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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郭同奇陳慧珊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建維原名江元章.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故買贓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1年5月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建維對本院判決所提起之上訴關於其故買贓物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 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 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被告江建維(原名江元章)所犯其中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經本院判決後,其竟對本院就本件被告江建維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9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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