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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廖柏基簡源希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昭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昭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昭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昭暐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昭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三月 │├────────┼──────────┼──────────┼──────────┤│犯 罪 日 期│99.03.04 │99.03.05 │99.07.01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第973號 │第973號 │第2652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667號 │99年度訴字第1667號 │99年度訴字第243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6.30 │99.06.30 │99.10.29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667號 │99年度訴字第1667號 │99年度訴字第2435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20 │99.09.20 │99.11.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11530號(編號1至4號 │11530號(編號1至4號 │14183號(編號1至4號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 │年三月,已發監執行)│年三月,已發監執行)│年三月,已發監執行)│└────────┴──────────┴──────────┴──────────┘┌────────┬──────────┬──────────┬──────────┐│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十六年 │有期徒刑十六年 │├────────┼──────────┼──────────┼──────────┤│犯 罪 日 期│99.07.02 │99.4月間某日 │99.07.02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第2652號 │15484號 │15484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435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52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23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9.10.29 │100.09.22 │100.09.22 │├─┼──────┼──────────┼──────────┼──────────┤│ │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435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173 │100年度台上字第5173 ││ │ │ │號 │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11.23 │100.09.22 │100.09.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14183號(編號1至4號 │第12360號(已發監執 │第12360號(已發監執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行) │行) ││ │年三月,已發監執行)│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2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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