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振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振碩因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長槍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李振碩因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長槍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李振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 ││ │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長│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 ││ │槍 │槍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 ││ │罰金新台幣5萬元 │罰金新台幣5萬元 │ │├────────┼──────────┼──────────┼──────────┤│犯 罪 日 期│96年6月間某日至96年 │96年10月某日至96年12│ ││ │12月16日 │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309號、2299號 │1309號、2299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9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11.11 │100.07.19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97年度重訴字第350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269 │ ││ │ │ │號 │ ││決├──────┼──────────┼──────────┼──────────┤│ │確 定 日 期│100.03.29 │100.09.22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10114號 │第1199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