標後續發包之工程標。該案於98年9月22日開標,係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僅創邑公司1家投標,而以底價100萬4716元決標;創邑公司得標後未配合覓妥願支付工程回扣之後續工程標得標廠商,寅○○因本件工程之設計規劃人力成本較高,委由翁仕堯向具有犯意聯絡之亥○○爭取降低工程回扣比例至25%,亥○○向具有犯意聯絡之己○○請示後獲得同意,而轉知翁仕堯。寅○○則於99年1月底間某日,以牛皮紙袋包裝24萬5000元交給翁仕堯,翁仕堯旋即於員林鎮公所附近之第一銀行門口,將上開工程回扣交付承辦人亥○○;亥○○因未能聯絡上甲○○,經請示己○○後,依己○○指示,將收到的工程回扣於員林鎮公所秘書室旁廁所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申○○,申○○再轉交甲○○。

㈦向「長義公司」庚○○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

⒈長義公司負責人庚○○有意承攬前揭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開標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而於96年11月間某日,至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甲○○洽談內定承包該工程,並協議由庚○○實際主導周邊規劃案之設計,俾利長義公司得標後續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雙方合意後,甲○○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將本案承辦人亥○○找到鎮長辦公室,當場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亥○○配合庚○○主導本案之設計,及內定長義公司得標本件一期工程,甲○○並表示賄款對價之成數,由其親自與庚○○洽談,庚○○為順利取得本件一期工程,即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庚○○行賄罪於原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復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允諾甲○○將依約定支付賄款對價;數日後,庚○○前往本件得標之設計規劃廠商創邑公司,並告知創邑公司人員寅○○、翁仕堯等人,本件已與甲○○談好支付之賄款,而為內定配合之得標廠商,請創邑公司變更設計圖說,配合以特殊規格材料綁標,浮編一期工程之材料價格,以增加其利潤空間等語,惟寅○○、翁仕堯考量本件設計圖說已定案,而予以婉拒,翁仕堯並赴員林鎮公所建設課,向亥○○求證前述甲○○內定庚○○承攬本件一期工程及庚○○要求變更設計圖說及浮編材料價格乙事,經亥○○證實後,寅○○、翁仕堯、亥○○均恐綁標造成工程品質低落,而未配合庚○○之要求,亥○○並將庚○○要求變更設計圖說及浮編材料價格乙事,告知甲○○,而甲○○表示此部分由庚○○與創邑公司洽談,不用插手等語。嗣本件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辦理一期工程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同年11月25日辦理第2次開標,僅長義公司1家投標,而以871萬6800元得標。庚○○得標後,為順利辦理工程驗收,屢次要求創邑公司於監造時放水,均遭拒絕。又因長義公司於97年10月至12月間,先後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及「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97年10月9日決標,得標價:144萬8000元,下稱土龍坑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97年12月24日決標,得標價92萬8000元,下稱員林公園改善工程)、「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97年11月4日決標,得標價1208萬元,下稱打石巷工程),其中一期工程、土龍坑改善工程及員林公園改善工程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較一般廠商更順利請領工程款及上開與甲○○合意支付工程賄款之意圖,自行核算一期工程應支付50萬元賄款對價、土龍坑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員林公園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合計為60萬元,但庚○○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撥款,自行增加至80萬元,並於98年4、5月間,庚○○將前述一期工程等3工程以牛皮紙袋包裝之賄款80萬元現金,於其停放在員林鎮公所附近之自小客車內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辛○○拿取後即依己○○指示,於當日下午至壬○○位於員林鎮建國路公司兼住處將該80萬元轉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壬○○,再由己○○向壬○○領取該筆賄款後,交付具有犯意聯絡之申○○轉交甲○○,員林鎮公所迅即於1週後撥款。

⒉長義公司負責人庚○○亦因與被告甲○○事先約定同意給付工程賄款,甲○○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而違背職務內定長義公司為得標廠商,長義公司因而於97年11月間標得上開之打石巷工程(97年11月4日決標,得標價1208萬元),該工程於98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核撥工程款之意圖,自行核算應支付之賄款為80萬元,另於98年10月間,以牛皮紙袋包裝賄款80萬元現金,於其停放在員林鎮公所附近之自小客車內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辛○○拿取後即依具有犯意聯絡之己○○指示,於當日下午至壬○○位於員林鎮建國路公司兼住處將該80萬元轉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壬○○,再由己○○向壬○○領取該筆賄款後,交付具有犯意聯絡之申○○轉交甲○○,員林鎮公所隨即迅速於1週後撥款。

㈧向戊○○、張尚卿收取工程回扣部分:員林鎮公所於96年9月17日公告「員林鎮東山段316-3地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勞務採購」案(下稱中東社區變更案,承辦人為王宗彬),採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招標,本採購案公告招標前,甲○○為取得本件工程回扣,即與己○○、建設課代理課長未○○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透過建設課未○○引介泰集全公司之戊○○內定得標本採購案,條件係得標後需支付得標金額30%之工程回扣(約43萬餘元),戊○○因資金因素未立即答應,本案於96年10月11日辦理第1次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於流標後,未○○再次詢問戊○○有無意願支付回扣及內定得標本案,戊○○因資金不足請求可否分期支付工程回扣,經未○○答應後,戊○○始同意支付回扣、參與投標,嗣後由戊○○透過員工張尚卿與尚鼎公司之負責人王宗鴻,共同以尚鼎公司名義參標,於96年11月9日第2次開標順利得標;得標後,戊○○於97年2月29日請領到本案第1次估驗款後,於97年3、4月某日晚間,未○○至臺中市梅川西路4段普濟院時,主動與戊○○電話聯絡,戊○○知道未○○之來意,即主動表示欲交付30萬元工程回扣,隨後駕車前往普濟院,並於梅川西路4段位於安順一街與瀋陽路一段間之路段旁,由戊○○在座車內將30萬元現金交付予未○○,未○○再將該工程回扣交付具有犯意聯絡之申○○轉交甲○○。本案於98年11月12日驗收通過,旋由戊○○遞送尚鼎公司發票向員林鎮公所請領第4期估驗款及尾款,惟2週後仍未獲撥款,戊○○再委請張尚卿洽詢員林鎮公所人員,促請撥款,經張尚卿向王宗彬、未○○、己○○等人確認已交付前述本案30萬元工程回扣,張尚卿並透過王宗彬代為向甲○○爭取免除後續之工程回扣,己○○確認已收到回扣後,即促請員林鎮公所人員儘速辦理本案撥款事宜,並於98年12月15日撥款。

㈨向「正鈞公司」丙○○、吳宗信等人之索取工程回扣部分:於96年1月起,至99年6月止,鎮長甲○○同宗親戚吳宗信、丙○○等人,陸續借用同業友人江春茂所有之「宏縉公司」及其家族設立之「信興土木包工業」、「正鈞公司」等牌照(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得標96年至99年度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全年度天然災害搶險搶修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及各種道路、排水、擋土牆及景觀工程等一般土木工程類案件。而自96年 1月以來,吳宗信與丙○○於前揭期間共實際承攬64件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承攬工程總決標金額為 1億1093萬9900元。由於吳宗信、丙○○與彰化縣各營造同業均知悉,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後數天內須支付一定比例之工程回扣予鎮長甲○○,且依照慣例,得標之工程案若屬開口契約,需支付實作金額 8%之工程回扣;得標工程若為一般土木工程類案件,則需支付決標價 3%至 5%不等之工程回扣,故吳宗信與丙○○投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前,均會預先將各工程案應支付之工程回扣金額(即決標價 5%)估算於投標金額中,然吳宗信與丙○○因長年承攬員林鎮轄內大小工程,又係員林鎮長甲○○之同宗親戚,故鎮長甲○○或員林鎮公所建設課承辦人王宗彬等人,若遇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施作難度較高、流標數次、遲遲未能順利決標之案件,即洽請吳宗信、丙○○等人前來投標、承攬,因該等工程施作難度較高、利潤極微,鎮長甲○○亦默許吳宗信等人,承攬該等案件時免予支付工程回扣;此外,鎮長甲○○亦默許吳宗信與丙○○得於各年度得標工程均接近完工報請驗收、請款階段,再與己○○一併核對當年度應支付之工程回扣帳款。吳宗信、丙○○與己○○對帳後均會據其指示,於當年11、12月間或隔年1、2月間(農曆春節前),將工程回扣款項交予白手套壬○○或申○○,而壬○○保管款項最後亦均由己○○轉交白手套申○○,交予甲○○本人運用、收執。甲○○、己○○、壬○○及申○○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利用員林鎮公所96至99年間辦理公用工程之機會,向承包商丙○○、吳宗信等人索取工程回扣之不法情事分述如下:

⒈於96年間,吳宗信、丙○○以支付決標價 4%之代價,向江春茂借用「宏縉公司」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並實際承作由江春茂自行以「宏縉公司」得標後轉包予吳宗信之「新東山排水浮圳路下游段西岸災修工程案」(彰化地檢署另案偵查中);同年度,吳宗信與丙○○另以「信興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彰化縣消防局八卦山隧道分隊辦公廳舍聯外道路工程」等13案,合計96年度吳宗信、丙○○ 2人實際承攬、施作之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共15件。吳宗信、丙○○ 2人共同承攬前揭15件工程案中,部分係流標多次、無廠商願意承攬並經員林鎮公所人員商請參與投標始承攬施作之工程案件,故於97年1、2月間,己○○通知丙○○至其辦公室核對96年度應支付予鎮長甲○○之工程回扣時,丙○○即自行扣除該等承攬利潤極低之案件,僅針對「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彰化縣消防局八卦山隧道分隊辦公廳舍聯外道路工程」、「員東路一段74巷西側灌溉溝牆倒塌等災修工程」、「石茍排水東岸災修工程」、「員林鎮廚餘清運與回收再利用計畫」及「彰化縣員林鎮至平街等雨水下水道工程」等 6案核算工程回扣金額,其中,「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係以實作金額之8%、其餘5案則以決標價 3%之方式計算,合計吳宗信、丙○○於96年度共需支付工程回扣款項約70萬元;丙○○為交付該筆70萬元工程回扣,於97年2月4日,自其個人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領1筆66萬2,000元現金款項,另勻支信興土木包工業公司零用金,湊成1筆70萬元現金,由己○○偕同前往彰化縣員林鎮○○路000號之全邑公司與綽號「阿賓」之壬○○見面,抵達該址後,己○○即介紹丙○○與白手套壬○○兩人認識,丙○○隨即在己○○之見證下,將一只裝有約70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予白手套壬○○本人收執,數日後,己○○主動前去壬○○前述住所拿取該筆工程回扣,同時向鎮長甲○○回報,已取得丙○○交付之96年度工程回扣款項約70萬元,己○○遂依據鎮長甲○○之指示,親自將該筆70萬元現金交予申○○收執,再由申○○轉交甲○○本人運用。

⒉於97年間,吳宗信、丙○○同樣以支付決標價 4%之代價,向江春茂借用「宏縉公司」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同年度,吳宗信與丙○○另以「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司」名義,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員南路(彰投82線)擋土牆災修工程」等14案,合計97年度吳宗信、丙○○ 2人實際承攬、施作之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共15件。吳宗信、丙○○2 人共同承攬前揭員林鎮公所發包之15案工程中,部分係流標多次、無廠商願意承攬並經員林鎮公所人員商請參與投標始承攬施作之工程案件,故於98年 1月間,己○○通知丙○○至其辦公室核對97年度應支付予鎮長甲○○之工程回扣,並指示丙○○將97年度工程回扣款項交予壬○○,其後,丙○○即自行扣除該等承攬利潤極低之案件,僅針對「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員林鎮員南路(彰投82線)擋土牆災修工程」、「土壠坑等野溪改善工程」、「湶州巷聖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員林鎮新生路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及「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修工程」等 6案核算97年度應支付予鎮長甲○○之工程回扣金額,其中,「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修工程」決標金額雖為 207萬元,惟因該案施作地點難度過高,最後實作金額減帳至 120萬餘元,故97年度應給付之工程回扣金額,係以「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實作金額之 8%、「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修工程」實作金額之3%以及其餘 4案決標價之3%方式計算,合計吳宗信、丙○○於97年度共需支付工程回扣約65萬元;丙○○為交付該筆65 萬元工程回扣,於98年1月23日,自其個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領1筆120萬元之現金款項,勻支其中65萬元現金做為支付97年度工程回扣之資金,丙○○並持該筆65萬元現金單獨前往彰化縣員林鎮○○路 000號與壬○○見面,將該筆65萬元現金交予壬○○時,曾向壬○○表示,該筆65萬元工程回扣現金係受己○○之指示交付,壬○○聞後即親自收執、保管,數日後,己○○主動前去壬○○住所拿取該筆65萬元工程回扣,同時向鎮長甲○○回報,已取得丙○○交付之97年度工程回扣款項約65萬元,遂依鎮長甲○○指示,親自將該筆65萬元現金再交予申○○收執,由申○○轉交甲○○本人運用。

⒊98年間,吳宗信與丙○○以「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司」之名義,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30案,吳宗信、丙○○ 2人共同承攬前揭30件工程案中,「出水里200崁上方步道改善工程」及「埔姜林坑雜草清除工程」等 2案屬施作難度較高、利潤微薄之工程案件,故丙○○依照慣例,於主任秘書己○○通知丙○○交付98年度丙○○及吳宗信承攬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之工程回扣時,即排除前揭「出水里 200崁上方步道改善工程」及「埔姜林坑雜草清除工程」 2案,而針對「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28案,核算98年度應支付予鎮長甲○○之工程回扣金額。98年11月間,甲○○命己○○向丙○○催討98年度應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己○○透過員林鎮公所建設課人員通知丙○○至其辦公室核對帳目,席間己○○告知丙○○,其奉甲○○之命轉告丙○○「帳要算一算」等語,即係要求丙○○儘速交出98年度承攬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應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此外,己○○亦指示丙○○,98年度工程回扣款項應交付給綽號「阿泰」之白手套申○○,丙○○知悉前情後,即自行估算當時其與吳宗信承攬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已屆完工、報請驗收並請款之案件,於98年11月23日,丙○○前往彰化縣員林鎮農會,自其個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分別提領1筆30萬元及1筆20萬元的現金款項,且依照己○○之指示,持該5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款項至員林鎮公所後門停車場交給申○○本人收執,並告知申○○該筆5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係己○○指示其交付;於99年2月間(農曆春節前夕),甲○○再度指示己○○儘速向丙○○催討98年度尚未結清之工程回扣款項,己○○復透過員林鎮公所內部人員,通知恰巧前來洽公之丙○○至己○○辦公室見面,數日後,丙○○攜帶一張其與吳宗信98年度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之統計列表與己○○對帳,丙○○向己○○表示,扣除施作難度較高、利潤微薄之「出水里200崁上方步道改善工程」及「埔姜林坑雜草清除工程」等2案工程以及98年11月間業已支付申○○之50萬元工程回扣,吳宗信與丙○○尚需支付100萬元之工程回扣予甲○○,於99年2月10日,丙○○復於其個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領1筆148萬元現金款項,勻支其中100萬元現金做為98年度尚應支付予鎮長甲○○之工程回扣款項,同樣依照己○○之指示,拿取該筆100萬元工程回扣現金款項至員林鎮公所後門停車場親自交付予申○○本人收執,並告知申○○該筆工程回扣係依己○○之指示交付;而己○○承甲○○指示,於98年11月間及99年2月間2度催促丙○○交付工程回扣款項予申○○後,曾向鎮長甲○○回報,其已依指示要求丙○○將98年度應交付之150萬元工程回扣交予白手套申○○本人收執。申○○取得工程回扣後再轉交予甲○○。

㈩向「日月辰公司」劉德雲索取工程回扣未遂部分:於98年3月間,員林鎮公所獲內政部營建署核撥300萬元經費辦理「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本案正式上網公告招標前,鎮長甲○○為利用本件工程案辦理發包之機會,牟取工程回扣等不法利益,遂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亥○○與日月辰公司劉德雲洽商,由劉德雲內定得標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之意願及支付工程回扣之細節,亥○○依其指示洽詢,劉德雲即要求亥○○至臺中市○○○路0段000號3樓日月辰公司見面、討論配合得標本案之細節,期間亥○○向劉德雲表示,若劉德雲願意配合內定得標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並順利得標,即需負責支付得標價35%之工程回扣(該案預算金額為300萬元,估計得標價35%之工程回扣約100萬元),作為買通評選委員、該案各期規劃報告審查委員及儘速請領工程款等相關事宜之打點費用,劉德雲聞後表示,鎮長甲○○、亥○○所要求之工程回扣成數過高,遂拒絕配合內定得標並支付工程回扣等合作事宜。於98年4月10日,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正式上網公告,招標期間某日,亥○○與劉德雲雙方約定於臺中市文心路(臺中市警察局對面)麥當勞見面,再度協商由劉德雲配合得標內定本案並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當日劉德雲帶同日月辰公司會計江采龍前往赴約,劉德雲向亥○○表示,由於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規劃內容涵蓋員林鎮轄內3處地點,若配合得標需支付決標價35%(約100萬元)之工程回扣,本案即無任何利潤,盼亥○○轉告甲○○,將配合內定得標本件「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之工程回扣降為50萬元,惟亥○○認為劉德雲將100萬元工程回扣調降至50萬元幅度過大而拒絕轉告,當日談判未達共識。於98年4月23日,本案辦理開標,僅劉德雲使用之「日月辰公司」1家廠商以標價300萬元參與投標,98年4月28日經評審委員會評選,日月辰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減價結果以底價294萬元承攬;本案簽約後,劉德雲為避免本案規劃過程及請款程序遭員林鎮公所方面人員刻意刁難,遂主動向亥○○表示,願意支付得標價15%(約45萬元)之工程回扣予甲○○,亥○○隨即要求劉德雲自行向甲○○協商,劉德雲遂以本案工程款需經彰化縣政府審查委員會通過後始得撥款,撥款時程勢必拖延為由,與甲○○達成交付40萬元工程回扣之協議,甲○○並指示後續工程回扣交付事宜由劉德雲逕與承辦人亥○○處理。於98年10月間,本案期初報告通過彰化縣政府聯合審查委員會審查;於98年12月18日,日月辰公司獲撥第1期工程款117萬6000元;於99年3月19日,本案完成結算、驗收,員林鎮公所於99年5月11日核撥工程尾款(含第2、3期工程款)176萬4000元予日月辰公司,履約期間,劉德雲一再以本案工程款尚未全數領取為由,拖延交付工程回扣時程,俟因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遭司法機關調查,遂未支付本案工程回扣款項予鎮長甲○○而未遂。向「全勝公司」酉○○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⒈緣於97年11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招標作業,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預算金額 429萬元整,由建設課技士丁○○經辦,97年12月5日開標,僅全勝公司1家廠商參標,嗣於97年12月18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413萬8,588元,惟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循例指示具有共同犯意之主秘己○○負責控管「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工程回扣之收取進度。另甲○○、己○○亦責成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丁○○於97年12月 5日開標後數日,親自約詢全勝公司副總經理酉○○,要求索取「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得標金額之35%,作為工程回扣,惟酉○○表示得標金額未必是標案最終實領金額,無法依照得標金額35%支付,並要求改以「得標金額八成」之35%作為計算工程回扣之上限,酉○○進而表示「要的話就是這個數字,不然就不要了」等語。經丁○○請示甲○○同意後,丁○○即同意酉○○支付之回扣金額。嗣後,酉○○即分別於97年12月11日及97年12月19日,指示全勝公司行政人員自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全勝公司」帳戶,各提領現金60萬元、50萬5000元,酉○○取其中105萬元款項,分成2次,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攜至員林鎮公所交付予丁○○,作為支付「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之工程回扣款項,惟其中第1次(約50、60萬元)交付過程,時因丁○○本人不在員林鎮公所辦公室,酉○○係將該次現金回扣款項交予同課雇員辛○○收執,辛○○亦基收受工程回扣之共同犯意聯絡,即直接將之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壬○○保管,丁○○第2次接續收取酉○○支付之工程回扣餘款後,亦均交由辛○○負責轉手上繳,辛○○接續將該等裝有現金回扣款項之紙袋,攜至白手套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之全邑公司處所,親手交予壬○○收執,並由辛○○返回員林鎮公所向主任秘書己○○回報,俾己○○控管「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己○○再循既定分工模式,接續前往前述壬○○處所,分別拿取前述合計105萬元之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己○○即依照鎮長甲○○例行指示,將該等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申○○,由申○○轉交予甲○○。

⒉於98年 4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委託監造案」招標作業,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預算金額 267萬4288元,由建設課技士丁○○經辦,於98年5月 7日開標,僅全勝公司1家廠商參標,嗣於98年5月21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257萬7041元。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循例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主秘己○○負責控管「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委託監造案」工程回扣之收取進度。於98年5月7日開標後數日,己○○先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丁○○再度約詢全勝公司副總經理酉○○,並要求索取「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委託監造案」得標金額之25%,作為工程回扣,惟酉○○表示「監造案投入的成本比設計案還高,相對的利潤更低,還是要打個折才可以」等語,丁○○經向甲○○請示並經同意後,即向酉○○表示依其所提之工程回扣金額支付。嗣後,酉○○即於98年 5月20日,指示全勝公司行政人員分別自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全勝公司」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酉○○」帳戶,各提領現金12萬元、35萬,合計47萬元款項,經酉○○親自以牛皮紙袋包裝後,即攜至員林鎮公所停車場,一次全數交付予丁○○,作為支付「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委託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款項,丁○○收取酉○○支付之47萬元工程回扣現款後,嗣循例交由具有犯意聯絡之辛○○負責將該只裝有47萬元現金回扣款項之牛皮紙袋,攜至白手套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之全邑公司處所,由辛○○親手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壬○○收執保管,並由辛○○返回員林鎮公所向主任秘書己○○回報,俾己○○控管「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委託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繼之,己○○再循既定分工模式,前往前述壬○○上開處所,拿取前述47萬元之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己○○即依照鎮長甲○○例行指示,將該等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申○○,由申○○轉交鎮長甲○○。

⒊於97年10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由建設課課員亥○○經辦,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於97年10月24日開標,僅全勝公司 1家廠商參標,嗣於97年10月31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 579萬1000元。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循例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主秘己○○負責控管「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工程回扣之收取進度。另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亥○○於97年10月24日開標後約1、2週,親自於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辦公室向全勝公司副總經理酉○○要求依慣例支付鎮長甲○○174萬元(約為得標金額30%)之「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工程回扣,俾利全勝公司後續申辦估驗請領工程款項。嗣後,經亥○○數次催討,酉○○為使「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不受刁難而順利估驗請款,始允諾支付174萬元工程回扣,然而,因適逢全勝公司辦公室進行整修裝潢,全勝公司備有大額現金準備款項,酉○○為支應全勝公司需支付之174萬元工程回扣款項,即直接自全勝公司既有裝潢資金中,分3、4次(每次約30、40萬元)拿取總計174萬元之現金款項,並分別於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辦公室及停車場接續交予亥○○,亥○○於數次收取酉○○支付之現金回扣款項後,均即面報鎮長甲○○及主任秘書己○○,俾己○○控管「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其中,酉○○支付之第1筆「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現金回扣款項,甲○○係指示亥○○將之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申○○保管,至於後續數筆現金回扣款項,均經己○○指示亥○○攜至白手套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之全邑公司處所,由亥○○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壬○○保管,壬○○均回應表示:「我知道了」,嗣後,己○○再循既定分工模式,接續前往前述壬○○處所,分別拿取前述數筆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己○○並均於翌日上班時回應亥○○:「收到了」等語,且己○○即依照鎮長甲○○例行指示,將該等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申○○,由申○○轉交予鎮長甲○○。

⒋於98年10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由建設課課員亥○○經辦,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其間,鎮長甲○○指示亥○○配合辦理公開閱覽公告,及通知全勝公司副總經理酉○○前往員林鎮公所鎮長室與其見面,約2、3日後,酉○○由亥○○陪同前往鎮長室與甲○○見面,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竟與亥○○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當場表示將內定全勝公司繼續得標「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本案於98年11月10日開標,僅全勝公司 1家廠商參標,並於98年12月1日決標予全勝公司,決標金額546萬9352元,甲○○遂循例指示亦具有犯意聯絡之主任秘書己○○負責控管「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工程回扣之收取進度。亥○○亦要求酉○○支付約 25%之工程回扣,酉○○表示監造案利潤較少,經協議後降低工程回扣約90萬元。酉○○為支付甲○○約90萬元之「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工程回扣款項,於98年12月 7日指示全勝公司行政人員前往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自帳號:000000000000號「全勝公司」帳戶提領現金 89萬3,000元,加上酉○○手頭自有若干現金,酉○○遂將合計90萬元之現金款項以牛皮紙袋包裝,攜至員林鎮公所交付承辦人亥○○轉交予鎮長甲○○,經亥○○面報甲○○,甲○○指示亥○○將該筆90萬元現金回扣款項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申○○,亥○○即於當日將該筆90萬元現金回扣款項拿至員林鎮公所秘書室交予申○○收執,並向己○○回報,申○○再轉交予甲○○。向「彰晟公司」曹榮源收取工程回扣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

⒈緣於97年12月 5日,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第一次公開招標作業,預算金額 719萬8119元,由建設課僱員辛○○經辦,於97年12月18日開標結果,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辛○○於97年12月22日公告辦理第二次公開招標,其間,鎮長甲○○與彰晟公司負責人曹榮源因參加員林地區扶輪社之社交活動相遇,甲○○遂親邀曹榮源參與投標「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曹榮源有意承攬,並即指示業務部協理陳建佐備妥投標文件參標,經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於97年12月31日辦理第二次開標作業,結果由彰晟公司以最低價格 689萬元整決標,並於同日簽訂契約,工程期限為開工之日起 100日曆天。「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之主體,係新建地上 1層之鋼筋混凝土建築,需於開工前取得建造執照,彰化縣政府迄98年 4月22日始准予核發建造執照,彰晟公司於98年6月 4日申報正式開工。惟於開工後1個月餘,鎮長甲○○竟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親自於某公開活動場合向曹榮源索取 5%(約35萬元)工程回扣,甲○○係主動告訴曹榮源:「那件也是要瑣費(閩南語)」等語,曹榮源回答:「這是你拜託我做的,我又沒有賺錢」等語,甲○○則堅持表示:「這本來就是應該要給的」等語,惟當天曹榮源並未允諾支付工程回扣。於98年8月1日,「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之施工總體進度達60%,彰晟公司於98年8月3日依據契約規定,函請員林鎮公所辦理第一期工程估驗會勘,彰晟公司工地主任胡志君即檢具相關資料申請第一期工程請款,惟數度遭承辦人辛○○要求補件,經曹榮源請託員林鎮鎮民代表張素芬居間催辦,彰晟公司始領得第一期工程款,然而,甲○○仍堅持要求曹榮源支付5%工程回扣,曹榮源迫於無奈,始自彰晟公司日常週轉金籌措現款35萬元,並以標示其另家經營之「富昱生化科技公司」紙袋包裝後,親自前往彰化縣議員曹明正服務處請託友人曹明正代為交付此筆工程回扣,因曹明正係鎮長甲○○昔日擔任第14、15屆彰化縣議員之同事,且經曹榮源當面請託協助轉交該筆35萬元現金予甲○○,曹明正遂允諾之,並隨即將該只裝有35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予其配偶曹劉麗珍保管,以俟甲○○收取,不久,鎮長甲○○即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白手套申○○前往曹明正議員服務處拿取曹榮源支付之35萬元現金回扣款項,經曹劉麗珍當場確認該名自稱「小黑」之男子申○○,係代表鎮長甲○○前往拿取前述紙袋之身份無訛後,曹劉麗珍遂將曹榮源委託轉交之現金紙袋交予申○○收訖,而申○○收受本件工程回扣後,亦向具有犯意聯絡之己○○回報已收受本件工程回扣,並轉交予甲○○。

⒉另緣於98年4、5月間,員林鎮公所著手規劃「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施工標案,預算金額 2億614萬326元,由建設課課員亥○○經辦。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利用經辦此項公用工程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邀集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亥○○謀議本件如何收受賄款對價,另邀請負責規劃設計之全勝公司副總經理酉○○至鎮長室,評估得標廠商之實際施工成本,據以判斷廠商可支付賄款對價之空間,甲○○並進而認定其有從中牟取至多約3000萬元賄款之空間。嗣後,約於98年5、6月間某日,彰晟公司負責人曹榮源於某公共場合巧遇甲○○,甲○○主動向曹榮源打招呼並表示:「公所有萬年路的工程,看你要不要來標?」等語,曹榮源回答:「好哇!不然我就試試看!」等語,惟甲○○接續表示工程經費大約 2億多元後,當場告訴曹榮源:「要給10%的『瑣費』(閩南語)」,曹榮源回答表示:「我試試看。」,數日後,曹榮源即前往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甲○○見面,甲○○遂於見面過程中提及本件「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且撥打內線指示承辦人亥○○前往鎮長室,甲○○除親自介紹曹榮源與亥○○互相認識,且當場向亥○○表明曹榮源參與投標之意願,甲○○告訴亥○○:「曹董對萬年路很有意思要作,你叫全勝公司蕭副總過去找他一下,看有需要什麼設計書圖資料,就請蕭副總提供給他」等語。嗣後,酉○○擔心其若有不從,全勝公司恐將於承包員林鎮公所「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規劃設計案之執行或請款過程,遭到刻意延誤或刁難,約1週後某日,酉○○遂配合甲○○指示,與亥○○一同前往彰晟公司拜訪曹榮源,曹榮源並指定業務部協理陳建佐負責擔任日後與酉○○聯繫「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案之窗口代表,經彼此互換名片及寒暄,曹榮源親筆於酉○○名片上註記「員林萬年路」字樣,酉○○明知設計書圖係採購上應秘密之資料,但考量自身公司之利害,即允諾事先提供「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相關設計書圖資料予彰晟營造公司,經1週後,酉○○即依照甲○○前述指示,洩漏採購秘密,親自將該公司負責「彰77線萬年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之規劃設計相關設計書圖資料,提供予彰晟營造公司協理陳建佐研參,俾利甲○○內定彰晟營造公司得標(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曹榮源為順利標得本件工程,亦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同意支付本件賄款對價(曹榮源行賄罪經一審判決後未上訴而確定)。此外,曹榮源為支應甲○○要求之相當於10%(約2000萬元)款項之賄款,曹榮源除告訴協理陳建佐有關甲○○向其索取賄款之情事,並特別交代陳建佐於估算該標案之工程成本時,務必將10%之賄款核算於工程成本內,且分項攤算於雜費、包商利潤、公關費等項目,其中,陳建佐即於內部標價清單加列「公關雜費(約5.5%)、955萬770元」之成本項目,然而,約1個月後,因甲○○在外聽聞曹榮源配偶林素香,於獅子會社交場合抱怨鎮長甲○○曾向該公司承包「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收取5%賄款之行徑,致甲○○緊急要求亥○○停止與彰晟公司曹榮源之後續勾聯,以免東窗事發而未遂。向「文健公司」丑○○要求支付工程回扣未遂部分:全勝公司酉○○於97年10月31日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於98年12月1日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之後,即係受員林鎮公所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公務員,亦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監造之人員。98年12月1日,「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開標結果,由桃園地區之文健公司以1億6560萬元最低價格得標,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多次撥打電話要求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亥○○找全勝公司酉○○前往鎮長室共謀向文健公司收取工程回扣,經甲○○、亥○○、酉○○等3人分別於98年12月中旬、99年1月初及2月農曆春節過後某日,三度於甲○○鎮長室內當面磋商謀議,甲○○並以5隻手指之手勢,確認文健公司應付之工程標案回扣比例為5%,亦即800萬元整,其間,經亥○○數次催促,酉○○前後總計5次居間聯絡文健公司負責人丑○○及工地主任陳景隆洽談支付「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工程回扣事宜,第1次係於99年1月間,文健公司工務所成立後某日,酉○○前往文健公司工務所告訴陳景隆:「員林鎮公所裡面要跟你們文健公司談『瑣費(閩南語)』的事情」,酉○○並請文健公司派人洽談「瑣費」事宜,約隔1週後,文健公司繼而派股東陳大能前往全勝公司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4樓之1的辦公室洽談,酉○○當面告訴陳大能,鎮長甲○○要求文健公司支付工程回扣,酉○○並請文健公司做出決定洽談工程回扣細節,約數日後,酉○○前往施工現場查看工程監造情形,酉○○並告訴丑○○有關鎮長甲○○向文健公司索取工程回扣之情事,惟丑○○表示:「文健公司沒有在和別人談工程回扣的習慣,也沒有在被別人『揩油(閩南語)』」等語,酉○○並即向亥○○回報有關丑○○有意回絕之表示情形。然而,鎮長甲○○仍堅持向文健公司收取5%工程回扣,因此,數日之後,酉○○前往工地現場巡察之際,於工地現場巧遇丑○○本人,酉○○續向丑○○轉達有關鎮長甲○○堅持收取工程回扣之情事,丑○○態度始轉為軟化,並回答表示將會回去「算算看」。嗣後,約於99年初農曆過年後,酉○○再次因前往工地現場查看監工情形而遇見丑○○,丑○○轉而向酉○○表示,有關鎮長甲○○要求之工程回扣,就在第1次估驗請款後先給150萬元,後續回扣款項則待完工請款後,再行支付,迄99年8月間,「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工程進度未及20%,文健公司並未支付第1期150萬元工程回扣款予鎮長甲○○而未遂。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工程回扣部分:於98年 5月間,員林鎮公所公告辦理「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第一工區、第二工區)等二件工程」公開招標作業,採最低價格方式決標,總預算金額9727萬7000元,由建設課技士丁○○經辦,於98年 5月15日開標,其中第一工區之標案係由鐳泰營造公司以3875萬9966元決標。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仍基於利用經辦公用工程,與己○○、丁○○等人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循例指示主秘己○○負責控管「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第一工區)工程」回扣收取進度。於98年 9月23日,「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第一工區)工程」之施工進度達 87.28%,鐳泰營造公司依據契約第5條規定,申請第1次估驗,並於98年12月間請領第一期估驗款,其間,承辦人丁○○藉機告訴鐳泰營造公司專案經理賴樹重,員林鎮公所高層要求索取本件之 100萬元工程回扣,經賴樹重返回鐳泰營造公司與高層討論後,考量日後請領工程款項恐遭刻意拖延或刁難,迫於無奈,始勉予同意支付。賴樹重即依照丁○○指示,先行將該筆 100萬元現金回扣款項攜至全勝公司辦公室,並告知酉○○,代為轉交這筆工程回扣予丁○○,而酉○○原雖不欲代為轉交,但因賴樹重已離開,且考量尚有本件之設計及監造案費用尚未請領,遂代賴樹重將此筆 100萬元回扣款項拿至員林鎮公所停車場交予丁○○。同日,丁○○即將其收取之 100萬元回扣款項,循例交由辛○○協助轉交予主秘己○○、鎮長甲○○等人。辛○○明知此係工程回扣,亦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將該只裝有 100萬元現金回扣款項之紙袋,攜至具有犯意聯絡之白手套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之全邑公司處所,親手交予壬○○收執保管,辛○○返回員林鎮公所後,並向主任秘書己○○回報,俾己○○控管本件之工程回扣支付進度。己○○再循既定分工模式,前往前述壬○○處所,拿取前述 100萬元之現金回扣款項,經其核對無訛後,己○○即依照鎮長甲○○例行指示,將該筆100萬元回扣款項於員林鎮公所內交予具有犯意聯絡之申○○,由申○○轉交予鎮長甲○○。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 2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又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午○○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警詢時,就有關被告亥○○確曾於上揭事實欄㈠所載之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交付予午○○,以及曾於開標前,提供亦屬應秘密之亞聯公司服務建議書予鈞達公司之原由及過程,證述極為詳盡;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亥○○於歷次臺中市調查站警詢、證人即共同被告戊○○、證人張尚卿於99年8月3日臺中市調查站警詢時就有關被告未○○如前開事實欄㈧所載如何共同計畫及參與實施向戊○○、張尚卿收取工程回扣之經歷,分別證述綦詳。而該等證人嗣於原審審理時證陳:警詢時有詳細說明,筆錄內容均有依其等之所述記載,且警詢之所述皆屬實在等語,其前後所證雖有部分陳述不符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各該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部分證人甚至於原審審理時就所詰問或訊問之事項證稱:時日已久而已遺忘,或事發當時記憶較清楚等語,堪認上揭證人等於距案發當時較近之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本件前述各被告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說明,此等部分之證人於臺中市調查站警詢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未○○之選任辯護人認前開證人等於警詢中之證詞,無證據能力,要無可採。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亥○○歷次、戊○○、證人張尚卿在99年8月3日關於被告未○○前揭被訴部分(即事實欄㈧部分),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復經原審賦予被告未○○就該等證述表達意見之機會,並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供被告未○○及其選任辯護人進行詰問(被告未○○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庭),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而據上述證人做成供述證據之外部情狀,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首揭說明,此等部分之證人於上述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即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為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所明文規定。查本件判決其餘後述所引之供述證據,固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惟均已於本院調查證據程序及審理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各被告及其等分別選任之辯護人均知悉該等證據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四、按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2款定有明文。本案下述所使用之其他書證,均係屬公務員、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為之紀錄文書,無偽造之動機,且查無其他顯然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條文規定,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甲、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本件除被告亥○○否認有前揭事實欄㈠之洩密,被告未○○否認有上揭事實欄㈧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被告癸○○否認有前開事實欄㈡1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被告申○○、壬○○否認於本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洩密(被告申○○如事實欄㈠所示部分),被告辛○○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之㈤、㈦、1、2、等、被告丁○○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之1、2、等、被告午○○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之㈠,乃係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或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或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外。其他被告甲○○、己○○、戊○○、酉○○、巳○○、乙○○等對前開被訴之全部,與被告亥○○、午○○對上開否認以外之其餘被訴部分之事實皆供承不諱。被告亥○○辯稱:本件伊沒有洩密之情事等語;被告未○○辯稱:伊並不是中東社區變更案之承辦人員,亦非採購人員,伊是負責都市計畫內土地,中東社區變更案是非都市計畫之土地,本件與伊無關,伊都沒有經手,戊○○亦未拿錢給伊等語;被告癸○○辯稱:伊在員林鎮公所從未接受鎮長或任何人之指示去顧標,關於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伊事先並未被告知是要由長呈興公司得標,開標當日伊並無擱置標單,且事先伊對於回扣之金錢分配也都不知情等語;被告申○○辯稱:伊在公所從不參與建設課及發包之工作,伊雖確實有上揭轉交金錢款項之行為,然伊並未涉及貪污犯行;且事實欄之㈡1、㈡2、㈢、㈣、㈤、㈥4、㈦1、㈦2、㈨1、㈨2、1、2、3、伊並未收受金錢與轉交等語;被告壬○○辯稱:亥○○轉交之12萬5千元,並沒有跟伊說是要做春節紅包之類的話,他只是寄放而已,其餘款項亦均僅係暫時寄放在伊處,俟1、2日後己○○即會來取走,伊於本案並未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之犯行等語;被告辛○○辯稱:本件關於員林鎮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是黃世寶來找伊,問伊說金額可不可以,並非伊主動去洽談,而關於庚○○之長義公司所承包工程部分伊是從施工後才開始承辦,之前發包的過程是由亥○○承辦,而庚○○是在工程完工驗收後請款中才來拜託伊轉交,是伊與其他共同被告並無違背職務之犯意聯絡,至於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工程回扣部分,伊只是幫丁○○跟酉○○轉交,與其等並沒有犯意聯絡等語;被告丁○○辯稱:關於向「全勝公司」酉○○收取工程回扣部分,回扣比例是酉○○自己講的,伊只是傳達他的意思,而關於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工程回扣部分,是賴樹重拜託伊去向上級詢問,賄款金額都是賴樹重自己講的,並不是伊跟他講的,伊也只是轉交等語;被告午○○辯稱:關於向「鈞達公司」巳○○、乙○○收取賄賂部分,伊本人並沒有受員林鎮公所的委託去尋找承包之廠商,伊是受巳○○所託去員林鎮公所找尋看有無合適之標案,且伊並無共同收賄之情事等語;被告戊○○辯稱:伊僅係代表創邑公司行賄而已,並非與公務員共犯收受賄賂等語;被告午○○辯稱:伊並未與鎮長甲○○或公務人員有收受賄賂之共同犯意聯絡等語。此外,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之辯護要旨及被告巳○○之上訴要旨,茲整理如下:

一、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原判決事實欄二㈠部分,原判決認被告就此犯行應適用「違背職務收賄罪」,無非係以共犯亥○○曾違背其公務員職務將應祕密之文件交付予鈞達公司,惟該等文件既因流標而不具備應祕密之理,是共犯亥○○自非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從而被告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再者,共犯亥○○洩漏該等文書之行為非被告所能預見,被告如何能與之參與洩密行為?原審逕論處違背職務收賄罪,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㈡原判決事實欄二㈡1、2部分,由原審所認犯罪事實可知,被告僅曾於事件初始指示共犯亥○○向欲投標之廠商期約收受賄賂,至被告午○○所為借牌投標行為、被告癸○○、亥○○之攔標行為,均係其等出於個人決意下之行為,是被告對於上開人等之行為無從知悉或參與,是被告至多僅得以成立「未違背職務收賄罪」,然原判卻論以違背職務收賄罪,顯有適用法令錯誤之違法。

㈢原判決事實欄二㈡3部分,被告未曾收取回扣,該長呈興公司所承包皆係小型工程,為發包金額10萬元以下之工程,該等工程之「發包請示單」毋須呈致鎮長即被告處,被告根本未曾加以批示或審閱,亦無從知悉該等工程之存在,更無可能指示收取回扣,是被告本身確實從未指示或允諾承辦人收取該等小型工程之回扣。

㈣原判決事實欄二㈢部分,被告亦未曾指示或允諾收取回扣。承前所述,被告並非對每一件工程皆會收取賄賂,依被告記憶所及,山豐公司該件工程得標數額極低,大約僅為標價四成左右,故被告當時認山豐公司根本毫無利潤可言,哪有餘力支付回扣,故從未應允或指示收取回扣,至於其餘經手之人是否私下索取回扣,被告則不得而知。

㈤原判決事實欄二㈥1至5部分,共犯亥○○於投標前向創邑公司期約賄賂,及於得標後收受賄賂之犯行,係構成「收受賄賂」之要件,尚未構成「違背職務」之要件,倘被告等人另無違背職務之行為,自僅能論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本件創邑公司之五項得標案,皆採定有底價之最有利標,且僅有創邑一家公司投標,被告等人無須施以任何不法行為,自未有違背職務,是自應論以「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原審不查,論以違背職務收賄罪,顯係有違誤之處。又原判決指稱被告等人在辦理驗收、審查時,選任創邑公司所提供熟識之審查人員等云云?然何以未見創邑公司所提供之名單?委員為何人?有無選擇權等事項?被告對此是否存在犯罪聯絡或行為分擔?原判決未敘明認定之證據及論罪之理由,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㈥原判決事實二㈦部分,被告等雖向庚○○期約及收受賄賂,然因本案僅有長義公司一家投標,因而自行順利得標,被告等並無任何違法施以助力之違背職務行為,自不得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應論以「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㈦原判決事實欄二㈧部分,被告未曾指示或允諾收取回扣,依被告記憶所及,本件中東社區變更案因金額極低,幾乎無廠商願意投標,以致流標,故於公所承辦人詢問是否索取回扣時,被告立即表示「根本不賺,不用拿」,是被告未曾指示或收取此部分之工程回扣。本件唯一證人戊○○雖稱有回扣30萬,然其所述交付地點及情形不符常理,且戊○○於96年12月間甚因個人缺錢而私吞創邑公司賄款34萬,是其豈有可能於97年3月主動交付30萬元賄款,故其證詞甚難採信。

㈧原判決事實欄二㈨1部分,丙○○不可能於97年2月間交付賄款予壬○○,實乃因壬○○係於97年11月間始經己○○介紹後始擔任款項保存者,此有己○○於99.07.22日調查筆錄可證,是原判決此部分所認顯與事實不符,容有錯誤。

㈨原判決事實欄二㈨1至3部分,被告等亦係基於同一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向同一廠商正鈞公司就其所得標之工程收受賄賂,縱使完工時間先後不一,仍無礙認定為同一收賄行為,自應以包括之「同一犯罪行為」加以評價,論處一罪。

㈩原判決事實欄二1至4部分,被告等與此部分犯罪事實中,均係基於同一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向同一廠商全勝公司就其基於鎮公所得標之工程收受賄賂,依一般社會觀念皆認屬於同一收賄行為,自應視為包括之「同一犯罪行為」加以評價,論處一罪,原審卻將此同一犯罪行為強行割裂,分別論處二罪,突然加重被告之刑罰責任,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原判決事實欄二2部分,原審論處被告違背職務受賄罪無非係以被告曾請亥○○提供相關設計圖書資料,而認定被告洩漏採購祕密等,惟所提供廠商之參考資料,並非採購祕密資訊,被告並無違背職務涉犯洩密罪,是原判決顯對此部分事實有所誤會,再者,原審並未敘明參考資料內容為何?又為何屬採購法上之應祕密資訊?是關此重要判決依據,原審未為論敘,顯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原判決事實欄二1、2部分,被告係基於同一索取賄賂之概括犯意向彰晟公司索取賄賂,是自不應該公司得標兩件工程,而逕論處二罪,被告所為顯係同一索賄行為,自應視為包括之「同一犯罪事實」加以評價,論處一罪。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疏未審酌刑法第57條各項之科刑減輕標準,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且被告乃係因經濟窘迫,適逢諸多廠商紛紛積極表達欲支付賄賂以取得工程標案,致被告一時失慮涉犯本案,究被告之犯罪動機,絕非出於傷害他人以圖自己之重大惡意,實尚有憐憫之處,為此懇請鈞院衡酌上情,惠賜被告從輕量刑定應執行刑11年以下之徒刑;再者,被告所犯係屬白領階級之經濟犯罪,究其不法性及危害結果,畢竟與燒殺擄掠、殺人越貨之煙毒犯、暴力犯、性侵犯、組織犯罪等有所不同,相較而言,被告僅因一時財迷心竅觸犯本案,不法內涵顯然較上開犯罪類型為輕,復未做出任何傷害他人性命安危之行為,故縱對被告處以10年有期徒刑,橫情應已達應報、威嚇、再教育之目的,確無對之科以重刑責之必要。

二、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長義公司承包之「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乙案,雖經臺中市調查站提出證物,然係經被告針對提示案件供出自己案情,即在檢調機關未發覺犯罪前,自行供出案情因而偵破,應為自首案件,此為原審未予審酌。

㈡本件被告適用證人保護法,並於偵查中自白及自首而偵破,又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原審所為量刑顯屬過重,本案實應予以被告免除其刑或緩刑之宣告。

㈢本案除向「鈞達公司」收取工程回扣乙案由檢調主動偵辦外,其餘各案均由偵查中經檢察官曉諭而轉為污點證人,被告並無偵查中自白、自首,經檢察官同意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予以被告減輕或免除其刑,經由被告詳細供出案情後,檢調單位始得以偵破其他工程回扣案,讓其他被告等俯首認罪,惟原審卻仍處以較高之量刑,對被告而言實屬過重。被告轉為污點證人後,檢察官尚派人員保障被告之安全,顯見被告為節省司法資源,而致使自己生命有所堪慮,足證確實因被告之供述,而使本案得以真相大白。

⒋再者,被告並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此從檢察官起訴書第143頁可明,因被告之配合,檢察官方會在起訴書中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或免除其刑,然原審未依上開條文免除其刑,在減輕後仍處以5年2月之刑,自屬過重。另被告一家四口,均仰賴被告照料,其妻體弱多痛,其子因不慎摔傷腦袋而須賴被告照實餵食、罐洗、送醫,是請鈞院予以被告面除其刑或有條件之緩刑宣告,讓被告得以照顧無依之子,並在兼顧法理情下,給予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

三、被告亥○○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而應守秘密者而言。而原判決認被告洩密之犯行,顯與上開應祕密之定義不符,即本件被告提供評選委員名單及服務建議書時顯已非祕密,是縱使被告將上開文件交付予他人,自難謂符合應祕密者之定義。

㈡被告固然對於涉犯如原審判決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全部不爭執,惟其中如犯罪事實二(三)、二(四)、二(六)1.、二(六)2.、二(六)3.、二(十)、二(十一)3.、二(十一)4.、二( 十二)2.及二(十三)等10罪,係自首而受裁判,而上訴人個人並無任何犯罪所得,且前開10罪均係因上訴人之自首而查獲其他正犯甲○○、己○○、申○○、癸○○及壬○○等人,參酌前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所涉前開10罪應予免除其刑之判決,原審不查,均予宣示各有期徒刑5年2月之判決,明顯違法,請撤銷原判決,改科以免刑之判決。

㈢原判決就被告所涉16個犯罪事實(其中尚有未遂犯行)均論處同一刑度,顯未依個案論處適當之刑度,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更不符合公法學上比例原則,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㈣原判決第85頁僅記載被告曾於偵查中自白,應依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惟究係適用同條前段或後段對被告予以減刑?未見理由書有何說明,就此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㈤有關犯罪事實二(一)、二(二)1.、二(二)2.、二(二)3.、二(六)4.及二(六)5.等6罪固然並非自首,然而仍願意於職司調查之調查官或檢察官提示相關證物後,立即自白犯罪,在獲得檢察官同意後,供述與該等案件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請庭上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予以上訴人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判決。

㈥被告所涉之16罪,至少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所規定之自首、自白而得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之要件,應得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刑法第70條規定對被告予以遞減其刑或免除其刑。原判決對此未能詳查,僅簡單論敘量刑過程,未能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倘鈞院經審酌後仍認為上訴人此6罪之犯行不適宜為免除其刑,仍請遞減輕其刑,並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無不法所得等情,惠予從輕量刑。

四、被告辛○○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本案被告辛○○前開五個犯罪事實,廠商是為了順利驗收或順利請款而付款,而付款之時間又都在請款前,非自應付之工程款提起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自非回扣,而為賄賂。事實欄㈤黃世寶於偵查中稱係其私下請託被告代為向上級傳達回扣底線,原判決何以不採未說明理由。

㈡被告辛○○涉犯上開五個犯罪事實,雖有部分是鎮公所人員主動出面向廠商索取回扣,然此部分辛○○不知道,沒有參與。又依同案被告壬○○、己○○及被告辛○○於調查時所述,97年底某日,己○○有在主秘辦公室介紹白手套壬○○給建設課各承辦人認識,意思就是告訴建設課各承辦人,如果以後有收到廠商的錢,就交給壬○○。被告辛○○涉犯之五個犯罪事實,均只是轉交,並無出面索取回扣,故其於轉交時,只知道該錢是廠商要給高層打通關節,故其主觀上認知亦為收受賄賂。

㈢又如前所述,廠商付錢,目的是為了驗收、請款順利,非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辛○○轉交款項,亦非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其行為應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

㈣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辛○○是員林鎮公所最低階之約雇人員,主任秘書己○○又介紹壬○○給承辦人認識,收到廠商的錢要交給壬○○,廠商要支付賄款給鎮長甲○○,或因辛○○是熟識,或為工程承辦人,因此請辛○○轉交,辛○○在可能失掉工作的壓力下,不得不幫忙轉交賄款,其行為自應為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幫助犯。

㈤綜合以上所述,被告辛○○所為應是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而非經辦工程收取回扣,且其行為僅為幫助,未得分文,應依法減輕其刑。

五、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本件被告丁○○所為應係公務員職務上收受賄賂之幫助犯。

㈠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格、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而被告經辦「98年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及「98年員林鎮寬頻管道委託監造案」均係勞動服務之採購案,與上開法條所規定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並不相牟,故縱有舞弊或收取回扣,均不得以該相罪責相繩。

㈡本件被告自廠商手中為鎮長甲○○收取之款項,均係在廠商甫得標不久,或未申請工程款之際,故其均係廠商自籌之金錢,並非自「應給付之建築工料費或價款內予以預扣一定成數之部分或於已支付之建築工料費或價款內索回一部分」,故與前述之「回扣」定義顯然不符,本案顯非上開條例之收取回扣犯行,而是「收受賄賂」。

㈢被告並無「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情事。故經手代轉上開包商款項之收受賄賂,當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是於包商循其向員林鎮公所間之承包工程之前例,欲支付賄款予鎮長甲○○,因為原來收取之標準太高,要求被告轉達以期降低賄款,經被告將廠商認為可以支付之數額詢問甲○○認為可以接受後始代廠商轉送賄款,其間被告未曾獲取分文,可見被告並無以自己受賄之犯意行之,只是因為在所服務的機關首長高壓下,不得不為幫助經手賄款,此可自被告向來不與甲○○收款之白手套壬○○接觸乙節可明,故被告所為當係職務上收受賄賂之幫助犯。

六、被告未○○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原判決第25頁倒數第9行記載「由未○○在座車內將30萬元現金交付予未○○」與起訴書犯罪事實中所認定「由未○○在座車內將30萬元現金交付予未○○」犯相同的錯誤,如此豈能認定有構成犯罪之可能。

㈡被告戊○○以證人身分所提出之意見陳述狀及字據,但原審未將該意見狀及字據於審理中合法調查、提示,使被告無從予以辯護或爭執,而竟據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明顯違法(原判決第64頁第3行);另證人戊○○之供述前後矛盾,實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論據,原審據以採用,於法有違。

㈢另據己○○、申○○於偵查中之供述,可證記帳者、收錢之白手套均供稱沒有收到本案之30萬元回扣,此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原審卻不予採信,亦未詳述不採信之理由,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至己○○雖供稱有聽聞該30萬元之回扣款,惟其並未目睹該款項,被告又始終否認有如此陳述,自不能僅憑傳言即謂被告有經手30萬元之回扣款,是不能率然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本件係勞務採購案,並非辦理「建築或公用工程採購案」,無貪污至罪條理第4條第1項第3款收受工程回扣款之適用,原審以該項罪名論處被告刑罰,明顯違法。

㈤被告未○○並未於97年3、4月某日晚間在臺中市梅川西路普濟院旁收受共同被告戊○○交付之30萬元回扣。縱認共同被戊○○所付之紙箱內係30萬元回扣,惟被告未○○並不知情,自難謂其與共同被告甲○○等人間,有何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之可言。

七、被告癸○○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原判決認定被告本件犯罪事實無非係以被告亥○○之供述為主要論據,惟被告亥○○並未在場,故其所述無非為推測之詞,自為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又被告並非收受標單之人員,亦未經手標單,如何如原判決所載有擱置不收之行為?且依證人黃明惠在原審之證述可知,收取標單乃係伊職務上行為,且亞特公司的標單有無收取伊已經忘記,後來是因為超過結標時間才讓亞特公司將標單取回,在受理這個標案時癸○○並未為任何指示等云云。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證述,原審據為採信,亦未說明不採之理由,顯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㈡被告係為杜逾時投標之爭議方與亞特公司負責人聯繫取回標單,亞特公司因逾時投標,故縱使其仍執意投標仍屬無效標單,不生任何效力,是亞特公司對本件招標開標之結果並無影響,被告所為無非係多此一舉而已,並未有何違法之處。再者,被告並未對午○○提出任何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要求,迨於開標後始向午○○要求答謝,而當時並無公務上互為對價之關係,與刑事上之行求、期約、收受賄賂之構成要件不符,故亦不構成索賄之犯行,與貪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原審據以認定被告犯罪,顯有違誤。

㈢被告甲○○、亥○○等人向午○○索賄70萬元部分,被告並未參與,且依午○○之供述可知乃係「上面的長官」,顯然非指被告,況被告未獲取分文,是本件收賄行為與被告完全無關,自無成立共同犯罪可言,原審未予以詳細審酌,即率然此認定,認事用法明顯違誤,是請鈞院明鑑,撤銷原判,賜予被告無罪之判決。

八、被告申○○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依91台上4956號判決意旨可知,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遏或危急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依原判決書記載(第68頁第9-11行)被告申○○所擔任白手套之角色,有使被告甲○○取得回扣與賄款及作為防火牆增加調查被告甲○○犯行之困難度、隱避甲○○犯行之功能,是足證被告申○○所為行為,應屬於洗錢防制法上之犯罪行為,而非貪污治罪條例、刑法上之行為,自無從論處被告申○○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之罪名。

㈡按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因此認定行為人是否有「犯罪構成要件」之犯意聯絡,應就各案之行為態樣分別予以論處,法院如僅以「概括犯意」而認定行為人對於各案均有「犯罪構成要件」之犯意聯絡,顯有錯誤。原判決並無針對檢察官所起訴之各案犯罪事實,分別論處被告蕭允太是否該當於該案之犯罪事實之構成要件行為,即遽行分別論處檢察官對被告所起訴各案之犯罪事實之罪刑,原判決顯有違誤。

㈢另檢察官起訴被告向「正鈞公司」丙○○、吳宗信等人索取工程回扣部分,屬收取回扣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然對於其收取其他被告所交付之回扣或賄賂之行為,則非認為係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惟被告無論係收取由共同被告己○○、亥○○所交付之回扣或賄賂,抑或收取由丙○○、吳宗信所交付之回扣,於主觀上之意思均相同,並不會因為不同的人交付金錢予被告轉交給甲○○,而有不同的犯意。原判決既謂「被告自共同被告己○○、亥○○等人處取得回扣或賄賂再轉交給甲○○之「非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則被告收受丙○○要轉交給甲○○之金錢,同樣屬「非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㈣綜上所陳,被告並無經辦或參與有關員林鎮公所公共工程採購之業務,被告亦無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或與廠商商談工程回扣之事,被告僅係收受己○○、亥○○等人要轉交給甲○○之金錢及將該金錢轉交給甲○○,衡酌被告之行為,應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犯罪行為,非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之罪,是原判決對於被告論處之罪刑,確有違誤。

㈤又請斟酌被告先後任職於甲○○之服務處及員林鎮公所,對於有人要被告將金錢交付予甲○○之行為,被告自然不敢不從(唯恐工作不保),是懇念在被告須代替先父照料年邁的祖父母,懇請鈞院准予被告自新之機會,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

九、被告壬○○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犯罪事實二㈡3部分,被告並未將12.5萬元回扣留供己用,查本案進入偵查時,尚由被告保管之唯一一筆款項乃係亥○○於98年7月所交付之12.5萬元,被告於偵查時乃主動就該筆款項為說明,並交出款項由調查站查扣,被告於該次調查站及偵查中即以陳述該筆款項代為保管,並不知悉是要給伊的,所以伊仍將該款項以牛皮紙袋保管至今等語。且從被告亥○○供述可知,伊亦不知悉該12.5萬元係要給被告壬○○之酬勞。是足之證明該款項僅係寄放於被告處所,而為取走之工程款,並非被告獨自留以花用,原審未斟酌被告與亥○○之供述,徒以己○○之供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原判決顯有違誤。

㈡縱使認定被告對於經手保管之工程回扣與賄款有所認識,被告所為亦無由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之共同正犯。按洗錢防制法所謂洗錢之定義,被告所犯應係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名,非如原判決所認定之貪污收受回扣或收受賄賂之罪名。且因被告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罪,當有同法第11條第5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審未慮及洗錢防制法已就寄藏行為定有獨立之罪名,逕以被告對於所寄放之金錢乃係工程回扣款或賄款有所認識,即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之共同正犯,顯係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

㈢另就犯罪事實二㈨2部分,被告實不知丙○○之包商身分,亦未被告知寄放之金錢乃係工程回扣或賄款,是在被告欠缺故意之情況下,被告實無從構成收取工程回扣款之共同正犯。

㈣綜上所述,被告乃係受己○○之請託,而接受金錢之寄放,此等寄藏行為,至多應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原審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之共同正犯,實有違誤。

十、被告午○○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犯罪事實二㈠1部分,被告充其量僅係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聯絡,而非出自於收賄之犯意聯絡,查該標案乃係由鈞達公司負責人巳○○主動要求被告找尋有無適合鈞達公司之工程,是被告至多僅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聯絡,且從被告未獲取分文可知,且從巳○○、亥○○及乙○○之供述可知,被告確實係受巳○○所託,是原審認定被告係受亥○○之託等情,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㈡被告主觀上乃係出於幫助友人尋找工程標案,並希望以後能成為工程之下包廠商,被告充其量僅係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並非與亥○○、甲○○等人有受賄之犯意聯絡。且觀亥○○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可知,亥○○並未主動要求被告午○○尋找廠商配合投標,被告充其量乃係出於幫助行賄之犯意,原判決容有誤會。

㈢另依高院97矚上訴2判決所載事實,該案被告居中牽線公務員與業者雙方認識,該案被告邀公務員與業者至卡拉OK店飲酒,該案被告並向公務員表明開設賭博電玩之事,要求公務員打通關節,而該案公訴人係起訴該被告幫助行賄罪。又台南高分院97上訴1222判決所載事實,該案被告明知業者有賄賂管區所長之意,該案被告居中聯絡雙方認識,並協助交付賄賂,亦論以幫助行賄罪。由上開二判決可證,被告行為應係屬幫助行賄行為,非如原判決所引最高院100台上368所指,應認定被告係收賄之犯意聯絡等云云。

十一、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被告與創邑公司寅○○、翁仕堯係策略聯盟合作廠商,在本案中與寅○○等人同為被行求而交付賄賂之一方,應僅成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而非係與具公務員身分之甲○○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一方,此從被告亥○○於偵查中所述可知,是被告僅係與創邑公司寅○○、翁仕堯有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且被告並無多次向創邑公司寅○○催討賄款之行為,是原審所認定事實洵有違誤,是請求撤銷原判決,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論罪,並基於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及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被告減輕其刑。

㈡另就公訴人起訴侵占罪部分,被告事後即已返還予創邑公司,並徵得創邑公司諒解,同意不再追究被告刑責,原審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亦顯有過重之虞。懇請鈞院予以審酌被告所述上情,予以被告緩刑之機會。

十二、被告酉○○之選任辯護人部分:

㈠原審所認被告犯行及量刑固非無見,惟按關於身分關係之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具特定身分關係之行為人得減輕其刑」。而本件被告並不具公務員身分,因與距公務員身分之甲○○、亥○○共同實行犯罪,而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惟原判決既認定被告之行為係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而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行為,則應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原判決並「未」考量、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此一減輕事由。基此,爰請求鈞院能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予以減刑,能令被告有獲得緩刑諭知的機會。

㈡被告所犯之收取回扣罪,若按原審所認定之二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其法定刑度應為2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然原判決卻量處被告2年9月,顯高於2年6月。懇請鈞院審酌被告係設計監造廠商,因不肖公務員收取回扣之惡習,唯恐遭刁難,於不得已的情況下予以配合居中傳達處理回扣事宜,被告於傳達時僅係向文健公司要求自行派人與公所接洽,並未具體指明要求回扣或數額,是縱使被告須因上開行為負責,但感念在被告實為情勢所逼,且未獲得任何不法利益,除應有第31條第1項得減輕其刑之適用外,應再爰以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而對被告為附條件緩刑之諭知,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

㈢被告及配偶經濟狀況尚非富有,名下並無不動產可依憑,然被告家中除有老邁同住之父母需照養外,更有年僅9歲及3歲之幼子女需照料,背負極重的經濟壓力。倘被告因本案入獄服刑,家中頓失所依,必無法生存,勢必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故請鈞院衡酌被告甚有悔意,犯案當時乃係受情事所逼,所犯之罪所幸僅及於未遂等節,惠賜被告減刑及緩刑之恩典。使被告能繼續保有工作,以扶養家人。

十三、被告巳○○部分: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所涉犯行,並供述出與案情重要關係之待證事實及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而使檢察官的追訴本件其他共犯,且經檢察官事前同意依前揭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予以免除其刑,於原審審理時,亦到場作證,陳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足證被告確實有悔改之心,且依原判決理由欄所指,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未獲得任何不法利益,實乃因鎮公所人員要求下誤觸刑章等語,但卻為原審刑度之諭知,被告認判刑實在過重,懇請如檢察官起訴將被告「免除其刑」之旨,為免刑之諭知,予以被告改過向上之機會,若仍不足以免刑,亦請給予被告緩刑或從輕量刑之諭知。

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部分:上開犯罪事實(事實欄㈠至),固據被告甲○○於本院、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不諱,惟其選任辯護人則為如上之辯解(甲、部分),惟查: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次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亥○○於事實欄㈠所示之時間、地點,將職務上知悉之工程評選委員名單於工程開標前提供予被告午○○轉知鈞達公司巳○○,及將亞聯公司第一次投標前提出之採購服務建議書,於流標後第二次投標前提供予競標對手鈞達公司巳○○參考修正,以利鈞達公司順利得標等情,業據被告亥○○於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巳○○、午○○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鈞達公司之職員卯○○、戌○○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見本院100年10月5日審判筆錄),並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一之相關書證足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至堪認定。而被告亥○○身為承辦之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及公務資訊之義務,無論是否主管之事務均不得洩漏,其竟將職務上知悉應秘密之工程評選委員名單及競標廠商亞聯公司事先提出之採購服務建議書於開標前提供予鈞達公司人員,使不法者得以順利得標,以利被告甲○○、己○○等人得以依計畫取得巳○○交付之賄賂,雖第一次開標因評選委員名單事先上網公告外洩而流標,仍無礙於被告亥○○洩密罪之成立。

㈡又被告甲○○為牟取個人不法利益,自擔任員林鎮鎮長職務後,於96年間起,即與己○○、亥○○、辛○○、丁○○、未○○、癸○○等員林鎮公所人員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員林鎮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向承包廠商收取工程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甲○○或員林鎮公所建設課承辦人亥○○、辛○○、丁○○、未○○等人,向意欲得標或已得標廠商索取一定比例之回扣或賄賂,廠商得標後,再依原先約定支付工程回扣或賄賂予員林鎮公所建設課之承辦人;如由非內定廠商得標,則利用得標廠商完工後報請驗收或請款之際,甲○○再指示己○○假藉驗收及核發工程款之權勢之機會,以故意延遲或刁難驗收、請款等手段,向得標廠商勒索工程回扣。對於得標廠商若已支付回扣或賄賂之情形,己○○並負責將工程名稱、得標廠商等資料列表,並註記廠商是否已支付工程回扣,俾與鎮長甲○○對帳。而得標廠商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亥○○、辛○○、丁○○、未○○等承辦人後,亥○○等承辦人復向己○○或甲○○報告,而己○○得悉廠商已交付工程回扣與賄款之訊息後,即向甲○○報告並請示應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亦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申○○或壬○○收受;經甲○○指示後,再由己○○指示亥○○等建設課承辦人,將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白手套申○○或壬○○,而申○○、壬○○收受承辦人工程回扣或賄款後,該等承辦人或申○○、壬○○,會再向己○○回報確認,申○○並直接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給甲○○,至壬○○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則交付予己○○,再由己○○向甲○○回報後,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予申○○,而由申○○將所收受之工程回扣或賄款交付給甲○○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認屬實,核與供述證據附表一至十四所載被告與證人之供述、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一至十四所示之相關書證可憑,依前開共同正犯之論述,其等就事實欄㈠至之犯罪事實,自均分別成立共同正犯。參酌前開證據,可知被告申○○於偵審中均坦承有於事實欄㈠之時、地,自己○○處收受70萬元轉交甲○○,是被告甲○○與亥○○就本件工程既具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事後並坦承因此輾轉自申○○收受巳○○依約交付之賄款70萬元,被告甲○○縱未實際參與洩密行為,依前開說明,就事實欄㈠之事實自亦應負洩密罪共犯之責。

㈢事實欄㈡1及㈥1至4等工程,被告亥○○既均受被告甲○○之指示分別內定長呈興公司、創邑公司為得標廠商,而經開標後,果然各該工程由上開公司得標;而被告亥○○為使長呈興公司順利得標,事實欄㈡1之工程尚由內定之長呈興公司午○○借牌陪標;又為利於工程之順利審查及驗收,事實欄㈥1至4等工程,亦由內定之創邑公司分別提出之張坤隆、張哲銘技師,謝舒惠建築師、林志鴻技師,蘇懋彬建築師、張哲銘技師,莊德祥建築師、張淑貞技師出任為各該工程之審查委員等情,亦分別據證人即被告亥○○、己○○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及於原審、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並據證人即創邑公司寅○○、翁仕堯於偵查中具結證述甚詳,且互核相符,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一、六之相關證據資料足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是上開各工程之內定行為顯然已經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平、公開之正當之招標程序,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甲○○既承認有輾轉自申○○或壬○○處取得賄款,已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故被告甲○○所辯:其為未違背職務云云,要不足採。

㈣事實欄㈡3、㈢被告壬○○於偵查中證述亥○○確有交付各該筆工程回扣(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五第40至42頁、同上卷五第170至171頁),核與被告己○○、亥○○於偵審中所述相符;事實欄㈧之工程回扣確實由戊○○親手交付予被告未○○等情,亦據證人戊○○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100年1月12日審判筆錄),雖被告申○○於原審證稱其不記得未○○有無交給其該筆回扣款云云(見原審卷五100年2月9日審判筆錄),然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該筆款項未○○有告訴伊已經轉交給申○○等語(見原審卷三100年1月12日審判筆錄);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起訴書所記載的關於申○○配合你從承辦人員亥○○、辛○○、丁○○、未○○等人,轉交的回扣款項,然後再交付給你或你指定的人,這一些事實是否都與實際的情形相符?)大概是這樣。」等語(見原審卷三99 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其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你有沒有從申○○那邊輾轉收到未○○交付給申○○再轉交給你的回扣30萬元?)這一件我也是很奇怪的,我到底有沒有收到我也沒有很確定,但是檢方那邊的起訴有我也只好認了這樣子,因為己○○說有,我沒辦法說沒有,我確實是不確定,因為有很多筆都是這種情況。」「(有關於「員林鎮東山段316-3地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勞務採購案」《即事實欄㈡㈧》,承辦人員是王宗彬,這個勞務採購案,到底你有沒有收到業者輾轉交付到你這邊的回扣?)有,應該有。」等語(見原審卷五100年2月9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申○○於原審所證不記得未○○有無交付其該筆回扣款,乃迴護未○○之詞,不足採信(其餘詳如七所述)。參酌前述之共同正犯之論述,被告甲○○就事實欄㈡3、㈢、㈧之辯解,均難以採信。

㈤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刑法上所謂之「接續犯」,則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751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事實欄㈥1、2、3、4、5之各該工程被收取回扣之被害人固均為創邑公司,事實欄㈨1、2、3之各該工程被收取回扣之被害人固均為正鈞公司,事實欄1、2、3、4之各該工程被收取回扣之被害人固均為全勝公司、事實欄1、2之各該工程被收取回扣或賄賂之被害人固均為彰晟公司,然各該工程之項目名稱不同,工程招標、決標及發包之時間不同,被告等人向被害人索取及收受回扣或期約賄賂之時間亦均不相同,此除據被告己○○、亥○○、辛○○、丁○○、壬○○、申○○等被告於偵審中供明外,核與各該案工程之證人寅○○、翁仕堯、丙○○、酉○○於偵審中、證人曹榮源、曹劉麗珍、曾明正、陳建佐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內容相符,並有非供述證據附表六、九、十一、十二之各該工程案卷等資料可憑,足認上開各工程之被害廠商雖分別各為同一公司,然被告等人之各次犯罪行為顯然並非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在時間差距上多達數月之久,其行為各具有獨立性,自難論以接續犯,是被告甲○○就此部分之辯解,亦不足採。

㈥長義公司負責人庚○○有意承攬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開標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而於96年11月間某日,至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甲○○洽談內定承包該工程,並協議由庚○○實際主導周邊規劃案之設計,俾利長義公司得標後續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雙方合意後,甲○○將承辦人亥○○找到鎮長辦公室,當場指示亥○○配合庚○○主導本案之設計,及內定長義公司得標本件一期工程,甲○○並表示賄款對價之成數,由其親自與庚○○洽談,庚○○為順利取得本件一期工程,即允諾甲○○將依約定支付賄款對價,數日後,庚○○前往本件得標之設計規劃廠商創邑公司,並告知創邑公司人員寅○○、翁仕堯等人,本件已與甲○○談好支付之賄款,而為內定配合之得標廠商,請創邑公司變更設計圖說,配合以特殊規格材料綁標,浮編一期工程之材料價格,以增加其利潤空間。嗣本件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辦理一期工程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同年11月25日辦理第2次開標,僅長義公司1家投標,而以871萬6800元得標。庚○○得標後,為順利辦理工程驗收,屢次要求創邑公司於監造時放水,均遭拒絕。又因長義公司於97年10月至12月間,先後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及「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其中一期工程、土龍坑改善工程及員林公園改善工程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較一般廠商更順利請領工程款及上開與甲○○合意支付工程賄款之意圖,自行核算一期工程應支付50萬元賄款對價、土龍坑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員林公園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合計為60萬元,但庚○○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撥款,自行增加至80萬元,並於98年4、5月間,庚○○將前述一期工程等3工程以牛皮紙袋包裝之賄款80萬元現金,交給辛○○轉交(事實欄㈦1);長義公司於97年11月間因被告甲○○與庚○○相約而內定標得之上開打石巷工程(97年11月4日決標,得標價1208萬元),則於98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核撥工程款之意圖,自行核算應支付之賄款為80萬元,另於98年10月間,以牛皮紙袋包裝賄款80萬元現金,再交給辛○○轉交等情(事實欄㈦2)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坦認,核與被告己○○、辛○○所供相符,且與證人亥○○、庚○○、寅○○、翁仕堯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七所示之書證足資佐證,則被告甲○○既已於本件工程開標前與庚○○約定給付賄款,並因此內定長義公司得標,庚○○亦確實依約於事後分別交付賄款80萬元、80萬元,其所為顯然已違反招標程序之公平與公開,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被告選任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要難採信。又上開事實欄㈦2「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其決標日期為97年11月4日,固與前開事實欄㈦1之「一期工程,決標日期11月25日」、「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決標日期10月9日」、「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決標日期12月24日」等工程之決標日期接近,然事實欄㈦1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係一併核算賄款後,於同年4、5月間交付賄款80萬元;事實欄㈦2於同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則另行核算後,於同年10月間,再交付辛○○賄款80萬元等情,有上開被告、證人之供述及書證可憑,是事實欄㈦2之工程決標時間、工程竣工時間、庚○○核算、交付賄款之時間,均與事實欄㈦1之工程有數月之區隔,依前開㈤之說明,自非屬接續犯而應分論併罰。

㈦被告己○○固曾於99年7月22日供稱:97年11月之後因鎮長甲○○指示,其推薦壬○○開始擔任白手套云云。然被告己○○於99年8月11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於調查站提示:本站製作之『吳宗信95-99年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96年部分)你於調查站供稱,丙○○所述完全實在,你確實曾在97年1、2月間受鎮長甲○○指示,要求丙○○支付96年度其與吳宗信得標員林鎮公所『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案的工程回扣,當時丙○○曾告訴你,因部分工程流標數次或較無利潤,故其希望你可以減免該部分工程案的工程回扣,如你前述,你並未應允丙○○,你要求丙○○自行和甲○○洽談,你並無意見,只要甲○○和丙○○兩人談妥即可,因此,丙○○最後交付的工程款項扣除哪些案件你並不清楚,但你知道丙○○確實有依照你的指示,交付約70萬元左右的現金給你指定的壬○○,壬○○拿到訪筆款項後,曾通知你其已收到丙○○交付的款項,隔了一段時間後,你才向壬○○拿取該筆款項,你拿到該筆工程回扣之後,立即向甲○○回報,甲○○要求你將該筆工程回扣拿給申○○,你即應甲○○之指示將該筆70萬元左右的工程回扣交給申○○收執,其後,你便未再過問申○○或甲○○該筆工程回扣的流向,而且自從你轉交該筆70萬元的工程款項予申○○之後,甲○○即未再要求你催促正鈞公司丙○○及吳宗信等人交付96年度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依你上開所述,丙○○約交付96年度所承包工程的工程回扣金額約70萬元,並經你指示支給壬○○,而你會再向壬○○拿這筆回扣,並向甲○○回報後,再拿給申○○?)是。」「(丙○○交付96年度工程回扣的時間是否係在97年1、2月間?)是,因為甲○○會在農曆過年前向丙○○催討回扣,所以丙○○都會在農曆前交付。」「(這筆約70萬元的工程回扣是分1次或2次給付?)我印象中是1次。」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138-147頁),其於於本院102年9月1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找壬○○來收受款項,你有無跟壬○○說這個錢是什麼錢?)當時是我拜託他,說因為有些公所同仁會把錢交給他,所以請他把這個錢暫時保管起來,我再來跟他轉交。」「(你有無請丙○○把錢交給壬○○?)應該是有。」「(你如何跟丙○○說的?)整個狀況我現在也記不太清楚,是不是我給他住址,還是我帶他去的,我真的記不起來。」「(因為你說現在不記得交付的過程了,你以前在偵查中、調查站、一審審理時所為的陳述是否正確?)應該是正確的,當時記憶比較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㈥第46頁正、背面);核與證人丙○○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118、119頁、第178-180頁、同上卷㈤第35頁),其另於本院102年9月10日審理時具結證稱:「(97年2月4日你跟己○○去找壬○○之前,你跟壬○○是否認識?)不認識。」「(你跟壬○○不認識,到場的時候,是由己○○介紹你跟壬○○認識的嗎?)應該有。」「(你剛才說那次的錢是妳交付給壬○○的嗎?)是。」「(第一筆97年2月4日70萬元的款項是幾筆工程的回扣款?)我忘記了…」「(是否如原審判決書第27頁所載的這六筆工程的回扣款?(提示原審判決書第27頁並告以要旨))是,這些都是我們做的工程,應該沒錯。」等語(見本院卷㈥第49頁正面、第50頁正面)。參酌其二人所證,被告己○○等人於本案收受工程回扣或賄賂多達二十幾件,時間甚長、對象甚多,各案細節部分較為模糊不清,實合乎常理;而證人丙○○於本案交付回扣之次數僅有三次,其記憶自較清晰,且其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均大致相符;又其第一次至壬○○住處交付工程回扣給壬○○收受,因其不認識壬○○而由被告己○○陪同前往,亦與經驗法則無違;而被告己○○所稱: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甲○○會在農曆過年前向丙○○催討回扣,丙○○都會在農曆前交付,核與證人丙○○所稱97年1、2月間交付之時間亦相符合,故證人丙○○之證詞堪以採信。從而可證,被告壬○○早於97年11月前之97年2月間,即曾經替被告甲○○、己○○擔任收取工程回扣之白手套工作,是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不足採信。

㈧全勝公司酉○○於97年10月31日,標得員林鎮公所辦理「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嗣後依慣例交付該工程承辦人亥○○等人工程回扣174萬元;復於98年5、6月間,酉○○配合被告甲○○之指示,為使彰晟公司曹榮源順利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案(事實欄2)曾與被告亥○○前往拜訪曹榮源、陳建佐,酉○○明知設計書圖係採購上應秘密之資料,但考量自身公司之利害,即允諾事先提供「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相關設計書圖資料予彰晟營造公司,經1週後,酉○○即依照甲○○前述指示,洩漏採購秘密,親自將該公司負責「彰77線萬年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之規劃設計相關設計書圖資料,提供予彰晟營造公司協理陳建佐研參,俾利甲○○內定彰晟營造公司得標(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被告甲○○、己○○、亥○○於偵審中供承不諱,並經證人酉○○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人陳建佐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且互核相符,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十一、十二之相關書物足資佐證,堪認屬實。則全勝公司酉○○既受員林鎮公所委託取得上開工程案件之規劃設計,該公司就上開工程製作規劃之設計圖等資料,在上開工程營造標未決標之前,自屬政府採購法上應秘密之資料,而被告甲○○等人為謀取賄賂,而指示被告亥○○、酉○○事先將上開應秘密之設計圖等資料供欲投標之彰晟公司曹榮源、陳建佐知悉,即已違背法令之規定,自屬違背法令之行為,是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以其未違背法令之辯解,自不足採。

㈨綜上所述,被告甲○○坦承部分核與事實相符,其否認部分則均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甲○○所犯上開事實欄㈠至所載各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被告己○○部分:

㈠是事實欄㈦1、2之工程決標時間、工程竣工時間、證人庚○○核算、交付賄款之時間,均有數月之區隔,依前開㈥之說明,非屬接續犯而應分論併罰,即各論處一罪。

㈡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如已因案被發覺,之後被告雖在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訊問中陳述其餘未發覺之部分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之規定,不應認有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91年台上第305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己○○就事實欄㈦1長義公司承包之「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乙案,固係於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員提出證物,而經被告針對提示案件供出自己涉及案情(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卷四第21至年24頁),而有自首之情形;然事實欄㈦1除上開案件外,被告甲○○、己○○、辛○○、壬○○、申○○等人另接續犯有「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等二工程,而該接續所犯之工程,係被告亥○○先供出後(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二第194至197頁),被告己○○始為自白(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卷四第21至年24頁),並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七之證據資料足資佐證,是被告己○○既僅就接續犯一罪中之一部分犯行自首,而其他部分犯行並不符合自首之規定,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接續犯之全部犯罪自不適用自首之規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己○○於偵審中就事實欄㈠至㈨、、1、所為之自白,核與供述證據附表一至九、十一、十二(12-1)及十四所載被告與證人於各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一至九、十一、十二(12-1)、十四所示之相關書證可憑,足以採信。被告己○○所犯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被告亥○○部分:

㈠被告亥○○雖否認有前揭事實欄㈠之洩密犯行云云。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見理由貳、乙㈠),則被告亥○○身為公務員,洩漏客觀上仍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並親赴鈞達公司交付亞聯公司所撰寫除本案之承辦人員外,一般通常之廠商皆無從獲取而仍屬應秘密之採購服務建議書予巳○○參考之行為,其所涉刑法洩密之犯行,足堪認定,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不足採信。

㈡所辯符合自首部分:

⒈事實欄㈢向「山豐公司」謝位文「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採購案」工程索取回扣,係由被告亥○○於99年6月23日調查筆錄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188-190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謝位文、高品智、楊國禎、張裕坤於99年6月30日、己○○於99年7月13日,及壬○○於99年7月19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㈡第101-103頁、第91-93頁、第150-155頁、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03-104頁、99偵14786卷㈢第165-169頁)。

⒉事實欄㈣向「裕新公司」詹志清收取「(㈣-1)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㈣-2)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第2梯次、(㈣-3)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工程回扣,係由被告亥○○於99年6月23日調查筆錄中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190-191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詹志清於99年6月30日、壬○○於99年7月19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㈡第138-148頁、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65-169頁)。

⒊事實欄㈥向「創邑公司」寅○○、翁仕堯收取「(㈥-1)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㈥-2)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㈥-3)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賄賂,係由被告亥○○分別於99年6月3日調查筆錄第3頁、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8、9頁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142-147頁、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㈡第187-188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翁仕堯於99年6月17日、寅○○於99年6月21日、己○○於99年7月13日、戊○○於99年8月3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㈡第74頁、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㈡第150-152頁、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99年度偵字第18789號第48-49頁)。

⒋事實欄㈩向「日月辰公司」劉德雲索取「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工程回扣未遂部分,係由被告亥○○於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2頁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76-77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劉德雲於99年7月15日、江采龍於99年8月24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17080號卷㈠第65-69頁、99偵17080號卷㈠第48-50頁)。

⒌事實欄向「全勝公司」酉○○收取「(-3)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4)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工程回扣,係由被告亥○○於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7-9頁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㈢第141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酉○○於99年7月29日、己○○於99年8月3日及壬○○於99年8月17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卷㈠第22-23頁、99偵14786號卷㈣第61-62頁、99偵14786號卷㈣第188-189頁)。

⒍事實欄向「彰晟公司」曹榮源期約「(-2)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工程賄賂,係由被告亥○○於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8頁供出犯行(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107-108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曹榮源、酉○○及陳建佐等人於99年7月29日分別調查筆錄之供述而查獲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㈠第23-26頁、第133-135頁)。

⒎事實欄向「文健公司」丑○○要求支付「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工程回扣未遂部分,係由被告亥○○於99年3月26日調查筆錄第5-8頁供出犯行(見99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84-186頁),再經調查員先後通知證人酉○○於99年7月29日、丑○○於99年8月27日分別製作調查筆錄而查獲上情(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㈠第28頁、99偵第18519號卷㈡第72-76頁)。

㈢所辯符合自白部分:

⒈事實欄㈠向「鈞達公司」巳○○、乙○○收取「員林鎮市區主要道路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工程賄賂,係由證人乙○○於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首先供述(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第4-5頁),嗣後方由被告亥○○於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㈠第92-94頁)自白犯行。

⒉事實欄㈡向「長呈興公司」午○○收取「(㈡-1)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㈡-2)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追加60萬元預算」工程賄賂或回扣,係由被告午○○於99年3月18日調查筆錄(98年度他字第3992卷㈡第7-18頁)首先供述,嗣由被告亥○○於99年3月19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8他3992號卷㈡第91-96頁)補充證述;另(㈡-3)員林鎮內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及維修等15件小型工程」工程回扣部分,係由證人午○○於99年7月28日調查筆錄(99年度偵字第7855卷㈢第155-157頁)首先供述,嗣由被告亥○○於99年9月6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偵7855號卷㈣第2-16頁)補充證述。

⒊事實欄㈥向「創邑公司」寅○○、翁仕堯收取「(㈥-4)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規劃設計、(㈥-5)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監工)」工程賄賂或回扣,係由證人寅○○於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1-14頁首先供述(99偵14786號卷㈡第152-157頁),嗣由被告亥○○先後於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11、12頁(99偵7855號卷㈡第7-8頁)及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12-15頁始為補充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188-191頁)。

㈣上開被告所供出之案件,除有上開㈡㈢所載之調查筆錄可憑外,並經證人即當時主辦本案之調查員辰○○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甚詳(見本院卷四第63-71頁、第99-101頁),經核上開㈡所述之10罪,被告亥○○均係在有犯罪偵查權限之人員知悉犯人前率先自白犯行,俟並接受裁判,自符合自首之規定。而上開㈢所述之6罪,均係在被告亥○○自白之前即已由他人指出被告亥○○涉及各該案件,雖被告均之後自白犯行,亦僅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規定,而非屬自首。

㈤被告亥○○就事實欄㈠「員林鎮市區主要道路行人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工程」、事實欄㈡-1、㈡-2「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及追加工程2案等3罪,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同意以證人保護法具結訊問之情,有被告亥○○99年3月19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在卷足憑(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91-96頁),是此部分符合證人保護法之適用。

㈥綜上所述,被告亥○○就上開㈡至㈤之辯解,足堪採信。而其於偵審中就事實欄㈠至㈢、㈤、㈥、㈩、3、4、2、所為之自白,核與供述證據附表一至三、五、六、十、十一(11-3、11-4)、十二(12-2)所載被告與證人於各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一至三、五、六、十、十一(11-3、11-4)、十二(12-2)所示之相關書證可憑,足以採信。被告亥○○所犯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被告辛○○部分:

㈠按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務員為圖不法之所有,而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對方不論係在工程完工前後、工程驗收前後或請款前後,交付回扣,均不影響收受回扣罪之成立。故被告所辯其所如事實欄之㈤、㈦1、㈦2、1、2、等事實,縱然廠商所交付約定之回扣係在工程完工請款之前,亦不因此使以成立之收受回扣罪,變為收受賄賂罪。

㈡長義公司負責人庚○○有意承攬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開標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而於96年11月間某日,至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甲○○洽談內定承包該工程,並協議由庚○○實際主導周邊規劃案之設計,俾利長義公司得標後續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雙方合意後,甲○○將承辦人亥○○找到鎮長辦公室,當場指示亥○○配合庚○○主導本案之設計,及內定長義公司得標本件一期工程,甲○○並表示賄款對價之成數,由其親自與庚○○洽談,庚○○為順利取得本件一期工程,即允諾甲○○將依約定支付賄款對價,數日後,庚○○前往本件得標之設計規劃廠商創邑公司,並告知創邑公司人員寅○○、翁仕堯等人,本件已與甲○○談好支付之賄款,而為內定配合之得標廠商,請創邑公司變更設計圖說,配合以特殊規格材料綁標,浮編一期工程之材料價格,以增加其利潤空間。嗣本件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辦理一期工程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同年11月25日辦理第2次開標,僅長義公司1家投標,而以871萬6800元得標。庚○○得標後,為順利辦理工程驗收,屢次要求創邑公司於監造時放水,均遭拒絕。又因長義公司於97年10月至12月間,先後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及「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其中一期工程、土龍坑改善工程及員林公園改善工程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較一般廠商更順利請領工程款及上開與甲○○合意支付工程賄款之意圖,自行核算一期工程應支付50萬元賄款對價、土龍坑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員林公園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合計為60萬元,但庚○○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撥款,自行增加至80萬元,並於98年4、5月間,庚○○將前述一期工程等3工程以牛皮紙袋包裝之賄款80萬元現金,交給辛○○轉交(事實欄㈦1);長義公司於97年11月間因被告甲○○與庚○○相約而內定標得之上開打石巷工程(97年11月4日決標,得標價1208萬元),則於98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核撥工程款之意圖,自行核算應支付之賄款為80萬元,另於98年10月間,以牛皮紙袋包裝賄款80萬元現金,再交給辛○○轉交等情(事實欄㈦2)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坦認,核與被告己○○所供相符,且與證人亥○○、庚○○、寅○○、翁仕堯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七所示之相關書證足資佐證,則被告甲○○既已於本件工程開標前與庚○○約定給付賄款,並因此內定長義公司得標,庚○○亦確實依約於事後分別交付賄款80萬元、80萬元,其所為顯然已違反招標程序之公平與公開,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被告辛○○受甲○○、己○○之指示居間聯繫廠商,並收受轉交賄款,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為共同正犯,是被告選任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要難採信。又上開事實欄㈦2「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其決標日期為97年11月4日,固與前開事實欄㈦1之「一期工程,決標日期11月25日」、「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決標日期10月9日」、「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決標日期12月24日」等工程之決標日期接近,然事實欄㈦1等3 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係一併核算賄款後,於同年4、5月間交付賄款80萬元;事實欄㈦2於同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則另行核算後,於同年10月間,再交付辛○○賄款80萬元等情,有上開供述證據附表七所載被告、證人於各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可憑,且互核大致相符,並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七所載之書證足資佐證,是事實欄㈦2之工程決標時間、工程竣工時間、庚○○核算、交付賄款之時間,均與事實欄㈦1之工程有數月之區隔,依前開㈤之說明,自非屬接續犯而應分論併罰。

㈢關於事實欄㈤之事實,證人黃世寶固於調查人員初訊及原審100年1月26日審理時證稱:其從業界聽聞承攬員林鎮公所工程要給回扣,所以其拜託辛○○去問回扣金額云云。然查:被告辛○○於99年8月10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你辛○○於承辦『員林鎮台糖鐵道綠美化工程』過程中,有無向北邑公司收取工程回扣160萬元之情形?)有的,我辛○○於承辦『員林鎮台糖鐵道綠美化工程』過程中,確實有向北邑公司收取工程回扣約160萬元。經我數日思考,我願意坦承自白,供述相關事實,希望司法單位給我辛○○自新的機會,在此之前,我因為擔心如果坦承供述恐怕會工作不保,所以才會有所隱瞞。」「(有關『員林鎮台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標案你辛○○向北邑公司黃世寶收取前述約160萬元回扣款項之緣由及磋商過程,詳情為何?)『員林鎮台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於97年10月3日決標後約1個禮拜,主秘己○○前來我建設課辦公桌找我,並問我該鐵道綠美化工程是由哪一家公司得標,我回答表示係由北邑公司得標,己○○即進一步要求我找北邑公司洽談收取工程回扣之事宜,約於97年10、11月間,剛開始我是以15%之抽成比例向北邑公司黃世寶要求工程回扣,不過黃世寶認為15%(約190萬元)之工程回扣抽成太高,後來黃世寶再次找我辛○○洽談工程回扣金額時,黃世寶就主動詢問是否可以以160萬元之數額作為『員林鎮台糖鐵道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經我返回員林鎮公所向主秘己○○及鎮長甲○○回覆北邑公司黃世寶願意支付之工程回扣數額係160萬元,鎮長甲○○及主秘己○○均表示接受,因此,沒隔幾天,當我在施工協調會的場合遇到北邑公司黃世寶時,我就當場告訴黃世寶,鎮長甲○○同意以160萬元作為『員林鎮台糖鐵道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132-136頁),另於99年8月10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對於北邑公司負責人黃世寶供稱,在『員林鎮台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於97年10月3日得標後,有分2次分別在員林鎮公所前的公園及至善街旁的公園,各支付80萬元的工程回扣給你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他所言實在,我確實有收到這160萬元。」「(對於黃世寶供稱,本件他得標後,於簽約時,你有特別暗示他要支付工程回扣,後來你才告訴他要15%,約180萬元,經他與你殺價後,你有請示上面的,而以160萬元成交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他所言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144-149頁)。核與證人黃世寶於於99年8月10日偵訊時具結所證:「(本件工程(員林鎮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員林鎮公所的人員有無向你索取工程回扣?)有,辛○○跟我說『上頭的』要15%的工程回扣,因為本件是綠美化工程,利潤比較高。」「(辛○○有無跟你說『上頭的』是誰?)沒有,但我有去打聽,只知道是裡面要的,且大家說員林鎮公所確實有收工程回扣的規矩。」「(辛○○於何時跟你說要收工程回扣?)是在我們標到本件工程,我去公所簽約時,他告訴我的。」「(後來你是否確實有給15%的工程回扣?)原本依照辛○○的要求,約要給180萬元,我告訴辛○○,如果這樣支付,我們一定會虧餞,後來才跟辛○○談到160萬元,但我們公司仍然賠錢。」「(本件是你主動給辛○○工程回扣,還是辛○○向你要求?)我去簽約時,辛○○說以後的相關文書要如何製作,且說有些施工的文書,如果這樣撰寫是不可以的,我感覺他們是要錢,否則會刁難,我去打聽之後,才知道有關於綠美化工程約要給15%的工程回扣,我去找辛○○,並問他到底要花多少錢,他說大概要15%,我說這樣太過份,我們做的都給你們就好了,我說本件我既然標到了,也怕你們刁難,就說160萬元,且我說我沒有錢,要分2次,辛○○說要問上面的看看。」「(你於彰化調查站及彰化地檢訊問時,是否也坦白供述辛○○向你索取工程回扣的過程?)沒有。」「(為何之前沒有坦白供述,現在卻坦白供述,是否有誣陷他人?)事實上辛○○確實有向我要求並支付工程回扣,之前之所以否認,係因為我不想惹事,現在公務員已經承認了,所以我願意將實情講出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93頁、第94頁、第97頁);被告己○○以證人身分於99年7月23日偵訊時具結所證:承辦人辛○○確實有依照鎮長甲○○之指示,由辛○○向得標該『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案』之北邑公司黃世寶、江友新索取工程回扣,因為在該交付工程回扣之過程中,辛○○主動向其報告,說他已經向北邑公司拿取『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案』之工程回扣現金,接著,你就前去找白手套壬○○或申○○確認該筆工程回扣現金之上繳,你很確定得標該『臺糖鐵道絲美化工程案』之北邑公司黃世寶、江友新在交付辛○○工程回扣款項之後,在你的進度控管下,有確實核對入帳,而該筆回扣就是鎮長甲○○要的回扣款項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29-52頁),均相符合,至堪採信。足認被告辛○○確係受被告己○○之指示,而先主動向標得上開工程之北邑公司黃世寶索取回扣;證人黃世寶於調查人員初訊及原審100年1月26日審理時之上開證詞,顯係迴護被告辛○○之詞,不足採信。

㈣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辛○○對其所為上揭各事實欄所載之客觀事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認不諱,核與共犯同一事實之其他共同正犯甲○○、己○○、壬○○、丁○○所供之情節相符,且經證人黃世寶、庚○○、酉○○、賴樹重等人證述明確,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三、七、十一(11-1、11-2)、十四所載之書證可資佐證。再參酌前揭㈠㈡所為共同正犯之論述,被告辛○○既或與事實欄之㈤、㈦1、㈦2、1、2、所示之廠商洽談回扣或賄款事宜,或負責收受、轉交工程回扣或賄款,所為已屬共同正犯就犯罪構成要件之分工行為,縱無證據證明其有從中獲利,亦無法免除其共同正犯之罪責。是被告辛○○選任辯護人以被告辛○○所為僅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云云,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辛○○犯有事實欄之㈤、1、2、收取工程回扣,及事實欄之㈦1、㈦2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五、被告丁○○部分:

㈠被告丁○○於99年8月12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對於鐳泰公司負責人賴樹重供稱,本件是你向他要求支付100萬元的工程回扣,你並要他拿給酉○○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我確實有告訴賴樹重,有關於本件工程『上面的』問他要如何處理,賴樹重說他最多只能拿100萬元,不然他沒有利潤,我回去就問甲○○,說賴樹重最多只能拿100萬元,甲○○說好,他們高興就好,我就跟賴樹重回復,『上面的』已經同意可以只能拿100萬元,我並要他拿給顧問公司,本件的顧問公司就是全勝公司。」「(你於調查站供稱,當初是主任秘書己○○交代你去問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有關『98年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第一工區)』能夠支付多少工程回扣款項,經你詢問賴樹重,後來賴樹重向你表示,他可以拿出來的是約100萬元,因此後來鐳泰營造公司就是支付100萬元之數額給員林鎮公所,交付的時間大約是在98年底、99年初之際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你於調查站供稱,你要求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如果要交付工程回扣款項的話,就先交給全勝工程顧問公司人員,後來,你知道賴樹重有將100萬元現金回扣交給全勝工程顧問公司酉○○,而酉○○也確實按著將該筆100萬元現金回扣拿到員林鎮公所停車場交付給你,當天你返回辦公室隨即將該只裝有100萬元現金回扣之紙袋交給辛○○,你係請辛○○協助我上繳該筆100萬元現金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187-195頁);核與證人賴樹重於99年7月29日偵訊時具結所證:「(你於調查站供稱,大約在本工程第1次請款前後,員林鎮公所承辦人丁○○向你暗示上面要向鐳泰營造公司索取100萬元回扣款,你為了後續可以順利請款,就回去公司向負責財務的鄭麗芬副總報告這件事,一開始鄭麗芬副總很不同意如此作法,她認為公司是正派經營,這樣做會影響公司商譽,經你向鄭副總表示若沒有這樣處理,之後工程請款可能會被刁難拖延,所以鄭麗芬副總才非常勉強同意支付這100萬元給員林鎮公所人員,你記得鄭麗芬是提領現金100萬元後交給你,你單獨親赴全勝公司將現金100萬元轉交給蕭副總,至於之後蕭副總再如何轉交給員林鎮公所人員這個過程及最後交給何人,你都不清楚,這件事情全公司只有你和鄭副總知道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本件工程第一次請款是在何時?)99年初。」「(丁○○是如何跟你暗示要100萬元的工程回扣?)約在98年底,丁○○去工地視察時,他說上面的要3%的工程回扣,我說我們公司從來不給錢,但他說這是上面的意思,他也不清楚,後來於第一次請領工程款的前後,他又跟我要,說是上面的意思,我說3%算起來要1百多萬,太多了,我們公司沒有辦法,講了2、3次後,那去尾,要不要直接以1百萬元成交。」「(既然是丁○○跟你要100萬元的工程回扣,為何你要將錢拿給酉○○?)因為丁○○要我將這筆錢拿給酉○○。」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㈠第82至83頁)相符,足見被告丁○○係先受被告己○○指示,而向鐳泰公司賴樹重索取工程回扣,洽談期間,被告辛○○甚至因賴樹重反應回扣金額過高,而向被告甲○○請示能否降低回扣款。是被告辛○○與被告甲○○、己○○等人,就本件工程收取回扣顯然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益徵被告辛○○選任辯護人所辯:被告辛○○係因鐳泰公司為請款方便,而委託其代為詢問上級應負擔之回扣金額,其行為僅成立行賄罪之幫助犯云云,自係避重就輕之詞,難以採信。

㈡按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務員為圖不法之所有,而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對方不論係在工程完工前後、工程驗收前後或請款前後,交付回扣,均不影響收受回扣罪之成立;而各該營造工程公開招標前,通常均有就各該工程之委託設計及監造之勞務採購先期進行招標,如97年11月間被告丁○○承辦之「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招標作業,即有該設計案勞務採購契約書存卷可參(見非供述證據十一(11-1)編號1),是為該工程所必需,不法之公務員自亦可能就該委託設計或監造案之勞務採購案,向廠商收取回扣。故被告選任辯護人就此部分之辯解容有誤會,而不足採。

㈢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丁○○對其所為事實欄1、2、所載之客觀事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認不諱,核與共犯同一事實之其他共同正犯甲○○、己○○、壬○○、辛○○所供之情節相符,且經證人酉○○、賴樹重等人證述明確,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十一(11-1、11-2)、十四所載之相關書證可資佐證。再參酌前揭㈠㈡所為共同正犯之論述,被告丁○○既或與事實欄之1、2、所示之廠商洽談回扣事宜,或負責收受、轉交工程回扣,所為已屬共同正犯就犯罪構成要件之分工行為,縱無證據證明其有從中獲利,亦無法免除其共同正犯之罪責。是被告丁○○選任辯護人以被告丁○○所為僅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云云,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犯有事實欄之1、2、收取工程回扣犯行,均堪以認定。

六、被告未○○部分:被告未○○雖否認有上揭事實欄㈧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戊○○、證人張尚卿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人即共同被告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詳如供述證據附表八所載各該期日之筆錄),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八所示之相關書證可憑,且被告未○○亦不否認有前往臺中市梅川西路四段普濟院向證人戊○○拿取裝有物品之紙箱,雖其復辯稱紙箱內之物係都市計畫書圖並非回扣云云。然查:

㈠證人王宗彬固為中東社區變更案建設課之承辦人,惟其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未○○當時建設課代理課長(見99年度偵字第18789號卷第100頁反面),又依據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明確證述:被告未○○於中東社區變更案2次招標均詢問其投標並交付回扣之意願,及其於民國97年間確有在臺中市梅川西路之普濟院交付30萬元予被告未○○等事實經過等語。參以證人張尚卿亦證稱:戊○○曾告訴伊其於97年間在臺中市梅川西路之普濟院將30萬元回扣交予被告未○○等語;以及證人張尚卿、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亥○○所證:被告未○○曾在員林鎮公所內向其等表示已將收取之上開30萬元工程回扣交予申○○轉交甲○○等語(以上詳見供述證據附表八所載被告、證人於各該期日之陳述),足認被告未○○確有向戊○○要求並收取30萬元回扣之犯行。是被告己○○於調查人員初訊時、申○○於偵查中所供未曾收到本案之30萬元、證人王宗彬於調查人員詢問時否認有打電話叫未○○回來向己○○確認有無收受30萬元回扣之情,均與事實不符,均係迴護被告未○○之詞,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未○○之證據。

㈡證人戊○○雖曾證稱其交付30萬元之資金來源係97年3、4月間收受永豐盛建設公司張經理(張仲榆)所交付之50萬元現金等情;惟證人張仲榆於原審作證時否認上情(見原審卷四第270、271頁),證人戊○○嗣改稱資金來源係於97年5 月22日下午6、7時許前往臺中市○○路0000號巷子內之住處收取,而有證詞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惟會產生此前後不一之情況,應係時間久遠造成記憶模糊所致,且其經營泰集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衡情必有相當數量之資金進出,故記錯所交回扣係來自何筆收款,應屬事理之常。然觀之證人戊○○於99年8月3日調查站詢問、同日偵查中及原審100年1月12日審理時具結時,均明確證稱:該30萬元回扣款係97年3、4月間交付未○○等語;且其調查站及偵查中之回答係經過提示【尚鼎公司97年1月22日票號XZ00000000發票、員林鎮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中東社區用地變更案第1次估驗款)】後所為之回答(見99年度偵自第18789號卷第61-63頁),而其確實於97年2月29日請領到第一次估驗款,亦有該案工程案卷及員林鎮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尚鼎公司97年1月22日票號XZ00000000發票(見非供述證據附表八編號1、6、8)可證,是其當時係經提示相關證物後而為回想後之回答,且其所證交付回扣款之時間為97年3、4月間,與上開時間均甚為接近;而證人戊○○於100年1月22日原審行交互詰問時,突然經詰問當時資金來源、及開庭後憑字據之回想,而為與前開不同之證述,其證述之時間距離久遠,按諸一般經驗法則,其後於原審更改之證詞,自難採信。

㈢被告未○○雖另引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95號判決要旨,辯稱伊未經辦中東社區變更案,並非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語。惟所引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要旨僅係重申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行為主體為具「經辦公用工程法定職務權限」之抽象要件而已,並未具體指出必須「特定工程」之承辦人員始該當該罪之行為主體要件,且被告未○○當時為建設課代理課長,雖非該案之直接承辦人,然亦有監督核章之權限,是自難援引上開判決,以否定辦理員林鎮公所建設課事務具有經辦公用工程法定職務權限之行為主體地位。

㈣按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及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供參酌。依據前開被告未○○向證人即共同被告己○○回報已收得並轉交該案工程回扣款,及證人即共同被告甲○○確有收到該筆款項等事實以觀,足認被告未○○與共同被告己○○及甲○○間,確有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所接櫫之共同犯意聯絡要件,其進而為收取回扣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足認其與甲○○、己○○等人於本件中東社區變更案均屬收取工程回扣之共同正犯。

㈤被告未○○另辯稱伊於甲○○95年上任後連續3年考績均遭列乙等,其非甲○○親信,不會替甲○○收取工程回扣等語。惟上開推論是否完全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非無疑,蓋依據本案前揭事實欄所示情節,共同被告甲○○擔任員林鎮長期間於多項工程均有收取回扣,被告未○○為能爭取考績列為甲等或有其他目的,非無可能參與甲○○等人之犯行,從而仍難藉上開辯解否定被告未○○與共同被告甲○○間之共犯關係,而不足作為有利被告未○○之認定。再審酌被告未○○到案後先堅詞否認有與戊○○相約在臺中市梅川西路普濟院見面,伊不認識戊○○及張尚卿;嗣又翻易前詞改稱認識戊○○、張尚卿,且曾於普濟院與戊○○見面並有業務往來等語,則若非被告未○○參與本案心虛,何以於偵查之初連「是否認識戊○○、張尚卿」此等無關緊要之事實均為虛偽之供述,由此足見其於知悉東窗事發後亟欲與相關人員撇清關係之卸責心態。

㈥至本案雖係勞務採購,然亦屬公用工程之勞務採購案,自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罪之適用(詳如上述五㈡所述),是被告選任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亦不足採信。

㈦綜上所述,被告未○○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七、被告癸○○部分:

㈠被告癸○○固否認有前開事實欄㈡1所示之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受賄賂之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亥○○、午○○、證人謝育潔、曾慶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本件案發時任職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之黃明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二所示相關之書證在卷可憑。且被告癸○○亦承認有於案發當日與亞特公司之人員謝育潔、曾慶佳以電話聯繫,並其後亞特公司在當日負責前往投標之謝育潔即取回已投遞之標單等情,雖被告癸○○復辯稱係當日亞特公司之投標已逾投標時限,因之於電話中告知亞特公司此情,而請亞特公司自行取回標單云云。然按,依通常之行政流程,參與投標者所已投遞之標單縱有未符投標之規定要件,發包單位仍應予以登記、受理並依規定程序予以無效標處理,此為一般行政機關共行之規範;且依證人謝育潔於偵查具結所證:其當天上午投標時,發包中心之該名女子(黃明惠)及男子(癸○○)從未告訴其投標時間已過,該名男子即以手機對外聯繫,講完後,其隨即收到老闆曾慶佳之電話,告訴其投標時間已過,標單不要投遞等情。亦核與被告癸○○於偵查中所陳:亥○○事先有指示其留意投標廠商,要幫忙勸退其他廠商,其有勸退亞特公司,並要午○○儘快酬謝亞特公司,其自己也有向午○○、亥○○索取酬勞之情相符。本件負責本案發包業務之被告癸○○,在查無任何事證足認亞特公司之投標有何未符投標要件之情下,因受託顧標而率予認定亞特公司之投標逾時,逕欲以形式上備妥投標文件甚至已完成投遞標單程序之亞特公司放棄投標。衡諸一般理性且亟欲參予投標之業者,茍非擁有決定投標事項權限之被告癸○○等員林鎮公所承辦人員,對亞特公司施壓明示要亞特公司放棄該次投標,亞特公司豈有在毫無被告知任何明確屬無效標事由之情下,即自動取回已投遞之標單而放棄投標之理。是被告癸○○為使甲○○、己○○、亥○○內定之長呈興公司順利得標,確有受被告亥○○之指示,擔任顧標,進而勸退亞特公司投標之分工行為。參酌前揭㈠㈡所為共同正犯之論述,被告癸○○既參與上開犯行之分工,縱無證據證明其有從中獲利,亦無法免除其共同正犯之罪責。是證人黃明惠於原審證稱其忘記有無收受亞特公司標單及該標單已逾時之證詞,不足以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

㈡綜上所述,被告癸○○選任辯護人所為之上開辯解,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癸○○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八、被告申○○部分:訊據被告申○○固坦承事實欄㈠、㈥1、2、3、5、㈧㈨3、4、1被告亥○○、證人丙○○、曹劉麗珍等人曾交付其款項,其並轉交給被告甲○○等情,惟否認其於本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洩密等犯行,辯稱:壬○○負責轉交款項的部分,與伊均無關係,且伊僅擔任白手套之工作,至多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云云。惟查,此部分之客觀事實,除據被告申○○於原審時坦承不諱外,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己○○、亥○○、辛○○、丁○○、證人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時、證人曹劉麗珍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如供述證據附表一、二(2-1、2 -2)至九、十

一、十二(12-1)、十四各編號所示其餘相關被告、證人於各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在卷足憑,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一、二(2- 1、2-2)至九、十一、十二(12-1)、十四所示之各項相關聯書證在卷可稽。

㈠關於被告申○○擔任白手套時間之相關證述:

⒈被告己○○於99年7月23日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證稱:「(你於調查站供稱,鎮長甲○○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之白手套,原本是由申○○擔任,在97年11月之後,鎮長甲○○可能是因為考量1年後將舉行鎮長連任選舉,為了淡化申○○擔任白手套之角色,以避免東窗事發影響選情,因此甲○○指示並要求你另外找一位可靠的白手套來替他保管工程相關賄款,而你認為壬○○滿老實、低調的,所以你就向鎮長推薦壬○○擔任新任白手套,而鎮長甲○○也決定同意增加壬○○擔任自手套,不過自此97年11月之後,就是由壬○○主要負責收受、保管承辦人亥○○、辛○○、王宗彬等人之工程回扣款項,『而申○○也仍擔任部分之白手套角色』,且在你向壬○○拿取亥○○、辛○○等承辦人收取之回扣款項後,你都是交給白手套申○○負責處理,然而,一旦你將向壬○○拿取之工程回扣款項轉交給申○○之後,就視同已將各承辦人負責之各標案工程回扣入帳給鎮長甲○○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32頁);其於100年1月19日原審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證稱:「(交給申○○或是壬○○是誰決定的?)....97年以後大概大部分都是交給壬○○,98年底99年以後就沒有再交給壬○○,就交給申○○。」「(除了壬○○曾經交付回扣款給你,你再交付給申○○之外,你還有無實際經手本案相關的工程回扣?)沒有。」「(壬○○交給你的款項,你是直接原封不動的就交給申○○,還是會再經過你加工處理,才交給申○○?)大概還會有一段時間,壬○○那邊不是人家交給他我就馬上去跟他拿,大概幾天以後我會跟他拿,那個大概都是一包一包的,因為壬○○也沒有再處理過,然後我就也是一樣再轉交給申○○。」「(兩人是否有重疊的期間?)有。」「(多久以後才開始交付給申○○?)96年底以前的我不清楚,因為我那時還未接觸到此業務,但是97年春節的前後,大概就交給申○○。」「(所以應該說是97年底以前都還是壬○○?)應該97年初就交給壬○○了。」「(他們兩人重疊是在大概什麼時間?)97年中間。」「(98年底以後就全是給申○○,壬○○就都沒有了?)是。」「(表示98年間他們兩人都還是有重疊?)有。」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㈣第111頁背面至第114頁背面)。

⒉被告亥○○於99年3月22日偵查中供稱:約在98年鎮長選舉前1年,己○○考量原白手套申○○平時擔任己○○週邊人士身分過於敏感,因此在某日上班時間,己○○要求建設課主辦人員一一上樓前往主秘辦公室認識新白手套壬○○,因此自97年下半年間開始,我們這些承辦人就知道要將廠商收取之不法金錢改交給白手套壬○○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10-113頁);其於99年3月31日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證稱:「在97年10月左右,己○○找我們幾個承辦人到他辦公室認識壬○○,並說以後收的錢不要交給阿泰(申○○),都交給壬○○,所以本件我才會交給壬○○。」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10至21頁)。

⒊其二人就被告己○○何時帶壬○○至辦公室介紹給建設課程辦人之時間固略有差異,惟就被告己○○為減少被查緝之風險,而找被告壬○○擔任白手套,以取代申○○之證述則相符合,堪以採信。建設課承辦人俟後雖不再轉交不法款項給申○○,然就被告申○○是否繼續擔任白手套?是否僅由廠商直接交款給被告申○○?或由被告己○○自壬○○處取得不法款項再轉交給甲○○?被告亥○○等承辦人自難知悉,此部分除尚待其他證據補強外,自以實際有接觸之被告己○○所證較為可信。

㈡關於被告申○○於原審及本院坦承擔任白手套之工程:除據被告申○○於原審及本院供承其有擔任甲○○收受款項之白手套外,並有下列與被告有直接接觸之相關被告、證人供述或證詞可證:

⒈員林鎮市區主要道路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鈞達公司,事實欄㈠):

⑴己○○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03頁)。

⑵亥○○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09頁正背面)。

⑶甲○○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之筆錄(見原審卷㈣第272頁)

⒉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創邑公司,事實欄㈥1):

⑴己○○99年7月23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49-50頁)。

⑵亥○○9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㈡第189-191頁)。

⒊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創邑公司,事實欄㈥2):

⑴己○○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16頁)。

⑵亥○○99年3月3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60頁)。

⒋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創邑公司,事實欄㈥3):

⑴己○○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17頁)。

⑵亥○○99年3月3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58頁)。

⒌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監工)(創邑公司,事實欄㈥5)

⑴己○○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19頁)。

⑵亥○○99年3月3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第216-217頁)。

⒍員林鎮東山段316-3地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勞務採購(泰集全公司,事實欄㈧):

⑴己○○99年7月23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146頁)、100年1月12日原審經具結筆錄(見原審卷㈢第272頁背面至第273頁正面)。

⑵亥○○99年7月12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㈢第101頁)。

⑶甲○○100年2月9日原審經具結筆錄(見原審卷㈤第37頁)

⒎「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28案(信興土木包工業、正鈞公司,事實欄㈨3):

⑴己○○99年8月1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39-40頁)。

⒏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全勝公司,事實欄4):

⑴己○○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200頁背面)

⒐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彰晟公司曹榮源,事實欄1):

⑴己○○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200頁背面)此外,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一、六(6-1、6-2、6-3、6-5)、八、九(9-3)、十一(11-4)、十二(12-1)所示之各項相關聯書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申○○於原審及本院就此部分擔任白手套之供述與事實相符,

㈣申○○否認擔任白手套之工程:

⒈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長呈興公司,事實欄㈡1):

⒉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之追加預算變更工程(長呈興公司,事實欄㈡2):

⒊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採購案(山豐公司,事實欄㈢)

⒋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裕新公司,事實欄㈣1):被告己○○於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自97年起,壬○○前後約為員林鎮長甲○○保管5筆工程回扣,其中包括長呈興公司午○○得標『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先後交付之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12萬元,山豐公司謝位文得標『97年度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支付之工程回扣7萬5000元,裕新公司詹志清得標『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等3案交付之50萬元工程回扣及創邑公司翁仕堯得標『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交付之32萬2000元工程回扣,故亥○○先後共交付前述5筆工程回扣予壬○○保管,工程回扣總金額合計171萬7,000元。約於98年下半年間(詳細時間我已不記得),員林鎮長甲○○指示我,將保管於壬○○住處(即公司)之工程回扣款項,作為99年員林鎮鎮民代表選舉之候選人贊助款項,我便陸續向壬○○拿取其當時保管之工程回扣,並依鎮長指示直接交給申○○…」「…我會奉鎮長甲○○之指示,前去壬○○住處(即員林鎮建國路)向壬○○拿取當時他保管之所有工程回扣(大部分是1次拿1筆,有1次累積到2筆才拿),我拿到壬○○當時保管之工程回扣後,鎮長甲○○即會指示我,將我所拿到的工程回扣款項直接交給申○○收執,我記得我前後向壬○○拿取數次工程回扣款項,合計約160萬元,該款項我均依照鎮長甲○○指示,全數交給申○○…」「…我向壬○○陸續拿取其當時保管的工程回扣款項後,當日或隔日,就會在員林鎮公所後面廣場將該等工程回扣之現金親交予申○○收執,並告知該筆現金係鎮長甲○○指示由他保管之工程回扣款項…」(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61至163頁,以上⒈至⒋)。

⒌員林鎮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北邑公司,事實欄㈤):己○○99年7月23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你於調查站供稱,你雖然有實際控管,並向白手套確認有收到該筆工程回扣要上繳給鎮長甲○○,但是你對於當時究竟是找白手套壬○○或申○○確認該筆工程回料,及該筆工程回扣之詳細金額,你目前對這兩點細節記憶模糊,但你十分確定辛○○確實有將北邑公司黃世寶、江友新交付之「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案」工程回扣,依照承辦人辛○○、白手套、你之分工,最終上繳給鎮長甲○○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雖然在這期問,大部分的工程回扣都是交給壬○○,但比較大筆的工程回扣會交給申○○。」(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37-38頁)、於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供稱:「有關『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設計、監造等案』、『98年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之設計、監造、施工等案』、『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案』及『員林鎮台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案』之工程回扣款項,最終確實均流向鎮長甲○○,只有鎮長甲○○才有權力支配該等工程回扣款項,其收取工程回扣之分工模式,係先由鎮長甲○○、標案承辦人及承包廠商洽談決定工程回扣之金額及比例,一旦達成決定後,甲○○會告訴我哪一件工程已經與承包廠商談好若干工程回扣金額及比例,甲○○並要我負責控管收取工程回扣之進度,因此我主要負責追蹤承辦人是否已將承包廠商支付之工程回扣款項交給白手套壬○○、申○○,如果承辦人是將現金回扣款項交給白手套壬○○,則我也必須負責前往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之全邑房屋辦公室,向壬○○拿取現金回扣款項轉交給鎮長甲○○之直接白手套申○○,另外,如果承辦人是將現金回扣款項交給白手套申○○的話,申○○會負責向我回報他申○○已向哪位承辦人收取若干現金回扣款項,我即會依據申○○之回報內容情形,註記我所控管之各工程回扣收取進度,此外,在相關過程中,我也必須負責向鎮長甲○○回報收取工程回扣之相關進度及情形。」(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200頁背面)。

⒍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規劃設計(創邑公司,事實欄㈥4):己○○99年7月19日調查站筆錄(同前⒈至⒋,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61至163頁)。

⒎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長義公司,事實欄㈦1):己○○99年8月26日調查筆錄:「(你前述辛○○收到庚○○所收到之80萬元工程回扣,辛○○係如何轉送予你及鎮長甲○○?辛○○有無從中抽取回扣?)辛○○收到上述庚○○所交付『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及『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等3工程之工程回扣計80萬元後,辛○○先向鎮長甲○○報告已收到該3工程之工程回扣80萬元後,便直接將該80萬元現金交付給壬○○,辛○○再向我報告該款項已交給壬○○,且已向鎮長甲○○報告收到此回扣,而我也依往例直接找壬○○拿取該80萬元,再全數轉交給申○○收執。另據辛○○平時作風,他不敢直接從中抽取回扣,除非是鎮長甲○○同意,我認為辛○○並沒有從該80萬元中抽取任何款項。」(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㈤第14頁)。

⒏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長義公司,事實欄㈦2):己○○99年7月23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於調查站提示: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決標公告)本案於97年11月4日由長義公司以1,208萬元得標。你於調查站供稱,本案庚○○確實有支付工程回扣,且是於領取本件工程尾款之後,有交付本案工程回扣予甲○○,本案承辨人為辛○○,且本案係由辛○○、庚○○及甲○○等人洽商並議定工程回扣成數,但洽商經過及議定之工程回扣成數,你不是很清楚,不過你知道,最後庚○○是交付80萬元的工程回扣予辛○○,辛○○收到該80萬元後立即向我報告,你請示甲○○後,依甲○○指示,要求辛○○將該80萬元交給壬○○,辛○○於當日將該80萬元交給壬○○,你於當日下班後或隔天.壬○○公司兼住所處確認其已收到辛○○轉交之80萬元,過了幾天後,你就向壬○○拿取該筆80萬元,直接交給申○○保管,由於該筆工程回扣金額較大,因此,你轉交該筆80萬元予申○○後,即向甲○○報告你已經拿到庚○○的工程回扣80萬元並交給申○○保管,甲○○則表示『知道了』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見99偵14786號卷㈣第46-47頁)。

⒐㈨-1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宏縉公司,事實欄㈨1)

⑴己○○99年8月1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於調查站提示:本站製作之『吳宗信95-99年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96年部分)你於調查站供稱,丙○○所述完全實在,你確實曾在97年1、2月間受鎮長甲○○指示,要求丙○○支付96年度其與吳宗信得標員林鎮公所『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等案的工程回扣,當時丙○○曾告訴你,因部分工程流標數次或較無利潤,故其希望你可以減免該部分工程案的工程回扣,如你前述,你並未應允丙○○,你要求丙○○自行和甲○○洽談,你並無意見,只要甲○○和丙○○兩人談妥即可,因此,丙○○最後交付的工程款項扣除哪些案件你並不清楚,但你知道丙○○確實有依照你的指示,交付約70萬元左右的現金給你指定的壬○○,壬○○拿到該筆款項後,曾通知你其已收到丙○○交付的款項,隔了一段時間後,你才向壬○○拿取該筆款項,你拿到該筆工程回扣之後,立即向甲○○回報,甲○○要求你將該筆工程回扣拿給申○○,你即應甲○○之指示將該筆70萬元左右的工程回扣交給申○○收執,其後,你便未再過問申○○或甲○○該筆工程回扣的流向,而且自從你轉交該筆70萬元的工程款項予申○○之後,甲○○即未再要求你催促正鈞公司丙○○及吳宗信等人交付96年度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依你上開所述,丙○○約交付96年度所承包工程的工程回扣金額約70萬元,並經你指示支給壬○○,而你會再向壬○○拿這筆回扣,並向甲○○回報後,再拿給申○○?)是。」(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141-142頁)。

⑵證人丙○○100年1月19日原審經具結筆錄:「(妳有無跟吳宗信在96年1月底到99年6月底,用宏縉公司及你們家族的信興土木包工業及正鈞公司的牌照,向員林鎮公所承包64件的工程?)有。」「(結算以後回扣的金錢如何處理?)己○○會告訴我要交給誰。」「(是否有交付給申○○的情形?)有。」(見原審卷㈣第109頁正背面)。

⒑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宏縉公司,事實欄㈨2):

⑴己○○99年8月11日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於調查站提示:本站製作之『吳宗信95-99年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程案明細表』--97年部分)你於調查站供稱,丙○○所述完全實在,你確實曾在98年1、2月間,接受鎮長甲○○指示,要求丙○○支付97年度其與吳宗信得標員林鎮公所『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拾修開口契約』等案的工程回扣,當時丙○○同樣曾向你表示,因部分工程流標數吹,利潤極低,故其希望可以減免部分工程的工程回扣,如你前述,你並未應允丙○○,你僅要求丙○○自行和甲○○洽談,只要甲○○和丙○○兩人談妥即可,你並無意見,因此,丙○○最後交付的工程款項扣除哪些案件你並不清楚,你只知道丙○○確實有依照你的指示,交付約65萬元左右的現金給你所指定的壬○○,壬○○拿到該筆款項後,曾通知你其已收到丙○○交付的款項,隔了一段時間後,你才向壬○○拿取該筆款項,你拿到訪筆工程回扣之後,立即向甲○○回報,甲○○要求你將該筆工程回扣拿給申○○,你即應甲○○之指示將該筆65萬元左右的工程回扣交給申○○收執,其後,你便未再過問申○○或甲○○該筆工程回扣的流向,而且自從你轉交該筆65萬元的工程款項予申○○之後,甲○○即未再要求你催促正鈞公司丙○○及吳宗信等人交付97年度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依你上開所述,丙○○交付97年度所承包工程的工程回扣金額約65萬元,並經你指示交給壬○○,而妳會再向壬○○拿這筆回扣,並向甲○○回報後,再拿給申○○?)是。」(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142-143頁)。

⑵證人丙○○100年1月19日原審經具結筆錄(同前⒐⑵,見原審卷㈣第109頁正背面)。

⒒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案(全勝公司,事實欄1)、

⒓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委託監造案(全勝公司,事實欄2)己○○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辛○○確實有分數次協助丁○○將全勝公司「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及「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委託監造案」支付之現金回扣款項轉交給白手套壬○○,且一旦辛○○交給壬○○之後,辛○○也都會依慣例向我己○○回報,而在我得知辛○○已將現金回扣交給壬○○後,我會隨即前往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之全邑房屋辦公室,向壬○○拿取該等現金回扣,這2個標案之工程回扣款項,是分成數次收取的,至於實際之次數我現已記憶模糊,此外,在我向白手套壬○○拿取該等現金回扣後,我均會在員林鎮公所內或附近將該等現金回扣交予鎮長甲○○之直接白手套申○○,一旦我將該等現金回扣款項交予白手套申○○,就視同是將該等現金回扣給予鎮長甲○○了。」(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200-201頁,以上⒒、⒓)。

⒔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全勝公司,事實欄3)己○○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我記得全勝公司得標『彰77線(萬年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後,亥○○有收取酉○○支付本案之3、4筆工程回扣款,我也有對該等工程回扣款項進行必要之控管、入表做記號及前往白手套壬○○處所拿取及轉手予申○○等相關作為…」(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㈣第62頁背面)。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見99偵14786號卷㈣第200頁背面)。

⒕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第一工區)工程(鐳泰營造公司,事實欄):己○○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見99偵14786號卷㈣第200頁背面)。

㈤針對上開㈡被告申○○於原審及本院坦承1至9其有收受款項轉交被告甲○○之事實中,其中3、4、6即事實欄㈥2、㈥3、㈧被告申○○分別自被告亥○○、亥○○、未○○手中取得賄賂或回扣款之時間,分別為97年2月間、97年6月間及97年3、4月間,業經本院於被告亥○○及未○○部分認定如前;而被告壬○○確曾於97年2月間(非97年11月以後)收受丙○○交付之回扣款,業經證人己○○、丙○○於偵審中證述屬實,亦經本院於被告甲○○部分認定明確;而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曾坦承擔任收取上開㈢、㈣全部之款項之白手套犯行,而上開行為多集中在97、98年,可見被告己○○上開以證人身分所證:97年間被告壬○○被其推薦擔任甲○○收取回扣及賄款之白手套,97年、98年間被告壬○○與申○○此段期間有重疊,如果承辦人是將現金回扣款項交給白手套壬○○,其必須負責前往壬○○位於員林鎮○○路000號之全邑房屋辦公室,向壬○○拿取現金回扣款項轉交給鎮長甲○○之直接白手套蕭允;如果承辦人是將現金回扣款項交給白手套申○○的話,申○○會負責向其回報他申○○已向哪位承辦人收取若干現金回扣款項,其即會依據申○○之回報內容情形,註記其所控管之各工程回扣收取進度,以避免甲○○等被發現犯行之機會等證詞,確屬可信。

㈥又被告申○○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上開受被告甲○○指示收受上開㈢、㈣全部之款項,並全數轉交給甲○○,已如前述,其於本院審理時僅坦承㈢之部分(即親自亥○○手中交付,無從否認),而全面否認㈣之部分(即壬○○坦承收受後,由己○○向壬○○收取,再轉交申○○部分),就其否認部分顯與被告己○○所證不同,且與本院前述被告甲○○至被告癸○○等犯罪事實之認定不同,足認被告申○○於本院所為否認上開㈣1至14部分,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㈦長義公司負責人庚○○有意承攬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開標之「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工程」(下稱一期工程)。而於96年11月間某日,至員林鎮公所鎮長室找甲○○洽談內定承包該工程,並協議由庚○○實際主導周邊規劃案之設計,俾利長義公司得標後續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雙方合意後,甲○○將承辦人亥○○找到鎮長辦公室,當場指示亥○○配合庚○○主導本案之設計,及內定長義公司得標本件一期工程,甲○○並表示賄款對價之成數,由其親自與庚○○洽談,庚○○為順利取得本件一期工程,即允諾甲○○將依約定支付賄款對價,數日後,庚○○前往本件得標之設計規劃廠商創邑公司,並告知創邑公司人員寅○○、翁仕堯等人,本件已與甲○○談好支付之賄款,而為內定配合之得標廠商,請創邑公司變更設計圖說,配合以特殊規格材料綁標,浮編一期工程之材料價格,以增加其利潤空間。嗣本件員林鎮公所於97年11月13日辦理一期工程開標,因參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同年11月25日辦理第2次開標,僅長義公司1家投標,而以871萬6800元得標。庚○○得標後,為順利辦理工程驗收,屢次要求創邑公司於監造時放水,均遭拒絕。又因長義公司於97年10月至12月間,先後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之本件一期工程及「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其中一期工程、土龍坑改善工程及員林公園改善工程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較一般廠商更順利請領工程款及上開與甲○○合意支付工程賄款之意圖,自行核算一期工程應支付50萬元賄款對價、土龍坑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員林公園改善工程應支付5萬元賄款對價,合計為60萬元,但庚○○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撥款,自行增加至80萬元,並於98年4、5月間,庚○○將前述一期工程等3工程以牛皮紙袋包裝之賄款80萬元現金交給辛○○,辛○○拿取後即依己○○指示,於當日下午至壬○○位於員林鎮建國路公司兼住處將該80萬元轉交予壬○○,再由己○○向壬○○領取該筆賄款後,交付申○○轉交甲○○,員林鎮公所迅即於1週後撥款(事實欄㈦1);長義公司於97年11月間因被告甲○○與庚○○相約而內定標得之上開打石巷工程(97年11月4日決標,得標價120 8萬元),則於98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為促請員林鎮公所較一般廠商更加速核撥工程款之意圖,自行核算應支付之賄款為80萬元,另於98年10月間,以牛皮紙袋包裝賄款80萬元現金,再交給辛○○轉交等情(事實欄㈦2)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坦認,核與被告己○○所供相符,且與證人亥○○、庚○○、寅○○、翁仕堯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證據附表七所示之書證足資佐證,則被告甲○○既已於本件工程開標前與庚○○約定給付賄款,並因此內定長義公司得標,庚○○亦確實依約於事後分別交付賄款80萬元、80萬元,其所為顯然已違反招標程序之公平與公開,自屬違背職務之行為;又上開事實欄㈦2「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其決標日期為97年11月4日,固與前開事實欄㈦1之「一期工程,決標日期11月25日」、「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決標日期10 月9日」、「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決標日期12月24 日」等工程之決標日期接近,然事實欄㈦1等3工程,陸續於98年2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係一併核算賄款後,於同年4、5月間交付賄款80萬元;事實欄㈦2於同年5、6月間竣工並通過驗收,庚○○則另行核算後,於同年10月間,再交付辛○○賄款80萬元等情,有上開供述證據附表七所載被告、證人於各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可憑,且互核大致相符,並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七所載之書證足資佐證,是事實欄㈦2之工程決標時間、工程竣工時間、庚○○核算、交付賄款之時間,均與事實欄㈦1之工程有數月之區隔,依前開㈤之說明,自非屬接續犯而應分論併罰。

㈧被告申○○固否認其於本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洩密等之犯行。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院審理時、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亥○○、辛○○、丁○○、證人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院審理時、證人曹劉麗珍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非供述證據附表一、二(2-1、2-2)至九、十一、十二(12-1)、十四所示之各項相關聯書證可稽。查:

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著有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可供參照。故被告申○○雖辯稱其非經辦工程之人員,未參與經辦收取回扣之工程、亦非廠商賴樹重談論工程回扣之對象、丙○○係與己○○會算工程回扣之金錢,其間並未與被告申○○有接觸、縱曾有接觸,其亦不知丙○○係廠商,更不知其等交付者係回扣款等語。惟如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所揭櫫之意旨所示,共同正犯之成立,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縱然上開階段行為被告申○○並未參與,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亦難否定共同正犯之成立。因本案依其他共犯上揭所證述之情節,被告申○○與其他共犯間確有共同犯意聯絡,並同意擔任白手套之工作,負責將向廠商或經辦工程之人員收取之回扣或賄賂款項轉交共同被告甲○○。

⒉被告申○○之上開犯行,除有上述所論列之證據可資證明;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亥○○、己○○、甲○○、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外。尤以證人亥○○在偵查中證稱:「申○○曾告訴我,甲○○比較會花錢,不會守錢,都拿去賭博,所以甲○○的太太後來要申○○將工程回扣拿到甲○○的住所。」等語(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三第112頁);參以被告申○○取得回扣與賄款次數甚多,收取時亦從未曾拒絕,且與其他共同被告亥○○及己○○間已形成默契,故其對於所取得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賂款項顯亦有認識,此點業經被告申○○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無訛;足認被告申○○應知悉所取得並轉交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款。按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及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供參酌。是則被告申○○於本案雖與其他共同被告辛○○及丁○○無「直接」而僅有「間接」之犯意聯絡,惟對於所收取轉交之工程回扣或賄款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從事收取後轉交之行為,且早已與其他共同被告甲○○、己○○及亥○○間形成「默契(即默示的契約或合意)」,足認被告申○○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甲○○、己○○、亥○○、丁○○、辛○○間,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無疑。

⒊至被告申○○基於前開默契進而為收取回扣或賄款並轉交回扣與賄款之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是否該當共同正犯行為分擔之要件,則應就其所為行為性質分別討論。就本件犯罪事實㈨3部分所示直接向丙○○收取工程回扣之行為,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收取回扣」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此部分被告申○○有行為之分擔,應無疑義,被告所為自應以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刑責。又被告申○○自共同被告己○○、亥○○等人處取得回扣或賄款再轉交予被告甲○○之行為,是否亦符合共同正犯之行為分擔要件?依本案其他共犯所證關於各共同被告收取回扣或賄款之犯罪模式而言,各共同被告間確有明確分工,被告己○○負責記帳、被告亥○○、辛○○負責與廠商接洽,被告申○○、壬○○則擔任白手套之角色,具有使被告甲○○取得回扣與賄款及作為防火牆,增加調查被告甲○○之困難度、隱蔽甲○○犯行之功能。換言之,被告申○○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間先有犯罪意思之聯絡,再分擔收取回扣或賄款並轉交給被告甲○○之行為,具有功能上之犯罪支配,亦應成立共同正犯。故被告申○○之此等部分犯行,自仍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規定之共同正犯。從而,被告選任辯護人認其所為僅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顯不足採。

⒋被告申○○雖另辯稱其未經辦本件任何之公共工程一節,惟其既與其他經辦公共工程之共同被告甲○○、己○○、亥○○、辛○○、丁○○等人間,就收取工程回扣或賄款之事項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自難以上開辯解而解免其共同正犯之責任。

㈨員林鎮內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及維修小型15件工程(長呈興公司,事實欄㈡3):被告亥○○於102年11月5日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這15筆回扣款,到底是多少錢?午○○總共交付多少錢?)因為他都是每次用信封袋拿來我沒有打開過,我都是放在抽屜累積,因為每筆幾千元,送上去也不好看,後來主秘有說要交,我就和起來,累積到124,000元(應係125,000之誤)交給壬○○支付出去。」「(是否有交付給申○○?)這個案子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25-126頁);再依據本案交付回扣款之證人午○○、共同被告甲○○、己○○、壬○○於偵審中均未述及被告申○○有涉及本案(見供述證據附表二(2-3)各該期日之相關筆錄);且查起訴書內就此部分亦未述及被告申○○曾參與本案(見原審卷㈠第12-13頁),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並未對被告申○○提起起訴,是被告申○○辯稱並未參與本案,即屬可採。

㈩綜上所述,被告申○○上開辯解,除上揭㈨部分外,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九、被告壬○○部分:訊據被告壬○○固坦承事實欄㈡至㈤、㈥4、㈦、㈨1、2、1、2、3、被告亥○○、辛○○、證人丙○○等人曾交付其款項,其並轉交給被告己○○等情,惟否認其於本案有與其他共犯基於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件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及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犯行,辯稱:伊僅擔任白手套之工作,負責暫時保管款項,並不知係廠商交付之回扣或賄賂,且伊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同收取回扣或賄款之犯意聯絡,所為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而伊亦不知事實欄㈡3亥○○交付之12萬5千元係要給伊之酬勞云云。惟查,上揭客觀事實,除據被告壬○○於偵審時均坦承不諱外,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己○○、亥○○、辛○○、丁○○、證人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如供述證據附表二至五、六(6-4)、七、九(9-1、9-2)、十一(11-1、11-2、11-3)、十四各編號所示其餘被告、證人於各該期日之供述、證述在卷足憑,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二至五、六(6-4)、七、九(9-1、9-2)、十一(11-1、11-2、11-3)、十四所示之各項相關書證可稽。

㈠茲再分述相關被告、證人之證述如下:

⒈被告己○○於100年9月7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壬○○是否是受你的請託,所以才答應接受金錢的寄放?)是。」「(在向壬○○請託的過程當中,都是你出面跟壬○○談,還是甲○○有直接跟壬○○見面談?)我跟壬○○談。」「(壬○○說丙○○第一次拿錢來的時候是你帶丙○○去的,丙○○偵查的時候說第一次你是否有陪他去,他忘記了;你有無陪過丙○○到壬○○那邊去?)第一次應該是我陪他去的。」「(你當時有無向壬○○介紹說丙○○是誰?)沒有,因為這種事情,大家都很神秘,我記得我在檢調偵訊時也是這樣說,我說我跟丙○○有介紹說『這個是阿賓』,然後就把東西交給壬○○就離開了,也不好意思在那邊多留,沒有坐,就這樣離開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2、223頁)。

⒉被告亥○○於99年3月22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約在98年鎮長選舉前1年,主秘己○○考量原白手套申○○平時擔任他己○○周邊人士之身份過於敏感,因此在某日上班時間,己○○要求建設課主辦人員一一上樓前往主秘己○○辦公室認識新任白手套壬○○,因此自97年下半年間開始,我們這些承辦人及技士就知道,要將向廠商收取之不法金錢款項改交給白手套壬○○,而壬○○的作法如我前述,不讓我們直接聯絡他,只能夠以直接前往全邑房屋仲介公司找他壬○○之方式,交付不法金錢回扣。」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第106-113頁)。於99年7月5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前述你交付32萬2000元工程回扣給壬○○時,有無清楚向壬○○表示係要給甲○○的工程回扣?)沒有,因為壬○○平是從事房屋仲介業與員林鎮公所並沒有業務往來,壬○○以前與己○○同是立法委員謝章捷服務處的人員,壬○○是己○○找的人,所以員林鎮公所標案承辦人員去找壬○○時,壬○○就知道是要拿員林鎮公所的回扣給他,所以壬○○即表示他知道了、會交給主秘己○○,我則向壬○○表示我明天會去和己○○對帳。」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㈡第184-191頁)。

⒊被告辛○○於99年8月10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己○○於99年8月3日供述:《當時我確實有向各承辦人介紹表示壬○○是『自己人』,這樣一來,各承辦人就明白我的意思了。」、「我當時所謂『各承辦人就明白我的意思了』,所指的意思就是告訴建設課各承辦人,如果以後有向廠商收取回扣的錢的話,就拿到壬○○那邊去存放。》對此你作何解釋?有無補充意見?)是的,己○○所述確實是實在的,約於97年底某日,主秘己○○確實有在其主秘辦公室介紹白手套壬○○給建設課各承辦人認識,當天我辛○○也去上樓至主秘辦公室介紹認識壬○○,因為我原本就認識壬○○,所以我當場向壬○○打聲招呼,我就瞭解壬○○就是主秘己○○介紹要認識的白手套。」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㈡第132-133頁)。

⒋被告壬○○於99年7月1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是否曾想過這些錢是不法所得?)一開始他說錢要放我那裡,我沒想過是不法所得,後來亥○○第一次拿錢給我時,我就覺得怪怪的、是有問題的錢,後來就慢慢確認是不法所得。」「(你在調查站供稱亥○○拿錢寄放在我這裡時,並沒有告知你金錢來源及用途為何,只告訴你己○○會來跟我拿,要我暫時保管,事後己○○也都確實來向我拿取亥○○所交付的現金款項,你並沒有將前述亥○○所交付的錢轉交給己○○以外的其他人,但亥○○將錢交給你,己○○再來取走,你直覺認為這些錢是屬於己○○、甲○○等人所收取有問題的錢,你也不好細問,這些錢的來源,亥○○、己○○及甲○○都沒告訴你這些錢是向廠商所索取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你在調查站供稱你承認己○○等人有將有問題的錢寄放在你這裡,但你只知道這些錢有問題,你不清楚這些錢的來源為何,你只是被拜託的寄故有問題的錢在我這裡,事後你如將這些錢全數交給己○○,你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好處之供述內容是否屬實?)實在。」「(你在調查站供稱一開始我沒有感覺到己○○寄放在你這裡的錢是不正當的錢,你第2次讓己○○等人把錢寄放在你這裡時,你就感覺這個錢是不正當的錢,你是因為基於朋友的關係,才無法推辭,所以才會繼續讓己○○把錢寄放在你這裡之供稱內容是否屬實?)屬實。因為第1次己○○告訴我有錢要寄放在我這裡,我認為是己○○自己會拿錢過來寄放,可是卻是亥○○過來,我才覺得有問題。」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第170-179頁);於99年7月2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你於調查站供稱,己○○曾向你表示,有錢要寄放在你這邊,你當時認為是己○○個人財物,便答應讓他寄放,其後,己○○向你表示,要你到主任秘書辨公室裡,介紹員林鎮公所職員讓你認識,你便依約前往,當場除亥○○、辛○○外,現場還有多位員林鎮公所職員,己○○向大家宣稱你是阿賓,是「自己人」,當時你除了認識亥○○外,另你早也認識辛○○,但其餘職員你均不認識,當天己○○介紹你讓該等職員認識後,除亥○○及辛○○外,你未曾再與其餘職員見面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所以己○○跟你表示有錢要放在你那邊後,你收了亥○○的第一筆錢後,己○○有帶你到員林鎮公所,介紹包括辛○○在內的其他職員給你認識?)在亥○○拿第一筆錢給我前,己○○就要我到公所,並介紹我給員林鎮公所的人員見面。」「(己○○是否跟公所的人說你是「自己人」?)我印象中他有說這句話。」「(後來亥○○及辛○○等承辦人是否將所收到的工程回扣拿到住處交付給你?)是。」「(你於調查站供稱,前述辛○○將現款寄放在你這邊時,雖然辛○○、己○○及甲○○沒有告知你金錢來源及用途為何,但是你直覺認為這些錢是屬於己○○等人所收取有問題的錢,你也不好細問這些錢的來源;你並沒有將前述辛○○所交付的錢轉交給己○○以外的其他人,均是由己○○前來取走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519號卷㈠第201-207頁)。

⒌參酌上開被告壬○○與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詞與證述,可知被告壬○○與己○○熟識多年,彼此具有相當之信任關係,而被告壬○○收取款項之方式,均由交付款項之亥○○、辛○○或丙○○(該次由己○○陪同,詳前述㈦))等人直接前往其住處兼辦公處所,事先均未有任何之電話聯絡,而交款時不僅未當場清點,彼此亦不多說話,或稍事停留,以避免留下任何蛛絲馬跡,其收受其收款之方式顯然異於尋常;而其每次代己○○收受並轉交之現金如事實欄所載,有數萬、數十萬,甚至百萬以上,則以己○○僅係員林鎮公所之主任秘書,收入有限,依卷存資料其從未提及有從事其他投資事業,是各該款項如非不法來源,何以資金出入如此頻繁,手法如此神秘。被告壬○○既稱知道係有問題的錢,其收受轉交之方式復異常神秘,可見其與被告己○○、亥○○、辛○○等為避免東窗事發、掩人耳目,彼此間均有相當之默契;又以其與被告己○○交往之深、關係之密切,其事後辯稱:不知收受並轉交予己○○之款項係回扣或賄款云云,顯然與事理不符。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著有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可供參照,已詳如前所論述。故本案被告壬○○雖辯稱其非經辦工程之人員,未參與經辦收取回扣之工程、共同被告即廠商丙○○係與己○○會算工程回扣之金錢,其亦從未與交付回扣或賄款之廠商有任何接觸,縱曾收受丙○○交付之款項,其亦不知丙○○係廠商云云。惟如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所揭櫫之意旨所示,共同正犯之成立,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縱然上開階段行為被告壬○○並未參與,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亦難否定共同正犯之成立。因本案依其他共犯上揭所證述之情節,被告壬○○與其他共犯間確有共同犯意聯絡,負責保管其他經辦公用工程之共同被告向廠商所收取之回扣或賄賂款項,而由被告己○○前往向壬○○處拿取,再轉交被告甲○○,其負責擔任白手套之工作,至為明確。

㈢而被告壬○○之上開犯行,除有上述所論列之證據可資證明;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亥○○、辛○○、己○○、甲○○、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參以被告壬○○經手保管回扣與賄款次數甚多,經手時亦從未曾拒絕,且與其他共同被告亥○○、辛○○及己○○間已形成默契,乙如前述,故其對於所經手保管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賂款項顯亦有所認識,此亦經被告壬○○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述確於過程中曾認各該筆其所保管之款項來路可疑等情,足認被告壬○○應知悉所保管並轉交之金錢係工程回扣或賄款。又按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及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供參酌,復已如前所詳述。是則被告壬○○於本案雖與其他共同被告辛○○及亥○○無「直接」而僅有「間接」之犯意聯絡,惟對於所經手保管再轉交之工程回扣與賄款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從事經手保管後轉交之行為,且早已與其他共同被告甲○○、己○○及亥○○間形成「默契(即默示的契約或合意)」,足認被告壬○○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甲○○、己○○、亥○○、辛○○間,確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無疑。

㈣至被告壬○○基於前開默契進而為收取回扣或賄款並轉交回扣與賄款之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是否該當共同正犯行為分擔之要件,則應就其所為行為性質分別討論。就本件犯罪事實㈨1部分所示直接向丙○○收取工程回扣之行為,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收取回扣」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此部分被告申○○有行為之分擔,應無疑義,被告所為自應以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之刑責。又被告壬○○自共同被告亥○○、辛○○等人取得回扣或賄款經由己○○轉交被告申○○,再轉交予被告被告甲○○之行為,是否亦符合共同正犯之行為分擔要件?依本案其他共犯所證關於各共同被告收取回扣或賄款之犯罪模式而言,各共同被告間確有明確分工,被告己○○負責記帳及轉交自被告壬○○處取得之不法款項,被告亥○○、辛○○負責與廠商接洽,被告壬○○、申○○則擔任白手套之角色,具有使被告甲○○取得回扣與賄款之行為不易被發覺,其作為防火牆,增加調查被告甲○○、己○○之困難度、隱蔽甲○○、己○○犯行之功能。換言之,被告壬○○與其他收取回扣或賄款之共同被告間先有犯罪意思之聯絡,再分擔收取回扣或賄款經由己○○轉交申○○,再轉交予甲○○之行為,具有功能上之犯罪支配,自應成立共同正犯。故被告壬○○之此部分犯行,自仍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規定之共同正犯。從而,被告選任辯護人認其所為僅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洗錢罪,並不足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壬○○上開辯解,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十、被告午○○部分:訊據被告午○○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㈠之行為,乃係與其他共犯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而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該件經辦公用工程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伊與被告亥○○、甲○○間並無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僅係受友人巳○○之託,為使巳○○順利得標而居間聯繫,所為僅購承幫助行賄罪云云。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及共同被告己○○、亥○○、巳○○、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供述證據附表一所載各該期日之筆錄),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一所示之相關書證可稽。

㈠被告巳○○於原審審理時固曾證稱事實欄㈠之勞務採購案係伊請午○○幫忙聯繫亥○○爭取的云云;而被告亥○○於原審時亦曾證稱上開勞務採購案是午○○主動來找伊的云云。惟查:

⒈被告乙○○於原審100年1月26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妳是如何認識亥○○?)我並不認識他,是因為午○○認識亥○○,午○○跟我們在業務上有來往,我們跟他都是廠商,午○○跟我們說,亥○○說員林有一件案子,他詢問午○○說有沒有配合的廠商,午○○就想到我們,所以午○○就說要介紹我們,看看我們有沒有興趣。」「(所以此標案的資訊一開始都是午○○跟你們講的?)之前我不知道巳○○是否已經認識亥○○,但是是事後我們在『教父咖啡廳《即教父餐廳》』談這件事情,我才知道有這件案子。」「(妳是在何時認識亥○○?)在教父咖啡廳。」「(是否是透過午○○介紹你們認識?)對。」「(當天談了什麼事情?)我是事後去的,當天是亥○○跟巳○○先談,談得內容可能是,那時候亥○○是手上有拿一些文件,他是沒有讓我們看,但是有談到這件說可能以後配合要怎麼配合,回扣的部份是回去之後巳○○有跟我講說他們回扣拿得很兇,本來是45%,後來是說談到35%,所以我們才去籌那70萬」等語。

⒉被告巳○○於98年12月10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96年10月初,有一位友人午○○主動告訴我其與員林鎮公所人員熟識,有一件道路規劃報告案欲發包,工程預算250萬元,可安排我得標承包,但必須支付一定成數的工程回扣,問我是否願意承包,我表示願意承包...10月底左右工程預算簽定後,午○○安排我與承辦人亥○○見面,當天我和乙○○依同前往教父咖啡廳與、午○○亥○○見面洽談工程回扣等語(見98年度他字卷一第36-37頁)。

⒊被告午○○於99年3月18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96年10月間,員林鎮公所薛課長(亥○○)告訴我,有一件亥○○本人主辦的人行不到整平規劃服務案,預算金額約2、300萬元,希望我能引介一些配合廠商前來投標,順利得標後必須支付一定成數的工程回扣給亥○○他們,我即依照亥○○的要求去找巳○○,巳○○同意配合得標,並同意支付工程回扣,但表示要由其自己出面和員林鎮公所人員洽談之父工程回扣的成數...96年12月26日巳○○順利得標,數日後乙○○打電話給我要我聯絡亥○○吃飯,於中午時間至美術館附近新月梧桐餐廳吃飯,巳○○、乙○○即交付工程回扣合計70萬元等語(見98年度他字卷二第7-10頁)。

⒋而將卷附被告午○○與巳○○於96年10月26日10時47分19秒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午○○:他叫我週一給他消息!看你這邊要不要!巳○○:當然要啊!午○○:但是這個要那個喔!裡面的部分!要那個!」(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第57頁)。質以巳○○、午○○,證人巳○○供稱:「與午○○對話中所指的他,即是員林鎮公所亥○○,該通電話中該等對話,是午○○告訴我,員林鎮公所亥○○打算安排一個工程案給你得標,問你是否有意願得標,特別告訴我但是這個要付那個喔,意思是我必須支付工程回扣。」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一第83-86頁);被告午○○亦供稱:「該通電話確係我與巳○○的對話,我與巳○○對話中的他,即指員林鎮公所亥○○,該通電話中該等對話是我告訴巳○○,員林鎮公所有一個計畫案快要上網公告了,員林鎮公所亥○○要我詢問是否有人願意配合得標,巳○○告訴我願意配合得標。我特別提醒巳○○但是這個要那個喔,意思是指巳○○配合得標必須支付工程回扣給員林鎮公所亥○○等人。」等語(見同上卷二第7-10頁)。

⒌參諸證人乙○○、趙見達、被告午○○之證詞、供述,足認被告午○○確有受員林鎮公所該案承辦人即被告亥○○之託,尋找並詢問有無廠商願意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對價,且由此亦足見被告午○○與亥○○間,確有共同犯意聯絡,被告午○○進而向巳○○詢問並告知該工程必須收取賄款對價,無疑係要求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亦該當共同正犯間之行為分擔要件。

⒍綜上可見,被告巳○○、亥○○於原審所證上開勞務採購案係巳○○請午○○幫忙聯繫亥○○爭取的云云,顯係事後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午○○既係受該案承辦人亥○○之託,尋找並詢問鈞達公司巳○○願意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對價,已詳如前述。而被告午○○與巳○○相約見面時,主動告知巳○○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員林鎮市區主要道路人形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必須收取賄款對價,及應收取之賄款數額、居中斡旋款項數額、提醒巳○○應依約交付賄款、安排被告亥○○與巳○○在臺中教父餐廳見面談論賄款對價事宜、另安排巳○○在臺中之新月梧桐餐廳交付賄款予被告亥○○,均係從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要求」、「期約」及「收取」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從而,依前開共同正犯之論述,被告午○○與其他共同被告亥○○、己○○、甲○○、申○○等人間,應足認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並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而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共同正犯,

㈢至辯護意旨所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與本案之案情不同,自不得比附緣引作為否定本案對被告午○○論罪之依據,併予指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午○○上開辯解,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十一、被告戊○○部分:

㈠訊據被告戊○○固亦否認其所為如事實欄㈥1之行為,乃係與其他共犯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而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該件經辦公用工程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伊與被告亥○○等人並無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與創邑公司係策略聯盟合作廠商,係受創邑公司寅○○;翁仕堯之託,為使創邑公司順利得標而居間聯繫,所為僅構成幫助行賄罪云云。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及共同被告己○○、亥○○、寅○○於警詢、偵查及原審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供述證據附表六(6-1)所載各該期日之相關筆錄),復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六(6-1)所示之相關書證可稽。

㈡茲另摘要被告戊○○及證人亥○○、寅○○之陳述如下:

⒈被告亥○○於99年7月5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依你上開所述,本件是戊○○去找創邑公司來承包「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並支付工程回扣給甲○○?)是。」「(是誰要求戊○○去找本件願意配合的設計監造廠商?)因為一開始是鎮長甲○○叫我寫計畫,向中央交通部規光局爭取預算,我就找戊○○寫,而戊○○又去找創邑公司寫。」「(你於調查站供稱,因為甲○○在96年間向你表示,要你撰寫計畫書向觀光局爭取周邊規劃費相關工程的預算經費2000餘萬元,你即找戊○○替我撰寫計畫書,後來戊○○找創邑公司翁仕堯來協助你撰寫該計畫書,並順利爭取到相關的工程經費,後來員林鎮公所公告周邊規劃案招標,你才問戊○○要不要來投標,戊○○也才會去找創邑公司來內定得標,並願支付35%的工程回扣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99年度偵7855號卷二第199-218頁)。

⒉被告寅○○於99年6月21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約於96年4、5月間員林鎮所為了向觀光局爭取「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曾經透過戊○○找到我本人,告訴我公所有一件要爭取經費之計畫書要有人協助撰寫,如果有意願可去找承辦人亥○○接洽,我即指示協理翁仕堯和亥○○洽談,並協助書寫,於96年9、10月間爭取到先期規劃費約100萬元,並計畫辦理招標作業,此時戊○○來找我表示有無興趣爭取本件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但據亥○○告知要給付員林鎮公所人員35%工程回扣,我認為太高,希望降為20%,戊○○向亥○○等人來回溝通了2、3次,戊○○告訴我公所方面堅持要35%,才會讓創邑公司得標,最後我同意,並約定得標後2週支付全部工程回扣;其後創邑公司順利得標,約於96年11月初,由公司籌得資金34萬元由我親自交給戊○○轉交亥○○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二第150-152頁)。

⒊被告戊○○於99年8月3日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提示:96年間辦理「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下稱:周邊規劃案)招標,你曾否向員林鎮公所人員引介特定廠商成為本案內定得標廠商,並洽談支付工程回扣給員林鎮公所人員,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約於96年間,在周邊規劃案公告招標前,亥○○即要我幫他去找可以配合支付得標金額35%工程回扣的廠商,成為本案的內定得標廠商,因為本案是景觀設計標,不是我泰集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的專長,所以我問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寅○○有沒有意願支付工程回扣,並成為本案的內定得標廠商,經寅○○向我表示同意後,我再向亥○○表示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允諾支付得標金額35%工程回扣、成為本案的內定得標廠商,後來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也順利得標,即由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規劃設計本案,得標後不久,寅○○依約將本案要給員林鎮公所的工程回扣約30餘萬元拿給我,要我將該工程回扣轉交給亥○○,但是我沒有把該工程回扣交給亥○○,我因為當時有財務缺口,所以就先把該工程回扣給用掉,後來因為亥○○沒有收到工程回扣,而向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人員索討工程回扣,我挪用工程回扣的情形才被寅○○發現,這筆錢就轉為我和寅○○的私人借貸,寅○○才另外自行支付本案的工程回扣給亥○○,有關寅○○支付本案工程回扣的情形,要問寅○○才清楚。」「(前述你引介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回扣予亥○○,得標周邊規劃案,該工程回扣係亥○○要求支付或係亥○○代其他員林鎮公所人員要求支付?)前述亥○○與我洽談周邊規劃案工程回扣事宜時,有向我表示本案的工程回扣是鎮長甲○○要的。「(承前,你代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向亥○○允諾支付工程回扣,成為周邊規劃案內定得標廠商,員林鎮公所人員係如何內定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周邊規劃案係採限制性招標,要組成評選委員會來評選,亥○○向我表示會儘量讓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但我不清楚亥○○等員林鎮公所人員係如何內定創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8789第48-54頁);其於同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亦為相同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18789第69-79頁)。

⒋參諸證人亥○○、寅○○、被告戊○○之上開證詞與供述,足認被告戊○○確有受員林鎮公所該案承辦人即被告亥○○之託,尋找並詢問有創邑公司寅○○是否願意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對價(其等筆錄用語為工程回扣,但不影響本院為賄款之認定),且由此亦足見被告戊○○與亥○○間,確有共同犯意聯絡,被告戊○○進而向寅○○詢問並告知該工程必須收取賄款對價,並數次居間協調賄款之金額,甚且接受寅○○親自交付之賄款34萬元,其所為顯然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自該當共同正犯間之行為分擔要件。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戊○○既係受該案承辦人亥○○之託,而居間介紹創意公司寅○○配合得標並支付賄款對價,已詳如前述。被告戊○○與寅○○相約見面時,主動告知寅○○員林鎮公所發包之上開勞務採購案必須給付賄款對價,及應支付之賄款數額、居中斡旋款項數額、安排彼此見面討論相關事宜,另由寅○○交付賄款予被告亥○○,均係從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要求」、「期約」及「收取」賄賂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從而,依前開共同正犯之論述,被告戊○○與其他共同被告亥○○、己○○、甲○○、申○○等人間,應足認有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並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而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共同正犯,

㈣綜上所述,被告戊○○上開辯解,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十二、被告酉○○部分:

㈠訊據被告酉○○於偵審中固均坦承如事實欄之犯行,惟辯稱:其係全勝公司副總經理,並不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雖與公務員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原審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刑,即有不當等語。

㈡員林鎮公所「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事實欄)於98年12月1日開標結果,由桃園地區之文健公司以1億6560萬元最低價格得標,鎮長甲○○為牟取不法利益,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多次撥打電話要求亦具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亥○○找全勝公司酉○○前往鎮長室共謀向文健公司收取工程回扣,經甲○○、亥○○、酉○○等3人分別於98年12月中旬、99年1月初及2月農曆春節過後某日,三度於甲○○鎮長室內當面磋商謀議,甲○○並以5隻手指之手勢,確認文健公司應付之工程標案回扣比例為5%,亦即800萬元整,其間,經亥○○數次催促,酉○○前後總計5次居間聯絡文健公司負責人丑○○及工地主任陳景隆洽談支付「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工程回扣事宜,第1次係於99年1月間,文健公司工務所成立後某日,酉○○前往文健公司工務所告訴陳景隆:「員林鎮公所裡面要跟你們文健公司談『瑣費(閩南語)』的事情」,酉○○並請文健公司派人洽談「瑣費」事宜,約隔1週後,文健公司繼而派股東陳大能前往全勝公司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4樓之1的辦公室洽談,酉○○當面告訴陳大能,鎮長甲○○要求文健公司支付工程回扣,酉○○並請文健公司做出決定洽談工程回扣細節,約數日後,酉○○前往施工現場查看工程監造情形,酉○○並告訴丑○○有關鎮長甲○○向文健公司索取工程回扣之情事,惟丑○○表示:「文健公司沒有在和別人談工程回扣的習慣,也沒有在被別人『揩油(閩南語)』」等語,酉○○並即向亥○○回報有關丑○○有意回絕之表示情形。然而,鎮長甲○○仍堅持向文健公司收取5%工程回扣,因此,數日之後,酉○○前往工地現場巡察之際,於工地現場巧遇丑○○本人,酉○○續向丑○○轉達有關鎮長甲○○堅持收取工程回扣之情事,丑○○態度始轉為軟化,並回答表示將會回去「算算看」。嗣後,約於99年初農曆過年後,酉○○再次因前往工地現場查看監工情形而遇見丑○○,丑○○轉而向酉○○表示,有關鎮長甲○○要求之工程回扣,就在第1次估驗請款後先給150萬元,後續回扣款項則待完工請款後,再行支付,迄99年8月間,「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之工程進度未及20%,文健公司並未支付第1期150萬元工程回扣款予鎮長甲○○而未遂等情,業據被告酉○○於偵審中均供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甲○○、亥○○於偵審中所述相符,並經證人文健公司丑○○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非供述證據附表十三所載之相關書證可憑,事證明確,被告酉○○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㈢按刑法第10條第2項明定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⑴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身分公務員」;第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授權公務員」;第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名之為「委託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70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全勝公司酉○○於97年10月31日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另於98年12月1日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詳見事實欄3、4及理由欄被告甲○○、己○○、亥○○、壬○○、申○○部分)。則被告酉○○標得上開委託設計、監造工程後,即係受員林鎮公所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公務員,亦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監造之人員,而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從而,被告選任辯護人辯稱其亦有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刑之適用,即無理由。

十三、被告巳○○、乙○○部分:

㈠員林鎮公所計畫於96年10月間,發包「員林鎮市區主要道路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事實欄㈠),由建設課課員亥○○承辦,亥○○受鎮長甲○○指示,即透過當時任職於億元交通工程公司擔任業務之友人午○○,對外尋找願意支付賄款之廠商來配合投標,再運作使其得標。午○○為與員林鎮公所建立良好關係,明知此為違法行為,亦基於與員林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詢問巳○○是否願意支付賄款作為對價,以取得上揭工程,巳○○表示願意支付賄款來取得前揭摽案,經由午○○安排後,於96年11月1日上午10許,亥○○、巳○○、乙○○與午○○等4人相約在臺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附近之「教父餐廳」,亥○○表示前揭採購預算約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巳○○得標後,需支付相當於決標金額之35%款項作為賄款,並議定於得標後3天內支付,亥○○並會協助巳○○順利得標(包括得標後,有關期初、期中、期末報告審查委員之配合),而巳○○、乙○○為順利取得員林鎮公所發包之前揭設計規劃及監造案,亦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支付賄款予亥○○、午○○等人。於96年11月30日開標前幾日,亥○○要午○○至員林鎮公所,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將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數人交付予午○○,並要求午○○詢問巳○○是否認識該等評選委員,要求巳○○自行處理評選委員,惟巳○○表示已約定由亥○○處理評選委員,且已經太晚,而予以婉拒。另於96年11月29日前揭採購案第1次開資格標,標案預算金額220萬元,參與投標廠商除鈞達公司外,尚有「亞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聯公司),亥○○認為鈞達公司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太差,不及亞聯公司,開完資格標後當日晚上,亥○○復接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在午○○之陪同下,親赴鈞達公司,交付亞聯公司所撰寫前揭應秘密之採購案服務建議書予巳○○參考,並親自指導負責該採購案之鈞達公司員工卯○○、戌○○撰寫該案之服務建議書。次日即本採購案於96年11月30日召開評選會議前,外聘評選委員鍾溫清發言表示,經其上網查詢投標須知,發現評選委員之姓名因作業疏失,全公布在招標文件上,因而要求廢標,經在場人同意後宣告流標,並訂於96年12月21日第2次開標,開標後果如先前所謀議,由鈞達公司取得最優議價權,並於96年12月26日以200萬元決標。巳○○在得標後,依先前約定,於96年12月29日中午,偕同乙○○與亥○○、午○○等人,相約在臺中市五權西三街「新月梧桐餐廳」見面,巳○○依先前約定,將賄款70萬元分為63萬元(以牛皮紙袋包裝)與7萬元(以白色信封包裝)2筆,於午餐時及飯後在巳○○車上先後親自交付予亥○○收受。亥○○於收取70萬元現金賄款後,在返回員林鎮途中,奉己○○指示交給白手套申○○,經電話聯絡後,與申○○相約於員林鎮三樺公園旁幼稚園附近見面,並將賄款交付予具有犯意聯絡之申○○,再轉交甲○○。本案履約期間,甲○○、己○○、亥○○為順利使鈞達公司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午○○提供之吳亦閎、徐耀賜名單,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等情,迭據被告巳○○、乙○○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證人及共同被告己○○、亥○○、午○○於警詢、偵查及原審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非供述證據附表一所示之相關書證可稽。

㈡綜上所述,被告巳○○、乙○○之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丙、論罪科刑:

一、關於公務員身分之認定理由:

㈠按刑法第10條第2項明定公務員係指下列人員:⑴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身分公務員」;第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授權公務員」;第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名之為「委託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又本款所定之公務員,以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要件,亦即其所從事之事務,須有法令規定之權限為準據(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之職務列等表);所稱「法定職務權限」,除依法律(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外,以命令(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以及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明文規定者亦屬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706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依地方制度法第14條所定:「直轄、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是員林鎮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

㈡經查,本件被告甲○○為員林鎮長,負責綜理鎮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有核定員林鎮公所發包採購案之底價、核定工程預算書、遴選內外部評選委員之權;被告己○○係員林鎮公所主任秘書,乃鎮長幕僚長,並襄助甲○○處理員林鎮鎮務;被告亥○○、辛○○、丁○○、未○○等人均係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課員,負責承辦員林鎮公所建設課計畫發包之採購案,及處理鎮長甲○○交辦事項;被告癸○○係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負責員林鎮公所採購案上網招標、收受投標廠商投遞標單及採購案之發包業務;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自應認上開被告等人,均為該條所稱公務員(即職務公務員)。而被告酉○○雖非公務員,但其於97年10月31日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另於98年12月1日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其標得上開委託設計、監造工程後,即係受員林鎮公所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公務員,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核屬刑法第10第2項第2款之公務員。

二、按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

㈠上揭事實欄㈡2、3、㈢、㈣、㈤、㈥之5、㈧、㈨之1、2、3、㈩、1、2、3、4、1、、所載之各筆受付款項,乃本案被告甲○○等人與承包員林鎮公所上開各項工程之廠商間所約定,就各該工程案之工程價款,提取其一部分,而圖為其自己不法之所有,核其性質係屬回扣。

㈡前揭事實欄㈠、㈡1、㈥1、2、3、4、㈦1、2、2所列之各筆受付款項,則係屬公務員之被告甲○○等人,與思欲標得或承作各該件工程案之廠商間約定為特定之違反規定作為,而由廠商交付一定之款項以為報酬,顯係對於公務員違背之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給付,核其性質自係屬賄賂。

三、被告等人之論罪罪名及理由如下:

㈠核被告甲○○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己○○、亥○○、午○○、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其等另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

⒉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己○○、亥○○、癸○○、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⒊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己○○、亥○○、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⒋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己○○、亥○○、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己○○、亥○○、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己○○、亥○○、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⒎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己○○、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⒏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己○○、亥○○、戊○○、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⒐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己○○、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⒑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己○○、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⒒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己○○、亥○○、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

⒓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己○○、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係與己○○、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⒕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係與己○○、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⒖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與己○○、未○○、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⒗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己○○、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⒘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己○○、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⒙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係與己○○、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⒚就犯罪事實㈩部分,係與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

⒛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己○○、丁○○、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己○○、丁○○、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己○○、亥○○、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己○○、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己○○、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另與亥○○、酉○○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未遂罪。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亥○○、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己○○、丁○○、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甲○○與上開各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前揭關於事實欄㈠被告甲○○、己○○、亥○○、申○○、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則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要旨參照)。故依上述說明,被告甲○○等五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論處;前揭關於事實欄2被告甲○○、亥○○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2項未遂罪,及其等與共犯酉○○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未遂罪,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依前開同一理由,被告甲○○等二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未遂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未遂罪論處。

⑶前揭關於事實欄㈩、部分之犯行,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⑷另被告甲○○所犯之上開⒈至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核被告己○○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甲○○、亥○○、午○○、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其等另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

⒉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甲○○、亥○○、癸○○、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⒊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甲○○、亥○○、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⒋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甲○○、亥○○、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甲○○、亥○○、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甲○○、亥○○、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⒎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甲○○、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⒏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甲○○、亥○○、戊○○、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⒐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甲○○、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⒑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甲○○、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⒒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甲○○、亥○○、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⒓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甲○○、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⒔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係與甲○○、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⒕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係與甲○○、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⒖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與甲○○、未○○、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⒗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甲○○、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⒘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甲○○、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⒙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係與甲○○、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⒚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丁○○、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⒛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丁○○、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甲○○、亥○○、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甲○○、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丁○○、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己○○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前揭關於事實欄㈠被告己○○、甲○○、亥○○、申○○、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則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依前述㈠之同一理由,被告己○○等五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論處;被告己○○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⑶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意指行為人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符合上開減刑寬典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己○○迭於偵、審中自白上揭犯行,因無犯罪所得,自無繳交問題,依上開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甲○○、辛○○、丁○○、未○○、壬○○等人,並經檢察官於99年7月12日偵查庭中當庭同意並記載於筆錄中(見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三第88-95頁),應依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第1項規定,再遞減其刑。

㈢核被告亥○○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甲○○、己○○、午○○、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其等另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

⒉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甲○○、己○○、癸○○、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⒊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甲○○、己○○、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⒋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甲○○、己○○、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甲○○、己○○、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甲○○、己○○、申○○、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⒎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甲○○、己○○、戊○○、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⒏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甲○○、己○○、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⒐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甲○○、己○○、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⒑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甲○○、己○○、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⒒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甲○○、己○○、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⒓就犯罪事實㈩部分,係與甲○○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

⒔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甲○○、己○○、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⒕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甲○○、己○○、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⒖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另與甲○○、酉○○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未遂罪。

⒗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酉○○,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

⑴被告亥○○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前揭關於事實欄㈠被告亥○○、己○○、甲○○、申○○、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則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依前述㈠之同一理由,被告亥○○等五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論處;被告亥○○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⑶前揭關於事實欄㈩、部分之犯行,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⑷被告亥○○於上開乙、㈡所述之10罪,被告亥○○均係在有犯罪偵查權限之人員知悉犯人前率先自白犯行,俟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規定,因無犯罪所得,參酌前開丙、㈡⑶所述理由,爰依上開條例第8條第1前段規定,免除其刑;。而上開乙、㈢所述之6罪,均係在被告亥○○自白之前即已由他人指出被告亥○○涉及各該案件,故此6罪僅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規定,因亦無犯罪所得,依前所述無繳交所得問題,此部分應依上開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就事實欄㈠、㈡1、2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甲○○、己○○、癸○○、申○○、壬○○、午○○等人,並經檢察官於99年3月19日偵查庭中當庭同意並記載於筆錄中(見98年度他字第14786號卷二第91-96頁),應就此3罪依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第1項規定,再遞減其刑。

㈣核被告辛○○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甲○○、己○○、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⒉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係與甲○○、己○○、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⒊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係與甲○○、己○○、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⒋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己○○、丁○○、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己○○、丁○○、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己○○、丁○○、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辛○○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辛○○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⑶被告辛○○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足憑,因無犯罪所得,依前所述無繳交之問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核被告丁○○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己○○、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⒉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己○○、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⒊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己○○、辛○○、壬○○、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丁○○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丁○○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⑶被告丁○○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足憑,因無犯罪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㈥核被告未○○所為: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其與甲○○、己○○、申○○,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核被告癸○○所為: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犯貪污治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⑴被告癸○○所犯上開之罪,與甲○○、己○○、亥○○、申○○、壬○○,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癸○○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足憑,因無犯罪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㈧核被告申○○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甲○○、己○○、亥○○、午○○,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其等另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

⒉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甲○○、己○○、亥○○、癸○○、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⒊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甲○○、己○○、亥○○、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⒋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甲○○、己○○、亥○○、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甲○○、己○○、亥○○、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甲○○、己○○、辛○○、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⒎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甲○○、己○○、亥○○、戊○○,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⒏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係與甲○○、己○○、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⒐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係與甲○○、己○○、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⒑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甲○○、己○○、亥○○、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⒒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係與甲○○、己○○、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⒓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係與甲○○、己○○、辛○○、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⒔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係與甲○○、己○○、辛○○、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⒕就犯罪事實㈧部分,係與甲○○、己○○、未○○,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⒖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甲○○、己○○、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⒗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甲○○、己○○、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⒘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係與甲○○、己○○,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⒙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己○○、丁○○、辛○○、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⒚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己○○、丁○○、辛○○、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⒛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甲○○、己○○、亥○○、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4部分,係與甲○○、己○○、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己○○,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己○○、丁○○、辛○○、壬○○,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申○○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申○○為公所臨時人員,其擔任白手套,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甲○○等人間,就其所犯之上開各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所共犯之上開各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⑶前揭關於事實欄㈠被告申○○、亥○○、己○○、甲○○、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則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依前述㈠之同一理由,被告申○○等五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論處。

⑷被告申○○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處罰。

㈨核被告壬○○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與甲○○、己○○、亥○○、癸○○、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⒉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係與甲○○、己○○、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⒊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係與甲○○、己○○、亥○○,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⒋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與甲○○、己○○、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⒌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係與甲○○、己○○、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⒍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與甲○○、己○○、辛○○、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⒎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係與甲○○、己○○、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⒏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係與甲○○、己○○、辛○○、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⒐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係與甲○○、己○○、辛○○、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⒑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係與甲○○、己○○、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⒒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係與甲○○、己○○、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⒓就犯罪事實1部分,係與甲○○、己○○、丁○○、辛○○、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⒔就犯罪事實2部分,係與甲○○、己○○、丁○○、辛○○、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⒕就犯罪事實3部分,係與甲○○、己○○、亥○○、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⒖就犯罪事實部分,係與甲○○、己○○、丁○○、辛○○、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罪。

⑴被告壬○○與上開共犯等人,關於共犯之各該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壬○○擔任白手套,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甲○○等人間,就其所犯之上開各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所共犯之上開各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壬○○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在卷,因無犯罪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⑷被告壬○○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處罰。又被告壬○○於偵

㈩核被告午○○所為:

⒈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甲○○、己○○、亥○○、申○○,共犯貪污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其等另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背職務行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等罪。

⑴被告午○○所犯之上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甲○○、己○○、亥○○、申○○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⑵前揭關於事實欄㈠被告午○○、申○○、亥○○、己○○、甲○○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均是為了要獲取賄賂,則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依前述㈠之同一理由,被告午○○等五人就上述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論處。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二罪,亦係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論處。

⑶被告午○○所共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⑷被告午○○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在卷,因無犯罪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⑸被告午○○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核被告戊○○所為: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係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甲○○、己○○、亥○○、申○○,共犯貪污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 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單獨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⑴被告戊○○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甲○○等人間,就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戊○○所共犯上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戊○○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在卷,因無犯罪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⑷被告戊○○所犯之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核被告酉○○所為:就犯罪事實部分,係犯貪污治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未遂罪。

⑴被告酉○○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甲○○等人間,就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酉○○所共犯上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係無公務員身分之人,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⑶被告酉○○於偵查中已自白,有其偵查筆錄在卷,因無犯罪所得,故無繳交之問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前段規定,遞減輕其刑。核被告巳○○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被告巳○○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上揭犯行,依上開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共犯之犯罪事證,並願在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薛文均等人,並經檢察官於99年3月12日偵查庭中當庭同意並記載於筆錄中(見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一第83-94頁),爰依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第1項規定,免除其刑。核被告乙○○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被告乙○○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上揭犯行,依上開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共犯之犯罪事證,並願在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之其他共犯薛文均等人,並經檢察官於99年9月3日偵查庭中當庭同意並記載於筆錄中(見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三第203-205頁),爰依證人保護法第3條、第14條第1項規定,免除其刑。

參、撤銷改判及科刑部分:

甲、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以被告十四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有關犯罪事實部分:

㈠被告甲○○、己○○、亥○○、申○○、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其等與被告巳○○、乙○○共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犯罪目的單一,行為部分合致,係為獲取賄賂而為洩密行為,則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前貳、丙、㈠⑵所述理由,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論處,原判決予以分論併罰,即有違誤。

㈡被告巳○○、乙○○交付70萬元(63萬及7萬元2筆)予被告亥○○之地點係「新月梧桐餐廳」,而非「京華煙雲餐廳」,原判決事實欄(第11頁)及理由欄(第74頁)之記載已有不符。

二、有關犯罪事實部分:

㈠犯罪事實㈡1、2、㈢、㈣論罪欄中之相關被告中,均包括被告壬○○,原判決竟均漏列被告壬○○為共同被告;犯罪事實㈡3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申○○為共犯,即此部分被告申○○未經起訴,原判決於事實欄亦未記載申○○為共犯,竟於各該共同被告之論罪欄及主文欄,均將被告申○○列為共同被告;犯罪事實㈢主文附表於被告甲○○部分,諭知沒收時漏列被告壬○○為共同被告,均難認合法。

三、有關犯罪事實㈥部分:

㈠犯罪事實㈥1、2、3、4所載之工程,均由員林鎮公所內定之廠商創邑公司得標,被告甲○○、己○○、亥○○等人為使創邑公司順利通過審查、驗收,明知驗收時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辦理,竟違背職務依創邑公司提供與該公司熟識之技師或建築師,選任為本案審查委員,並據以辦理審查、驗收。原判決就此審查委員為何人之重要事項,於事實欄均未詳載,有所疏誤。

㈡原判決就被告戊○○犯罪事實㈥1部分,認定其除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外,另單獨犯有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適用,而就諭知5月有期徒刑部分未為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於主文欄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詳後述被告戊○○量刑部分),容有未洽。

四、有關犯罪事實㈦部分:事實欄㈦2「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之工程決標時間、工程竣工時間、庚○○核算、交付賄款之時間,均與事實欄㈦1之「一期工程」、「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等工程有數月之區隔,依前開說明,自非屬接續犯而應分論併罰(詳見前貳、乙㈥))。原判決認僅成立一罪,亦有不當。

五、有關犯罪事實㈧部分:原判決事實㈧部分記載:於97年3、4月某日晚間,未○○至臺中市梅川西路4段普濟院時,主動與戊○○電話聯絡,戊○○知道未○○之來意,即主動表示欲交付30萬元工程回扣,隨後駕車前往普濟院,並於梅川西路4段位於安順一街與瀋陽路一段間之路段旁,由「未○○」在座車內將30萬元現金交付予未○○,未○○再將該工程回扣交付具有犯意聯絡之申○○轉交甲○○等情,顯係將交付工程回扣之戊○○誤繕為未○○,容有疏忽。

六、有關犯罪事實2部分:

㈠被告甲○○、亥○○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罪,及其等與酉○○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之罪,其等犯罪目的單一,行為部分合致,係為獲取賄賂而為洩密行為,則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前所述理由,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未遂罪論處,原判決予以分論併罰,容有錯誤。

㈡被告甲○○、亥○○與酉○○另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2項之罪,以如前述,原判決於被告己○○論罪欄漏載被告亥○○為共犯;於被告亥○○論罪欄漏載被告甲○○為共犯,亦有疏誤。

七、有關犯罪事實部分:被告酉○○雖非公務員,但其於97年10月31日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另於98年12月1日標得「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等情,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則其標得上開委託設計、監造工程後,即係受員林鎮公所公所委託,提供設計監造之人員,係受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公務員,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核屬刑法第10第2項第2款之公務員。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就此漏未論述說明,亦有未當。

八、本件被告甲○○與己○○、亥○○、辛○○、丁○○、未○○、癸○○等員林鎮公所人員係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員林鎮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向承包廠商收取工程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為各該犯罪行為(各人參與之時間及各個犯罪事實不同共犯參與之情形均詳如前述),並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認被告甲○○等共犯間並無職務上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亦無出以認何脅迫、勒索廠商之行為,原判決理由欄亦同此認定,惟事實欄竟記載上開用語(原判決第9頁),有事實與理由矛盾之情形。

九、本案被告申○○、壬○○、午○○與戊○○並非公務員,於本案與身為公務員之被告甲○○等人分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罪,其等具有不純正身分犯之情形,原判決就此並未敘明刑法第31條第1項之適用,亦有缺漏。

十、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辛○○、丁○○、癸○○、壬○○、午○○與戊○○,固均於偵查中自白,而有偵查中自白減刑之適用,惟原判決就各該被告僅泛稱「供出共犯」,就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如未有犯罪所得是否符合減輕其刑之規定均未說明,有欠完備。而被告亥○○所犯16罪中,究竟何罪符合偵查中自白?何罪符合自首?未有任何說明,僅泛稱「被告亥○○於偵查中自白,對於相關案件亦為自首」云云,自嫌疏漏。且被告辛○○、丁○○、癸○○等人查無因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證據,原審減輕其刑時,諭知低於最低法定刑度二分之一,亦有不合。

、綜上所述,被告甲○○、己○○、亥○○、辛○○、丁○○、未○○、癸○○、申○○、壬○○、午○○、戊○○、酉○○等十二人上訴意旨就上開部分,或否認犯行,或請求適用較輕之罪,或請求從輕量刑,雖均無理由;而被告巳○○、乙○○請求為免刑之宣告,檢察官上訴認被告甲○○定執行刑過輕,並請諭知被告乙○○免除其刑,雖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就上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乙、科刑之說明:

一、量刑審酌事項:

㈠爰審酌被告甲○○擔任彰化縣員林鎮長,本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受人民以選票付託,期其能造福鄉梓,詎竟不知廉潔自持,就其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並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合計之金額高達1千6百餘萬元;又為圖私利,染指鎮內大小工程,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破壞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且自主任秘書以下至建設課基層員工或廠商多人均因此身陷貪污重罪,身敗名裂,及其犯罪後於偵查中否認犯罪,於原審準備程序後即坦認全部犯行,於原審求得輕刑後,上訴復為部分爭執,暨其表示悔意、迄今尚未歸還份罪所得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㈡審酌被告己○○係擔任員林鎮公所秘書、被告亥○○、辛○○、丁○○、未○○皆為員林鎮公所建設課員、被告癸○○為員林鎮公所發包中心承辦人員,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理應盡忠職守不負所望以造福鄉梓,詎竟不知廉潔自持,藉承辦各項工程機會,就其等經辦公用工程,共同收取回扣或賄款,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且己○○、亥○○洩漏相關評選委員名單,或提供競標對手之服務建議書給內定之廠商,直接造成廠商間競爭秩序之不平等,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及犯罪後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皆坦認犯行,暨其等於本案之各次犯行分別所扮演之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己○○、亥○○、辛○○、丁○○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㈢審酌被告壬○○、申○○於本案分別扮演重要之白手套角色,被告壬○○係基於親姐在員林鎮公所所擔任臨時人員,被告申○○係因感念被告甲○○提拔之情,因而就員林鎮公所經辦之本件各項公用工程,共同收取回扣與賄款,與公務員同流合污,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然被告壬○○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客觀犯罪事實、被告申○○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復否認部分犯行,其等鈞表示悔意,及被告壬○○於偵查中已主動繳回收取之回扣款12萬5千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㈣爰審酌被告午○○、戊○○、酉○○為圖所承包之員林鎮公所工程順遂,竟於標得工程後,就與其承包之相關工程,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員林鎮公所承辦人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收取回扣,與公務員同流合污,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非低,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並參酌其等於本件之參與程度,暨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悔意殷殷,足認其確已知錯、犯罪後態度良好,並審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之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行為人之修正,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從而,被告戊○○所另犯之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既諭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即不得再與諭知有期徒刑2年10月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㈤另審酌被告巳○○、乙○○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未獲何不法利益,係因受員林鎮公所公務人員要求,考量廠商利益,才誤觸犯行之動機,惟其等目的、手段,均值非難;並念及其等犯後均深具悔意,足認其等確已知錯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免刑,以啟自新。

二、褫奪公權:

㈠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019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30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等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如前述),除被告巳○○、乙○○外,既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三、沒收追繳: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 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原為同條第2項,於98年4月24日修正施行,移至同條第 3項,實質內容未修正。)依上開規定觀之,必限於所得者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追繳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財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385號、88年度臺上字第3743號、88年度臺上字第718號、90年度臺上字第119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追繳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追繳主義,應於裁判時諭知連帶追繳,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追繳(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58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從而,本件被告甲○○等人(巳○○、乙○○除外)共同所收取之回扣與賄款(詳如事實欄所載)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各該案共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事實欄⒊之犯罪所得,既經被告壬○○於查獲後主動繳回,該部分自無如無法追繳即予以抵償之問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5項、第8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7條、第19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89條第1項、第2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132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政府採購法第89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壹、供述證據附表:┌──┬───────────┬────────────────────────┐│ │ 事 實 │ 供述證據及證據所在之卷、頁 │├──┼───────────┼────────────────────────┤│ 一 │關於事實欄㈠向「鈞達│㈠巳○○ ││ │公司」巳○○、乙○○收│ ⒈98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第2-7頁之供述(98年度他 ││ │取「員林鎮市區主要道路│ 字第3992號卷㈠第36-38頁)、 ││ │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 ⒉98年12月16日調查筆錄第7-19頁(98年度他字第 ││ │善計畫勞務採購案」工程│ 3992號卷㈠第50-56頁) ││ │回扣部分 │ ⒊99年3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3992號卷㈠第83-94頁) ││ │ │ ⒋99年3月26日調查筆錄(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㈡ ││ │ │ 第1-5頁)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⒍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㈡乙○○ ││ │ │ ⒈9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98年度他 ││ │ │ 字第3992號卷㈠第4-5頁) ││ │ │ ⒉98年6月26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3992號卷㈠第14-23頁) ││ │ │ ⒊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筆錄第3、4頁(98年度他 ││ │ │ 字第3992號卷㈠第156頁) ││ │ │ ⒋99年3月18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3992號卷㈠第191-222頁) ││ │ │ ⒌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㈢午○○ ││ │ │ ⒈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3992號卷㈡第7-24頁) ││ │ │ ⒉99年3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 ││ │ │ 第3992號卷㈡43-52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行賄及政府採購法均 ││ │ │ 認罪,受賄部分否認)筆錄 ││ │ │ ⒋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亥○○ ││ │ │ ⒈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98年度他字第3992號卷 ││ │ │ ㈠第92-94頁) ││ │ │ ⒉99年3月19日偵訊具結證述(98年度他字第3992號 ││ │ │ 卷㈡106-109頁) ││ │ │ ⒊99年3月31日偵訊筆錄(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㈠ ││ │ │ 第4-13頁)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㈤賴津佐 ││ │ │ ⒈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3992號卷㈠) ││ │ │ ⒉99年3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 ││ │ │ 第3992號卷㈠) ││ │ │㈥卯○○ ││ │ │ ⒈99年3月18日調查站詢問之證詞(98年度他字第 ││ │ │ 3992號卷㈠) ││ │ │ ⒉99年3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8年度他字 ││ │ │ 第3992號卷㈠) ││ │ │㈦己○○ ││ │ │ ⒈於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 │ │ ㈢) ││ │ │ ⒉於偵訊具結之證詞(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99年7││ │ │ 月13日)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㈧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㈨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二 │關於事實欄㈡向「長呈│㈠午○○ ││ │興公司」午○○收取「 │ ⒈99年3月18日調查筆錄(98他3992卷㈡第7-18頁) ││ │(2-1)員林鎮道路及巷 │ ⒉99年3月24日調查筆錄(98他3992卷㈡第121-125頁││ │ 道指示牌裝設工 │ ) ││ │ 程 │ ⒊99年3月24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8他3992卷㈡第137││ │(2-2)員林鎮道路及巷 │ -146頁) ││ │ 道指示牌裝設工 │ ⒋99年7月28日調查筆錄(99偵7855卷㈢第155-157頁││ │ 程追加60萬元預 │ ) ││ │ 算 │ ⒌99年7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175││ │(2-3)員林鎮內道路及 │ -179頁) ││ │ 巷道指示牌裝設 │ ⒍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行賄及政府採購法均 ││ │ 及維修小型工程 │ 認罪,受賄部分否認)筆錄 ││ │(2-3-1)大埔里道路指 │ ⒎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示標誌牌裝設 │ ⒏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計畫 │㈡亥○○ ││ │(2-3-2)三合里指示牌 │ ⒈99年3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98他3992卷㈡第 ││ │ 標誌裝置計畫 │ 91-96頁) ││ │(2-3-3)後火車站、停 │ ⒉99年3月22日調查筆錄(98他3992卷㈡第106-113頁││ │ 車塔裝設指示 │ ) ││ │ 牌及林厝派出 │ ⒊99年3月26日調查筆錄第6、7頁(98他3992卷㈡第 ││ │ 所前路名牌遷 │ 150-153頁) ││ │ 移工程 │ ⒋99年3月31日偵訊之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字第785││ │(2-3-4)員水路2段1巷 │ 5號卷㈠第16至20頁) ││ │ 與興昌街等路 │ ⒌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99偵7588號卷㈠第74-76頁││ │ 名牌裝設工程 │ ) ││ │(2-3-5)彰南路與運動 │ ⒍99年6月17日偵訊筆錄【具結】99偵14786卷㈠第 ││ │ 公園前登山步 │ 133- 137頁 ││ │ 道之路口裝設 │ ⒎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9-20頁││ │ 警告牌裝設工 │ ) ││ │ 程 │ ⒏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99年度偵字第7855號卷㈢ ││ │(2-3-6)大峰里裝設巷 │ 第145-146頁) ││ │ 弄指示標誌牌 │ ⒐99年9月6日偵訊筆錄【具結】(99偵7855號卷㈣第││ │(2-3-7)浮圳里巷弄道 │ 2-16頁) ││ │ 路指示標誌牌 │ ⒑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裝置計畫 │ ⒒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2-3-8)三和等里路名 │ ⒓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牌修復及新設 │ ⒔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工程 │㈢癸○○ ││ │(2-3-9)中東里巷弄道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卷㈠第46-50頁 ││ │ 路指示標誌牌 │ ) ││ │ 裝設工程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㈠第53││ │(2-3-10)黎明里道路指│ -59頁) ││ │ 示標誌牌裝置│ ⒊99年6月22日偵訊筆錄(99偵14786卷㈢第3頁) ││ │(2-3-11)員林鎮各里災│ ⒋99年6月22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卷㈢第4-5頁) ││ │ 後路名牌修復│ ⒌99年6月22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㈢第7-││ │ 工程 │ 12頁) ││ │(2-3-12)大明里道路指│ ⒍99年8月9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㈣第87-││ │ 示標誌牌設置│ 90頁) ││ │(2-3-13)新清潔部鄰近│ ⒎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重要道路指示│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標誌牌裝設工│ ⒐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程 │㈣己○○ ││ │(2-3-14)民生里道路指│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㈢) ││ │ 示標誌牌裝置│ ⒉99年7月1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計畫 │ ㈢) ││ │(2-3-15)三義里道路指│ ⒊99年7月19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㈢) ││ │ 示標誌計畫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工程回扣部分 │ ⒌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㈤壬○○ ││ │ │ ⒈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㈢第165-16││ │ │ 9頁) ││ │ │ ⒉99年7月19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卷㈢第170-179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㈥曾慶佳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㈠) ││ │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㈠)││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㈦謝育潔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卷㈠) ││ │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㈠) ││ │ │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㈧黃明惠 ││ │ │ ⒈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㈨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㈩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三 │關於事實欄㈢向「山豐│㈠謝位文 ││ │公司」謝位文「狹小巷道│ ⒈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01-103││ │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 頁) ││ │採購案」工程藉勢勒索財│ ⒉99年6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117-1││ │物部分 │ 21頁) ││ │ │ ⒊99年7月7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2至 ││ │ │ 11頁) ││ │ │㈡亥○○ ││ │ │ ⒈99年6月23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㈠第188-190││ │ │ 頁) ││ │ │ ⒉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9頁) ││ │ │ ⒊99年6月29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 ││ │ │ 39-45頁) ││ │ │ ⒋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57-159││ │ │ 頁) ││ │ │ ⒌99年7月5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199-││ │ │ 203頁) ││ │ │ ⒍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⒎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⒐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㈢己○○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第7-8頁(99年度偵字第1478││ │ │ 6號卷㈢第103-104頁) ││ │ │ ⒉99年7月1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㈢││ │ │ ) ││ │ │ ⒊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第2頁(99年度偵字第14786 ││ │ │ 號卷㈢第103-104頁)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⒌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㈣壬○○ ││ │ │ ⒈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卷㈢第165-169 ││ │ │ 頁) ││ │ │ ⒉99年7月19日偵訊筆錄【具結】99偵14786卷㈢第17││ │ │ 0-179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㈤高品智 ││ │ │ ⒈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99偵7855號卷㈡ ││ │ │ 第91-93頁) ││ │ │ ⒉99年6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117││ │ │ -121頁) ││ │ │㈥楊國禎 ││ │ │ ⒈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01-103││ │ │ 頁) ││ │ │ ⒉99年6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117││ │ │ -121)頁 ││ │ │ ⒊99年7月7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2至 ││ │ │ 11頁) ││ │ │㈦張裕坤 ││ │ │ ⒈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㈡第150-155││ │ │ 頁) ││ │ │㈧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㈨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四 │關於事實欄㈣向「裕新│㈠詹志清 ││ │公司」詹志清收取「 │ ⒈99年6月30日調查筆錄(99偵字7855號卷㈡第138-1││ │(4-1)大峰、浮圳等里 │ 48頁) ││ │ 道路整修及排水 │ ⒉99年6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字7855號卷㈡第 ││ │ 改善工程 │ 頁) ││ │(4-2)97年度員林鎮源 │㈡亥○○ ││ │ 潭農村社區公共 │ ⒈99年6月23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㈠第190-191││ │ 工程設施改善工 │ 頁) ││ │ 程第2梯次 │ ⒉99年6月29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第 ││ │(4-3)鎮興排水及支流 │ 45-47頁) ││ │ 應急工程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工程回扣部分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㈢己○○ ││ │ │ ⒈99年7月1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卷㈢││ │ │ ) ││ │ │ ⒉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㈣壬○○ ││ │ │ ⒈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99偵14786號卷㈢第165-16││ │ │ 9頁) ││ │ │ ⒉99年7月1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㈢第170-179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㈤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㈥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五 │關於事實欄㈤向「北邑│㈠黃世寶 ││ │公司」黃世寶收取「員林│ ⒈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99偵18519號卷㈡第76-79 ││ │鎮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 頁) ││ │工程回扣部分 │ ⒉99年8月10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 │ │ 91-98頁)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㈡江友新 ││ │ │ ⒈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99偵18519號卷㈡第100-1 ││ │ │ 06頁) ││ │ │ ⒉99年8月10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 │ │ 121-128頁) ││ │ │㈢辛○○ ││ │ │ ⒈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99偵18519號卷㈡第132-1 ││ │ │ 35頁) ││ │ │ ⒉99年8月1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 ││ │ │ 號卷㈡第144-146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己○○ ││ │ │ ⒈99年7月22日調查筆錄第1-4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㈣第2-6頁) ││ │ │ ⒉99年7月23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㈣第29-52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㈤亥○○ ││ │ │ ⒈9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98他3992號卷㈡第206-207││ │ │ 頁) ││ │ │ ⒉99年3月31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7855號卷 ││ │ │ ㈠第44-47頁) ││ │ │ ⒊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99偵7855號卷㈢第143-145││ │ │ 頁) ││ │ │ ⒋99年9月6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7855號卷㈣││ │ │ 第2-16頁)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㈥壬○○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99偵字第18519號卷㈠第19││ │ │ 7至200頁)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字第185││ │ │ 19號卷㈠第201至207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㈦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㈧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六 │關於事實欄㈥向「創邑│(6-1)周邊規劃案部分: ││ │公司」寅○○、翁仕堯收│㈠寅○○ ││ │取「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2-9頁之供述(99偵14786 ││ │(6-1)員林鎮百果山風 │ 號卷㈡第150-152頁) ││ │ 景區周邊公共遊 │ ⒉99年6月21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憩設施改善(三 │ 卷㈡第195-196頁) ││ │ 合橋至石苟排水 │㈡翁仕堯 ││ │ 段)規劃設計勞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6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務」採購案 │ 卷㈡第74頁) ││ │(6-2)員林鎮百果山中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心公園前親水園 │ ㈡第100、101頁) ││ │ 區設置規劃設計 │ ⒊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5-7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勞務採購案 │ 卷㈢第17-18頁) ││ │(6-3)員林鎮阿寶坑原 │ ⒋99年7月20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生藥用植物生態 │ ㈢第199-201頁) ││ │ 園區規劃設計勞 │㈢亥○○ ││ │ 務採購 │ ⒈99年6月3日調查筆錄第3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6-4)98年度彰化縣員 │ ㈠第142-147頁) ││ │ 林鎮八堡圳旁步 │ ⒉99年6月14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道系統及堤岸景 │ ㈠第170-179頁) ││ │ 觀營造計畫工程 │ ⒊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3-5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規劃設計 │ 卷㈡第2-3頁) ││ │(6-5)員林鎮百果山風 │ ⒋99年6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景區周邊遊憩景 │ ㈡第55-57頁) ││ │ 點暨景觀道路改 │ ⒌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3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 善工程委託設計 │ ㈡第185-186頁) ││ │ 、監造(含監工 │ ⒍99年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 ㈡第199至217頁) ││ │ 」工程回扣部分 │ ⒎99年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㈣第13頁)。 ││ │ │ ⒏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⒐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⒑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⒒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己○○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⒉99年7月1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⒊99年7月15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⒋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㈢) ││ │ │ ⒌99年7月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⒍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⒎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⒐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⒑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㈤戊○○ ││ │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99偵18789號││ │ │ 第48-49頁) ││ │ │ ⒉99年8月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789號第 ││ │ │ 69-72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㈥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㈦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6-2)親水園區規劃案部分: ││ │ │㈠寅○○ ││ │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5-8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㈡第152-155頁) ││ │ │ ⒉99年6月2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㈡第196-198頁) ││ │ │㈡翁仕堯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7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㈡第75頁) ││ │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㈡第101頁) ││ │ │ ⒊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7、8頁之供述(99偵7855卷││ │ │ ㈢第18頁) ││ │ │ ⒋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卷㈢第202頁) ││ │ │㈢亥○○ ││ │ │ ⒈99年6月3日調查筆錄第10-11頁之供述(99偵7855 ││ │ │ 號卷㈠第142-147) ││ │ │ ⒉99年6月14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㈠第170-179) ││ │ │ ⒊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5-7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卷㈡第4-5頁) ││ │ │ ⒋99年6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㈡第57-58頁) ││ │ │ ⒌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㈡第 ││ │ │ 184-191頁) ││ │ │ ⒍99年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 │ │ 第199至217頁) ││ │ │ ⒎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⒐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⒑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己○○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⒉99年7月1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⒊99年7月15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⒋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㈢) ││ │ │ ⒌99年7月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㈢)││ │ │ ⒍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⒎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⒐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⒑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㈤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㈥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6-3)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案部 ││ │ │ 分 ││ │ │㈠寅○○ ││ │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8-11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號卷㈡第152-155頁) ││ │ │ ⒉99年6月2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㈡第198-201頁) ││ │ │㈡翁仕堯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7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㈡第75頁) ││ │ │ ⒉99年6月1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㈡第98頁) ││ │ │ ⒊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偵字7855││ │ │ 號卷㈢第18-19頁) ││ │ │ ⒋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卷㈢第203頁) ││ │ │㈢亥○○ ││ │ │ ⒈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卷㈡第187-18 8頁) ││ │ │ ⒉99年6月14日、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 偵││ │ │ 7855號卷㈠第178頁、卷㈡第211-212頁) ││ │ │ ⒊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8-11頁、7月5日調查筆錄 ││ │ │ 第3頁之供述(99偵7855卷㈡第5-7頁、186-187頁 ││ │ │ )及於99年6月29日、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 ││ │ │ (99偵7855號卷㈡第58-59頁、211頁)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己○○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5-6、10頁之供述(99偵1478││ │ │ 6號卷㈢) ││ │ │ ⒉99年7月13日、15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 偵││ │ │ 14786號卷㈢) ││ │ │ ⒊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及偵訊自白及││ │ │ 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㈠)。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⒌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㈤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㈥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6-4)八堡圳規劃案部分: ││ │ │㈠寅○○ ││ │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1-13頁之供述(99偵1478││ │ │ 6號卷㈡第152-156頁) ││ │ │ ⒉99年6月21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卷㈡第201-203頁)。 ││ │ │㈡翁仕堯 ││ │ │ ⒈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1、2、9、10頁之供述(99 ││ │ │ 偵7855號卷㈢第15、19頁) ││ │ │ ⒉99年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卷㈢第203-205頁) ││ │ │㈢亥○○ ││ │ │ ⒈99年6月25日調查筆錄第11、12頁之供述(99偵785││ │ │ 5號卷㈡第7-8頁) ││ │ │ ⒉99年6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㈡第59-60頁) ││ │ │ ⒊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2-3、10-11頁之供述(99偵││ │ │ 7855號卷㈡第188-189頁) ││ │ │ ⒋99年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 │ │ 第212-213頁)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⒍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己○○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第7-10頁(99偵14786號卷㈢││ │ │ ) ││ │ │ ⒉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第3- 6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號卷㈢) ││ │ │ ⒊99年7月13日、15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 ││ │ │ (99偵14786號卷㈢) ││ │ │ ⒋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6-8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㈠)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⒍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⒐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㈤壬○○ ││ │ │ ⒈99年7月19日調查筆錄第4-5、8頁之供述(99偵147││ │ │ 86號卷㈠) ││ │ │ ⒉99年7月1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㈠)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㈥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㈦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6-5)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部分: ││ │ │㈠寅○○ ││ │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3、14頁之供述(99偵147││ │ │ 86號卷㈡第156-157頁) ││ │ │ ⒉99年6月21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卷㈡第203-204頁) ││ │ │㈡翁仕堯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號卷㈡第74-75頁) ││ │ │ ⒉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卷㈢第15、16頁) ││ │ │ ⒊99年6月17日、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 │ │ 偵14786號卷㈡第99-100頁、卷㈢第194-199頁) ││ │ │㈢亥○○ ││ │ │ ⒈99年7月5日調查筆錄第12-15頁之供述(99偵 ││ │ │ 7855號卷㈡第188-191頁) ││ │ │ ⒉99年7月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㈡第213-217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己○○ ││ │ │ ⒈99年7月13日調查筆錄第9、10頁之供述(99年度偵││ │ │ 字第14786號卷㈢) ││ │ │ ⒉99年7月13日、15日、2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 ││ │ │ (99年度偵字第14786號卷㈢)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㈤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㈥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七 │關於事實欄㈦⒈⒉向「│㈠庚○○ ││ │長義公司」庚○○收取「│ ⒈99年8月18日調查筆錄第2-6頁之供述(99偵18519 ││ │㈦⒈(7-1)員林鎮百果 │ 號卷㈢第13-18頁) ││ │ 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⒉99年8月19日、9月3日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 │ 遊憩設施改善(三 │ 號卷㈢第26-35頁、105 -107頁) ││ │ 合橋至石苟排水段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第一期工程 │㈡寅○○ ││ │㈦⒈(7-2)一期改善工 │ ⒈99年6月21日調查筆錄第16-18頁之供述(99偵1478││ │ 程「員林鎮南東里 │ 6號卷㈡第157-159頁) ││ │ 員草路855巷(土壠│ ⒉99年6月21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坑)塊狀護欄改善 │ 卷㈡第204-208頁) ││ │ 工程」 │㈢翁仕堯 ││ │㈦⒈(7-3)員林公園景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10頁、7月8日調查筆錄第 ││ │ 觀設備改善工程 │ 14頁之供述(99偵14786卷㈡第76頁、99偵7855號 ││ │㈦⒉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 卷㈢第21頁) ││ │ 程 │ ⒉99年6月17日、7月2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 │」工程回扣部分 │ 偵14786號卷㈡第100頁、卷㈢第199-200頁) ││ │ │㈣亥○○ ││ │ │ ⒈9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第3-5頁、6月3日調查筆錄第││ │ │ 3、5頁之供述(99他3992號卷㈡第195-197頁、99 ││ │ │ 偵7855號卷㈠第143-145頁) ││ │ │ ⒉99年3月31日、6月14日、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 │ │ 述(99偵7855號卷㈠第51-56頁、171-176頁、卷㈣││ │ │ 第14-15頁)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㈤辛○○ ││ │ │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8月27日調查筆錄之供述(││ │ │ 99偵18519號卷㈡第201-206頁、卷㈢第79-82 頁)││ │ │ ⒉99年8月12日、8月2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 ││ │ │ 偵18519卷㈡第215-222頁、卷㈢第83-87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㈥己○○ ││ │ │ ⒈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1-4頁、8月26日調查筆錄 ││ │ │ 之供述(0000000號卷㈣第21-22頁、卷㈤第13-15 ││ │ │ 頁) ││ │ │ ⒉99年7月2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 ││ │ │ 14786號卷㈣第44-50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㈦壬○○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5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號卷㈠第197-199頁) ││ │ │ ⒉99年7月30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 卷 ││ │ │ ㈠第201 -205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㈧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㈨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八 │關於事實欄㈧向戊○○│㈠張尚卿 ││ │、張尚卿收取「(8)員林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2-8頁之供述(99偵18789號││ │鎮東山段316-3地號中東 │ 卷第33-36頁) ││ │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地變│ ⒉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8789號卷 ││ │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 第41-45頁) ││ │地勞務採購」工程回扣部│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分 │㈡戊○○ ││ │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8789號) ││ │ │ ⒉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789號) ││ │ │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㈢己○○ ││ │ │ ⒈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8月11日調查筆錄第9、10 ││ │ │ 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㈢、卷㈣) ││ │ │ ⒉99年7月23日、8月11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㈢、卷㈣)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㈣亥○○ ││ │ │ ⒈99年7月8日調查筆錄3、4頁、8月19日調查筆錄第 ││ │ │ 6-8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㈢第32-34頁、99偵 ││ │ │ 18789號第116至118頁) ││ │ │ ⒉99年7月12日、9月6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 ││ │ │ 卷㈢第1至5頁)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㈤未○○ ││ │ │ ⒈99年8月19日調查站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99偵 ││ │ │ 18789號卷第121至126頁) ││ │ │ ⒉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㈥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㈦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㈧王宗彬 ││ │ │ ⒈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789號卷第101-1││ │ │ 02頁) ││ │ │㈨張仲榆 ││ │ │ ⒈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原審││ │ │ 卷㈣第270-271頁) │├──┼───────────┼────────────────────────┤│ 九 │關於事實欄㈨向「正鈞│㈠吳宗信 ││ │公司」丙○○、吳宗信等│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3-9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之索取「 │ 卷㈣第71-74頁) ││ │(9-1-1)員林鎮公所96年 │ ⒉99年8月3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 ││ │ 度搶險搶修開口 │ ㈣第78-82頁) ││ │ 契約 │ ⒊99年8月31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99偵14786 ││ │(9-1-2)東西向快速公路 │ 卷㈣第81頁) ││ │ 後續計畫-彰化 │ ⒋99年8月31日偵訊時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卷 ││ │ 縣消防局八卦山 │ ㈤第19-23頁) ││ │ 隧道分隊辦公廳 │㈡丙○○ ││ │ 舍聯外道路工程 │ ⒈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 │(9-1-3)員東路一段74巷 │ 101-105頁) ││ │ 西側灌溉溝牆倒 │ ⒉99年8月10日偵訊時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 │ 塌等災修工程 │ 卷㈣第116-123頁) ││ │(9-1-4)石茍排水東岸災 │ ⒊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第3、7-8頁之供述(99偵147││ │ 修工程 │ 86號卷㈣第160-164頁) ││ │(9-1-5)員林鎮廚餘清運 │ ⒋99年8月17日偵訊時具結之證述(99偵14786號卷㈣││ │ 與回收再利用計 │ 第175-180頁) ││ │ 畫 │ ⒌99年8月31日調查筆錄第2-5頁之供述(99偵14786 ││ │(9-1-6)彰化縣員林鎮至 │ 卷㈤第25-27頁) ││ │ 平街等雨水下水 │ ⒍99年8月31日偵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4786號卷││ │ 道工程 │ ㈤第34-36頁) ││ │(9-2-1)員林鎮公所97年 │ ⒎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度搶險搶修開口 │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契約 │㈢己○○ ││ │(9-2-2)員林鎮員南路( │ ⒈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99偵17080號 ││ │ 彰投82線)擋土 │ ㈠第46-47頁) ││ │ 牆災修工程 │ ⒉99年7月1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之證詞(99偵170││ │(9-2-3)土壠坑等野溪改 │ 80號卷㈠第58-59頁) ││ │ 善工程 │ ⒊99年7月23日調查筆錄第2-4頁(99偵14786號卷㈣ ││ │(9-2-4)湶州巷聖后宮前 │ 14-15頁) ││ │ 擋土牆改善工程 │ ⒋99年7月23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9-2-5)員林鎮新生路等 │ ㈣第40-41頁) ││ │ 道路排水改善工 │ ⒌99年8月11日調查筆錄第3-8頁之自白(99偵14786 ││ │ 程 │ 卷㈣第128-130頁) ││ │(9-2-6)埔姜林坑野溪溝 │ ⒍99年8月1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底沖蝕災修工程 │ ㈣第140-145頁) ││ │(9-3)員林鎮公所98年度 │ ⒎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搶險搶修開口契約 │ ⒏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工程回扣部分 │ ⒐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⒑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⒒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㈣亥○○ ││ │ │ ⒈99年6月23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卷㈠第198-200頁) ││ │ │ ⒉99年6月29日偵訊時之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㈡ ││ │ │ 47-52頁)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㈤壬○○ ││ │ │ ⒈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自白(99偵14786││ │ │ 號卷㈣第184-186頁) ││ │ │ ⒉99年8月17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 │ │ 卷㈣第190-193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㈥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㈦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十 │關於事實欄㈩向「日月│㈠劉德雲 ││ │辰公司」劉德雲索取「員│ ⒈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99偵17080號 ││ │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工│ 卷㈠第65-69頁) ││ │程回扣未遂部分 │ ⒉99年7月15日偵訊時之具結證述(99偵17080號卷㈠││ │ │ 第77-82頁) ││ │ │㈡亥○○ ││ │ │ ⒈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2頁(99偵7855號卷㈠第76││ │ │ -77頁) ││ │ │ ⒉99年7月15日調查筆錄第1-3頁之供述(99偵17080 ││ │ │ 號卷㈠第141-142頁) ││ │ │ ⒊99年7月15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 ││ │ │ ㈢第127-128頁)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㈢江采龍 ││ │ │ ⒈99年8月24日調查筆錄第3、4頁之供述(99偵17080││ │ │ 號卷㈠第48-50頁) ││ │ │㈣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十 │關於事實向「全勝公│(11-1)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 ││ 一 │司」酉○○收取「 │㈠酉○○ ││ │(11-1)98年度員林鎮寬頻│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管道細部設計案勞│ 號卷㈡第156-157頁) ││ │ 務採購 │ ⒉99年8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 ││ │(11-2)98年度員林鎮寬頻│ 165-166頁) ││ │ 管道工程委託監造│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案 │㈡丁○○ ││ │(11-3)彰77線(萬年路南│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12頁之供述(99偵 ││ │ 段)拓寬工程規劃│ 18519號卷㈡第176-177頁) ││ │ 設計案 │ ⒉99年8月12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11-4)彰77線(萬年路南│ ㈡第191-193頁) ││ │ 段)道路拓寬工程│ ⒊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委託監造(含監工│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案 │㈢辛○○ ││ │」工程回扣部分 │ ⒈99年8月12日偵訊自白、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㈡第222頁) ││ │ │ ⒉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亥○○ ││ │ │ ⒈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2-3頁供述(99偵7855號卷││ │ │ ㈠第104-105頁) ││ │ │ ⒉99年5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 ││ │ │ 119-120頁)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㈤己○○ ││ │ │ ⒈99年7月22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㈣第5-6頁) ││ │ │ ⒉99年7月23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㈣第35-36頁) ││ │ │ ⒊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 │ │ 199-201頁) ││ │ │ ⒋99年8月23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㈣第203-204頁)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⒍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⒐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 ││ │ │㈥壬○○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197-200頁)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㈠第201-204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㈦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㈧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11-2)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委託監造案 ││ │ │㈠酉○○ ││ │ │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4-5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號卷㈡第156-157頁) ││ │ │ ⒉99年8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㈡第 ││ │ │ 165-168頁)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㈡丁○○ ││ │ │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14頁之供述(99偵 ││ │ │ 18519號卷㈡第176-178頁) ││ │ │ ⒉99年8月12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㈡第191-193頁) ││ │ │ ⒊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㈢辛○○ ││ │ │ ⒈99年8月19日調查筆錄(99偵18519號卷㈢第38-39 ││ │ │ 頁) ││ │ │ ⒉99年8月19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㈢第41-42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亥○○ ││ │ │ ⒈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2-3頁供述(99偵7855號卷││ │ │ ㈠第104-105頁) ││ │ │ ⒉99年5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 ││ │ │ 119-120頁) ││ │ │ ⒊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㈤己○○ ││ │ │ ⒈99年7月22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㈣第5-6頁) ││ │ │ ⒉99年7月23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㈣第35-36頁) ││ │ │ ⒊99年8月23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 │ │ 199-201頁) ││ │ │ ⒋99年8月23日偵訊自白之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㈣第203-204頁)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⒍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⒐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㈥壬○○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197-200頁)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㈠第201-204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㈦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㈧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11-3)員林鎮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 │ │ 案 ││ │ │㈠酉○○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5-6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卷㈠第22-23頁)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㈠第48-4││ │ │ 9頁) ││ │ │ ⒊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2-5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卷㈡第155-156頁) ││ │ │ ⒋99年8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㈡第163-││ │ │ 164頁) ││ │ │ ⒌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㈡亥○○ ││ │ │ ⒈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卷㈢第141頁) ││ │ │ ⒉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號卷㈡第14-15頁) ││ │ │ ⒊99年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年度偵字第 ││ │ │ 18519號卷㈣第2-16頁)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㈢己○○ ││ │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1-6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卷㈣第61-62頁) ││ │ │ ⒉99年8月26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㈤第10││ │ │ 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壬○○ ││ │ │ ⒈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第1-3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㈣第188-189頁) ││ │ │ ⒉99年8月1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㈣第193-194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㈤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㈥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11-4)員林鎮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委託監造案 ││ │ │㈠酉○○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5-6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卷㈠第22-23頁)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㈠第48-4││ │ │ 9頁) ││ │ │ ⒊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2-5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卷㈡第155-156頁) ││ │ │ ⒋99年8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卷㈡第163-││ │ │ 164頁) ││ │ │ ⒌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㈡亥○○ ││ │ │ ⒈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卷㈢第141頁) ││ │ │ ⒉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號卷㈡第14-15頁) ││ │ │ ⒊99年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年度偵字第 ││ │ │ 18519號卷㈣第2-16頁) ││ │ │ ⒋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㈢己○○ ││ │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1-6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卷㈣第61-62頁) ││ │ │ ⒉99年8月26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㈤第10││ │ │ 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壬○○ ││ │ │ ⒈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第1-3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㈣第188-189頁) ││ │ │ ⒉99年8月17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㈣第193-194頁) ││ │ │㈤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㈥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十 │關於事實欄向「彰晟│(12-1)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 ││ 二 │公司」曹榮源收取「 │㈠曹榮源 ││ │(12-1)員林鎮清潔隊部│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3頁(99偵14786號卷㈡第 ││ │ 工程 │ 2頁) ││ │(12-2)彰77線(萬年路│ ⒉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9-11頁之供述(99偵18519││ │ )南段拓寬工程│ 號卷㈠第136頁) ││ │」工程回扣部分 │ ⒊99年7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 167、172頁) ││ │ │㈡亥○○ ││ │ │ ⒈99年4月13日調查筆錄第2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 ㈠第79-80頁) ││ │ │ ⒉99年7月12日調查筆錄第11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卷㈢第72頁) ││ │ │ ⒊99年7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㈢第110││ │ │ 頁)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㈢己○○ ││ │ │ ⒈99年8月3日調查筆錄第8-10頁之供述(99偵14786 ││ │ │ 號卷㈣第64-65頁) ││ │ │ ⒉99年8月1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證述(99偵14786號卷││ │ │ ㈣第146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林素香 ││ │ │ ⒈99年6月17日調查筆錄第4頁之供述(99偵14786號 ││ │ │ 卷㈠第190頁) ││ │ │㈤張見識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11頁之供述及7月29日偵訊││ │ │ 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184頁) ││ │ │㈥證人曹榮源、曹民正於99年7月30日偵訊具結證述( ││ │ │ 99偵18519號卷㈠第173-176頁) ││ │ │㈦證人曹劉麗珍於99年7月30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 ││ │ │ 17080號卷㈠第128-130頁) ││ │ │㈧證人曹劉麗珍、曹民正於99年8月3日偵訊具結證述(││ │ │ 99偵17080號卷㈠第134-136頁) ││ │ │㈨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㈩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12-2)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 ││ │ │㈠曹榮源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3-7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號卷㈠第133-135頁)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 167-170頁) ││ │ │㈡亥○○ ││ │ │ ⒈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8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 ㈠第107-108頁) ││ │ │ ⒉99年5月12日偵訊具結證述(99偵7855號卷㈠第 ││ │ │ 124-127頁) ││ │ │ ⒊99年7月9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 卷㈢第47頁) ││ │ │ ⒋99年7月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卷││ │ │ ㈢第57-58頁)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⒍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⒎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⒏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㈢酉○○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6-11頁之供述 ││ │ │ ⒉99年8月26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 ││ │ │ ⒊99年8月26日偵訊時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㈢││ │ │ 第66頁) ││ │ │ ⒋100年1月26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㈣陳建佐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3-26頁證述(99偵18519 ││ │ │ 號卷㈡第23-26頁) ││ │ │㈤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十 │關於事實欄向「文健│㈠丑○○ ││ 三 │公司」丑○○要求支付「│ ⒈99年8月27日調查筆錄之供述及偵訊具結之證述( ││ │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 99偵第18519號卷㈡第72-76頁) ││ │寬工程」工程回扣未遂部│㈡亥○○ ││ │分 │ ⒈99年3月26日調查筆錄第5-8頁之供述(99他3992號││ │ │ 卷㈡第184-186頁) ││ │ │ ⒉99年3月31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 ││ │ │ 卷㈠第34-37頁) ││ │ │ ⒊99年5月12日調查筆錄第6頁之供述(99偵7855號卷││ │ │ ㈠第106頁) ││ │ │ ⒋99年5月12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 ││ │ │ 卷㈠第122-124頁) ││ │ │ ⒌99年7月21日調查筆錄第6-9頁之供述(99偵7855號││ │ │ 卷㈢第140-142頁) ││ │ │ ⒍99年9月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7855號││ │ │ 卷㈤第2- 4頁) ││ │ │ ⒎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⒏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⒐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⒑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㈢酉○○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15頁之供述(99偵18519號││ │ │ 卷㈠第28頁)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 │ │ 卷㈠第53頁) ││ │ │ ⒊99年8月26日調查筆錄第4-6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號卷㈠第59頁) ││ │ │ ⒋99年8月26日偵訊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 │ │ 卷㈠第65-70頁)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⒍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㈣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十 │關於事實欄向「鐳泰│㈠賴樹重 ││ 四 │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8-9頁之供述 ││ │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 ⒉99年7月29偵訊時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第一工區)工程」工程回│ 79-84頁) ││ │扣部分 │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具結證述之證詞(原審卷) ││ │ │㈡丁○○ ││ │ │ ⒈99年8月12日調查筆錄第7-9頁之供述述(99偵1851││ │ │ 9號卷㈡第175-180頁) ││ │ │ ⒉99年8月12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99偵18519││ │ │ 號卷㈡第189-190頁) ││ │ │ ⒊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㈢酉○○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第22-24頁之供述(99偵1851││ │ │ 9號卷㈠第31-33頁)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時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號卷││ │ │ ㈠第56-58頁) ││ │ │㈣辛○○ ││ │ │ ⒈99年8月10日調查筆錄第2-3頁之供述(99偵18519 ││ │ │ 號卷㈡第142-143頁) ││ │ │ ⒉99年8月10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9││ │ │ 號卷㈡第147-148頁) ││ │ │ ⒊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㈤己○○ ││ │ │ ⒈99年8月26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4786││ │ │ 號卷㈤第10頁) ││ │ │ ⒉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部份認罪)筆錄 ││ │ │ ⒊100年1月12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1月1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2月9日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⒍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㈥壬○○ ││ │ │ ⒈99年7月29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8519號卷㈠第││ │ │ 197-200頁) ││ │ │ ⒉99年7月29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851││ │ │ 9號卷㈠第201-206頁) ││ │ │ ⒊99年8月17日調查筆錄之供述(99偵14786號卷㈣第││ │ │ 188-189頁) ││ │ │ ⒋99年8月17日偵訊時自白及具結之證述(99偵14786││ │ │ 號卷㈣第194-195頁) ││ │ │ ⒌99年10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㈦甲○○ ││ │ │ 1.99年11月30日原審準備程序(認罪)筆錄 ││ │ │ 2.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3.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⒋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2年11月5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㈧申○○ ││ │ │ ⒈99年10月2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⒉99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 ││ │ │ ⒊100年1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 ││ │ │ ⒋100年2月9日原審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 │ ⒌100年9月7日本院審判程序(經具結)筆錄 │└──┴───────────┴────────────────────────┘

貳、非供述證據附表:

一、關於事實欄㈠向「鈞達公司」巳○○、乙○○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1)員林鎮市區主要道路人行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畫勞務採購案┌──┬───────────┬──────────────┬───┬─────┐│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員林鎮市區主要道路人行│工程契約書影本 │王昌鑫│原審外放證││ │環境整平規劃設計改善計│ │律師 │物箱 ││ │畫勞務採購案 │ │ │ │├──┼───────────┼──────────────┼───┼─────┤│ 2 │員林鎮公所96年11月15日│工程資料 │ │98年度他字││ │招標公告 │ │ │第3992號卷││ │ │ │ │㈡第21頁 │├──┼───────────┼──────────────┼───┼─────┤│ 3 │員林鎮公所96年12月12日│工程資料 │ │98年度他字││ │無法決標公告 │ │ │卷㈡第3992││ │ │ │ │號第20頁 │├──┼───────────┼──────────────┼───┼─────┤│ 4 │員林鎮公所96年12月13日│工程資料 │ │98年度他字││ │招標公告 │ │ │第3992號卷││ │ │ │ │㈡第22頁 │├──┼───────────┼──────────────┼───┼─────┤│ 5 │員林鎮公所97年1月3日決│工程資料 │ │98年度他字││ │標公告 │ │ │第3992號卷││ │ │ │ │㈡第23頁 │├──┼───────────┼──────────────┼───┼─────┤│ 6 │巳○○與午○○之通訊監│①96年10月26日10:47:19 │ │ ││ │察譯文 │②96年10月29日15:19:27 │ │ ││ │ │③96年11月1日8:40:50 │ │ ││ │ │④96年11月1日8:42:41 │ │ ││ │ │⑤96年11月1日9:22:19 │ │ ││ │ │⑥96年11月21日14:57:05 │ │ ││ │ │⑦96年11月22日20:27:20 │ │ ││ │ │⑧96年11月26日17:31:16 │ │ ││ │ │⑨96年11月29日16:15:36 │ │ ││ │ │⑩96年12月12日09:38:28 │ │ ││ │ │⑪96年12月13日09:46:27 │ │ ││ │ │⑫96年12月13日15:17:53 │ │ ││ │ │⑬96年12月13日15:37:10 │ │ ││ │ │⑪96年12月21日11:59:16 │ │ │├──┼───────────┼──────────────┼───┼─────┤│ 7 │乙○○與午○○之通訊監│①96年11月6日15:26:19 │ │ ││ │察譯文 │②96年11月6日16:16:04 │ │ ││ │ │③96年12月25日17:30:29 │ │ ││ │ │④96年12月28日21:04:34 │ │ ││ │ │⑤96年12月29日11:30:44 │ │ ││ │ │⑥96年12月29日11:35:25 │ │ ││ │ │⑦96年12月29日12:9:55 │ │ ││ │ │⑧96年12月29日12:29:09 │ │ │├──┼───────────┼──────────────┼───┼─────┤│ 8 │巳○○與乙○○之通訊監│①96年12月20日19:14:8 │ │ ││ │察譯文 │②96年12月21日9:12:54 │ │ ││ │ │③96年12月21日10:38:40 │ │ ││ │ │④96年12月21日11: 8 │ │ ││ │ │⑤96年12月21日11: 9 │ │ ││ │ │⑥96年12月21日11:43:44 │ │ ││ │ │⑦96年12月21日13:56:17 │ │ ││ │ │⑧96年12月25日11:55:23 │ │ ││ │ │⑨96年12月25日11:58:51 │ │ ││ │ │⑩96年12月28日18:26:57 │ │ ││ │ │⑪96年12月28日19:53:24 │ │ ││ │ │⑫96年12月28日21:00:35 │ │ ││ │ │⑬96年12月28日21:09:45 │ │ │├──┼───────────┼──────────────┼───┼─────┤│ 9 │乙○○與賴津佐之通訊監│①96年12月25日15:06:51 │ │ ││ │察譯文 │ │ │ │├──┼───────────┼──────────────┼───┼─────┤│10 │96年12月21日資格審查開│ │ │ ││ │標紀錄、員林鎮公所建設│ │ │ ││ │科庭呈及評選委員建議名│ │ │ ││ │單、教父餐廳名片、新月│ │ │ ││ │梧桐餐廳名片 │ │ │ │└──┴───────────┴──────────────┴───┴─────┘

二、關於事實欄㈡向長呈興企業有限公司午○○收取工程回扣部分:(2-1)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2-2)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追加60萬元預算(2-3)員林鎮內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及維修小型工程(2-3-1)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計畫(2-3-2)三合里指示牌標誌裝置計畫(2-3-3)後火車站、停車塔裝設指示牌及林厝派出所前路名牌遷移工程(2-3-4)員水路2段1巷與興昌街等路名牌裝設工程(2-3-5)彰南路與運動公園前登山步道之路口裝設警告牌裝設工程(2-3-6)大峰里裝設巷弄指示標誌牌(2-3-7)浮圳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2-3-8)三和等里路名牌修復及新設工程(2-3-9)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2-3-10)黎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2-3-11)員林鎮各里災後路名牌修復工程(2-3-12)大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設置(2-3-13)新清潔部鄰近重要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2-3-14)民生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2-3-15)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畫┌──┬───────────┬──────────────┬───┬─────┐│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工程契約書影本 │王昌鑫│原審外放證││ │裝設工程 │ │律師 │物箱 │├──┼───────────┼──────────────┼───┼─────┤│ 2 │「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工程契約書影本 │王昌鑫│原審外放證││ │牌裝設工程」之追加預算│ │律師 │物箱 ││ │變更工程 │ │ │ │├──┼───────────┼──────────────┼───┼─────┤│ 3 │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設計畫 │ │公所 │1箱 │├──┼───────────┼──────────────┼───┼─────┤│ 4 │三合里指示牌標誌裝置計│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畫 │ │公所 │1箱 │├──┼───────────┼──────────────┼───┼─────┤│ 5 │後火車站、停車塔裝設指│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示牌及林厝派出所前路名│ │公所 │1箱 ││ │牌遷移工程 │ │ │ │├──┼───────────┼──────────────┼───┼─────┤│ 6 │員水路2段1巷與興昌街等│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路名牌裝設工程 │ │公所 │1箱 │├──┼───────────┼──────────────┼───┼─────┤│ 7 │彰南路與運動公園前登山│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步道之路口裝設警告牌裝│ │公所 │1箱 ││ │設工程 │ │ │ │├──┼───────────┼──────────────┼───┼─────┤│ 8 │大峰里設置巷弄指示標誌│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牌 │ │公所 │1箱 │├──┼───────────┼──────────────┼───┼─────┤│ 9 │浮圳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牌裝置計畫 │ │公所 │1箱 │├──┼───────────┼──────────────┼───┼─────┤│ 10 │三和等里路名牌修復及新│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設工程 │ │公所 │1箱 │├──┼───────────┼──────────────┼───┼─────┤│ 11 │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牌裝設工程 │ │公所 │1箱 │├──┼───────────┼──────────────┼───┼─────┤│ 12 │黎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置 │ │公所 │1箱 │├──┼───────────┼──────────────┼───┼─────┤│ 13 │員林鎮各里災後路名牌修│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復工程 │ │公所 │1箱 │├──┼───────────┼──────────────┼───┼─────┤│ 14 │大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設│工程案卷 │ │99偵7855卷││ │置 │ │ │㈢P159 │├──┼───────────┼──────────────┼───┼─────┤│ 15 │新清潔隊部鄰近重要道路│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 │ │公所 │2箱 │├──┼───────────┼──────────────┼───┼─────┤│ 16 │民生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置計畫 │ │公所 │2箱 │├──┼───────────┼──────────────┼───┼─────┤│ 17 │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畫│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公所 │1箱 │├──┼───────────┼──────────────┼───┼─────┤│ 18 │劉邦展國泰世華銀行之存│ │ │98他3992號││ │摺明細 │ │ │卷㈡第 ││ │ │ │ │130-133 頁│├──┼───────────┼──────────────┼───┼─────┤│ 19 │員林鎮公所發函予長呈興│於97年8月13日、10月22日、98 │ │99偵7855號││ │公司開工之函文 │年1月20日、3月18日、4月10日 │ │卷㈢第159 ││ │ │、5 月1日、5月8日、6月3日、6│ │-171 頁 ││ │ │月6日、9月8日、10月1日、11月│ │ ││ │ │23 日發函 │ │ │├──┼───────────┼──────────────┼───┼─────┤│ 20 │員林鎮公所發函予佳昌工│於97年9月3日發函 │ │99偵7855號││ │程有限公司開工之公文 │ │ │卷㈢第172 ││ │ │ │ │頁 │├──┼───────────┼──────────────┼───┼─────┤│ 21 │員林鎮公所發函予立富工│於97年9月4日發函 │ │99偵7855號││ │程行開工之公文 │ │ │卷㈢第173 ││ │ │ │ │頁 │├──┼───────────┼──────────────┼───┼─────┤│ 22 │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含展營耀公司報價單、員林鎮道│午○○│99保管4922││ │證等資料【公司資料(5-│路指示標誌工程-貨款單、長呈 │ │號扣案證物││ │叁)】 │興公司報價單、長呈興公司之國│ │箱 ││ │ │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 ││ │ │98/11/23 -99/2/26) │ │ │├──┼───────────┼──────────────┼───┼─────┤│ 23 │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午○○│99保管4922││ │裝設工程資料(藍色資料│程工程資料(含支出明細、陽信│ │號扣案證物││ │夾)【工程資料(5-壹 │商業銀行代理員林鎮公庫送款憑│ │箱 ││ │-38)】 │單、結算驗收證明書、估價單、│ │ ││ │ │報價單、決標公告、員林鎮公所│ │ ││ │ │工程決算書、員林鎮公所營繕工│ │ ││ │ │程結算明細表、公文) │ │ ││ │ │(2-1) │ │ │├──┼───────────┼──────────────┼───┼─────┤│ 24 │長呈興公司訂購單-含大 │①彰化縣員林鎮大明里之巷弄需│午○○│99保管4922││ │明里、黎明里、中東里巷│ 設置指示標誌牌裝置(含設施│ │號扣案證物││ │弄設置指示標誌牌工程之│ 計畫書、公文、彰化縣基層建│ │箱 ││ │訂購單、經費概算、設置│ 設改善村里設施計畫會勘紀錄│ │ ││ │地點位置(藍色資料夾)│ 、設置指示標誌牌地點位置略│ │ ││ │【工程資料(5-壹-4)】│ 圖、員林鎮大明里基層公共設│ │ ││ │ │ 施土地使用切結書、維護同意│ │ ││ │ │ 書、訂購單、施作牌面內容)│ │ ││ │ │②彰化縣員林鎮黎明里巷弄需設│ │ ││ │ │ 置指示標誌牌裝置(含設施計│ │ ││ │ │ 畫書、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點│ │ ││ │ │ 位置、設置巷弄道路標誌位置│ │ ││ │ │ 圖、訂購單、施作牌面內容)│ │ ││ │ │③彰化縣員林鎮中東里巷弄需設│ │ ││ │ │ 置指示標誌牌裝置(含設置指│ │ ││ │ │ 示標誌牌之地點位置、經費概│ │ ││ │ │ 算表、設立地點土地使用同意│ │ ││ │ │ 書、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點位│ │ ││ │ │ 置現場照片、訂購單) │ │ ││ │ │④彰化縣員林鎮大峰里巷弄需設│ │ ││ │ │ 置指示標誌牌裝置(含設置指│ │ ││ │ │ 示標誌牌之地點位置、設置指│ │ ││ │ │ 示標誌牌之地點位置現場照片│ │ ││ │ │ 、出貨單、改善村里設施設置│ │ ││ │ │ 巷弄指示標誌牌計畫、彰化縣│ │ ││ │ │ 基層建設改善村里設施計畫會│ │ ││ │ │ 勘紀錄、經費概算表、設立地│ │ ││ │ │ 點土地使用同意書、維護同意│ │ ││ │ │ 書) │ │ ││ │ │⑤彰化縣員林鎮浮圳里巷弄需設│ │ ││ │ │ 置指示標誌牌裝置(含訂購單│ │ ││ │ │ 、施作牌面內容、設置指示牌│ │ ││ │ │ 之地點位置、設置指示標誌牌│ │ ││ │ │ 之地點位置現場照片、出貨單│ │ ││ │ │ ) │ │ ││ │ │⑥彰化縣巷弄指示標誌牌裝修(│ │ ││ │ │ 含查報表,東北里、惠來里、│ │ ││ │ │ 三多里、三義里、新生里、南│ │ ││ │ │ 平里、大埔里、仁愛里、西東│ │ ││ │ │ 里) │ │ ││ │ │(2-3-6)(2-3-7)(2-3-9) │ │ ││ │ │(2-3-10)(2-3-12 ) │ │ │├──┼───────────┼──────────────┼───┼─────┤│ 25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綠 │公文-開工、驗收(含民生里、 │午○○│99保管4922││ │色資料夾【工程資料(5-│三義里、大埔里、三和里、後火│ │號扣案證物││ │壹-10)】 │車站、停車塔裝設指示牌及林厝│ │箱 ││ │ │派出所前路名牌遷移工程、員水│ │ ││ │ │路2段1巷與興昌街等路名牌裝設│ │ ││ │ │工程、彰南路與運動公園前登山│ │ ││ │ │步道裝設警告牌裝設工程、大峰│ │ ││ │ │里設置巷弄指示標誌牌、三和等│ │ ││ │ │里路名牌修復及新設工程、浮圳│ │ ││ │ │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置計畫│ │ ││ │ │、中東里巷弄道路指示標誌牌裝│ │ ││ │ │設工程、黎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 │ ││ │ │裝置、員林鎮各里災後路名牌修│ │ ││ │ │復工程、大明里道路指示標誌牌│ │ ││ │ │設置、新清潔隊部鄰近重要道路│ │ ││ │ │指示標誌牌裝設工程) │ │ ││ │ │(2-4-1)(2-4-2)(2-3-1) │ │ ││ │ │(2-3-8)(2-3-3)(2-3-4) │ │ ││ │ │(2-3-5)(2-3-6)(2-3-8) │ │ ││ │ │(2-3-7)(2-3-9)(2-3-10)│ │ ││ │ │(2-3-11)(2-3-12)(2-3-13│ │ ││ │ │) │ │ │├──┼───────────┼──────────────┼───┼─────┤│ 26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契約總價:419萬8000 元承辦廠│午○○│99保管4922││ │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商:長呈興公司訂約日期:97年│ │號扣案證物││ │裝設工程【工程資料(5-│12月8日 │ │箱 ││ │壹-8)】 │(2-1) │ │ │├──┼───────────┼──────────────┼───┼─────┤│ 27 │品質計畫書-員林鎮道路 │含工程概要、管理責任、施工作│午○○│99保管4922││ │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業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 │號扣案證物││ │工程資料(5-壹-11)】 │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 │箱 ││ │ │合格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 │ ││ │ │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 ││ │ │(2-1) │ │ │├──┼───────────┼──────────────┼───┼─────┤│ 28 │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工程│午○○│99保管4922││ │裝設工程【工程資料(5-│數量計算表、led街路牌座地理 │ │號扣案證物││ │壹-3)】 │位置示意圖(2-1) │ │箱 │├──┼───────────┼──────────────┼───┼─────┤│ 29 │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第一次變更設計議約內容、第一│午○○│99保管4922││ │裝設工程(第一次變更)│次工程變更包商估價單、工程標│ │號扣案證物││ │【工程資料(5-壹-13) │示牌內容詳圖 │ │箱 ││ │】 │(2-1) │ │ │├──┼───────────┼──────────────┼───┼─────┤│ 30 │施工計畫書-員林鎮道路 │工程概述、施工程序、施工預定│午○○│99保管4922││ │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進度等 │ │號扣案證物││ │工程資料(5-壹-18)】 │(2-1) │ │箱 │├──┼───────────┼──────────────┼───┼─────┤│ 31 │施工日誌表-員林鎮道路 │含施工項目、工期等 │午○○│99保管4922││ │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程【│(2-1) │ │號扣案證物││ │工程資料(5-壹-17)】 │ │ │箱 │├──┼───────────┼──────────────┼───┼─────┤│ 32 │施工照片-員林鎮各里災 │施工照片 │午○○│99保管4922││ │後路名牌修復工程【工程│(2-1) │ │號扣案證物││ │資料(5-壹-16)】 │ │ │箱 │├──┼───────────┼──────────────┼───┼─────┤│ 33 │大埔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含公文、計劃書、同意書、設置│午○○│99保管4922││ │設計畫工程資料【工程資│指示標誌牌之地點位置略圖、指│ │號扣案證物││ │料(5-壹-1 5)】 │示標誌位置照片、報價單、訂購│ │箱 ││ │ │單(2-3-1) │ │ │├──┼───────────┼──────────────┼───┼─────┤│ 34 │三和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含公文、訂購單 │午○○│99保管4922││ │置計畫工程資料【工程資│(2-3-8) │ │號扣案證物││ │料(5-壹-1 5)】 │ │ │箱 │├──┼───────────┼──────────────┼───┼─────┤│ 35 │員林鎮各里災害路名牌、│公文、復原數量表 │午○○│99保管4922││ │反射鏡復原工作【工程資│(2-3-11) │ │號扣案證物││ │料(5-壹-1 5)】 │ │ │箱 │├──┼───────────┼──────────────┼───┼─────┤│ 36 │三義里道路指示標誌計劃│公文、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點位│午○○│99保管4922││ │【工程資料(5-壹-1 5)│置、訂購單、計劃書、預算金額│ │號扣案證物││ │】 │(2-4-2) │ │箱 │├──┼───────────┼──────────────┼───┼─────┤│ 37 │民生里道路指示標誌牌裝│訂購單、計劃書、設置指示標誌│午○○│99保管4922││ │置計劃【工程資料(5-壹│牌之地點位置、預算金額 │ │號扣案證物││ │-1 5)】 │(2-4-1) │ │箱 │├──┼───────────┼──────────────┼───┼─────┤│ 38 │員林鎮各里災後牌面損壞│含照片、報價單、詢價單、景觀│午○○│99保管4922││ │修復工程【工程資料(4-│燈燈具材質使用說明 │ │號扣案證物││ │壹-16)】 │(2-3-11) │ │箱 │├──┼───────────┼──────────────┼───┼─────┤│ 39 │員林鎮各里災後牌面損壞│含報價單、立委關切地方建設計│午○○│99保管4922││ │修復工程【工程資料(4-│畫一覽表(已列入預算項目) │ │號扣案證物││ │壹-15)】 │(2-3-11) │ │箱 │├──┼───────────┼──────────────┼───┼─────┤│ 40 │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工│午○○│99保管4922││ │裝設工程預算書【工程資│程標示牌內容詳圖 │ │號扣案證物││ │料(2-叁)】 │(2-1) │ │箱 │├──┼───────────┼──────────────┼───┼─────┤│ 41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工程採│員林鎮道路及巷道指示牌裝設工│曾慶佳│99保管4922││ │購投標須知【工程資料(│程(含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工程採│ │號扣案證物││ │9之2)】 │購投標須知、包商估價單、員林│ │箱 ││ │ │鎮公所工程契約書、押標金發還│ │ ││ │ │證明書-亞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2-1) │ │ │├──┼───────────┼──────────────┼───┼─────┤│ 42 │押標金支票作廢之票根【│支票票根 │曾慶佳│99保管4922││ │押標金支票作廢之票根(│ │ │號扣案證物││ │9之1)】 │ │ │箱 │├──┼───────────┼──────────────┼───┼─────┤│ 43 │員林鎮路名牌裝設工程【│公文 │午○○│99保管4922││ │工程資料(5-壹-1 4)】│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44 │員林鎮東北里改善村里設│含計劃書、設置指示標誌牌之地│午○○│99保管4922││ │施計畫書道路指示標誌牌│點、訂購單 │ │號扣案證物││ │裝置【工程資料(5-壹 │ │ │箱 ││ │-14)】 │ │ │ │├──┼───────────┼──────────────┼───┼─────┤│ 45 │員林鎮東和里巷弄指示標│含公文、設置巷道指示牌地點、│午○○│99保管4922││ │誌牌計畫【工程資料(5-│照片、經費概算表、訂購單 │ │號扣案證物││ │壹-14)】 │ │ │箱 │├──┼───────────┼──────────────┼───┼─────┤│ 46 │惠來里道路指示標牌裝設│含公文、報價單、設置標誌牌之│午○○│99保管4922││ │計劃【工程資料(5-壹 │地點位置現場照片、設置指示標│ │號扣案證物││ │-14)】 │誌牌之地點位置圖、設置指示標│ │箱 ││ │ │誌牌之地點位置表 │ │ │├──┼───────────┼──────────────┼───┼─────┤│ 47 │午○○報稅資料【報稅資│97年度 │午○○│99保管4922││ │料(4-伍)】 │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48 │長呈興公司帳冊資料【帳│記載支票之號碼、開票日、受款│午○○│99保管4922││ │冊資料(5-肆-1)】 │人、票面金額等資料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4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簿│長呈興公司之支票簿 │午○○│99保管4922││ │、華南商業銀行支票簿各│ │ │號扣案證物││ │1本【帳冊資料(5-肆-3 │ │ │箱 ││ │)】 │ │ │ │├──┼───────────┼──────────────┼───┼─────┤│ 50 │午○○日記本(2009年)│有記載員林牌面安裝等文字 │午○○│99保管4922││ │【日記本(4-陸-1)】 │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三、關於事實欄㈢向「山豐公司」謝位文藉勢勒索財物部分:

(3)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劃設工程採購案┌──┬───────────┬──────────────┬───┬─────┐│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狹小巷道禁止臨時停車線│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劃設工程採購案 │ │公所 │2箱 │├──┼───────────┼──────────────┼───┼─────┤│ 2 │員林鎮公所97年4月10日 │ │ │同上 ││ │決標公告 │ │ │ │├──┼───────────┼──────────────┼───┼─────┤│ 3 │山豐公司97年9月30日函 │ │ │同上 ││ │文 │ │ │ │├──┼───────────┼──────────────┼───┼─────┤│ 4 │員林鎮公所工程竣工驗收│ │ │同上 ││ │監辦單位會簽單 │ │ │ │├──┼───────────┼──────────────┼───┼─────┤│ 5 │員林鎮公所竣工決算書、│ │ │99偵7855號││ │第一次竣工決算表 │ │ │卷㈡第160 ││ │ │ │ │-161 頁 │├──┼───────────┼──────────────┼───┼─────┤│ 6 │山豐公司之帳冊 │97年11月10日員林交際費75000 │ │99偵7855號││ │ │ │ │卷㈡第107 ││ │ │ │ │頁 │├──┼───────────┼──────────────┼───┼─────┤│ 7 │山豐公司臺灣銀行之存摺│ │ │99偵7855號││ │明細 │ │ │卷㈡第109 ││ │ │ │ │、110頁 │└──┴───────────┴──────────────┴───┴─────┘

四、關於事實欄㈣向「裕新公司」詹志清收取工程回扣部分:(4-1)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改善工程(4-2)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第2梯次(4-3)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及排水改善工程 │ │公所 │9箱 │├──┼───────────┼──────────────┼───┼─────┤│ 2 │97年度員林鎮源潭農村社│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區公共工程設施改善工程│ │公所 │2、3箱 ││ │第2梯次 │ │ │ │├──┼───────────┼──────────────┼───┼─────┤│ 3 │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公所 │9箱 │├──┼───────────┼──────────────┼───┼─────┤│ 4 │員林鎮公所日函文 │於97年11月12日、12月22日、12│ │99偵7855卷││ │ │月25日發文 │ │㈡第131-13││ │ │ │ │3頁 │├──┼───────────┼──────────────┼───┼─────┤│ 5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及排水│詹採銀│99保管4922││ │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改善工程之契約書(契約總價:│ │號扣案證物││ │及排水改善工程【契約資│98萬5千元)、開標紀錄、簽到 │ │箱 ││ │料(壹-1)】 │表、員林鎮公所採購標單、包商│ │ ││ │ │估價單、採購投標須知(4-1) │ │ │├──┼───────────┼──────────────┼───┼─────┤│ 6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包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於該工程發出│詹採銀│99保管4922││ │含「97 年度員林鎮(源 │之公文-含該工程含驗收、複驗 │ │號扣案證物││ │潭)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驗收紀錄、工程竣工報告單、│ │箱 ││ │善工程第二梯次」公文【│議價、工程估算書、材料送審書│ │ ││ │工程資料(伍-1)】 │、進口報單等(4-2) │ │ │├──┼───────────┼──────────────┼───┼─────┤│ 7 │全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全勝公司於│詹採銀│99保管4922││ │-包含「97年度年度員林 │該工程發出之公文-含申請估驗 │ │號扣案證物││ │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停工、復工、第一次變更設計│ │箱 ││ │設施改善工程第二梯次」│、工程款計價單、工程督導報告│ │ ││ │公文【工程資料(伍-2)│表、施工協調會議紀錄、趕工計│ │ ││ │】 │畫書、期程表、抽驗、工程查核│ │ ││ │ │抽驗日程表、施工計畫書審查單│ │ ││ │ │(4-2) │ │ │├──┼───────────┼──────────────┼───┼─────┤│ 8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含契約(契約總價:14 5萬元)│詹採銀│99保管4922││ │鎮興排水及支流應急工程│、彰化縣員林鎮公所開標/決標 │ │號扣案證物││ │【契約資料(壹-2)】 │紀錄、簽到表、員林鎮公所採購│ │箱 ││ │ │標單、總表(包商估價單)、詳│ │ ││ │ │細價目表(包商估價單)、單價│ │ ││ │ │分析表、投標須知、施工補充說│ │ ││ │ │明、設計圖 │ │ ││ │ │(4-3) │ │ │├──┼───────────┼──────────────┼───┼─────┤│ 9 │桌曆1本(98年度)【記 │記載「大峰、浮圳等里道路整修│詹採銀│99保管4922││ │事本(叁)】 │及排水改善工程」、「97年度員│ │號扣案證物││ │ │林鎮源潭農村社區公共工程設施│ │箱 ││ │ │改善工程第2梯次」、「鎮興排 │ │ ││ │ │水及支流應急工程」工程開工、│ │ ││ │ │驗收等資料 │ │ ││ │ │(4-1)(4-2)(4-3 ) │ │ │├──┼───────────┼──────────────┼───┼─────┤│ 10 │全勝公司通訊資料1本【 │全勝公司通訊資料 │詹採銀│99保管4922││ │通訊資料(貳)】 │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五、關於事實欄㈤向「北邑公司」黃世寶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5)員林鎮臺糖鐵道綠美化工程┌──┬───────────┬──────────────┬───┬─────┐│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員林鎮臺糖鐵道綠美化工│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程 │ │公所 │3箱 │├──┼───────────┼──────────────┼───┼─────┤│ 2 │97年10月6日「員林鎮臺 │ │ │99偵18519 ││ │糖鐵道綠美化工程」決標│ │ │號卷㈡第 ││ │公告 │ │ │80-81頁 │├──┼───────────┼──────────────┼───┼─────┤│ 3 │97年10月3日彰化縣員林 │ │ │99偵18519 ││ │鎮公所「員林鎮臺糖鐵道│ │ │號卷㈡第 ││ │綠美化工程」開決標會議│ │ │137頁 ││ │紀錄 │ │ │ │├──┼───────────┼──────────────┼───┼─────┤│ 4 │臺灣土地銀行支票簿(江│臺灣土地銀行支票簿-僅剩支票 │江友新│99偵字1851││ │友新友信造園社)【支票│頭(其中有一筆發票日:98年3 │ │9號卷㈡第 ││ │頭(3-貳-1)】 │月31 日,金額:206,500元、受│ │107-110頁 ││ │ │款人:黃世寶) │ │ │├──┼───────────┼──────────────┼───┼─────┤│ 5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江│僅剩支票頭(其中有一筆發票日│江友新│99偵字1851││ │友新)【支票頭(3-貳-2│:98年3月2日,金額:250萬元 │ │9號卷㈡第 ││ │)】 │、受款人:黃世寶、淑華、用途│ │107-110頁 ││ │ │:台糖鐵道合夥款) │ │ │├──┼───────────┼──────────────┼───┼─────┤│ 6 │收入支出簿(員林鎮台糖│員林鎮台糖鐵道綠美化工程之現│江友新│99偵18519 ││ │鐵道綠美化工程)【帳證│金支出明細 │ │號卷㈡第 ││ │資料(3-叁)】 │ │ │82-89頁 │└──┴───────────┴──────────────┴───┴─────┘

六、關於事實欄㈥向「創邑公司」寅○○、翁仕堯收取工程回扣部分:(6-1)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6-2)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6-3)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6-4)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規劃設計(6-5)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監工)┌──┬───────────┬──────────────┬───┬─────┐│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工程案卷 │ │王昌鑫律師││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 │ │原審外放證││ │橋至石茍排水段)規劃設│ │ │物箱 ││ │計勞務採購案 │ │ │ │├──┼───────────┼──────────────┼───┼─────┤│ 2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工程案卷 │ │王昌鑫律師││ │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 │ │原審外放證││ │務採購案 │ │ │物箱 │├──┼───────────┼──────────────┼───┼─────┤│ 3 │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工程案卷 │ │王昌鑫律師││ │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 │ │原審外放證││ │採購 │ │ │物箱 │├──┼───────────┼──────────────┼───┼─────┤│ 4 │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工程案卷 │ │99保管6373││ │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 │ │號扣案證物││ │營造計畫工程規劃設計 │ │ │箱 │├──┼───────────┼──────────────┼───┼─────┤│ 5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工程案卷 │ │招標決標公││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 │ │告附本院卷││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 │ │㈥ ││ │監工) │ │ │ │├──┼───────────┼──────────────┼───┼─────┤│ 6 │員林鎮公所四周巷弄照片│ │ │99偵14786 ││ │ │ │ │號卷㈡第 ││ │ │ │ │92-94頁 │├──┼───────────┼──────────────┼───┼─────┤│ 7 │員林鎮公所百果山風景區│ │ │99偵14786 ││ │周邊規劃案招標公告及決│ │ │號卷㈡第78││ │標公告 │ │ │、79頁 │├──┼───────────┼──────────────┼───┼─────┤│ 8 │員林鎮公所親水園區規劃│ │ │99偵14786 ││ │案招標公告、決標公告 │ │ │號卷㈡第84││ │ │ │ │、85頁 │├──┼───────────┼──────────────┼───┼─────┤│ 9 │員林鎮公所阿寶坑生態園│ │ │99偵14786 ││ │區招標公告、決標公告 │ │ │卷㈡第86-8││ │ │ │ │7頁 │├──┼───────────┼──────────────┼───┼─────┤│ 10 │員林鎮公所八堡圳規劃案│ │ │99偵14786 ││ │招標公告、決標公告 │ │ │號卷㈡第 ││ │ │ │ │166 -167頁│├──┼───────────┼──────────────┼───┼─────┤│ 11 │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 │ │99偵14786 ││ │招標公告、決標公告 │ │ │號卷㈡第 ││ │ │ │ │88-89頁 │├──┼───────────┼──────────────┼───┼─────┤│ 12 │99年6月17日創邑公司扣 │「員林鎮公所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寅○○│99偵7855號││ │押之編號伍-2-8「公司資│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 │卷㈡第9-11││ │料」 │苟排水段)規劃設計勞務採購」│ │頁 ││ │ │案建議審查委員名單、員林鎮公│ │ ││ │ │所96年11月28日建設課內簽、建│ │ ││ │ │議審查委名單、96年12月5日員 │ │ ││ │ │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 13 │99年6月17日創邑公司扣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寅○○│99偵7855號││ │之編號伍-1-32「工程資 │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 │卷㈡第12- ││ │料」 │委員審查表邱莉莉等7名、員林 │ │14頁、192 ││ │ │鎮公所建設課97 年1月21日簽文│ │頁 ││ │ │、建議審查委名單、97年1月25 │ │ ││ │ │日員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97年4月2日員鎮建字第00000000│ │ ││ │ │72號函、97年6月27日員鎮建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 14 │99年6月17日創邑公司扣 │「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 │99偵7855號││ │之編號伍-1-32「工程資 │態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張│ │卷㈡第 ││ │料」 │哲銘等7名審查委員名單、員林 │ │15-17頁 ││ │ │鎮公所建設課97 年6月23日簽文│ │ ││ │ │、建議審查委名單、97年6月27 │ │ ││ │ │日員鎮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 │、97年9月5日員鎮建字第097002│ │ ││ │ │5711號函文、97年11月19日員鎮│ │ ││ │ │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 │ │ │├──┼───────────┼──────────────┼───┼─────┤│ 15 │99年6月17日創邑公司扣 │含公文(驗收公文、審查會議記│寅○○│99保管6373││ │押之編號伍-1-45「工程 │錄、估驗時間)、審查意見表、│ │號扣案證物││ │料」 │發票(6-4)員林鎮公所建設課 │ │箱、99偵78││ │ │98年8月10日簽文、「98年度彰 │ │55號卷㈡第││ │ │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統及│ │18、193頁 ││ │ │堤岸景觀營造計畫」案之開會通│ │ ││ │ │知函文 │ │ │ ├──┼───────────┼──────────────┼───┼─────┤│ 16 │創邑公司帳冊資料【帳冊│95年9月、98年3月、99 年1月、│寅○○│99保管6373││ │資料(伍-6-1)】 │2月、4月收支明細表、99年度新│ │號扣案證物││ │ │帳明細(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 │箱 ││ │ │周邊遊憩景點道路改善工程設計│ │ ││ │ │、98年度彰化員林鎮八堡圳旁步│ │ ││ │ │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 │ ││ │ │-第2、3期) │ │ ││ │ │(6-1)(6-4) │ │ │├──┼───────────┼──────────────┼───┼─────┤│ 17 │創邑公司97年收支明細【│①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寅○○│99保管6373││ │帳冊資料(伍-6-4)】 │ 態園區規劃設計案之第二期服│ │號扣案證物││ │ │ 務酬金、第一期款 │ │箱 ││ │ │②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 │ ││ │ │ 園區設置規劃設計第一期、第│ │ ││ │ │ 二期規劃設計、規劃設計尾款│ │ ││ │ │③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 │ │ 遊憩設施改善第一、二、三期│ │ ││ │ │ 規劃設計款 │ │ ││ │ │④員林百果山服建書14 本-書報│ │ ││ │ │ 費 │ │ ││ │ │(6-1)(6-2)(6-3 ) │ │ │├──┼───────────┼──────────────┼───┼─────┤│ 18 │創邑公司99年收支明細【│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寅○○│99保管6373││ │帳冊資料(伍-6-3)】 │點計景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98│ │號扣案證物││ │ │年度彰化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 │箱 ││ │ │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員│ │ ││ │ │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公共遊憩設│ │ ││ │ │施改善(三合橋至石笱排水段)│ │ ││ │ │(6-1)(6-4 )(6-5) │ │ │├──┼───────────┼──────────────┼───┼─────┤│ 19 │創邑公司通訊資料1本【 │創邑公司人員、廠商、行政機關│寅○○│99保管6373││ │公司資料(伍-2-9)】 │聯絡電話資料,另有工程編號明│ │號扣案證物││ │ │細表(含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 │箱 ││ │ │植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員林鎮│ │ ││ │ │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置│ │ ││ │ │規劃設計) │ │ ││ │ │(6-2)(6-3) │ │ │├──┼───────────┼──────────────┼───┼─────┤│ 20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創邑公司該案之往返公文(三興│寅○○│99保管6373││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彰化縣員林│ │號扣案證物││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含│鎮公所)(6-5) │ │箱 ││ │監工)-資料夾【工程資 │ │ │ ││ │料(伍-1-10)】 │ │ │ │├──┼───────────┼──────────────┼───┼─────┤│ 21 │材料品質抽驗紀錄表-員 │材料抽驗紀錄表、工程查驗照片│寅○○│99保管6373││ │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一覽表 │ │號扣案證物││ │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6-5) │ │箱 ││ │程【工程資料(伍-1-42 │ │ │ ││ │)】 │ │ │ │├──┼───────────┼──────────────┼───┼─────┤│ 22 │創邑公司-工程編號明細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遊憩景點│寅○○│99保管6373││ │表(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進度 │ │號扣案證物││ │周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6-5) │ │箱 ││ │改善工程)【公司資料(│ │ │ ││ │伍-2-4)】 │ │ │ │├──┼───────────┼──────────────┼───┼─────┤│ 23 │創邑公司-行政助理作業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遊憩景點│寅○○│99保管6373││ │流程、目前執行中之監造│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進度、│ │號扣案證物││ │案【公司資料(伍-2-5)│詳細價目表、公文、彰化縣政府│ │箱 ││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99年6月辦理 │ │ ││ │ │工程查核抽驗日程表(99年6月 │ │ ││ │ │14日,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 │ │(6-5) │ │ │├──┼───────────┼──────────────┼───┼─────┤│ 24 │創邑公司-目前執行中之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遊憩景點│寅○○│99保管6373││ │監造案工程進度表、工程│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98年度彰│ │號扣案證物││ │編號明細表【公司資料(│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統及│ │箱 ││ │伍-2-6)】 │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委託規劃│ │ ││ │ │設計工程進度、員林鎮百果山風│ │ ││ │ │景區周邊公共遊憩改善(三合橋│ │ ││ │ │至石苟排水段)第1期工程委託 │ │ ││ │ │監造、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 │ ││ │ │物生態園區設置規劃設計、員林│ │ ││ │ │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區設│ │ ││ │ │置規畫設計之工程進度表及工程│ │ ││ │ │編號明細表 │ │ ││ │ │(6-1)(6-2)(6-3 )(6-4 │ │ ││ │ │ )(6-5) │ │ │├──┼───────────┼──────────────┼───┼─────┤│ 25 │工程編號明細表-阿寶坑 │96年(6-1)96年(6-2)97年(│寅○○│99保管6373││ │、親水園區、百果山風景│6-3) │ │號扣案證物││ │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 │箱 ││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 │ │ ││ │、創邑公司員工聯絡電話│ │ │ ││ │表、廠商、政府機關連絡│ │ │ ││ │電話表【工程資料(伍 │ │ │ ││ │-1-36)】 │ │ │ │├──┼───────────┼──────────────┼───┼─────┤│ 26 │員林鎮公所勞採購契約書│含契約、議價紀錄、簽到表、員│寅○○│99保管6373││ │-百果山周邊公共遊憩改 │林鎮公所採購標單、資格審查開│ │號扣案證物││ │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標紀錄表、評選會議紀錄、評選│ │箱 ││ │)第一期工程委託監造(│會議過程紀要、評選會議廠商過│ │ ││ │含監工)勞務採購契約【│程委員建議及承諾事項、評審結│ │ ││ │工程資料(伍-1-37)】 │果總表、服務建議書(含監造技│ │ ││ │ │術服務費用) │ │ ││ │ │(6-1) │ │ │├──┼───────────┼──────────────┼───┼─────┤│ 27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含契約、開標/決標紀錄、簽到 │寅○○│99保管6373││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表、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採│ │號扣案證物││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購標單、投標須知、工程估價單│ │箱 ││ │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期│總表、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 │ ││ │工程【工程資料(伍-1-2│(6-1) │ │ ││ │6)】 │ │ │ │├──┼───────────┼──────────────┼───┼─────┤│ 28 │公文-員林鎮百果山風景 │往返公文-估驗、工程竣工報到 │寅○○│99保管6373││ │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單(金額:87 1萬6800元)、驗│ │號扣案證物││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收、申請核撥監造服務酬金、監│ │箱 ││ │第一期工程【工程資料(│造服務費計算明細表、植栽撫育│ │ ││ │伍-1-23)】 │保留款明細表、檢送勞務採購案│ │ ││ │ │契約書、創邑得標公文 │ │ ││ │ │(6-1) │ │ │├──┼───────────┼──────────────┼───┼─────┤│ 29 │員林鎮公所-工程預算書-│工程預算書、工程總表、單價分│寅○○│99保管6373││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析表、數量計算表 │ │號扣案證物││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6-1) │ │箱 ││ │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期│ │ │ ││ │工程【工程資料(伍-1-1│ │ │ ││ │6)】 │ │ │ │├──┼───────────┼──────────────┼───┼─────┤│ 30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估驗計│工程估驗詳細表、工程數量計算│寅○○│99保管6373││ │價單-員林鎮百果山風景 │表、工程估驗詳細表、工程結算│ │號扣案證物││ │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明細表、單價分析表、施工日報│ │箱 ││ │(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表、監造日報表 │ │ ││ │第一期工程【工程資料(│(6-1) │ │ ││ │伍-1-1 7)】 │ │ │ │├──┼───────────┼──────────────┼───┼─────┤│ 3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該案往返公文-含期初評估報告 │寅○○│99保管6373││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書審查會會議紀錄、期中評估報│ │號扣案證物││ │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期│告書審查會會議紀錄、期末評估│ │箱 ││ │工程-往返公文【工程資 │報告書審查會會議紀錄、估驗紀│ │ ││ │料(伍-1-1 4)】 │錄、檢送竣工結算書、申請第三│ │ ││ │ │期規劃設計服務酬金、發票、申│ │ ││ │ │請驗收、工期檢核表、申請第二│ │ ││ │ │期規劃設計服務酬金、申請規劃│ │ ││ │ │設計服務酬金請款、同意核備該│ │ ││ │ │案計畫書(6-1) │ │ │├──┼───────────┼──────────────┼───┼─────┤│ 32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98年4月收支明細表-記載:已收│寅○○│99保管6373││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款項,98/4/3 0,員林鎮百果山│ │號扣案證物││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豐警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 │箱 ││ │(貳-4)】 │合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及款,│ │ ││ │ │255,986元(6-1) │ │ │├──┼───────────┼──────────────┼───┼─────┤│ 33 │創邑公司96年度收支明細│96年12月收支明細表記載:書報│寅○○│99保管6373││ │表【96年度收支明細表(│費-員林百果山服建書14本、支 │ │號扣案證物││ │壹-4)】 │出:5,271元(6-1) │ │箱 │├──┼───────────┼──────────────┼───┼─────┤│ 3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存│①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涂張愛子│寅○○│99保管6373││ │款存入憑條2張、臺灣中 │ 金額:15萬3千元、6萬元 │ │號扣案證物││ │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4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箱 ││ │張【匯款資料(伍-10)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林彥│ │ ││ │】 │ 馨金額:195萬元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號 │ │ ││ │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天誠│ │ ││ │ │ 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 │ ││ │ │ 金額:30萬元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泰集│ │ ││ │ │ 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 │ │ ││ │ │ 金額:40萬元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匯款日期:98年8月17日 │ │ ││ │ │ (6-1) │ │ │├──┼───────────┼──────────────┼───┼─────┤│ 35 │翁仕堯筆記本1本【筆記 │其中有記載: │寅○○│99保管6373││ │本(伍-3-2)】 │①10/12,員林百果山評選,建 │ │號扣案證物││ │ │ 設課薛先生承辦等文字 │ │箱 ││ │ │②12/12,員林百果山期初,觀 │ │ ││ │ │ 光局補助、百果山風景區之串│ │ ││ │ │ 聯、補助之優勢等文字 │ │ ││ │ │(6-1 ) │ │ │├──┼───────────┼──────────────┼───┼─────┤│ 36 │員林鎮公所勞務採購契約│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園│寅○○│99保管6373││ │書-親水園區【工程資料 │區設計勞務採購-履約金額:176│ │號扣案證物││ │(伍-1-3 9)】 │萬元、訂約日:96年12月31 日 │ │箱 ││ │ │(含契約、資格審查開標紀錄表│ │ ││ │ │、開標/議價/決標紀錄、簽到表│ │ ││ │ │、議價單、報價單、評選會議、│ │ ││ │ │評選會議過程紀要、評選會議廠│ │ ││ │ │商過程委員建議及承諾事項、評│ │ ││ │ │選評分彙整總表、投標須知、投│ │ ││ │ │標須知補充說明、服務建議書- │ │ ││ │ │含財務評估、經費概估) │ │ ││ │ │(6-2) │ │ │├──┼───────────┼──────────────┼───┼─────┤│ 37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含經費概估、初期、期中、期末│寅○○│99保管6373││ │親水園區規劃設計定案報│審查會議記錄 │ │號扣案證物││ │告書【工程資料(伍-1-3│(6-2) │ │箱 ││ │8)】 │ │ │ │├──┼───────────┼──────────────┼───┼─────┤│ │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含工期檢核表、公文、檢送期初│寅○○│99保管6373││ 38 │親水園區設置規劃設計- │、期中、期末審查會議會議紀錄│ │號扣案證物││ │工期檢核表等【工程資料│、申請支付第一期、第二期規劃│ │箱 ││ │(伍-1-1 2)】 │設計服務酬金請款、發票 │ │ ││ │ │(6-2) │ │ │├──┼───────────┼──────────────┼───┼─────┤│ 39 │員林鎮公所勞務採購契約│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寅○○│99保管6373││ │書-阿寶坑【工程資料( │園區規劃設計勞務採購案,履約│ │號扣案證物││ │伍-1-4 1)】 │金額:145萬元、訂約日: │ │箱 ││ │ │97年6月2日(含開標紀錄表、簽│ │ ││ │ │到表、採購議價單、採購報價單│ │ ││ │ │、評選會議紀錄、評選會議過程│ │ ││ │ │紀要、評選評分彙整總表、投標│ │ ││ │ │須知、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服務│ │ ││ │ │建議書-含經費概估)(6-3) │ │ │├──┼───────────┼──────────────┼───┼─────┤│ 40 │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期末報告書-含財務計畫、工程 │寅○○│99保管6373││ │物生態園區規劃設計-定 │總表、附錄-期初、期中、期末 │ │號扣案證物││ │案報告書【工程資料(伍│審查意見辦理情形、第一期工程│ │箱 ││ │-1-4 0)】 │預算書(6-3) │ │ │├──┼───────────┼──────────────┼───┼─────┤│ 41 │創邑公司公文-員林鎮阿 │彰化縣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寅○○│99保管6373││ │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態園│物生態園區工程規劃設計-公文 │ │號扣案證物││ │區規劃設計案等公文、服│、服務酬金計算明細表、發票、│ │箱 ││ │務酬金計算明細表【工程│驗收公文、工期檢核表、期初、│ │ ││ │資料(伍-1-3 3)】 │期末、期中審查會議紀錄、期初│ │ ││ │ │評估報告書審查會議、服務酬金│ │ ││ │ │請款公文(6-3) │ │ │├──┼───────────┼──────────────┼───┼─────┤│ 42 │銀行存摺8本-翁仕堯【存│①聯邦銀行(帳號:06 │寅○○│99保管6373││ │摺(伍-4)】 │ 0000000000號)存摺6本 │ │號扣案證物││ │ │②台灣企銀(帳號:00 │ │箱 ││ │ │ 000000000號)存摺1本 │ │ ││ │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 │ │├──┼───────────┼──────────────┼───┼─────┤│ 43 │員林鎮公所勞採購契約書│工程名稱: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寅○○│99保管6373││ │-八堡圳【工程資料(伍 │八堡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 │號扣案證物││ │-1-46)】 │造計劃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勞務採│ │箱 ││ │ │購契約(含契約、議價、決標、│ │ ││ │ │議價單、開標紀錄表、會議紀錄│ │ ││ │ │、報價單、服務建議書) │ │ ││ │ │(6-4) │ │ │├──┼───────────┼──────────────┼───┼─────┤│ 44 │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含歷次審查會會議意見辦理情形│寅○○│99保管6373││ │圳旁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員林鎮公所工程預算書(明細│ │號扣案證物││ │營造計畫工程委託規劃設│表)、單價分析表 │ │箱 ││ │計定案報告書【工程資料│(6-4) │ │ ││ │(伍-1-44)】 │ │ │ │├──┼───────────┼──────────────┼───┼─────┤│ 45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98年10月收支明細表記載:98年│寅○○│99保管6373││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 │號扣案證物││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第一│ │箱 ││ │(貳-1)】 │期款-應收票據:368,000元 │ │ ││ │ │(6-4) │ │ │├──┼───────────┼──────────────┼───┼─────┤│ 46 │創邑公司99年度新帳明細│99年1月收支明細表記載:98年 │寅○○│99保管6373││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 │號扣案證物││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工程第二│ │箱 ││ │(貳-5)】 │期、三期款-應收票據:552,000│ │ ││ │ │元(6-4) │ │ │├──┼───────────┼──────────────┼───┼─────┤│ 47 │創邑公司99年新帳明細- │內含: │寅○○│99保管6373││ │含99年1 月至99年6月之 │①98年度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 │號扣案證物││ │收支明細【99年收支明細│ 步道系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畫│ │箱、99偵14││ │表(壹-6)】 │ 案(99年1月,第二、三期, │ │786號卷㈡ ││ │ │ 應收票據:55 2,000元、99年│ │第178頁 ││ │ │ 2月,第二、三期,已收款項 │ │ ││ │ │ :552,000元)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 │ ││ │ │ 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 │ ││ │ │ (99年4月,應收帳款: │ │ ││ │ │ 360,277元、99年5月,應收帳│ │ ││ │ │ 款:360 ,277元、99年6月: │ │ ││ │ │ 應收帳款:360,277 元) │ │ │├──┼───────────┼──────────────┼───┼─────┤│ 48 │翁仕堯筆記本1本【筆記 │其中有記載: │翁仕堯│99保管6373││ │本(壹)】 │①8-26,八堡圳初期審查 │ │號扣案證物││ │ │②12/8,員林百果山 │ │箱 ││ │ │(6-4)(6-5) │ │ │├──┼───────────┼──────────────┼───┼─────┤│ 49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寅○○│99保管6373││ │第一次變更設計)【工程│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契約總│ │號扣案證物││ │資料(伍-1-43)】 │價:1104萬1108元、承辦:三興│ │箱 ││ │ │營造公司(含議價、決標紀錄、│ │ ││ │ │簽到表、議價單、第一次變更新│ │ ││ │ │增單價議定書、工程變更設計包│ │ ││ │ │商估價單、單價分析表、工程位│ │ ││ │ │置圖)(6-5) │ │ │├──┼───────────┼──────────────┼───┼─────┤│ 50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 │契約總價:1104萬6千元含契約 │寅○○│99保管6373││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開標、決標紀錄、簽到表、採│ │號扣案證物││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購標單、總表(契約)、詳細價│ │箱 ││ │工程【工程資料(伍 │目表、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聲│ │ ││ │-1-22)】 │明書、採購投標須知(6-5) │ │ │├──┼───────────┼──────────────┼───┼─────┤│ 5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含工程概述(承攬:三興營造、│寅○○│99保管6373││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金額: │ │號扣案證物││ │工程-工程查核簡報-監造│1104萬6千元、變更後契約金額 │ │箱 ││ │單位【工程資料(伍 │:1104萬1108 元)、施工工項 │ │ ││ │-1-18)】 │、完成比例、目前進度、監造組│ │ ││ │ │織、監造計畫送審情形、計畫書│ │ ││ │ │及送審材料文件之辦理情形、施│ │ ││ │ │工查驗結果一覽表、施工查驗紀│ │ ││ │ │錄、工程品管成果統計(6-5) │ │ │├──┼───────────┼──────────────┼───┼─────┤│ 52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總表(│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寅○○│99保管6373││ │契約)等-員林鎮百果山 │表、數量計算表 │ │號扣案證物││ │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6-5) │ │箱 ││ │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資│ │ │ ││ │料(伍-1-13)】 │ │ │ │├──┼───────────┼──────────────┼───┼─────┤│ 53 │資料夾-員林鎮公所工程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劉成枝│99保管6372││ │契約書【工程資料(16- │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契約總│ │號扣案證物││ │壹)】 │價:1104萬6000元)、含契約、│ │箱 ││ │ │開標/決標紀錄、簽到表、採購 │ │ ││ │ │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 │ ││ │ │統計表、單價分析表、投標廠商│ │ ││ │ │聲明書、投標須知、施工規範說│ │ ││ │ │明、第一次變更設計(含議價、│ │ ││ │ │決標紀錄、簽到表、採購議價單│ │ ││ │ │、第一次變更新增單價議定書、│ │ ││ │ │工程變更設計包商估價單、單價│ │ ││ │ │分析表、施工規範說明) │ │ ││ │ │(6-5) │ │ │├──┼───────────┼──────────────┼───┼─────┤│ 54 │現金簿【現金簿(16-捌 │97/5/1-99/6/15 │劉成枝│99保管6372││ │)】 │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55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含計畫書之管制總表、施工計畫│劉成枝│99保管6372││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書、品質計畫書、剩餘土石方處│ │號扣案證物││ │工程-計畫書之管制總表 │理計劃書、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 │箱 ││ │等【百果山工程計畫書(│書(詳細價目表) │ │ ││ │16-貳-1 )】 │(6-5) │ │ │├──┼───────────┼──────────────┼───┼─────┤│ 56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發出之公文、│劉成枝│99保管6372││ │遊憩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創邑公司之公文、三興營造工程│ │號扣案證物││ │工程-收文【百果山工程 │有限公司之公文、彰化縣員林鎮│ │箱 ││ │公文(16-柒)】 │公所太陽能警告標誌(當心汽車│ │ ││ │ │)送審資料、彰化縣員林鎮施工│ │ ││ │ │計畫書、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品質│ │ ││ │ │計畫書、員林鎮公所剩餘土石方│ │ ││ │ │處理計劃書、員林鎮公所工程契│ │ ││ │ │約書、工程開工報告單(6-5) │ │ │├──┼───────────┼──────────────┼───┼─────┤│ 57 │創邑公司99年度新帳明細│99年4月收支明細表記載:員林 │寅○○│99保管6373││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 │號扣案證物││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案,應收帳│ │箱 ││ │(貳-6)】 │款:360,277元(6-5) │ │ │├──┼───────────┼──────────────┼───┼─────┤│ 58 │創邑公司97年度新帳明細│內含: │寅○○│99保管6373││ │-含97 年1月至97年12月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號扣案證物││ │收支明細表【97年收支明│ 遊憩設施改善案(第一期款,│ │、箱99偵14││ │細表(壹-8)】 │ 已收款項:388,000元、第三 │ │786號卷㈡ ││ │ │ 期規劃設計,應收票據: │ │第176頁 ││ │ │ 194,000 元、書報費)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中心公園前親水│ │ ││ │ │ 園區設置規劃設計第一期規劃│ │ ││ │ │ 設計案(第一期規劃設計,應│ │ ││ │ │ 收票據:704, 000元、第二期│ │ ││ │ │ 規劃設計,應收票據: │ │ ││ │ │ 704,000元、第二期規劃設計 │ │ ││ │ │ ,已收款項:704,000元、設 │ │ ││ │ │ 計尾款,應收票據:352,000 │ │ ││ │ │ 元、規劃設計尾款,已收款項│ │ ││ │ │ :352,000元、書報費) │ │ ││ │ │③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 │ ││ │ │ 態園區規劃設計案(第一期款│ │ ││ │ │ ,已收款項:580,000 元、第│ │ ││ │ │ 二期服務酬金,應收票據: │ │ ││ │ │ 580,00 0元、第二期服務酬金│ │ ││ │ │ ,已收款項:580, 000元、第│ │ ││ │ │ 三期款,已收帳款:290,000 │ │ ││ │ │ 元、書報費) │ │ ││ │ │(6-1)(6-2)(6-3 ) │ │ │├──┼───────────┼──────────────┼───┼─────┤│ 59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內含: │寅○○│99保管6373││ │-98年1 月至98年12月收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周邊公共遊│ │號扣案證物││ │支明細表【98年收支明細│ 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箱、99偵14││ │表(壹-5)】 │ 水段)案(結)(98年4月, │ │786卷㈡第1││ │ │ 已收款項:255 ,986元) │ │77頁 ││ │ │②彰化縣員林鎮八堡圳旁步道系│ │ ││ │ │ 統及堤岸景觀營造計劃工程案│ │ ││ │ │ (98年9月,第一期款,應收 │ │ ││ │ │ 票據:368,00 0元、98年10月│ │ ││ │ │ ,第一期款,應收票據: │ │ ││ │ │ 368,000元、98年11 月,第二│ │ ││ │ │ 期款,應收票據:368,000元 │ │ ││ │ │ ) │ │ ││ │ │(6-1)(6-4) │ │ │├──┼───────────┼──────────────┼───┼─────┤│ 60 │創邑公司96年度新帳明細│內含: │寅○○│99保管6373││ │-內含97年12月、99年5月│①員林鎮阿寶坑原生藥用植物生│ │號扣案證物││ │收支明細【96年收支明細│ 態園區規劃設計案之第三期款│ │箱 ││ │表(壹-7)】 │ (已收帳款:290,000 元) │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 │ ││ │ │ 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 │ ││ │ │ (應收帳款:360,277 元) │ │ ││ │ │(6-3)(6-5) │ │ │├──┼───────────┼──────────────┼───┼─────┤│ 61 │存摺影本-彰化銀行【存 │①金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成枝│99保管6372││ │摺影本(16-拾-8)】 │ 負責人:劉江霖、帳號: │ │號扣案證物││ │ │ 0000-0 0000000-00號) │ │箱 ││ │ │②甫懋工程行(負責人:孫秋香│ │ ││ │ │ 、帳號:00 00-00-000000-00│ │ ││ │ │ 號) │ │ ││ │ │③晉佑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劉│ │ ││ │ │ 成枝、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④大聯瀝青公司(負責人:劉成│ │ ││ │ │ 枝、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⑤天福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劉│ │ ││ │ │ 秋金、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⑥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 │ ││ │ │ 人:劉陳月、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⑦劉成枝(帳號:0000-00-0000│ │ ││ │ │ 12-00號) │ │ │├──┼───────────┼──────────────┼───┼─────┤│ 62 │存摺明細資料(影本)【│大聯瀝青公司、帳號: │劉成枝│99保管6372││ │存摺紀錄(16-拾壹)】 │0000-00-000000-00號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63 │MEMO紙-翁仕堯桌上扣得 │翁仕堯手寫資料 │寅○○│99保管6373││ │【公司資料(伍-2-7)】│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64 │寅○○筆記本5本(95年 │寅○○記事本 │寅○○│99保管6373││ │至99年)【筆記本(伍 │ │ │號扣案證物││ │-3-3)(伍-3-4)(伍 │ │ │箱 ││ │-3-5)(伍-3-6)(伍 │ │ │ ││ │-3-7 )】 │ │ │ │├──┼───────────┼──────────────┼───┼─────┤│ 65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內含98年7月收支明細表 │寅○○│99保管6373││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 │ │號扣案證物││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 │ │箱 ││ │(貳-7)】 │ │ │ │├──┼───────────┼──────────────┼───┼─────┤│ 66 │創邑公司98年度新帳明細│內含98年1月收之明細表 │寅○○│99保管6373││ │-含傳票、收支明細表、 │ │ │號扣案證物││ │發票、收據等資料【傳票│ │ │箱 ││ │(貳-8)】 │ │ │ │├──┼───────────┼──────────────┼───┼─────┤│ 67 │存摺影本1本-寅○○(含│寅○○(台灣企銀,帳號: │寅○○│99保管6373││ │交易明細)【存摺資料(│00000000000號、期間: │ │號扣案證物││ │影本)(叁-1)】 │96/05/00-00-00 -00) │ │箱 │├──┼───────────┼──────────────┼───┼─────┤│ 68 │存摺影本1本-創邑公司(│創邑公司(台灣企銀、帳號: │寅○○│99保管6373││ │含交易明細)【存摺資料│00000000000號、期間: │ │號扣案證物││ │(影本)(叁-2)】 │98/01/05-99/ 06/15) │ │箱 │├──┼───────────┼──────────────┼───┼─────┤│ 69 │存摺5本-彰化銀行【存摺│①大聯瀝青公司(帳號: │劉成枝│99保管6372││ │(16-拾-1)】 │ 0000-00-00000-0- 00號)( │ │號扣案證物││ │ │ 負責人:劉成枝)1本 │ │箱 ││ │ │②劉成枝(帳號:6020 │ │ ││ │ │ -00-00000-0-00號)1本 │ │ ││ │ │③甫懋工程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 號)3本│ │ │├──┼───────────┼──────────────┼───┼─────┤│ 70 │存摺5本【存摺(16-拾-2│①晉佑土木包工業(彰化銀行,│劉成枝│99保管6372││ │)】 │ 帳號:0000 -00-000000 -00 │ │號扣案證物││ │ │ 號)(負責人:劉成枝)1本 │ │箱 ││ │ │②劉成枝(彰化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1本 │ │ ││ │ │③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彰化│ │ ││ │ │ 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負 │ │ ││ │ │ 責人:劉陳月)1本 │ │ ││ │ │④晉佑土木包工業(彰化銀行,│ │ ││ │ │ 帳號:0000 -00-000000 -00 │ │ ││ │ │ 號)(負責人:劉成枝)1本 │ │ ││ │ │⑤劉家銘(中國信託,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號)1本 │ │ │├──┼───────────┼──────────────┼───┼─────┤│ 71 │存摺(代收款項抄錄簿)│①甫懋工程行(彰化銀行, │劉成枝│99保管6372││ │6本【存摺(代收款項超 │ 00000000000-000號) │ │號扣案證物││ │錄簿)(16-拾-3)】 │②大聯瀝青(彰化銀行) │ │箱 ││ │ │③晉佑土木包工業(彰化銀行,│ │ ││ │ │ 0000000000 0-000) │ │ ││ │ │④劉成枝(彰化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⑤天福土木包工業(彰化銀行,│ │ ││ │ │ 0000000000 0-000號) │ │ ││ │ │⑥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彰化│ │ ││ │ │ 銀行,0000 0000000-000號)│ │ │├──┼───────────┼──────────────┼───┼─────┤│ 72 │彰化銀行存摺5本【存摺 │大聯瀝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 │劉成枝│99保管6372││ │(16-拾-4)】 │成枝(帳號: │ │號扣案證物││ │ │0000-00-000000-00號) │ │箱 │├──┼───────────┼──────────────┼───┼─────┤│ 73 │彰化銀行存摺5本【存摺 │①劉成枝(帳號:6020 │劉成枝│99保管6372││ │(16-拾-5)】 │ -00-00000-0-00號)1本 │ │號扣案證物││ │ │②晉佑土木包工業(帳號: │ │箱 ││ │ │ 0000-00-00000-0-00號)3本 │ │ ││ │ │③劉成枝(帳號:6020 │ │ ││ │ │ -00-00000-0-00號)1本 │ │ │├──┼───────────┼──────────────┼───┼─────┤│ 74 │彰化銀行存摺5本【存摺 │①劉成枝(帳號:6020 │劉成枝│99保管6372││ │(16-拾-6)】 │ -00-000000-00號)1本 │ │號扣案證物││ │ │②劉成枝(帳號:6020 │ │箱 ││ │ │ -00-000000-00號)2本 │ │ ││ │ │③劉家銘(帳號:6020 │ │ ││ │ │ 0000000-000號)1本 │ │ ││ │ │④天福土木(帳號:60 │ │ ││ │ │ 000000000-000號)1 本 │ │ │├──┼───────────┼──────────────┼───┼─────┤│ 75 │彰化銀行存摺5本【存摺 │大聯瀝青(帳號:6020 │劉成枝│99保管6372││ │(16-拾-7)】 │-00-000000-00號)5本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七、關於事實欄㈦⒈⒉向「長義公司」庚○○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㈦⒈(7-1)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第一期工程

㈦⒈(7-2)一期改善工程「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

㈦⒈(7-3)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

㈦⒉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工程案卷 │ │王昌鑫律師││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 │ │原審外放證││ │橋至石茍排水段)第一期│ │ │物箱 ││ │工程 │ │ │ │├──┼───────────┼──────────────┼───┼─────┤│ 2 │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巷(土龍坑)塊狀護欄改│ │公所 │4箱 ││ │善工程 │ │ │ │├──┼───────────┼──────────────┼───┼─────┤│ 3 │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程 │ │公所 │4箱 │├──┼───────────┼──────────────┼───┼─────┤│ 4 │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公所 │4箱 │├──┼───────────┼──────────────┼───┼─────┤│ 5 │一期工程招標公告、無法│ │ │99偵18519 ││ │決標公告、決標公告 │ │ │號卷㈡第 ││ │ │ │ │207-210頁 │├──┼───────────┼──────────────┼───┼─────┤│ 6 │土壠坑改善工程招標公告│ │ │99偵18519 ││ │、決標公告 │ │ │號卷㈡第 ││ │ │ │ │212-213頁 │├──┼───────────┼──────────────┼───┼─────┤│ 7 │員林公園改善工程招標公│ │ │99偵18519 ││ │告、決標公告 │ │ │號卷㈢第19││ │ │ │ │頁 │├──┼───────────┼──────────────┼───┼─────┤│ 8 │打石巷工程招標公告、決│ │ │99年偵字第││ │標公告 │ │ │18519號卷 ││ │ │ │ │㈡第22頁 │├──┼───────────┼──────────────┼───┼─────┤│ 9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暨景│庚○○│99保管6372││ │價表、報價單、工程結算│觀道路改善工程-詳細價目表、 │ │號扣案證物││ │明細表、詳細價目表、單│單價分析表 │ │箱 ││ │價分析表-「國立員林高 │(7) │ │ ││ │級中學行政大樓拆除」、│ │ │ ││ │「員林鎮立圖書館一館建│ │ │ ││ │築物風貌改建工程」、「│ │ │ ││ │員林果菜市場建築物風貌│ │ │ ││ │改建工程」、「員林鎮百│ │ │ ││ │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景點│ │ │ ││ │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等│ │ │ ││ │工程【工程資料(15-壹 │ │ │ ││ │-10)】 │ │ │ │├──┼───────────┼──────────────┼───┼─────┤│ 10 │員林鎮公所工程契約書(│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庚○○│99保管6372││ │影本)-員林鎮百果山風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號扣案證物││ │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水)第一期工程案之契約(契約│ │箱 ││ │善(三合橋至石苟排水段│總價:871萬6800 元)、工程估│ │ ││ │)第一期工程【工程資料│價單總表、工程估價單 │ │ ││ │(15-壹-28)】 │(7) │ │ │├──┼───────────┼──────────────┼───┼─────┤│ 11 │員林鎮公所工程預算書- │含「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庚○○│99保管6372││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共遊憩設施改善」之木工程總表│ │號扣案證物││ │公共遊憩設施改善(三合│、一期工程總表、一期、二期工│ │箱 ││ │橋至石苟排水段)【工程│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數量計│ │ ││ │資料(15-壹-17)】 │算表、工程圖(7) │ │ │├──┼───────────┼──────────────┼───┼─────┤│ 12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詳細價│辦理第一次估驗 │庚○○│99保管6372││ │目表-員林鎮中山路僑信 │(7) │ │號扣案證物││ │國小周邊通學步道改善工│ │ │箱 ││ │程(內含:長義公司之發│ │ │ ││ │函1紙-關於「員林鎮百果│ │ │ ││ │山風景區周邊公共遊憩設│ │ │ ││ │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排│ │ │ ││ │水段)第一期工程」)【│ │ │ ││ │工程資料(15-壹-2)】 │ │ │ │├──┼───────────┼──────────────┼───┼─────┤│ 13 │員林鎮公所工程變更預算│內含:「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庚○○│99保管6372││ │書-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 │」之工程變更設計明細表、單價│ │號扣案證物││ │程【工程資料(15-壹-18│分析表、第二次變更設計圖 │ │箱 ││ │)】 │(7-3) │ │ │├──┼───────────┼──────────────┼───┼─────┤│ 14 │工程承攬合約書(綠色)│內含: │庚○○│99保管6372││ │-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號扣案證物││ │、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遊憩設施工程之工程合約(總│ │箱 ││ │遊憩設施工程【工程資料│ 價)、轉帳傳票 │ │ ││ │(15-壹-20)】 │②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案之工程│ │ ││ │ │ 合約(總價)、轉帳傳票 │ │ ││ │ │(7-1)(7-3) │ │ │├──┼───────────┼──────────────┼───┼─────┤│ 15 │員林果菜市場建築物風貌│包含: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之│庚○○│99保管6372││ │改建工程-估算明細表等 │瀝青混凝工廠瀝青混凝土挖(刨│ │號扣案證物││ │資料(內含員林鎮百果山│)除料流向證明文件、出廠證明│ │箱 ││ │風景區週邊遊憩景點暨景│書、材木料出貨證明、進口報單│ │ ││ │觀道路改善工程工程圖、│(7-3) │ │ ││ │單價分析表、員林鎮打石│ │ │ ││ │巷再造工程之資料)【工│ │ │ ││ │程資料(15-壹-7)】 │ │ │ │├──┼───────────┼──────────────┼───┼─────┤│ 16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發│包含下列工程之公文: │庚○○│99保管6372││ │函長義公司)-以透明塑 │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號扣案證物││ │膠公文袋裝入【工程資料│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箱 ││ │(15-壹-16)】 │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②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 │ │ ││ │ │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③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案│ │ ││ │ │④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 │ ││ │ │ 案 │ │ ││ │ │(7)(7-1)(7-2)(7-3)(│ │ ││ │ │其中以橡皮筋綑綁之公文係與本│ │ ││ │ │案有關,其餘均與本案無關) │ │ │├──┼───────────┼──────────────┼───┼─────┤│ 17 │長義公司在建工程及預收│內含: │庚○○│99保管6372││ │工程款分析表(全部完工│①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號扣案證物││ │法-本年度未完工)-98年│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箱 ││ │度【工程資料(15-壹-14│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②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 │ │ ││ │ │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③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案│ │ ││ │ │④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 │ ││ │ │ 案 │ │ ││ │ │(7)(7-1)(7-2)(7-3)(│ │ ││ │ │僅第1頁與本案有關,其餘均與 │ │ ││ │ │本案無關) │ │ │├──┼───────────┼──────────────┼───┼─────┤│ 18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發│包含下列工程之公文: │庚○○│99保管6372││ │函長益公司)-以多田鋁 │①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 │ │號扣案證物││ │業有限公司牛皮紙袋裝入│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箱 ││ │【工程資料(15-壹-30)│②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案 │ │ ││ │】 │(7-1)(7-3)(其中以燕尾夾│ │ ││ │ │所夾之公文係與本案有關,其餘│ │ ││ │ │均與本案無關) │ │ │├──┼───────────┼──────────────┼───┼─────┤│ 19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函(發│包含下列工程之公文: │庚○○│99保管6372││ │函長義公司)-以牛皮紙 │①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 │ │號扣案證物││ │袋包裝【工程資料(15- │ 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箱 ││ │壹-31)】 │②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案 │ │ ││ │ │(7-1)(7-3)(其中以燕尾夾│ │ ││ │ │所夾之公文係與本案有關,其餘│ │ ││ │ │均與本案無關) │ │ │├──┼───────────┼──────────────┼───┼─────┤│ 20 │彰化縣員林鎮公庫專戶存│內含: │庚○○│99保管6372││ │款支票-內含「員林鎮南 │①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 │ │號扣案證物││ │東里員草路855 巷(土壠│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箱 ││ │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 之工程開工報告單、施工日報│ │ ││ │、「員林鎮打石再造工程│ 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②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案之採│ │ ││ │區周邊公共遊憩設施改善│ 購標單、總表(標單)、詳細│ │ ││ │(三合橋至石苟排 │ 價目表(標單)、發票、工程│ │ ││ │ 水)第一期工程案」、│ 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③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 │ 週邊遊憩景點暨景觀道│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 ││ │ 路改善工程」等工程資│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之發票、│ │ ││ │ 料 │ 公文 │ │ ││ │【工程資料(15-壹-19)│→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遊憩│ │ ││ │】 │ 景點暨景觀道路改善工程之總│ │ ││ │ │ 表(標單) │ │ ││ │ │(7)(7-1)(7-3) │ │ │├──┼───────────┼──────────────┼───┼─────┤│ 21 │帳簿1本(藍色26孔夾) │內含以下工程帳目資料: │庚○○│99保管6372││ │【帳記資料(15-叁-6) │①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 │ │號扣案證物││ │】 │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箱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 │ │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 ││ │ │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③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案 │ │ ││ │ │(7-1)(7-1)(7-3 ) │ │ │├──┼───────────┼──────────────┼───┼─────┤│ 22 │發票登記簿(紅色活頁筆│內含以下工程發票資料: │庚○○│99保管6372││ │記本)【帳記資料(15- │①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 │ │號扣案證物││ │叁-5)】 │ 土壠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箱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 │ │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 ││ │ │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③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案 │ │ ││ │ │(7-1)(7-1)(7-3 ) │ │ │├──┼───────────┼──────────────┼───┼─────┤│ 23 │記事本(黑色活頁夾)【│記載長義公司所收之支票號碼、│庚○○│99保管6372││ │帳記資料(15-叁-4)】 │金額,其中包括: │ │號扣案證物││ │ │①員林鎮南東里員草路855巷( │ │箱 ││ │ │ 土龍坑)塊狀護欄改善工程案│ │ ││ │ │②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周邊公共│ │ ││ │ │ 遊憩設施改善(三合橋至石苟│ │ ││ │ │ 排水)第一期工程案 │ │ ││ │ │③員林鎮打石巷再造工程案 │ │ ││ │ │④員林公園景觀設備改善工程案│ │ ││ │ │(7)(7-1)(7-2) │ │ ││ │ │(7-3) │ │ │├──┼───────────┼──────────────┼───┼─────┤│ 24 │長義領標登錄本(綠色活│內有記載:98/11/25百果山風景│庚○○│99保管6372││ │頁筆記本)【記事本( │區,預算金額:121,654,638元 │ │號扣案證物││ │15-貳-3)】 │ │ │箱 │├──┼───────────┼──────────────┼───┼─────┤│ 25 │存摺9本【存摺資料(15-│①長義公司(台灣銀行帳號: │庚○○│99保管6372││ │伍)】 │ 000000000000 號)1本 │ │號扣案證物││ │ │②長義公司(新光銀行,帳號:│ │箱 ││ │ │ 0000000000 000號)3本 │ │ ││ │ │③李幸姿(新光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0號)1本 │ │ ││ │ │④李幸姿(新光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0號)1本 │ │ ││ │ │⑤長義公司(新光銀行支票存款│ │ ││ │ │ 對帳簿,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 號)3本 │ │ │└──┴───────────┴──────────────┴───┴─────┘

八、關於事實欄㈧向泰集全管理技術有限公司戊○○、張尚卿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8)員林鎮東山段316-3地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勞務採購┌──┬───────────┬──────────────┬───┬─────┐│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員林鎮東山段316-3地號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理土│ │公所 │4箱 ││ │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 │ │ ││ │業用地勞務採購 │ │ │ │├──┼───────────┼──────────────┼───┼─────┤│ 2 │員林鎮公所96年9月17日 │ │ │99偵18789 ││ │招標公告 │ │ │號卷第37頁│├──┼───────────┼──────────────┼───┼─────┤│ 3 │員林鎮公所96年10月11日│ │ │99偵18789 ││ │無法決標公告 │ │ │號卷第38頁│├──┼───────────┼──────────────┼───┼─────┤│ 4 │員林鎮公所96年11月13日│ │ │99偵18789 ││ │決標公告 │ │ │號卷第40頁│├──┼───────────┼──────────────┼───┼─────┤│ 5 │臺中市梅川西路4段與安 │ │ │99偵18789 ││ │順一街口地圖、普濟院照│ │ │號第67、68││ │片 │ │ │頁 │├──┼───────────┼──────────────┼───┼─────┤│ 6 │員林鎮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 │99偵18789 ││ │(中東社區用地變更案第│ │ │號卷第61-6││ │1次估驗款) │ │ │3頁 │├──┼───────────┼──────────────┼───┼─────┤│ 7 │98年11月18日員林鎮公所│ │ │99偵18789 ││ │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 │ │號卷第63頁│├──┼───────────┼──────────────┼───┼─────┤│ 8 │尚鼎公司97年1月22日票 │ │ │ ││ │號XZ00000000發票 │ │ │ │├──┼───────────┼──────────────┼───┼─────┤│ 9 │尚鼎公司98年11月12日票│中東社區用地變更案第4期估驗 │ │99偵18789 ││ │號KA00000000發票、票號│款及尾款 │ │號第64-66 ││ │KA00000000發票2紙、員 │ │ │頁 ││ │林鎮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 │ │ │├──┼───────────┼──────────────┼───┼─────┤│ 10 │員林鎮東山段316-3地號 │記載:承辦技師-王宗鴻(尚鼎 │戊○○│99保管6372││ │中東社區活動中心水土保│公司)、規劃單位-泰集全公司 │ │號扣案證物││ │持變更計畫(核定本)【│,含檢核表 │ │箱 ││ │工程資料(2-貳-2)】 │ │ │ │├──┼───────────┼──────────────┼───┼─────┤│ 11 │員林鎮中東社區活動中心│含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土地│戊○○│99保管6372││ │用地變更(東山段316-3 │清冊等資料 │ │號扣案證物││ │地號)興辦事業計畫書【│ │ │箱 ││ │工程資料(2-貳-1)】 │ │ │ │├──┼───────────┼──────────────┼───┼─────┤│ 12 │應付票據1本【帳冊資料 │含泰集全公司應收票據(影本)│戊○○│99保管6372││ │(2-壹-6)】 │之票號、廠商、金額紀錄(其中│ │號扣案證物││ │ │98年5月20日,有一筆:廠商-王│ │箱 ││ │ │宗鴻、支票號碼:KB0000000號 │ │ ││ │ │、金額:5萬元) │ │ │├──┼───────────┼──────────────┼───┼─────┤│ 13 │泰集全公司帳冊資料(暗│含該公司96年至98年之帳款(含│戊○○│99保管6372││ │紅色活頁夾)【帳冊資料│應收帳款、現金流量、銀行存款│ │號扣案證物││ │(2-壹-8)】 │、應收票據、押標金、應付帳款│ │箱 ││ │ │、應付票據等),其中押標金部│ │ ││ │ │分,有記載一筆:96年11月26日│ │ ││ │ │,員林中東社區案,押標金5萬 │ │ ││ │ │元) │ │ │├──┼───────────┼──────────────┼───┼─────┤│ 14 │泰集全公司帳冊資料(黑│含該公司97年-99年之帳目資料 │戊○○│99保管6372││ │色活頁夾)【帳冊資料(│(含銀行存款、應收帳款、業務│ │號扣案證物││ │2-壹-7)】 │收入、應收票據、應付帳款、應│ │箱 ││ │ │付款項等),其中應收帳款部分│ │ ││ │ │:有記載:98/3/10、中東社區 │ │ ││ │ │第二期、金額:43萬5 千元, │ │ ││ │ │98/7/6、中東社區第三期、金額│ │ ││ │ │:21萬7500元,98/9/28,中東 │ │ ││ │ │社區第五期、金額: │ │ ││ │ │14萬5千元) │ │ │├──┼───────────┼──────────────┼───┼─────┤│ 15 │天誠開發顧問有限公司總│含天誠公司之總分類帳、損益表│戊○○│99保管6372││ │分類帳1本【帳冊資料( │、資產負債表、日記帳報表(其│ │號扣案證物││ │2-壹-5)】 │中日記帳報表中,有記載: │ │箱 ││ │ │98/09/01、中東社區雜照-江同 │ │ ││ │ │文、金額:6萬元,98/12/18、 │ │ ││ │ │銀行存款、中東社區第4、5期、│ │ ││ │ │金額:261,250元,) │ │ │├──┼───────────┼──────────────┼───┼─────┤│ 16 │泰集全公司合約總表-93 │其中有記載:合約代碼-B-96-03│戊○○│99保管6372││ │年至98 年【帳冊資料( │,合約名稱:員林鎮東山段 │ │號扣案證物││ │2-壹-4)】 │316-3地號中東社區用地委託辦 │ │箱 ││ │ │理土地變更編訂為特定目的事業│ │ ││ │ │用地(不含水保雜照工程費)勞│ │ ││ │ │務採購,總價:145萬元,第一 │ │ ││ │ │期款:43萬5千元-完成興辦及水│ │ ││ │ │計,第二期款:43萬5千元-核准│ │ ││ │ │興辦及水計,第三期款:21萬 │ │ ││ │ │7500元-取得雜項執照,第四期 │ │ ││ │ │款:21萬7500元-驗收,第五期 │ │ ││ │ │款:14萬5千元-完成土地變更編│ │ ││ │ │定 │ │ │├──┼───────────┼──────────────┼───┼─────┤│ 17 │泰集全公司簽訂工程合約│內載:員林鎮中東社區用地變更│戊○○│99保管6372││ │表(含合約代碼、案名、│編訂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承辦│ │號扣案證物││ │承辦人、收支)【帳冊資│人:張尚卿、陳天陽、鄭雯文、│ │箱 ││ │料(2-壹-3)】 │郭彥偉 │ │ │├──┼───────────┼──────────────┼───┼─────┤│ 18 │存摺8本【存摺(2-陸) │①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戊○○│99保管6372││ │】 │ :00000000 00000號)4本 │ │號扣案證物││ │ │②天誠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 │箱 ││ │ │ 號:000000 0000000號)1本 │ │ ││ │ │③泰集全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 ││ │ │ 帳號:0000 000000000號)3 │ │ ││ │ │ 本 │ │ │├──┼───────────┼──────────────┼───┼─────┤│ 19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1本 │餘支票存根2張作廢支票 │戊○○│99保管6372││ │(泰集全公司)【帳冊資│ │ │號扣案證物││ │料(2-壹-2)】 │ │ │箱 │├──┼───────────┼──────────────┼───┼─────┤│ 20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1本 │僅餘支票存根 │戊○○│99保管6372││ │(泰集全公司)【帳冊資│ │ │號扣案證物││ │料(2-壹-1)】 │ │ │箱 │├──┼───────────┼──────────────┼───┼─────┤│ 21 │記事簿1本(2008年)【 │記事 │戊○○│99保管6372││ │記事本(2-叁-1)】 │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22 │桌曆1本(三商美邦人壽 │記事 │戊○○│99保管6372││ │)-2008 年【記事本(2-│ │ │號扣案證物││ │叁-2)】 │ │ │箱 │└──┴───────────┴──────────────┴───┴─────┘

九、關於事實欄㈨向「正鈞公司」丙○○、吳宗信等之索取工程回扣部分:(9-1-1)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9-1-2)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彰化縣消防局八卦山隧道分隊辦公廳舍聯外道路工程(9-1-3)員東路一段74巷西側灌溉溝牆倒塌等災修工程(9-1-4)石茍排水東岸災修工程(9-1-5)員林鎮廚餘清運與回收再利用計畫(9-1-6)彰化縣員林鎮至平街等雨水下水道工程(9-2-1)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9-2-2)員林鎮員南路(彰投82線)擋土牆災修工程(9-2-3)土壠坑等野溪改善工程(9-2-4)湶州巷聖后宮前擋土牆改善工程(9-2-5)員林鎮新生路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9-2-6)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修工程(9-3)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員林鎮公所96年度搶險搶│工程案卷 │員林鎮│附本院卷㈥││ │修開口契約 │ │公所 │ │├──┼───────────┼──────────────┼───┼─────┤│ 2 │東西向快速公路後續計畫│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彰化縣消防局八卦山隧│ │公所 │4箱 ││ │道分隊辦公廳舍聯外道路│ │ │ ││ │工程 │ │ │ │├──┼───────────┼──────────────┼───┼─────┤│ 3 │員東路一段74巷西側灌溉│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溝牆倒塌等災修工程 │ │公所 │4箱 │├──┼───────────┼──────────────┼───┼─────┤│ 4 │石茍排水東岸災修工程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公所 │5箱 │├──┼───────────┼──────────────┼───┼─────┤│ 5 │員林鎮廚餘清運與回收再│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利用計畫 │ │公所 │5箱 │├──┼───────────┼──────────────┼───┼─────┤│ 6 │彰化縣員林鎮至平街等雨│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水下水道工程 │ │公所 │5箱 │├──┼───────────┼──────────────┼───┼─────┤│ 7 │員林鎮公所97年度搶險搶│工程案卷 │員林鎮│附本院卷㈥││ │修開口契約 │ │公所 │ │├──┼───────────┼──────────────┼───┼─────┤│ 8 │員林鎮員南路(彰投82線│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擋土牆災修工程 │ │公所 │5箱 │├──┼───────────┼──────────────┼───┼─────┤│ 9 │土壠坑等野溪改善工程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公所 │8箱 │├──┼───────────┼──────────────┼───┼─────┤│ 10 │湶州巷聖后宮前擋土牆改│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善工程 │ │公所 │6箱 │├──┼───────────┼──────────────┼───┼─────┤│ 11 │員林鎮新生路等道路排水│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改善工程 │ │公所 │6箱 │├──┼───────────┼──────────────┼───┼─────┤│ 12 │埔姜林坑野溪溝底沖蝕災│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修工程 │ │公所 │5箱 │├──┼───────────┼──────────────┼───┼─────┤│ 13 │員林鎮公所98年度搶險搶│工程案卷 │員林鎮│附本院卷㈥││ │修開口契約 │ │公所 │ │├──┼───────────┼──────────────┼───┼─────┤│ 14 │經濟部商業司「宏縉公司│ │ │99偵14786 ││ │」、「正鈞公司」及「信│ │ │卷㈢第143-││ │興土木包工業」公司登記│ │ │145頁 ││ │資料 │ │ │ │├──┼───────────┼──────────────┼───┼─────┤│ 15 │吳宗信、丙○○96至99年│ │ │99偵14786 ││ │度得標員林鎮公所發包工│ │ │號卷㈣第75││ │程案明細表 │ │ │頁 │├──┼───────────┼──────────────┼───┼─────┤│ 16 │吳宗信、丙○○96-98年 │ │ │99偵14786 ││ │度支付員林鎮長甲○○之│ │ │號卷㈤第43││ │工程回扣金額統計表 │ │ │頁 │├──┼───────────┼──────────────┼───┼─────┤│ 17 │存摺10本【存摺(4-貳-1│①信興土木包工業(彰化縣員林│吳宗信│99偵14786 ││ │)】 │ 鎮農會,帳號: │ │號卷㈣第 ││ │ │ 00000000000000 00號)2本 │ │168-171頁 ││ │ │②丙○○(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 ││ │ │ 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 │ │ ││ │ │ )3 本,於98/1/23、提領120│ │ ││ │ │ 萬元,於98/11 /23、提領30 │ │ ││ │ │ 萬元、20萬元 │ │ ││ │ │③丙○○(陽信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號)2本,於 │ │ ││ │ │ 978/2/4 提領66萬2千元 │ │ ││ │ │④吳馮春(陽信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號)1本 │ │ ││ │ │⑤正鈞公司(陽信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 00號)1本 │ │ ││ │ │⑥信興土木包工業(陽信銀行,│ │ ││ │ │ 帳號:0000 00000000號)1本│ │ │└──┴───────────┴──────────────┴───┴─────┘

十、關於事實欄㈩向「日月辰公司」劉德雲索取工程回扣未遂部分(10)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員林鎮整體綱要規劃案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公所 │6箱 │├──┼───────────┼──────────────┼───┼─────┤│ 2 │員林鎮公所「員林鎮整體│ │ │99偵17080 ││ │綱要規劃案」98年4月10 │ │ │號卷㈠第 ││ │日招標公告、98年5月4日│ │ │73-74頁 ││ │決標公告 │ │ │ │├──┼───────────┼──────────────┼───┼─────┤│ 3 │員林鎮公所「員林鎮整體│ │ │99偵字第17││ │綱要規劃案」第1期工程 │ │ │080號卷㈠ ││ │款撥款憑證 │ │ │第144-145 ││ │ │ │ │頁 │├──┼───────────┼──────────────┼───┼─────┤│ 4 │員林鎮公所「員林鎮整體│ │ │99年度偵字││ │綱要規劃案」第2、3期工│ │ │第17080號 ││ │程款撥款憑證 │ │ │卷一第146-││ │ │ │ │147頁 │└──┴───────────┴──────────────┴───┴─────┘

十一、關於事實欄向「全勝公司」酉○○收取工程回扣部分:(11-1)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部設計案勞務採購(11-2)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委託監造案(11-3)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11-4)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監工)案┌──┬───────────┬──────────────┬───┬─────┐│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細│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部設計案勞務採購 │ │公所 │6箱 │├──┼───────────┼──────────────┼───┼─────┤│ 2 │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程委託監造案 │ │公所 │6箱 │├──┼───────────┼──────────────┼───┼─────┤│ 3 │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寬工程規劃設計案 │ │公所 │7箱 │├──┼───────────┼──────────────┼───┼─────┤│ 4 │彰77線(萬年路南段)道│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路拓寬工程委託監造(含│ │公所 │7箱 ││ │監工)案 │ │ │ │├──┼───────────┼──────────────┼───┼─────┤│ 5 │員林鎮公所97年12月22日│ │ │99偵18519 ││ │決標公告(11-1) │ │ │號卷㈡第 ││ │ │ │ │180-181頁 │├──┼───────────┼──────────────┼───┼─────┤│ 6 │全勝公司之存摺明細 │ │ │99偵18519 ││ │(11-1) │ │ │號卷㈡第 ││ │ │ │ │159頁 │├──┼───────────┼──────────────┼───┼─────┤│ 7 │員林鎮公所98年5月22日 │ │ │99偵18519 ││ │決標公告(11-2) │ │ │號卷㈡第 ││ │ │ │ │182-183頁 │├──┼───────────┼──────────────┼───┼─────┤│ 8 │全勝公司及酉○○之銀行│ │ │99偵18519 ││ │存摺明細(11-2) │ │ │卷㈡第160 ││ │ │ │ │、161頁 │├──┼───────────┼──────────────┼───┼─────┤│ 9 │員林鎮公所97年11月5日 │ │ │99偵字第 ││ │決標公告 │ │ │18519號卷 ││ │ │ │ │㈡第19頁 │├──┼───────────┼──────────────┼───┼─────┤│ 10 │員林鎮公所98年12月3決 │ │ │99偵18519 ││ │標公告 │ │ │號卷㈡第20││ │ │ │ │頁 │├──┼───────────┼──────────────┼───┼─────┤│ 11 │全勝公司之存摺明細 │ │ │99偵18519 ││ │ │ │ │號卷㈡第 ││ │ │ │ │158頁 │└──┴───────────┴──────────────┴───┴─────┘

十二、關於事實欄彰晟營造有限公司收取工程回扣部分:(12-1)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12-2)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 ┌──┬───────────┬──────────────┬───┬─────┐│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 │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 │ │公所 │7箱 │├──┼───────────┼──────────────┼───┼─────┤│ 2 │員林鎮公所98年01月06日│ │ │99偵14786 ││ │決標公告(12-1) │ │ │號卷㈡第6 ││ │ │ │ │頁 │├──┼───────────┼──────────────┼───┼─────┤│ 3 │光碟1片【光碟(18-伍)│有關「員林鎮清潔隊工程」、「│曹榮源│99偵18519 ││ │】 │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 │號卷㈠第 ││ │ │」案資料光碟 │ │141-161頁 ││ │ │(12-1)(12-2) │ │ │├──┼───────────┼──────────────┼───┼─────┤│ 4 │名片簿1本【名片簿(18-│其中有1張「全勝工程顧問有限 │曹榮源│99偵18519 ││ │柒)】 │公司-酉○○」之名片,上有記 │ │號卷㈠第 ││ │ │載「員林萬年路」文字 │ │110頁 ││ │ │(12-2) │ │ │├──┼───────────┼──────────────┼───┼─────┤│ 5 │記事本1本(上海商業儲 │記事-98年2月-98年10 月 │曹榮源│99偵18519 ││ │蓄銀行咖啡色6孔夾)【 │(12-1) │ │卷㈠第165 ││ │記事本(18-貳-3)】 │ │ │頁 │├──┼───────────┼──────────────┼───┼─────┤│ 6 │桌曆1本(2009年)【 │其中記載:7月23日-員林鎮清潔│辛○○│99保管6373││ │2009年辛○○桌曆(11-3│隊部工程施工檢討會、8月10日-│ │號扣案證物││ │)】 │員林鎮清潔隊部工程縣府政風室│ │箱 ││ │ │抽驗、8月18日-清潔隊新建工程│ │ ││ │ │縣府抽查、8月31日-清潔隊部估│ │ ││ │ │驗(蔡)、9月1日-清潔隊部工 │ │ ││ │ │程驗收(蔡)(12-1) │ │ │├──┼───────────┼──────────────┼───┼─────┤│ 7 │桌曆1本(2008年)【 │其中12月18日,有記載「員林鎮│辛○○│99保管6373││ │2008年辛○○桌曆(11-2│清潔隊部新建工程開標」 │ │號扣案證物││ │)】 │(12-1) │ │箱 │├──┼───────────┼──────────────┼───┼─────┤│ 8 │名片3張【名片(11-4) │彰晟公司-曹榮源、林功炎、張 │辛○○│99保管6373││ │】 │淑真名片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十三、關於事實欄向「文健公司」丑○○要求支付工程回扣未遂部分:

(13)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寬工程┌──┬───────────┬──────────────┬───┬─────┐│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彰77線(萬年路)南段拓│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寬工程 │ │公所 │8箱 │├──┼───────────┼──────────────┼───┼─────┤│ 2 │㈠98年11月02招標公告。│ │ │同上 │├──┼───────────┼──────────────┼───┼─────┤│ 3 │㈡98年12月01決標公告。│ │ │同上 │└──┴───────────┴──────────────┴───┴─────┘

十四、關於事實欄向「鐳泰營造公司」賴樹重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14)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第一工區)工程┌──┬───────────┬──────────────┬───┬─────┐│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 1 │98年度員林鎮寬頻管道(│工程案卷 │員林鎮│鎮公所調第││ │第一工區)工程 │ │公所 │8箱 │├──┼───────────┼──────────────┼───┼─────┤│ 2 │員林鎮公所98年5月19日 │ │ │同上 ││ │決標公告 │ │ │ │└──┴───────────┴──────────────┴───┴─────┘

十五、關於其餘未分類證據資料部分:┌──┬───────────┬──────────────┬───┬─────┐│編號│證據名稱【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 │所有人│備註 │├──┼───────────┼──────────────┼───┼─────┤│ 1 │申○○存摺5本【存摺( │①彰化縣員林鎮農會,帳號: │申○○│99保管4922││ │5-2)】 │ 000000000000 0000號,2本 │ │號扣案證物││ │ │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 │箱 ││ │ │ 000000000000 00號,1本 │ │ ││ │ │③郵局,局號:000000 0號、帳│ │ ││ │ │ 號:0000000 號 │ │ ││ │ │④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 00000號,1本 │ │ ││ │ │⑤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 00000號,1本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支票存│戶名:己○○、帳號: │己○○│99保管4922││ │款送款簿及臺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0號, │ │號扣案證物││ │銀行餘額核對單【匯票資│98/7/13、金額:3000元, │ │箱 ││ │料(2-叁)】 │99/3/22、金額:10000 元, │ │ ││ │ │98/3/20、金額:11,000元, │ │ ││ │ │99/3/1、金額:43000元, │ │ ││ │ │99/5/31、金額:59,000元 │ │ │├──┼───────────┼──────────────┼───┼─────┤│ 3 │己○○2010年記事本(咖│己○○於99/1/6-99/6/ 9期間記│己○○│99保管4922││ │啡*黑色)【記事本(2- │載之主管週報 │ │號扣案證物││ │伍-2)】 │ │ │箱 │├──┼───────────┼──────────────┼───┼─────┤│ 4 │2010年桌曆1本(己○○ │己○○於98/12/28-99/8/26之記│己○○│99保管4922││ │)【記事本(2-伍-1)】│事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5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含-包 │內含95年度至98年發包之工程(│己○○│99保管4922││ │括內政部營建署生活圈道│含工程名稱、金額) │ │號扣案證物││ │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特│ │ │箱 ││ │別預算)彰化縣調整預算│ │ │ ││ │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 │ │ ││ │建設計畫(市區道路)98│ │ │ ││ │年度核定辦理項目、98年│ │ │ ││ │度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表│ │ │ ││ │【公文資料(2-壹)】 │ │ │ │├──┼───────────┼──────────────┼───┼─────┤│ 6 │存摺7本【存摺(2-肆) │其中含: │己○○│99保管4922││ │】 │①己○○交通銀行存摺1本、台 │ │號扣案證物││ │ │ 灣銀行存摺1 本、第一銀行存│ │箱 ││ │ │ 摺1 本 │ │ ││ │ │②何月照陽信銀行存摺1本、彰 │ │ ││ │ │ 化銀行存摺1 本 │ │ │├──┼───────────┼──────────────┼───┼─────┤│ 7 │2007年記事本(小本,黑│壬○○記事 │壬○○│99保管4922││ │色)【記事本2007(8-壹│ │ │號扣案證物││ │-2)】 │ │ │箱 │├──┼───────────┼──────────────┼───┼─────┤│ 8 │2009年記事本(橘黃色)│壬○○記事 │壬○○│99保管4922││ │【記事本2009(8-壹-5)│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9 │2008年記事本(紅色)【│壬○○記載之通訊電話、收支表│壬○○│99保管4922││ │記事本2008(8-壹-4)】│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10 │2007年記事本(深咖啡色│壬○○記事-記載房屋仲介資料 │壬○○│99保管4922││ │)【記事本2007(8-壹-3│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11 │2006年記事本(大型,黑│壬○○記事-記載房屋仲介資料 │壬○○│99保管4922││ │色)【記事本2006(8-壹│ │ │號扣案證物││ │-1)】 │ │ │箱 │├──┼───────────┼──────────────┼───┼─────┤│ 12 │壬○○第一銀行存摺【存│帳號:00000000000號 │壬○○│99保管4922││ │摺(壬○○、第一銀行)│ │ │號扣案證物││ │(8-貳-1)】 │ │ │箱 │├──┼───────────┼──────────────┼───┼─────┤│ 13 │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 │壬○○│99保管4922││ │【存摺(壬○○、台北富│ │ │號扣案證物││ │邦銀行)(8-貳-2)】 │ │ │箱 │├──┼───────────┼──────────────┼───┼─────┤│ 14 │員林鎮公所新擴大內需計│含各計畫名稱、簡要內容、所需│甲○○│99保管4922││ │畫需求表1本【員林鎮公 │經費 │ │號扣案證物││ │所新擴大內需計畫需求表│ │ │箱 ││ │(3)】 │ │ │ │├──┼───────────┼──────────────┼───┼─────┤│ 15 │亥○○經辦業務( │亥○○經辦業務-含王宗彬暫代 │亥○○│99保管4922││ │99.03.19)【亥○○經辦│續辦業務、辛○○、未○○暫代│ │號扣案證物││ │業務資料(3-1)】 │續辦業務 │ │箱 │├──┼───────────┼──────────────┼───┼─────┤│ 16 │①彰化縣員林鎮公所分層│含公務項目、分層負責劃分 │己○○│99保管4922││ │ 負責明細表1本 │ │ │號扣案證物││ │【通訊錄(2-柒)】 │ │ │箱 ││ ├───────────┼──────────────┤ │ ││ │②彰化縣縣府暨所屬各機│通訊資料 │ │ ││ │ 關學校職員通訊錄1本 │ │ │ ││ │ (綠色)【通訊錄(2-│ │ │ ││ │ 柒)】 │ │ │ ││ ├───────────┼──────────────┤ │ ││ │③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通訊資料 │ │ ││ │ 關學校職員通訊錄1本 │ │ │ ││ │ (藍色)【通訊錄(2-│ │ │ ││ │ 柒)】 │ │ │ ││ ├───────────┼──────────────┤ │ ││ │④彰化縣員林鎮農會選聘│通訊資料 │ │ ││ │ 任人員通訊錄(暗紅色│ │ │ ││ │ )3本、小型名片簿( │ │ │ ││ │ 暗紅色,無名片)1 本│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⑤彰化縣後備憲兵永靖鄉│通訊資料 │ │ ││ │ 聯絡中心會員通訊錄(│ │ │ ││ │ 深藍色)1本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⑥彰化縣員林鎮農會選聘│通訊資料 │ │ ││ │ 任人員通訊錄(深綠色│ │ │ ││ │ )1本【通訊錄(2-柒 │ │ │ ││ │ )】 │ │ │ ││ ├───────────┼──────────────┤ │ ││ │⑦彰化縣後備憲兵荷松協│通訊資料 │ │ ││ │ 會員林鎮分會幹部通訊│ │ │ ││ │ 錄(粉紅色)1本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⑧彰化縣員林鎮三義社區│通訊資料 │ │ ││ │ 發展協會第五屆理監事│ │ │ ││ │ 、顧問名冊1 張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⑨97縣市政府主管人員名│通訊資料 │ │ ││ │ 錄【通訊錄(2-柒)】│ │ │ ││ ├───────────┼──────────────┤ │ ││ │⑩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通訊資料 │ │ ││ │ 關學校職員通訊錄(深│ │ │ ││ │ 藍色,厚本)1本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⑪彰化縣員林鎮農會選聘│通訊資料 │ │ ││ │ 任人員通訊錄(淺藍色│ │ │ ││ │ )1本 │ │ │ ││ │【通訊錄(2-柒)】 │ │ │ ││ ├───────────┼──────────────┤ │ ││ │⑫中國國民黨彰化縣委員│通訊資料 │ │ ││ │ 會工作同志通訊錄1本 │ │ │ ││ │【通訊錄(2-柒)】 │ │ │ │├──┼───────────┼──────────────┼───┼─────┤│ 17 │雜記(MEMO紙)【雜記(│含己○○記事資料、各工程費用│己○○│99保管4922││ │2-玖)】 │金額增加或刪減、各工程公開招│ │號扣案證物││ │ │標公告 │ │箱 │├──┼───────────┼──────────────┼───┼─────┤│ 18 │2009年記事本1本、小型 │甲○○記事,活頁筆記本中有記│甲○○│99保管4922││ │活頁筆記本1本、桌曆1本│載:陳明達- 源潭、謝興旺-新 │ │號扣案證物││ │【筆記本3本(1)】 │生、劉慶森-大明大峰-曹炳坤、│ │箱 ││ │ │鎮興-黃錦昌、中東-曹金水、三│ │ ││ │ │和-黃餘慶、浮圳-江慶音、民生│ │ ││ │ │-許文煊 │ │ │├──┼───────────┼──────────────┼───┼─────┤│ 19 │2010年桌曆1本(亥○○ │通訊錄有記載創邑公司連絡電話│亥○○│99保管4922││ │)【筆記本(2-壹-1)】│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20 │小型筆記本(亥○○)【│亥○○記事 │亥○○│99保管4922││ │筆記本(2-壹-3)】 │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21 │記事本(亥○○)【筆記│亥○○記事 │亥○○│99保管4922││ │本(2-壹-2)】 │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22 │員林鎮18屆里長及里幹事│通訊資料 │甲○○│99保管4922││ │電話一覽表(透明公文夾│ │ │號扣案證物││ │)1本【員林鎮18屆里長 │ │ │箱 ││ │及里幹事電話一覽表(4 │ │ │ ││ │)】 │ │ │ │├──┼───────────┼──────────────┼───┼─────┤│ 23 │存摺2本【甲○○源林信 │①林郁慧(彰化縣員林鎮農會,│甲○○│99保管4922││ │用合作社及林郁慧員林農│ 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 │ │號扣案證物││ │會存摺各1本(2)】 │ )1 本 │ │箱 ││ │ │②甲○○(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 │ ││ │ │ 社,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 │ │ │├──┼───────────┼──────────────┼───┼─────┤│ 24 │名片1袋【名片(2-陸) │名片 │己○○│99保管4922││ │】 │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25 │名片2張【名片(2-貳) │鈞達公司吳鈞然、長呈興公司劉│亥○○│99保管4922││ │】 │裕維名片各1 張 │ │號扣案證物││ │ │ │ │箱 │├──┼───────────┼──────────────┼───┼─────┤│ 26 │彰化縣政府案件-1 【投 │96/12/11-99/6/14彰化縣政府工│劉成枝│99保管6372││ │標工程(16-玖)】 │程(含工程名稱、承包金額、廠│ │號扣案證物││ │ │商、開標日期、開工、竣工日期│ │箱 ││ │ │) │ │ │├──┼───────────┼──────────────┼───┼─────┤│ 27 │通聯光碟1片、偵訊光碟 │ │ │附卷 ││ │40片 │ │ │ │└──┴───────────┴──────────────┴───┴─────┘

參、主文附表

一、被告甲○○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己○○、亥○○、申○○、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午○○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己○○、亥○○、癸○○、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癸○○、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己○○、亥○○、申○○、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與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己○○、亥○○、申○○、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己○○、亥○○、申○○、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㈤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拾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己○○、亥○○、戊○○、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戊○○、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應與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應與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元應與己○○、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應與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㈧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己○○、未○○、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未○○、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拾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與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㈩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就犯罪事實1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與己○○、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丁○○、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2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己○○、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丁○○、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3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拾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與己○○、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4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1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與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2部分:甲○○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就犯罪事實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就犯罪事實部分:甲○○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己○○、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己○○、丁○○、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二、被告己○○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亥○○、午○○、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午○○、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亥○○、癸○○、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癸○○、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甲○○、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與甲○○、亥○○、壬○○連帶追繳沒收。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甲○○、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甲○○、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㈤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甲○○、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甲○○、亥○○、戊○○、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戊○○、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應與甲○○、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應與甲○○、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元應與甲○○、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應與甲○○、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己○○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㈧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甲○○、未○○、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未○○、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甲○○、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與甲○○、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1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與甲○○、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丁○○、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2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甲○○、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丁○○、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3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與甲○○、亥○○、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4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甲○○、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1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與甲○○、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部分:己○○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甲○○、丁○○、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丁○○、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三、被告亥○○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午○○、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午○○、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癸○○、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癸○○、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與甲○○、己○○、壬○○連帶追繳沒收。

㈤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㈣部分: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甲○○、己○○、戊○○、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戊○○、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應與甲○○、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應與甲○○、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元應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應與甲○○、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㈩部分: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免刑。就犯罪事實3部分: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4部分: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免刑;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甲○○、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2部分:亥○○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免刑。就犯罪事實部分:亥○○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免刑。

四、被告辛○○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㈤部分:辛○○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辛○○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辛○○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己○○、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1部分:辛○○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與甲○○、己○○、丁○○、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㈤就犯罪事實2部分:辛○○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甲○○、己○○、丁○○、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部分:辛○○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甲○○、己○○、丁○○、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五、被告丁○○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1部分:丁○○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與甲○○、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2部分:丁○○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甲○○、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部分:丁○○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甲○○、己○○、辛○○、壬○○、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壬○○、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六、被告未○○部分:未○○公務員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甲○○、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七、被告癸○○部分:癸○○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亥○○、申○○、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八、被告申○○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亥○○、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午○○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亥○○、癸○○、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癸○○、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甲○○、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㈣就犯罪事實㈢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甲○○、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㈤就犯罪事實㈣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甲○○、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㈤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甲○○、己○○、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㈥1部分: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甲○○、己○○、亥○○、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戊○○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㈥2部分: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應與甲○○、己○○、亥○○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㈥3部分: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應與甲○○、己○○、亥○○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元應與甲○○、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㈥5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應與甲○○、己○○、亥○○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己○○、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申○○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己○○、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㈧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應與甲○○、己○○、未○○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未○○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甲○○、己○○、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㈨3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與甲○○、己○○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1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與甲○○、己○○、丁○○、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2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甲○○、己○○、丁○○、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3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與甲○○、己○○、亥○○、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4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玖拾萬元應與甲○○、己○○、亥○○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1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與甲○○、己○○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部分:申○○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甲○○、己○○、丁○○、辛○○、壬○○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壬○○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九、被告壬○○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壬○○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亥○○、癸○○、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癸○○、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2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與甲○○、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㈢就犯罪事實㈡3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應與甲○○、己○○、亥○○連帶追繳沒收。

㈣就犯罪事實㈢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應與甲○○、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㈤就犯罪事實㈣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萬元應與甲○○、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㈥就犯罪事實㈤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與甲○○、己○○、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㈦就犯罪事實㈥4部分:壬○○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元應與甲○○、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㈧就犯罪事實㈦1部分:壬○○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己○○、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㈨就犯罪事實㈦2部分:壬○○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萬元應與甲○○、己○○、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辛○○、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㈩就犯罪事實㈨1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㈨2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與甲○○、己○○、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1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與甲○○、己○○、丁○○、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2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與甲○○、己○○、丁○○、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3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與甲○○、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就犯罪事實部分:壬○○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萬元應與甲○○、己○○、丁○○、辛○○、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丁○○、辛○○、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十、被告午○○部分: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午○○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柒拾萬元應與甲○○、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㈡就犯罪事實㈡1部分:午○○犯違背職務行賄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十一、被告戊○○部分:戊○○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元應與甲○○、己○○、亥○○、申○○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與甲○○、己○○、亥○○、申○○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犯普通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二、被告酉○○部分:酉○○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十三、被告巳○○部分:巳○○共同犯違背職務行賄罪,免刑。

十四、被告乙○○部分:乙○○共同犯違背職務行賄罪,免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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