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育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及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固曾因附表所示之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以99年度訴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共20罪)、有期徒刑三月(共37罪),嗣後受刑人提起上訴,本院以其上訴無具體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未經言詞辯論而於100年2月24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上開二案號之刑事判決附卷可憑,是本院並未為實體之判決,非屬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所指之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而非本院,則本院並無管轄權。本件自應由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之,故聲請人於本件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育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20次) │有期徒刑3月(37次) │ │├────────┼────────────┼────────────┼──────────┤│犯 罪 日 期│95.07.01~95.07.14(20次) │95.07.01~95.07.14(37次)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83│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83│ ││年 度 案 號│5號 │5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2.24 │ 100.02.24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判│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02.24 │ 100.02.24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85│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85│ ││備 註│9號(執行中)(受刑人尚有行│9號(執行中)(受刑人尚有行│ ││ │使偽造文書部分發回更審中│使偽造文書部分發回更審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