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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2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劉登俊賴妙雲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723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繼賢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瑶芬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蘇琮信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被告等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洪瑤芬」之姓名記載,均應更正為「洪瑶芬」。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23號於民國10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洪瑶芬係記載「洪瑤芬」,惟此件被告洪瑤芬之真正姓名為「洪瑶芬」,有彰化縣芳苑鄉戶政事務戶籍謄本影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故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顯均有誤載。爰依前開說明,將本件被告洪瑤芬之姓名更正為「洪瑶芬」,而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2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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