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冠仁
朱名彥
方文祥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中所載之「犯罪事實欄一」,均應更正為「犯罪事實欄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中所載之「犯罪事實欄一」,均應更正為「犯罪事實欄二」,顯為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