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72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繼賢
- 選任辯護人
- 陳鴻謀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瑶芬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憲明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琮信
-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被告等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洪瑤芬」之姓名記載,均應更正為「洪瑶芬」。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23號於民國10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洪瑶芬係記載「洪瑤芬」,惟此件被告洪瑤芬之真正姓名為「洪瑶芬」,有彰化縣芳苑鄉戶政事務戶籍謄本影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故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顯均有誤載。爰依前開說明,將本件被告洪瑤芬之姓名更正為「洪瑶芬」,而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