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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璋鵬劉榮服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林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林峯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林峯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並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林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證罪 │未經許可寄藏槍枝罪 │偽證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3月 ││ │ │罰金新臺幣3萬元 │ │├────────┼──────────┼──────────┼──────────┤│犯 罪 日 期│99.7.15 │98.10.26 │99.3.24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第277號 │1566號 │1566號 │├─┬──────┼──────────┼──────────┼──────────┤│最│法 院│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32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63 │100年度上訴字第1063 ││實│ │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0.3.31 │100.7.5 │100.7.5 │├─┼──────┼──────────┼──────────┼──────────┤│確│法 院│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32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5094 │100年度台上字第5094 ││決│ │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0.3.31 │100.9.15 │100.9.15 │├─┴──────┼──────────┼──────────┼──────────┤│備 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 ││ │第1286號 │第2908號(編號2、3定│第2908號(編號2、3定││ │ │應執行刑3年4月) │應執行刑3年4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35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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