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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增瑜唐光義曾佩琦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格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格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洪格棋因犯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曾 佩 琦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洪格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97.06.04              │96.12.16              │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437號                │629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013號  │ 97年度訴字第296號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7.12.13              │97.10.20              │
│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01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997號  │
│決│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1.08              │98.02.02              │
├─┴────────┼───────────┼───────────┤
│                    │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1015│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1420│
│  備         註     │號                    │號                    │
│                    │                      │                      │
└──────────┴───────────┴───────────┘
┌──────────┬───────────┬───────────┐
│編            號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6.07.02              │                      │
│年       月       日│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 │4530號                │                      │
├─┬────────┼───────────┼───────────┤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020號  │                      │
│實│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   98.01.07           │                      │
├─┼────────┼───────────┼───────────┤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
│定│                │                      │                      │
│判├────────┼───────────┼───────────┤
│決│案        號    │ 97年度上訴第3020號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8.02.02           │                      │
├─┴────────┼───────────┼───────────┤
│                    │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1205│                      │
│備              註  │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13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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