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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增瑜曾佩琦李悌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0000-0000A(甲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0000-0000A(甲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0000-0000A(甲男)因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1之罪之確定日期應為99年7月22日,檢察官聲請時誤載為100年7月22日,應予更正),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男(代號00000000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3年2月 │ ││ │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90年間某日 │93年1月26日晚上12時許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4│ ││年 度 案 號 │21988號 │394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99年度上訴字第212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9.18 │ 99.04.29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460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980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7.22 │ 100.7.21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保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保字 │ ││備 註│第374號(強制治療99.8│第354號 │ ││ │.27-102.8.26)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李 悌 愷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8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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