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仁豪
- 選任辯護人
- 熊治璿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仁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仁豪(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0日執行羈押,至100年6月9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原審判定所犯擄人勒贖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本院於100年5月10日駁回被告上訴。本件事證已明,復經詰問證人完畢,現雖難認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然其重罪、虞逃之事由仍存在。茲本院以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