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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趙春碧鄭永玉楊文廣

  • 當事人
    闕政育吳玉霞陳世亮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原名:文永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54號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闕政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玉霞 被   告 陳世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達 被   告 劉益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維紘(原名:文永浩) 上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金重訴字第二0八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六七八、一二八三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世亮、吳玉霞、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闕政育部分,均撤銷。 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陳世亮處有期徒刑伍年;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文維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闕政育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陳世亮、吳玉霞(對外自稱為「吳小榛」)、劉益宇、陳俊達四人(陳世亮、劉益宇二人上訴部分,因逾上訴期間,經本院更一審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金上更㈠字第三四九號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八月間,共同集資設立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三十七樓【起訴書誤載為「三十一樓」】,下稱:「贏家生活公司」),該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為:「1、日常用品批發業;2、服飾品批發業;3、化粧品批發業;4、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5、成衣批發業;6、玩具、娛樂用品批發業;7、其他批發業(骨董);8、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9、國際貿易業;10、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11、藝術品諮詢顧問業;12、電信器材批發業;13、運動器材批發業;14、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15、留、遊學服務業;16、寢具批發業;17、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由陳世亮擔任贏家生活公司之董事,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其同時兼任贏家生活公司之財務長,負責公司之財務,亦為贏家生活公司之負責人;吳玉霞擔任公司業務總監,負責公司業務運作;劉益宇擔任公司執行長,負責擴展公司海外業務;陳俊達擔任公司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國內部之行政業務,其等均為實際負責贏家生活公司業務之人。另自九十三年八月間起僱用有犯意聯絡之文維紘擔任公司企劃總監及兼任公司行政人員管理職務,負責贏家生活公司產品包裝設計、廣告DM企劃及公司行政人員之管理工作,以及自九十三年九月間起僱用有犯意聯絡之闕政育(對外自稱為「大為」)擔任公司講師,負責向客戶介紹贏家生活公司獎金制度。詎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人均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透過在每週星期三下午時間固定舉辦說明會之方式,或利用文宣對外宣稱贏家生活公司係專業行銷公司,其組織架構包括日本明治光電株式會社、翔鈴環保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翔鈴公司)、大陸廣州儷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州儷人公司),使投資人信任該公司具高獲利能力,並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消費回饋金制度陸續吸引不特定之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新進會員(該公司亦將會員稱作「經銷商」,以下皆稱為「會員」),再由不知情之投資會員憑藉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及排列下線組織之方式作為計算額外所能獲得高額獎金、分紅等制度發放的誘因,使人誤認為贏家生活公司前景良好,加入會員、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即可坐享豐厚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分紅等利潤,陷於錯誤而繳交款項、招募其他會員加入,闕政育、吳玉霞、陳世亮、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等人即以上開手法,計詐得如附表所列之蔡明坤等人,合計六千八百五十九萬八千元(每位被害人被詐欺時間、購買單位、購買單位金額、被詐欺總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並恃以維生。其等經營多層次傳銷手法如下: ㈠闕政育或吳玉霞在每週星期三下午時間固定會主持OPP說明會,說明會中宣稱只要繳交入會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並填妥會員申請書,以及須向贏家生活公司至少購買一個單位【每一單位售價為二萬元】一萬點的積點後,即可成為贏家生活公司會員,而該一萬點之積點可以讓會員兌換公司提供之產品(可自行選擇兌換清潔劑、沐浴乳、能量石、SPA機、美容保養品等產品,惟因該等產品單價均有高於實際進貨成本價達數倍甚至高達二、三十倍之情形,會員兌換之產品均無法對外轉售,僅能自用或是贈送他人);且已購買一個單位之會員尚能在之後的固定每月二十日獲得高額之消費回饋金,共計可領取十二個月,亦即加入第一輪消費回饋,在第一個月可領一千五百元、第二個月可領一千七百五十元、第三個月可領二千元(此時會員需重複消費一千元)、第四個月可領二千二百五十元、第五個月可領二千五百元,第六個月可領三千五百元(此時會員需重複消費二千元)、第七個月可領三千七百五十元,第八個月可領四千二百五十元,第九個月可領五千元(此時會員需重複消費三千元)、第十個月可領六千元、第十一個月可領七千元、第十二個月可領八千五百元(此時會員需重複消費三千元);一年期滿後,會員可選擇結束第一輪循環而領取該月之八千五百元消費回饋金,或向贏家生活公司繳交一萬一千五百元,連同該月份之消費回饋金八千五百元,湊足二萬元後參加第二輪之消費回饋循環,參加第二輪消費回饋循環者,第十三個月可領一萬元,第十四個月再領取一萬元,第十五個月之後再依照第一輪之方式領取消費回饋金。贏家生活公司為求迅速擴充會員人數,並招攬部分已購買三十單位【即六十萬元】之不知情之洪彩真、王秀英、孔麗祝、張沛晴等人擔任該公司之財務顧問,再委由渠等對外拉攏他人至該公司聽取上開由闕政育或吳玉霞主持之說明會。 ㈡贏家生活公司另外以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及排列下線組織之方式作為計算額外能獲得之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及領袖分紅等制度,鼓勵公司之財務顧問、會員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推薦獎金」依會員在公司的位階發放,分成兩種:購買一至六單位的會員為經營會員,其第一代推薦獎金為五%,第二代為三%,第三代為二%,累積消費七單位或組織內二十單位以上者為尊榮會員,其第一代推薦獎金為十%,第二代為三%,第三代為二%。「組織獎金」分為左、右二區,當左區每新產生一單位、右區新產生一單位時,即為一碰,每碰一次會員可以領取獎金八百元,依此類推,每日最高組織獎金為八碰,合計可領六千四百元,且永續無限領取(無限代)。「輔導獎金」也分為三代,當會員下線第一代每次均領到組織獎金時,該會員即可獲得公司額外提撥該組織獎金的三十%作為輔導獎金;當會員下線第二代每次均領到組織獎金時,該會員即可獲得公司額外提撥該組織獎金的二十%作為輔導獎金;當會員下線第三代每次均領到組織獎金時,該會員即可獲得公司額外提撥該組織獎金的十%作為輔導獎金。「領袖分紅」分為金爵、勳爵、尊爵三個位階,以當月個人或整組業績達十五單位(即三十萬元)以上,分紅獎金均為一%(可以重複領取)。 二、迄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贏家生活公司終於因財務惡化無法繼續發放消費回饋金,陳世亮、吳玉霞遂對外諉稱瑪莎颱風致使公司之電腦故障,而無法作帳發放消費回饋金,必須等到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方可領取。惟至九十四年八月五日,陳世亮仍只簽發三個月到期(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之支票,交予會員用以支付積欠之消費回饋金。迨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陳世亮、吳玉霞即避不見面。會員趙紫茵等人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暨陳惠荔、張沛晴、連梓閑、洪彩真、張碧珍、陳永騰、張立柔、徐繪茹、房靜汶、欉萬得、項智偉、包聖連、周月美、甘榮宗、游貴棉(臻萱商行)、楊凱婷、施雪華、呂享聲、林寶照、陳美惠、鐘忠遠、顏瑞明、葉國安、陳金香、徐惜麗、孔麗祝、方芳、王秀英、游雅惠等人提出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均經本院於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闕政育(下稱被告闕政育)、上訴人即被告吳玉霞(下稱被告吳玉霞)、被告陳世亮、上訴人即被告陳俊達(下稱被告陳俊達)、被告劉益宇、上訴人即被告文維紘(下稱被告文維紘)及其辯護人表示均同意該等證據之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㈠第一七0頁背面至一七一頁、第一七七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並於準備程序時同意使用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院復審酌下列所引用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等資料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又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是該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固規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惟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身分調查時,應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而言。若非以證人身分,而係以共同被告或共犯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又前揭不論係本案或另案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惟若已於本案審判中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接受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即已確保其訴訟防禦權,自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八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闕政育)、吳、陳世亮、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於本案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自無須具結;又證人即共犯闕政育、吳玉霞、陳世亮、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於法院審理時,已傳喚到庭依法具結,使檢察官、同案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故證人闕政育等六人於本案中以被告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三、至有關本案卷附之贏家生活公司會員事業手冊影本、贏家生活公司之文宣、贏家生活公司之訂(提)貨證明單、贏家生活公司之獎金制度、消費商品點值表(保養品)、會員獎金明細表、贏家生活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等影本、被告陳世亮等人擔任贏家生活公司相關職稱之名片影本、贏家生活公司之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帳號第○○○○○○○○○○○○○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明細、贏家生活公司之收支統計表、入單明細統計表、贏家生活公司之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帳號第○○○○○○○○○○○六八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明細、如附表所示各該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加單申請書、訂貨單等影本、玉朋企業有限公司各該出貨單及請款單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南臺中分行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合金南臺中存字第○○○○○○○○○○號函所檢送之贏家生活公司帳號第一○○○○○○○○○○○○號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分戶交易明細表等物品,均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該等物品或係由告訴人等分別所提出或係執法人員依法定程序合法所取得,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係執法人員以違法手段所取得,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當有證據能力。 四、另按被告(此不同於被告以外之人)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偵查中、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及被告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分別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偵查中、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以及被告闕政育於檢察官偵查中、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被告陳世亮、吳玉霞、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闕政育六人及其六人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陳世亮、吳玉霞、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闕政育六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偵查中、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卷附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之證據等,足認被告陳世亮、吳玉霞、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闕政育六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偵查中、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其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 貳、有關於認定犯罪事實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人均矢口否認涉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陳世亮、劉益宇、陳俊達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均辯稱: 其等之前均為桃園某傳銷公司之同事,皆於九十三年六月離職。劉益宇提議在臺中市設立贏家生活公司,參考臺中市多家傳銷公司之獎金制度後,才制定贏家生活公司之獎金制度。贏家生活公司有投資大陸之春天醫院、廣州儷人公司、上海大茂電腦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公司營運來源係會員之投資金,九十四年六月之投資單位未售完,導致當月份之獎金發不出來。會員抱怨未收到獎金而影響業績,公司沒有達到業績就無法發放消費回饋金。其等之行銷過程均按制度執行,該匯之獎金均有如期支付,並未詐騙投資人云云;又被告陳世亮於本院另辯稱:從開始經營贏家生活公司到目前為止,可能有些會員受害者這是事實,但從經營公司本身自己也不是想說要詐欺會員的預謀詐欺心理因素,剛開始本著正常公司經營,我也問過其他有經營事業的朋友說這是傳銷制度,我沒有想要做一些不利之財的獲取,說真的到目前為止已經四、五年了,一直在心理壓力及煎熬之下,家庭已經破碎,經過這麼長的期間,我一直在反省,當初為什麼會走這條路,也是為了生活,但不管怎麼說我還是尊重法院判決;從公司結束後,本身不適合經營這種事業,所以遠離這個環境,現在是以打零工維生,現在生活也是不很如意,最重要一點就是說知道自己有錯,不要再重蹈覆轍,而且自己因是機緣才會做這種工作,故如自己確實有犯錯的話,請求能從輕量刑,請給一個重新機會云云;以及被告陳俊達於本院另辯稱:我們贏家生活公司是正常營業的公司,這些告訴人告我們是因他們自己覺得自己是受害者,有些受害者是像人家所說的傳銷末代老鼠一樣,不是我們公司去招攬他們的,而是所謂傳銷老鼠以公司的名義對外招攬會員,我們制度從來沒有固定要發獎金,一定要有努力才會有收獲,要銷售產品才會有獎金,告訴人他們是既得利益獲取者,他們知道這個月達不到業績要求,還要求發獎金,所以贏家生活公司才會一步一步倒掉,或許我們的經驗不夠,或許我們智慧未開,所以被這些人玩掉了,吳玉霞小姐也說證據被黑道兄弟把我們公司的東西全部搬光,所以我們一些證據,包括電腦上的資料證明我們是正常的公司,這些證據也都不見了,我們唯一值得檢討是我們經驗不夠,導致公司沒有辦法經營下去,而不是像告訴人所講的,我們故意要去詐欺,故意要去吸金云云;以及被告劉益宇於本院另辯稱:在贏家生活公司的任職期間,大家都盡心盡力,都以正統公司經營為主軸,全心奉獻,當然過程本身可能經驗不足,導致公司最後這樣的結局,這是我們能力比較不足所引起的云云。另渠等所選任之辯護人則為被告等人辯護略稱:⒈贏家生活公司係專業之行銷公司,以最便宜之物料給工廠研發,製造最好的產品交予專業行銷公司銷售,期以低廉之價格回饋消費者。贏家生活公司有向會員說明經營規則,會員在獲得充分之資訊後始決定投資,且告訴人等所領取之金額,皆高於所購買之單量總金額,告訴人並未因此陷於錯誤。贏家生活公司定有完備之事業發展計劃,參與經營者之獎金、分紅、消費回饋,皆係因為商品之推廣、銷售而來,並非僅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所得。贏家生活公司於九十四年五月後,深受流言影響,導致業績下滑,加上公司財務控管不嚴,經營不善,迫於無奈而結束經營。贏家生活公司確有推廣、銷售商品及出貨之事實,與非法吸金之老鼠會不同。贏家生活公司吸收資金約三億七千多萬元,獎金就發了二億八千多萬元,其餘費用作為旅遊、投資、貨款、薪資及管銷費用云云。⒉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制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可知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的設立並非採許可制,而屬報備制。而為便利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查察稽核,未報備者,僅需依前述管理辦法第五條予以補正,殊無因未為補正即逕認為屬於非法傳銷事業之理,合先敘明。因此,原審判決理由強調贏家生活公司未為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恐有失焦且不必要。⒊原審判決主要乃依據贏家生活公司之獎金制度來論斷該公司屬多層次傳銷。然而,是否屬多層次傳銷事業,委實應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三項之規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及法院實務見解(諸如: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五三號刑事判決等)綜合判斷始為允妥。因此,原審判決只依獎金制度及部分告訴人之主觀認知為判斷,本來即有以偏蓋全之缺憾。⒋本案共同被告雖不否認乃以直銷制度之理念,為贏家生活公司之營運規劃,但究其實質恐怕仍有不同之處,實不宜墨守現有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之規定,逕行否認共同被告在自由經濟下之嶄新的經營策略。尤其更不能以「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之結果論來非難共同被告!況贏家公司訂有完備之事業發展計畫,與生產廠商簽約進貨,供會員銷售推廣、重複消費並領取消費回饋金,表現積極、業績優異者並得領取組織獎金及輔導獎金等。發放會員之獎金總額佔公司總收入之比例,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允許之範圍內,且獎金發放非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係因會員重複消費商品領取消費回饋金,或表現優異領取組織獎金、輔導獎金。經營銷售之產品係由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所生產,推廣銷售之產品價格亦符合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見解之合理市價。是以,被告等行為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不負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刑責等詞。 ㈡被告吳玉霞於原審法院及本院辯稱:伊本身亦為投資受害者,僅因投資金額較高,且為不少告訴人之上線,贏家生活公司遂予她業務總監之頭銜,然並無實質決策及規劃制度之權力,其僅有招攬下線及說明公司制度、獎金之行為,如公司沒有達到業績就無法發放消費回饋金;又伊僅單純掛名為贏家生活公司之業務總監,且僅屬為賺取利潤而招攬會員之投資者,當無法知悉共同被告陳世亮等人之違法計畫,而無主觀上之犯意聯絡,要難該當公平交易法所定之罪責云云。另其所選任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稱:本件實質負責贏家生活公司決策者或負責設計獎金制度者,應為共同被告陳世亮、劉立元、劉益宇,況縱觀本案卷證資料,包括「贏家生活公司之文宣、贏家生活公司之會員提貨單、贏家生活公司之獎金制度、消費商品點值表、會員獎金明細表、贏家生活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贏家生活公司之入單明細統計表、贏家生活公司之會員申請書、贏家生活公司之合作金庫南台中分行帳號明細」等,亦均無法證明被告吳玉霞與陳世亮等人有何共同犯罪決意或犯意聯絡,則原審認定上訴人吳玉霞為公司實質負責人或重要決策者,洵屬未依證據所臆測之推論等詞。 ㈢此外,被告陳世亮、吳玉霞於本院本審共同所選任之辯護人除爭執如前所述本案被告等人及相關告訴人等所為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一節外,另為渠等辯護略稱:⒈告訴人方芳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偵訊筆錄中聲稱:「…一到公司由公司的顧問級(一次要買三十個單位,也就六十萬元)的投資人以及吳玉霞來跟我接待,吳玉霞說贏家生活公司很賺錢…」等語,並又證稱:「我有帶人去贏家生活公司,但是由顧問級的吳玉霞在講解。」告訴人呂享聲、徐復興、游貴棉、鐘彗嘉、張碧珍、陳惠荔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證稱:「(你如何加入贏家生活公司?)吳玉霞、陳世亮等人到我家找我,講解公司的制度,吹噓公司的營運很好…」、「(你如何加入贏家生活公司?)…我去公司是吳玉霞向我介紹公司的制度及拿文宣品及獎金介紹給我看。」、「(有何意見?)因為吳玉霞一直在鼓吹,我一時起貪念,才會投資那麼多。…」、「(你如何加入贏家生活公司?)吳玉霞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公司看,也是吳玉霞向我介紹…」等語,惟由上開證言僅能推測被告二人有招攬他人投資公司之行為,不足認渠等為公司實質負責人;又本案被告吳玉霞,固擔任贏家生活公司之業務總監,為其業務範圍僅止於招攬入會業務、銷售商品及會員之服務,且其本身亦為會員,僅因其職務性質需常駐公司,直接面對會員,致遭誤認係贏家生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至被告陳世亮部分,名義上登記為贏家生活公司之負責人,為其真正執掌僅止於財務部分,且贏家生活公司之資金運用亦非渠所得掌控,係聽從共同被告陳俊達、劉益宇二人之指示行事,全無實權可言。是原審認定被告吳玉霞、陳世量為贏家生活公司之負責人一節,實有誤會。⒉本案贏家生活公司所收取之金錢係其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商品所得之對價,非犯罪所得。而該公司所發放與會員之紅利、獎金等項金錢,如前所述,亦屬正當之積點分紅。退步言之,即令前開銷售商品之對價所得遭認定為犯罪所得,為該項數額仍應扣除已發放與會員之紅利、獎金等項金錢,蓋本案倘成立犯罪,亦為財產犯罪,被害人之實際受害金額應僅及於其所投入之尚未回收之本金而已,而犯罪所得亦應僅有該部分之金額,無以全額計算之餘地,原審之認定,顯然有誤。⒊本案贏家生活公司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商品,該公司之商品種類繁多,各該會員亦均受領渠消費之商品,要無例外,贏家生活公司非以招攬下線會員方式賺取佣金為主要收入來源,被告二人招攬會員消費之行為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⒋縱贏家生活公司之營業方式確有欺騙投資大眾之虞,被告二人亦不知渠等之犯罪計畫而無主觀上之犯意聯絡,更未因此犯罪計畫而獲利,兼以本案欠缺充分事證以資證明被告二人確有客觀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行為,尚難將被告二人以共同正犯相繩等詞。 ㈣被告文維紘於原審及本院辯稱:伊在贏家生活公司擔任企劃總監,負責廣告業務。伊底薪二萬元,有業務獎金。伊不知公司為何會倒,伊只知道獎金制度係陳俊達所設計,伊只是過來上個班;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要件,而此項要件,除應於事實欄內詳加記載外,並應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認定此項事實所憑之證據,方足資為論罪科刑之根據。然原審判決僅以被告文維紘擔任企劃總監,負責公司廣告業務等事實,即遽為認定被告文維紘有與其他共同被告共犯本件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惟對於被告文維紘究於何時?何地點?有與其他共同被告進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有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文維紘知悉其他共同被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均未見原審判決有所說明,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云云。另其所選任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稱:被告文維紘僅係受僱於贏家生活公司擔任企劃總監之工作並兼行政人員之管理,惟被告文維紘並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有關公司之組織架構、經營型態、獎金制度等,被告文維紘均是以公司所提供之資料範本為依據,進行廣告文宣之企劃與製作,被告文維紘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確實完全不知情等詞。 ㈤此外,被告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於本院本審共同所選任之辯護人除爭執如前所述本案被告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三人所為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一節外,另為渠等辯護略稱:⒈依公訴人所訴被告犯罪事實,並非屬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多層次傳銷:按多層次傳銷其構成要素厥為「需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員工;組織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招募員工之方式(此即所謂之平行擴散性);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惟依證人孔麗祝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證稱:贏家生活公司並未言明若公司經營不善,就不會發回饋金、獎金;伊投資贏家生活公司是因為其利潤很高,產品是附加贈送而已,我是想要投資賺錢等語可知,贏家生活公司之會員雖認購每一單位須繳交兩萬元,但其中一萬元係供贏家生活公司發放獎金之準備金,而另一萬元則折算點數,供會員兌換廠商或會員提供之各類生活用品,因生活用品價格遠高於市價,故贏家生活公司得由差價中取得公司營運及轉投資等之資金,以便永續經營並獲利回饋會員,是贏家生活公司所為係結合個人投資與個人消費,亦即,會員繳納之金錢屬個人投資,而換取生活用品則屬個人消費,足徵告訴人等給付代價之目的係領取「回饋金」,即投資賺錢(會員投資滿一年即可獲得二萬元之利潤),而非取得介紹佣金,故告訴人等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即顯無因果關係存在,是贏家生活公司所為非屬多層次傳銷,自無從違反公平交易法中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⒉縱認贏家生活公司所為屬多層次傳銷,亦非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不正當多層次傳銷」: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字第00八號解釋,就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主要」及「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案,其研析意見一謂: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要」為「顯著地」,並曾以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經查,贏家生活公司為經合法設立登記之多層次傳銷公司,其銷售商品計有鈣離子水、懷石、手鍊、SPA機……等三、四十種,供貨廠商亦有十數家,且為鼓勵會員推廣銷售商品,贏家生活公司亦訂有「重複消費獎金」及「消費回饋獎金」,故本案告訴人利潤來源可清楚劃分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及來自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價格;公訴人既未證明告訴人所取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有逾五十%屬介紹他人加入,則告訴人所取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即顯非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自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從而,被告等人既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自不負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刑責等詞。 ㈥被告闕政育於原審及本院辯稱:伊於九十三年八月,應劉益宇、陳俊達之邀,擔任贏家生活公司講師,月薪二萬元,另有業績獎金。伊負責教育訓練及自強活動事宜,每星期三下午為商務說明會,初期由伊及吳玉霞主持,由陳俊達主講,自九十三年十一月起,由伊、吳玉霞主持及主講。贏家生活公司突然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發生狀況,伊於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至公司,發現陳世亮、吳玉霞擅自離職,伊未與陳世亮等人共同詐騙投資人;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要件,而此項要件,除應於事實攔內詳加記載外,並應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認定此項事實所憑之證據,方足資為論罪科刑之根據。然原審判決僅以伊擔任講師,負責向客戶介紹獎金制度等事實,即遽為認定伊有與其他共同被告共犯本件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惟對於伊究於何時?何地點?有與其他共同被告進行犯意聯絡;又有何證據足以證明伊知悉其他共同被告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均未見原審判決有所說明,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另伊受僱於贏家生活公司擔任講師的職務,只要有講授都按照公司編制的內容來說明,還有再三強調不保證獲利,也要求投資者或會員必須要評估自己的財務狀況,所以在事情發生之後,他們才會很主動也很積極,大部分所有告訴人都跟伊達成無償和解云云。另其所選任之辯護人除爭執如前所述告訴人游雅惠、包聖連所為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一節外,則為被告辯護略稱:⒈被告闕政育初期投資贏家生活公司,成為公司會員,嗣於九十三年八月,因劉益宇、陳俊達知悉被告闕政育經常獲邀至公家機關、民間單位演講,其台風穩健,論述流晰,於是邀請被告闕政育幫忙,於每星期三下午在公司舉辦之商務說明會中從事商務說明及公司交辦之自強活動事宜,初期由被告闕政育及吳玉霞主持,由陳俊達主講,自九十三年十一月起,由被告闕政育、吳玉霞主持及主講,被告闕政育僅於每月領取車馬補助費二萬元,被告闕政育並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有關說明會上所講解、說明之內容,均是以公司所提供之業務說明範本為依據,被告闕政育僅是照本宣科於說明會上進行解說,復於解說之過程中一再要求會員應審慎進行評估,並無私下招攬會員投資公司,且亦無任何會員係因聽了被告闕政育之解說才決定加入公司成為會員,被告闕政育確實未曾與其他共同被告共犯本件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⒉有關獎金制度部分,在被告闕政育擔任講師之前就已經存在了,被告闕政育並無參與獎金與回饋金的發放,被告闕政育只是對於會員手上的獎金制度表的內容來說明而已,而且也沒有跟會員說參加投資一定會獲利,就有關領取獎金的部分,這是公司的員工都有領取的,包含客服人員及美工都有領取,與被告闕政育擔任講師的工作沒有關係。⒊共同被告吳玉霞、陳俊達於偵訊時均供稱:贏家生贏家生活公司是伊與陳俊達、劉益宇、陳世亮所設立,獎金制度是渠等參考臺中多家傳銷公司的獎金制度才訂定等語;被告吳玉霞並供稱:文宣是渠等共同討論,由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設計、繕打等語;被告劉益宇於偵訊時供稱:公司決策是伊與吳玉霞、陳俊達、陳世亮四人一起做決策,但是伊當主席等語;被告陳俊達於原審證稱:被告闕政育沒有招攬別人加入會員,沒有負責別人加入會員的工作,沒有參與公司消費回饋金及會員獎金的發放,也沒有參與公司回饋金比率之決策等語;被告劉益宇於原審證稱:被告闕政育沒有參與公司採用消費回饋金與獎金制度的決策與討論,也沒有參與公司回饋金及會員獎金的發放比例等語,並證稱:文永浩、闕政育沒有參與獎金制度的討論,他們完全不知情等語,可證被告闕政育從未參與贏家生活公司獎金制度之訂定與任何決策,亦未參與獎金之發放甚明。⒋證人洪彩真於原審證稱:說明會主講不一定,有時候是執行長劉益宇,有時候是行政副總陳俊達、或者業務總監吳玉霞,闕政育在說明會是說明公司的制度,但是他沒有勉強我們要投資,也沒有叫我們去借錢來投資,闕政育沒有招攬其他人加入公司會員等語,並證稱:闕政育在說明會的時候是照一張獎金制度表的內容來說明給會員聽,闕政育只是介紹協力廠商而已,產品是協力廠商講解的,伊在說明會之前,就有這張獎金制度表,伊介紹人介紹伊進去的時候,就拿那個表,伊那時候就知道等語,並證稱:闕政育在講解獎金制度的時候也沒有跟會員說參加這個投資一定會獲利,因為吳玉霞、陳俊達都會說要做多少、找多少人、組織要怎麼排才會賺錢,而闕政育只是照表講解等語,於本院前審證稱:伊是王秀英介紹加入贏家生活公司,闕政育沒有積極鼓吹其他人加入公司,伊有跟闕政育達成和解,被告闕政育他們二人很冤枉…吳玉霞在九十四年三月間在我們顧問室說被告闕政育不適任講師的職務,要把他辭掉…當時那裡有很多人,吳玉霞問伊是否有適合的人可以當公司的講師,吳玉霞常常在那裡說不要闕政育了,伊知道有請人力公司幫忙找人,也曾經有一位女生來應徵等語;證人王秀英於原審證稱:闕政育沒有招攬其他人加入公司擔任會員,在說明會上闕政育沒有鼓吹會員要來投資,且闕政育還強調不要借錢來投資等語,闕政育在講解獎金制度的時候,沒有跟他們說一定會獲利,係伊個人看制度表因為會獲利,所以一定會投資等語,於本院前審復到庭證稱:闕政育、文維紘沒有鼓吹他人或介紹他人加入公司的投資,伊與闕政育、文維紘已達成和解等語;證人張沛晴於本院前審證稱:伊一開始沒有達到投資顧問的層級,後來是吳玉霞一直鼓吹伊找朋友進來,因為金額滿大的,吳玉霞建議伊要建立組織,才能了解錢的流向,被告闕政育當時有跟伊提過這是投資(意即不一定會獲利),伊有與闕政育和解等語,均可證被告闕政育雖然有擔任講師,惟僅係依照公司提供給會員之獎金制度表,照本宣科的向會員說明而已,從未招攬會員或鼓吹會員加入,更未向會員表示投資一定會獲利,反而提醒會員這是投資、不要投資太多、不要借錢投資、要再三考慮等語,足見會員加入贏家生活公司並非被告闕政育所招攬,亦非基於闕政育之介紹,是綜觀上開證人等之證詞,原審認定被告闕政育有共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顯屬誤會。⒌本案固因游雅慧、包聖連等極少數會員一開始在不清楚事實情形之下,僅因被告闕政育擔任贏家生活公司之講師,而對被告闕政育提出告訴,然對被告闕政育提出告訴之游雅慧及包聖連嗣於訴訟中瞭解被告闕政育從未參與贏家生活公司獎金制度之制定、決策、調整及發放後,告訴人游雅慧已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與被告闕政育達成調解,並具狀向本院及檢察官請求撤回對被告闕政育之上訴;告訴人包聖連亦在本院民事庭九十七年度訴易字第四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表示不予追究被告闕政育之責任,而當庭撤回對被告闕政育之起訴(此部分被告闕政育雖有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惟該承辦股書記官表示因係原告當庭撤回起訴,固並無製作和解筆錄可供查報,特予陳明),而本案其餘告訴人林寶照、陳美惠、鐘忠遠、洪彩真、王秀英、陳惠荔、呂享聲、甘榮宗、游貴棉、周月美(即周香辛)、張碧珍、楊寶婷(即楊凱婷)、施雪華、方芳、孔麗祝、張沛晴、洪玉葉、陳永騰、張麗美等絕大多數被害人嗣後亦與被告闕政育達成民事調解,同意不再追究被告闕政育之刑事、民事責任,並願意原諒被告闕政育等語,俱有上開被害人與被告闕政育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之調解程序筆錄可稽,可佐被告闕政育在擔任講師時,倘若有拉攏、鼓吹渠等加入會員,而致渠等遭受財產損失,衡之常理,渠等豈有可能無條件與被告闕政育達成和解,並放棄對被告闕政育之一切民、刑事請求?足徵被告闕政育陳稱伊並未招攬任何人加入會員一點,並非虛妄,而屬可信。原審判決未予詳究,即遽認被告闕政育與吳玉霞、陳俊達、陳世亮及劉益宇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屬率斷等詞。 二、本院查: ㈠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四人,於九十三年八月間,共同集資設立贏家生活公司,該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為:「1、日常用品批發業;2、服飾品批發業;3、化粧品批發業;4、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5、成衣批發業;6、玩具、娛樂用品批發業;7、其他批發業(骨董);8、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9、國際貿易業;10、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11、藝術品諮詢顧問業;12、電信器材批發業;13、運動器材批發業;14、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15、留、遊學服務業;16、寢具批發業;17、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由被告陳世亮擔任贏家生活公司之董事,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其同時兼任贏家生活公司之財務長,負責公司之財務,亦為贏家生活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吳玉霞擔任公司業務總監,負責公司業務運作;被告劉益宇擔任公司執行長,負責擴展公司海外業務;被告陳俊達擔任公司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國內部之行政業務。另自同年八月間起僱用被告文維紘擔任公司企劃總監及兼任公司行政人員管理職務,負責贏家生活公司產品包裝設計、廣告DM企劃及公司行政人員之管理工作,以及自同年九月間起僱用被告闕政育擔任公司講師,負責向客戶介紹贏家生活公司獎金制度。其等經營手法如下: ⒈被告闕政育或被告吳玉霞在每週星期三下午時間固定會主持OPP說明會,說明會中宣稱只要繳交入會費用一千元,並填妥會員申請書,以及須向贏家生活公司至少購買一個單位【每一單位售價為二萬元】一萬點的積點後,即可成為贏家生活公司會員,而該一萬點之積點可以讓會員兌換公司提供之產品(可自行選擇兌換清潔劑、沐浴乳、能量石、SPA機、美容保養品等產品);且已購買一個單位之會員尚能在之後加入公司所制定之消費回饋金制度,該制度為共計可領取十二個月,亦即加入第一輪消費回饋,在第一個月可領一千五百元、第二個月可領一千七百五十元、第三個月可領二千元(此時會員需重複消費一千元)、第四個月可領二千二百五十元、第五個月可領二千五百元,第六個月可領三千五百元(此時會員需重複消費二千元)、第七個月可領三千七百五十元,第八個月可領四千二百五十元,第九個月可領五千元(此時會員需重複消費三千元)、第十個月可領六千元、第十一個月可領七千元、第十二個月可領八千五百元(此時會員需重複消費三千元);一年期滿後,會員可選擇結束第一輪循環而領取該月之八千五百元消費回饋金,或向贏家生活公司繳交一萬一千五百元,連同該月份之消費回饋金八千五百元,湊足二萬元後參加第二輪之消費回饋循環,參加第二輪消費回饋循環者,第十三個月可領一萬元,第十四個月再領取一萬元,第十五個月之後再依照第一輪之方式領取消費回饋金。贏家生活公司並招攬部分已購買三十單位【即六十萬元】之洪彩真、王秀英、孔麗祝、張沛晴等人擔任該公司之財務顧問,再委由渠等對外拉攏他人至該公司聽取上開由被告闕政育或被告吳玉霞主持之說明會。 ⒉贏家生活公司另外以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及排列下線組織之方式作為計算額外能獲得之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及領袖分紅等制度,鼓勵公司之財務顧問、會員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推薦獎金」依會員在公司的位階發放,分成兩種:購買一至六單位的會員為經營會員,其第一代推薦獎金為五%,第二代為三%,第三代為二%,累積消費七單位或組織內二十單位以上者為尊榮會員,其第一代推薦獎金為十%,第二代為三%,第三代為二%。「組織獎金」分為左、右二區,當左區每新產生一單位、右區新產生一單位時,即為一碰,每碰一次會員可以領取獎金八百元,依此類推,每日最高組織獎金為八碰,合計可領六千四百元,且永續無限領取(無限代)。「輔導獎金」也分為三代,當會員下線第一代每次均領到組織獎金時,該會員即可獲得公司額外提撥該組織獎金的三十%作為輔導獎金;當會員下線第二代每次均領到組織獎金時,該會員即可獲得公司額外提撥該組織獎金的二十%作為輔導獎金;當會員下線第三代每次均領到組織獎金時,該會員即可獲得公司額外提撥該組織獎金的十%作為輔導獎金。「領袖分紅」分為金爵、勳爵、尊爵三個位階,以當月個人或整組業績達十五單位(即三十萬元)以上,分紅獎金均為一%(可以重複領取)。 迄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贏家生活公司終於因財務惡化無法繼續發放消費回饋金予會員,嗣經合計已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蔡明坤等人共計六千八百五十九萬八千元等事實,為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人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方芳(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0至一五二頁)、呂享聲(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七至九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五至一五六頁)、張麗美(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二七六至二七八頁、張碧珍(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六至一五七頁)、陳惠荔(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七至一五八頁)、游貴棉(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至一0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游貴棉(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至一0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張沛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七九頁)、洪彩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八0至一八二頁)、徐繪茹(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八二至一八三頁)、張立柔(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八三至一八四頁)、王秀英(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至一0頁)、徐惜麗(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三三九七號卷第三一至三二頁)於偵查時,及告訴人孔麗祝於原審法院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審理時【原審卷㈡第一八至二二頁】、洪彩真於原審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審理時【原審卷㈠第二七三至二八0頁】,告訴人方芳、王秀英、張沛晴、洪彩真於本院前審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審理時(本院九十七年度金上訴字第二00號卷㈡第八三至九0頁)所證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游西增(翔鈴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二00頁)、證人李蓉綺、陳展儀、戴銓德(贏家生活公司之倉管人員,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二00至二0三頁)、證人王嵐威(贏家生活公司之行政助理,見上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四四至一四五頁)於偵查時證述明確,復有贏家生活公司發放給會員之事業手冊影本(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二0至四四頁)、贏家生活公司之文宣(見調查局卷第七三至八一頁)、贏家生活公司之訂(提)貨證明單(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五五至八0頁)、贏家生活公司之獎金制度(見調查局卷第三六至四四頁,第八四至九四頁)、消費商品點值表(保養品)、會員獎金明細表(見調查局卷第八二頁、第七二頁)、贏家生活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三六至一三九頁)、被告陳世亮等人擔任贏家生活公司相關職稱之名片影本(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七九頁)、贏家生活公司之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帳號第○○○○○○○○○○○○○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明細(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一六四至二五六頁)、贏家生活公司之收支統計表、入單明細統計表(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二五七至二五八頁)、蔡明坤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局卷第六九頁)、陳惠荔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局卷第七0頁)、張沛晴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一三頁)、洪彩真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一四頁)、連梓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一六頁)、張碧珍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一七頁)、陳永騰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一八頁)、徐繪茹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一九頁)、張立柔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二0頁)、欉萬得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二一頁)、項智偉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二二頁)、房靜汶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二三頁)、包聖連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八一號卷第一二頁)、鐘榮美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八一號卷第五五頁)、包劉春梅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八一號卷第五七頁)、周月美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一頁)、甘榮宗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二頁)、呂享聲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三頁)、呂享聲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四頁)、呂享聲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五頁)、呂享聲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六頁)、施雪華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七頁)、施雪華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八頁)、林寶照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四0頁)、林寶照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四0頁)、鐘阿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四一頁)、鐘阿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四二頁)、鐘阿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四三頁)、鐘阿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四四頁)、陳秀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五三頁)、鐘若芸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五四頁)、鐘若芸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五五頁)、鐘若芸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五六頁)、林嘉祥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五七頁)、陳君怡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五八頁)、黃素貞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五九頁)、李鴻輝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六0頁)、蔡童雪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六一頁)、林垠束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六二頁)、葉筱均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六三頁)、林育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六四頁)、林浩生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六五頁)、林文彪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六六頁)、鐘義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六七頁)、鐘義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六八頁)、鐘義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六九頁)、鐘義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七0頁)、鐘義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七一頁)、潘雅合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七二頁)、陳傅昧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七三頁)、陳秀鑾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七四頁)、陳傅昧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七五頁)、李珮筠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七六頁)、鄭德仁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七七頁)、吳南珍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七八頁)、陳慶樺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七九頁)、鐘珮津【珈岱莉名店】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八0頁)、鐘珮津【珈岱莉名店】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八一頁)、廖麗莉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八二頁)、楊敬偉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八三頁)、吳美綠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八四頁)、陳水清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八五頁)、鐘阿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八六頁)、鐘阿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八七頁)、鐘阿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八八頁)、鐘阿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八九頁)、洪金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九0頁)、洪金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九一頁)、洪金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九二頁)、洪金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九三頁)、洪金盛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九四頁)、洪金盛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九五頁)、洪宗輝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九六頁)、陳文正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九七頁)、陳文正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九八頁)、黃美惠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一九九頁)、謝寶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00頁)、鐘延庭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0一頁)、鍾姿英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0二頁)、鍾姿英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0三頁)、俞平貴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0五頁)、劉嘉衡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0五頁)、俞平貴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0六頁)、鐘園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0七頁)、陳德旺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0八頁)、陳德旺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一0頁)、陳德旺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一一頁)、陳德旺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一二頁)、陳德旺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一三頁)、陳玉屏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一四頁)、陳惠敏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一五頁)、林均宥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一六頁)、張崑盛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一七頁)、洪美惠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一八頁)、周月美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一九頁)、黃怡文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二0頁)、趙王秀美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二一頁)、楊嬌雲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二二頁)、陳素美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二三頁)、賴星衣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二四頁)、賴星羽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二五頁)、張培儒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二六頁)、陳振慶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三六頁)、鐘寂月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三七頁)、謝金寶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三八頁)、謝寶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三九頁)、汪高淑貞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四0頁)、嚴麗雲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四一頁)、林玉桂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四二頁)、洪麗鄉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四四頁)、陳錦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四五頁)、陳振慶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四七頁)、陳振慶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四八頁)、林桂蘭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五二頁)、林秀莉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五三頁)、林晶瑩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五四頁)、林慶庭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五五頁)、張碧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五六頁)、王乃君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五七頁)、王順宣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五八頁)、王世林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五九頁)、張碧芬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六0頁)、吳大千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六一頁)、趙國永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六二頁)、趙仁暉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六三頁)、程黎秋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六四頁)、張瑞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六五頁)、甘榮宗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六六頁)、廖佩玲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六七頁)、張葡萄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六八頁)、廖啟成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七0頁)、楊美麗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七一頁)、沈月霞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七二頁)、王碧蓮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七三頁)、楊家宏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七九頁)、楊家宏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八0頁)、楊家宏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八0頁)、楊清茂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八二頁)、徐秋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八三頁)、徐秋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八四頁)、徐秋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八五頁)、張碧梅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八六頁)、陳櫻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八七頁)、徐惜麗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八八頁)、徐秋娥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八九頁)、鐘婉毓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九0頁)、鐘義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九一頁)、鐘義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九二頁)、邱宏雄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九三頁)、范洲安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九四頁)、陳旻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九五頁)、陳旻傑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九六頁)、陳美惠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九七頁)、鐘忠遠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九八頁)、蕭德祥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二九九頁)、蕭德祥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00頁)、蕭德祥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0一頁)、蕭曉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0二頁)、蕭季華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0三頁)、蕭月華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0四頁)、林麗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0五頁)、柯拉萍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0七頁)、柯拉萍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一0頁)、黃珮秋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一二頁)、鄭浚家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一三頁)、黃沛汝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一四頁)、洪修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一五頁)、鄭進旺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一六頁)、許樹蘭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一七頁)、黃育柔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一八頁)、黃建華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一九頁)、林寶梅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二0頁)、洪潔妤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二一頁)、陳錦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二三頁)、羅匡君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二五頁)、陳金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二六頁)、林堂寶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二七-一頁)、林曉君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二七-二頁)、蘇政男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三二八頁)、許秀鳳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一六頁)、黃榮堃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一七頁)、臻萱商行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一九頁)、臻萱商行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四五頁)、史柔頻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四六頁)、呂游清香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0頁)、呂游清香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一頁)、呂淑娟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六頁)、呂淑娟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七頁)、呂淑娟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八頁)、呂淑娟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貨單(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九頁)、呂淑娟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九0頁)、王燈坤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九一頁)、王燈坤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九二頁)、王燈坤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九二頁)、賴清靜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九三頁)、黃怡仁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九四頁)、黃怡理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九五頁)、呂宏仁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九六頁)、呂宏城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九七頁)、徐旗杉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二八一頁)、徐培森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二八二頁)、徐惜麗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加單申請書(見九十四年度發查字第二四九一號卷第五頁)、贏家生活公司之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帳號第一0七0七一七八0七七六八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明細(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一五一至一六三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㈡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⒈首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營利事業媒介佣金之權利,此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厥為: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員工;⑵組織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招募員工之方式(此即所謂之平行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合先敘明。經查,須向贏家生活公司繳交入會費用一千元,並填妥會員申請書,以及須向該公司至少購買一個單位【每一單位售價為二萬元】一萬點的積點,即可成為贏家生活公司會員;成為公司會員者依據贏家生活公司所發放之會員事業手冊記載享有如下權利:「1.推薦權:可以推薦您認為合適的對象入會,成為您的下線經銷商,發展您的事業。2.經銷權:可以銷售公司各項產品,則您從銷售產品及推薦下線中,可獲得公司發予之獎金紅利。3.回饋權:可以分享公司商品利潤、投資回饋,異業結盟所產生之紅利回饋。」;又贏家生活公司確實訂有會員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及排列下線組織之方式作為計算額外能獲得之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及領袖分紅等制度等事實,為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人所不爭執,並有贏家生活公司發放給會員之事業手冊影本(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二0至四四頁)、贏家生活公司之文宣(見調查局卷第七三至八一頁)及贏家生活公司之獎金制度(見調查局卷第三六至四四頁,第八四至九四頁)等件分別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依上開說明,可知既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始得加入成為贏家生活公司之會員,而該公司亦係以會員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為其主要招募會員之方式,顯然具有所謂之平行擴散性,又介紹新會員入會與取得該公司所制定各該獎金、紅利間復具有因果關係,足認贏家生活公司上開實際運作模式確屬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事實,甚為明確。 ⒉次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0二號解釋理由書就本條規定已詳為闡明:「多層次傳銷,如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其計畫或組織,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乃屬不正當之多層次傳銷,蓋此種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成幾何倍數之增加,終至後參加人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字第00八號解釋,就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主要』及『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案,其研析意見:『一、【主要】-(一)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要】為【顯著地】,並曾以五0%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一合理認定。(二)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二、【合理市價】-(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欲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因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認定【合理市價】較為困難,不過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其有關『主要』部分之研析意見,與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惟有關市場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部分之研析意見,與上開條項規定之意旨則有未符,併此指明。」是以,實務上判斷涉案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而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⒊本案贏家生活公司及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行為,理由如下: ⑴證人孔麗祝於原審法院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其投入贏家生活公司一百二十萬元;公司開了將近十個月左右,共開三、四次會議;公司聲稱在大陸地區開了投資多項事業;加入公司一單位兩萬元,一年可以領回四萬四千元;贏家生活公司在(九十四年)七月倒閉,伊在同年六月三日至六月底又被慫恿投入八百六十八萬元之現金,公司說七月五日、七月二十日可以領回饋金,但都沒有;最後加入之八百六十八萬元來不及拿貨品,之前有領一些貨品,有些還不錯,有些有瑕疵;贏家生活公司的產品比外面市價貴了五至七倍,但想說那些產品是附加價值,伊想投資有獲利,那些產品就是算多拿來使用的;贏家生活公司並未言明若公司經營不善,就不會發回饋金、獎金;伊投資贏家生活公司是因為其利潤不錯,產品是附加贈送而已,伊是想要投資賺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八頁至第二一頁)。是依證人孔麗祝之證詞可知,贏家生活公司每單位之投資金額是二萬元,且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消費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贏家生活公司純粹藉由各該會員所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所購買單位數及所排列下線組織整體單位數,作為發放各該會員所能獲得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及領袖分紅之計算依據,贏家生活公司之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贏家生活公司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而非為贏家生活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又告訴人即證人方芳、呂享聲、張碧珍、陳惠荔、游貴棉、張沛晴、洪彩真、徐繪茹、張立柔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證述內容之大意亦均略稱:投資二萬元,雖可領取一萬元之商品,但可提領之商品都比市價高很多,因此無法銷售,大都自用或送人;吳玉霞有說投資贏家生活公司主要是以賺錢為目的,所附產品只是額外的福利;會員大多均未領足投資金額可領取之商品或認為不太需要商品而不大想領,因為會投資贏家生活公司只是為了高額的回饋獎金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0至一五一頁、第一五五至一五九頁、第一八0至一八三頁)。甚且有證人戴銓德即贏家生活公司倉庫管理人員於偵查時結稱:贏家生活公司之貨品種類有很多,但東西有瑕疵,例如項鍊有缺角,結果還是照賣給投資人,因為感覺上投資人也不大在乎在些商品,他們只在乎每個月可以提領利息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二0二頁);其在原審法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審理時仍具結證稱:確有會員因為產品有瑕疵拿來換貨,例如能量項鍊,十個裡面一半以上有瑕疵;客人比較在意他們身為會員所可領取的利息,因為用小投資就可以獲得大利益,有的客人不會在意商品的瑕疵,拿了就走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二六九至二七一頁)。是依其等之證詞,亦可佐證證人孔麗祝之證述與事實相符。 ⑵此外,依上開均為贏家生活公司會員之證人孔麗祝、方芳、呂享聲、張碧珍、陳惠荔、游貴棉、張沛晴、洪彩真、徐繪茹、張立柔等人所證述向贏家生活公司以二萬元購買一單位後可得到一萬點積點憑以提換該公司商品之事實,該積點經換算後每一點應為二元(算式如下:二萬元除以一萬點等於每一點二元),而觀諸卷附贏家生活公司提供予會員作為提換商品依據之消費商品點值表(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六八頁),所列各該商品「首次消費提換」之「提換點值」依序如下:「商品名稱:翠玉套組、提換點值:30萬點」、「商品名稱:青梅精、提換點值:7000點」、「商品名稱:酵素禮盒、提換點值:12000 點」、「商品名稱:贏家龍福好、提換點值:12000 點」、「商品名稱:贏家牛樟芝、提換點值:12000 點」、「商品名稱:贏家冬蟲夏草、提換點值:12000 點」、「商品名稱:贏家野生酸刺、提換點值:12000 點」、「商品名稱:贏家速健靈、提換點值:1 萬點」、「商品名稱:鈣離子能量活水機、提換點值:15萬點」、「商品名稱:SPA能量活氧機、提換點值:15萬點」、「商品名稱:負離子養生能量溫泉組、提換點值:5 萬點」、「商品名稱:龍把能量杯、提換點值:1 萬點」、「商品名稱:能量太虛石(胸前)、提換點值:1 萬點」、「商品名稱:能量健康腰帶、提換點值:12000 點」、「商品名稱:能量健康美胸墊、提換點值:2500點」、「商品名稱:能量健康護目罩、提換點值:2500點」、「商品名稱:美運康超能量石、提換點值:2 萬點」、「商品名稱:精氣神12珠能量手鍊(女)、提換點值:4000點」、「商品名稱:精氣神14珠能量手鍊(男)、提換點值:5000點」、「商品名稱:汎奇多用途環保清潔劑、提換點值:2000點」、「商品名稱:酵素保濕洗面乳(中乾性)、提換點值:2500點」、「商品名稱:酵素活力共鳴水、提換點值:3000點」、「商品名稱:酵素深層潔面乳(油性)、提換點值:2500點」、「商品名稱:玫瑰精油、提換點值:4000點」、「商品名稱:檀香精油、提換點值:5000點」;經換算為商品售價依序為:「商品名稱:翠玉套組、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60萬元」、「商品名稱:青梅精、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14000 元」、「商品名稱:酵素禮盒、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24000 元」、「商品名稱:贏家龍福好、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24000 元」、「商品名稱:贏家牛樟芝、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24000 元」、「商品名稱:贏家冬蟲夏草、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24000 元」、「商品名稱:贏家野生酸刺、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24000 元」、「商品名稱:贏家速健靈、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2 萬元」、「商品名稱:鈣離子能量活水機、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30萬元」、「商品名稱:SPA能量活氧機、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30萬元」、「商品名稱:負離子養生能量溫泉組、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10萬元」、「商品名稱:龍把能量杯、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2 萬元」、「商品名稱:能量太虛石(胸前)、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2 萬元」、「商品名稱:能量健康腰帶、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24000 元」、「商品名稱:能量健康美胸墊、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5000元」、「商品名稱:能量健康護目罩、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5000元」、「商品名稱:美運康超能量石、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4 萬元」、「商品名稱:精氣神12珠能量手鍊(女)、提換元值:8000元」、「商品名稱:精氣神14珠能量手鍊(男)、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1 萬元」、「商品名稱:汎奇多用途環保清潔劑、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4000元」、「商品名稱:酵素保濕洗面乳(中乾性)、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5000元」、「商品名稱:酵素活力共鳴水、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6000元」、「商品名稱:酵素深層潔面乳(油性)、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5000元」、「商品名稱:玫瑰精油、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8000元」、「商品名稱:檀香精油、點值換算後商品售價:1 萬元」;另上開各該商品「重複消費直購」之「會員福利價」則依序如下:「商品名稱:翠玉套組、會員福利價:99999 元」、「商品名稱:青梅精、會員福利價:3250元」、「商品名稱:酵素禮盒、會員福利價:6000元」、「商品名稱:贏家龍福好、會員福利價:6000元」、「商品名稱:贏家牛樟芝、會員福利價:6000元」、「商品名稱:贏家冬蟲夏草、會員福利價:6000元」、「商品名稱:贏家野生酸刺、會員福利價:5000元」、「商品名稱:贏家速健靈、會員福利價:3600元」、「商品名稱:鈣離子能量活水機、會員福利價:47500 元」、「商品名稱:SPA能量活氧機、會員福利價:39900 元」、「商品名稱:負離子養生能量溫泉組、會員福利價:18000 元」、「商品名稱:龍把能量杯、會員福利價:3000元」、「商品名稱:能量太虛石(胸前)、會員福利價:3600元」、「商品名稱:能量健康腰帶、會員福利價:4000元」、「商品名稱:能量健康美胸墊、會員福利價:1500元」、「商品名稱:能量健康護目罩、會員福利價:1500元」、「商品名稱:美運康超能量石、會員福利價:3600元」、「商品名稱:精氣神12珠能量手鍊(女)、提換元值:2500元」、「商品名稱:精氣神14珠能量手鍊(男)、會員福利價:3150元」、「商品名稱:汎奇多用途環保清潔劑、會員福利價:900 元」、「商品名稱:酵素保濕洗面乳(中乾性)、會員福利價:1500元」、「商品名稱:酵素活力共鳴水、會員福利價:1500元」、「商品名稱:酵素深層潔面乳(油性)、會員福利價:1500元」、「商品名稱:玫瑰精油、會員福利價:2000元」、「商品名稱:檀香精油、會員福利價:2500元」;經比對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原審法院審理中結稱:「我有供貨給贏家公司。」(見原審卷㈡第四頁)之贏家生活公司供貨商即玉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日楷所提供附於原審卷內之玉朋企業有限公司各該出貨單及請款單影本,就該公司出售予贏家生活公司其中部分商品單價記載:「品名:青梅精、單價:560 元」、「品名:酵素、單價:950 元」、「品名:太虛石、單價:900 元」、「品名:胸墊、單價:200 元」、「品名:Ca離子能量水機、單價:12000 元」、「品名:美運康、單價:1900元」、「品名:能量腰帶、單價:960 元」、「品名:汎奇多功能環保清潔劑、單價:150 元」、「品名:酵素(富多)、單價:800 元」、「品名:龍把能量杯、單價:650 元」、「品名:SPA機、單價:9900元」、「品名:眼罩、單價:150 元」、「品名:能量精氣神懷石、單價:900 元」、「品名:精氣神女手鍊12、單價:220 元」、「品名:精氣神男手鍊、單價:300 元」(見原審卷㈡第四五至六二頁)等各情;再佐以被告吳玉霞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偵查中供述:「(進售貨單價各多少?)假設一項商品進價是15元,我們以四、五十元價格出售,有些化妝品賣到100 元。」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二七頁)及被告陳俊達於同日偵查中供述:「(進售貨單價各多少?)售價約進價的8 至10倍左右。」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三二頁);綜上顯見贏家生活公司就上開提供予會員提換之各該商品所訂出之各該售價,不論係依照「首次消費提換」之「提換點值」經換算後所得出之商品售價,抑或依照各該商品「重複消費直購」之「會員福利價」,顯然皆有高於各該商品實際進貨成本價達數倍甚至高達二、三十倍之情形,是該公司就上開各該商品所訂出之如上售價明顯偏高而不符常理,堪認前開證人即告訴人方芳等人所證稱可提領之商品都比市價高很多,因此無法銷售,大都自用或送人一情,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世亮、劉益宇、陳俊達等人之選任辯護人為其等辯稱贏家生活公司係專業之行銷公司,以最便宜之物料給工廠研發,製造最好的產品交予專業行銷公司銷售,期以低廉之價格回饋消費者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殊無足採。 ⑶綜上所述,本案贏家生活公司所實施之前揭運作模式,主要係由參加之會員給付一定代價成為會員後,享有推廣、銷售並介紹新會員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之權利,並據此獲得經濟利益;又會員加入該公司之目的,主要是欲領取高額優渥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並非基於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且由於上開獎金、紅利制度設計趨向使然,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顯非源於任何商品行銷服務,係必須藉由該公司之會員組織不斷擴充,而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後加入之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依各自向該公司所認購單位數所繳交之金錢,是以,參加會員所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會員加入,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惟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且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會愈多,如此一來,該公司之發展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該公司之運作模式,非但構成前揭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稱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規範,從而贏家生活公司及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共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行為,洵堪認定,被告陳世亮等人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贏家生活公司定有完備之事業發展計劃,參與經營者之獎金、分紅、消費回饋,皆係因為商品之推廣、銷售而來,並非僅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所得等語,徒為片面主觀之自我說詞,實屬牽強並與本案證卷及事實不符,委不足採。 ㈢有關常業詐欺取財部分: ⒈被告闕政育、吳玉霞、陳世亮、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等人,係以藉由在每週星期三下午時間固定舉辦說明會之方式,或利用文宣對外宣稱贏家生活公司係專業行銷公司,其組織架構包括日本明治光電株式會社、翔鈴公司、廣州儷人公司,使投資人信任該公司具高獲利能力,並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消費回饋金制度陸續吸引不特定之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新進會員,再由不知情之投資會員憑藉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及排列下線組織之方式作為計算額外所能獲得高額獎金、分紅等制度發放的誘因,使人誤認為贏家生活公司前景良好,加入會員、介紹他人加入會員,即可坐享豐厚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分紅等利潤之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繳交款項、招募其他會員加入,而向被害人蔡明坤等人詐取財物之事實,業據證人方芳等人證述甚詳,並有前開證物可資佐證(詳如理由欄貳、二、㈠前述)。 ⒉稽之上開贏家生活公司設計之「消費回饋金」制度,會員每投資一個單位二萬九千元(包含十二期中間有四次重複消費),滿十二期即可以領回四萬八千元。換言之,會員投資滿一年即可獲得一萬九千元之利潤,相當於年息六十五.五二%(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算式如下:【48000-29000】/29000=0.6552;經換算成百分比為65.52%)。而本案贏家生活公司所實施之前揭運作模式,主要係由參加之會員給付一定代價成為會員後,享有推廣、銷售並介紹新會員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之權利,並據此獲得經濟利益;又會員加入該公司之目的,主要是欲領取高額優渥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並非基於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詳如前述(詳如理由欄貳、二、㈡前述)。贏家生活公司既無經營事業以獲利,僅靠吸收新會員之資金以支付舊會員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而利息又高達年息六十五.五二%以上(因此利息尚不包括其他獎金)。由於上開獎金、紅利制度設計趨向使然,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顯非源於任何商品行銷服務,係必須藉由該公司之會員組織不斷擴充,而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後加入之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依各自向該公司所認購單位數所繳交之金錢。是以,參加會員所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會員加入,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惟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且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會愈多,如此一來,該公司之發展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以贏家生活公司之運作模式,終有宣告倒閉之日,再參以被告亦自承:因為沒有業績,所以公司經營不下去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三一頁),因此被告陳世亮等人對此事實,自難諉為不知。故被告陳世亮等人向被害人佯稱贏家生活公司係專業行銷公司,具高獲利能力云云,顯然即為施用詐術。 ⒊被告陳世亮等人所籌組之贏家生活公司自九十三年八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該公司終於因財務惡化無法繼續發放消費回饋金止,向如附表所示各該公司會員收受存款後,均有按期支付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等情,為被告陳世亮、吳玉霞、陳俊達、劉益宇供承在卷(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二六至三四頁),且有該公司會員即證人呂享聲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證稱:我自九十三年十月入會,一直到今年(即指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前,我都有收到回饋金。直到七月二十日我才沒有再拿到等語為證(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贏家生活公司會員即證人孔麗祝於原審法院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我還是想要投資賺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二一頁)以及該公司會員即證人方芳、呂享聲、張碧珍、陳惠荔、游貴棉、張沛晴、洪彩真、徐繪茹、張立柔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證述內容之大意亦均有提及:會投資贏家生活公司只是為了高額的回饋獎金等語(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0至一五一頁、第一五五至一五九頁、第一八0至一八三頁)。是依上開各該證人之證詞可知,渠等加入贏家生活公司成為會員之動機係由於可以領取到高額優渥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由此可見,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加入贏家生活公司成為該公司會員之投資人,均係因該公司高額且快速回本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等制度而來,然被告陳世亮等人所經營之贏家生活公司並無力支付如此高額之紅利,而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一情,詳如前述,足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願意投資贏家生活公司,均係因被告陳世亮等人之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所致。另常業詐欺罪為即成犯,於施用詐術獲取不法財物,犯罪即屬成立,至於事後是否還款,與常業詐欺之成立無關。故被告陳世亮等人在贏家生活公司倒閉前雖有持續發放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之事實,然此係為續行詐欺取財犯行之方法,尚難以此據為被告陳世亮等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⒋又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世亮等人詐得之金額為三億七千五百六十萬一千二百元,係以被告陳世亮之供述及合作金庫銀行南臺中分行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合金南臺中存字第0九四000四八七六號函所檢送之贏家生活公司帳號第一0七○○○○○○○○○○號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分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按(見調查局卷第一四至三五頁)為憑。惟被告陳世亮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贏家生活公司之所有會員所繳交的資金均會存入贏家生活公司設立於合作金庫銀行南臺中分行第一○○○○○○○○○○○○號帳戶內,而自上揭帳戶開戶日即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止,該公司吸收全體會員繳交之資金總計達三億五千九百十二萬七百四十一元云云(見調查局卷第一一頁背面);然於偵查中則供稱:「(共吸收了多少單位的金額?)3 億7 千多萬元。」云云(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二九至三0頁),因此被告陳世亮前後供述不一,是否屬實,已值啟疑。而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第一0七0七一七八0七四二八號之交易明細表亦無從辨識係何人、因何故匯款入該帳戶內。此外,復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認除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外,尚有其他被害人,是自難僅憑被告陳世亮之自白,遽為被告陳世亮等人不利之認定。故本案被告陳世亮詐得之金額為附表所示之共計六千六百六十八萬八千元。至於證人方芳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雖證稱:我投資贏家生活公司大概有一百多萬元云云(見本院九十七年度金上訴字第二00號卷二第83頁),然除附表編號二0五部分外,其餘之投資之時間或正確金額均未能明白陳述,且無其他補強事證足認其證述屬實,故超過附表編號二0五部分之金額,自難僅憑其之陳述遽為被告陳世亮等人不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⒌被告陳世亮、劉益宇、陳俊達、吳玉霞固均辯稱:公司沒有達到業績就無法發放消費回饋金云云。然有關贏家生活公司消費回饋金之發放,據之如下贏家生活公司會員即證人呂享聲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公司有無向你們保證如上述的獲利?)公司說,不論如何,都會給我們消費回饋。」等語(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八頁),顯見被告等人確曾對該公司部分會員約定保證一定會發放消費回饋金,而無附帶以須達到一定業績作為發放消費回饋金之限制條件。又贏家生活公司會員即證人孔麗祝於原審法院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投資的時候,贏家公司是否有說若贏家公司的經營不善,就不會發回饋金、獎金?)沒有。贏家沒有說不發,就是照這個制度來就會發。(剛才陳述照這個制度會發,這個制度是否為贏家的獎金制度?)是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二0至二一頁),及該公司會員即證人洪彩真於原審法院九十六年四月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你之前在法院作證時稱除了你自己外,還有用其他親人的名義加入會員,因為獲利高的關係,闕政育在講解這些獎金制度的時候,雖然沒有強迫你們投資,但是有無跟你們這些會員說參加這個投資一定會獲利?)沒有。不是闕政育說的,是介紹人傳來傳去,我都是直接去問執行副總陳俊達、還有業務總監吳玉霞,陳俊達、吳玉霞也是按照那張表跟我說一定會賺錢,並說要找人進去公司,就一定會賺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0二頁),以及該公司會員即證人王秀英於原審法院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按公司的獎金制度,若投資的話,是否一定會獲利?)我們當下看制度表的話應該是這樣子沒有錯,我自己有借錢來投資。(公司的人講解獎金制度的時候,有無跟你們說一定會獲利?)沒有。我個人看制度表因為會獲利,所以一定會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0五頁),其中固然有提及「就是照這個制度來就會發」、「陳俊達、吳玉霞也是按照那張表跟我說一定會賺錢」、「我個人看制度表因為會獲利,所以一定會投資」等情,但揆諸上開證人證詞俱未言及所謂按照「這個制度」、「那張表」、「制度表」領取消費回饋金尚有必須達到一定業績之限制條件,且仔細審酌上開證人各該證詞內容之連貫大意,可知渠等在主觀上皆僅係認知贏家生活公司會依照該公司所發放之消費回饋金制度表發放消費回饋金,以及被告等人在說明贏家生活公司消費回饋金制度時亦僅在強調依照該制度表就一定能獲利,而未特別提及發放消費回饋金尚須達到一定業績作為限制條件之事實。再觀之卷附贏家生活公司會員事業手冊影本其中有關「消費回饋」部分之文宣內容(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二七頁),其上僅記載有關消費回饋金之撥放期、領回金額、須重複消費金額等事宜,並無附記說明領取消費回饋金尚須達到一定業績作為限制條件。此外,經遍觀卷附贏家生活公司發放給各該會員之事業手冊影本全部文宣內容(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二0至四四頁),同未見有以任何文字註明發放予會員之消費回饋金必須達到一定業績作為限制條件之記載。以上在在足見被告等人在向未入會者介紹該公司消費回饋金發放制度時,並未說明領取消費回饋金必須達到一定業績作為限制條件,僅強調該公司一定會依照消費回饋金制度表發放消費回饋金,是前開各該證人證述被告等人宣稱贏家生活公司會依照該公司消費回饋金制度表來發放消費回饋金等語,應堪採信,被告等人上揭所辯,顯係飾卸之詞,殊無足採。 ⒍另贏家生活公司就上開提供予會員提換之各該商品所訂出之各該售價,不論係依照「首次消費提換」之「提換點值」經換算後所得出之商品售價,抑或依照各該商品「重複消費直購」之「會員福利價」,顯然皆有高於各該商品實際進貨成本價達數倍甚至高達二、三十倍之情形,是該公司就上開提供予會員提換之各該商品,因商品都比市價高很多,因此無法銷售,大都自用或送人一情,亦詳如前述(詳如理由欄貳、二、㈡所述)。顯見被告陳世亮等人提供予會員提換各該商品之目的,係為欺騙投資人,故尚難以贏家生活公司有提供予會員提換各該商品,而為被告陳世亮等人有利之認定。⒎綜上以觀,贏家生活公司並無任何經營事業以獲利,僅靠吸收新會員之資金以支付舊會員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而利息又高達年息六十五.五二%以上,然被告陳世亮等人就此高額之成本與獎金等支出,竟不以為意,反以前開高額之獎金,吸引投資人加入,顯見被告陳世亮等人實際之目的,應非在於經營贏家生活公司之產品,而在於收取投資人(會員)之投資金。再參酌被告陳世亮等人對外宣稱贏家生活公司係專業行銷公司,其組織架構包括日本明治光電株式會社、翔鈴公司、廣州儷人公司,使投資人信任該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復以支付高額獎金、佣金等之詐術,誘使投資人加入,並積極介紹其他人加入,顯見其等客觀上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主觀上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甚明。㈣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五五號判決參照)。而被告闕政育、吳玉霞、陳世亮、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等人間均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茲敘述如下: ⒈依據卷內贏家生活公司發放給會員之事業手冊影本(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二0至四四頁)、贏家生活公司之文宣(見調查局卷第七三至八一頁)、贏家生活公司之訂(提)貨證明單(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五五至八0頁)、贏家生活公司之獎金制度(見調查局卷第三六至四四頁,第八四至九四頁)、消費商品點值表(保養品)、會員獎金明細表(見調查局卷第八二頁、第七二頁)、贏家生活公司之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帳號第一0七0七一七八0七四八二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明細(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一六四至二五六頁)、贏家生活公司之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帳號第○○○○○○○○○○○六八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明細(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一五一至一六三頁)以及如附表所示各該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加單申請書、訂貨單等物證,足資認定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人係以贏家生活公司之名義使不特定多數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且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者所繳交的資金均會存入以贏家生活公司名義所設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南臺中分行第一○○○○○○○○○○○○號帳戶內;另應發放予贏家生活公司各該會員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等則自以贏家生活公司名義所設立之合作金庫南臺中分行帳號第一0七0七一七八0七七六八號帳戶內金錢支付之事實,由此可知,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人係以贏家生活公司之名義對外經營不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從事收取資金,應先予說明。 ⒉再者,被告陳世亮擔任贏家生活公司之董事,為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同時兼任贏家生活公司之財務長,負責公司之財務,亦為贏家生活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被告吳玉霞擔任公司業務總監,負責公司業務運作;被告劉益宇擔任公司執行長,負責公司海外部業務;被告陳俊達擔任公司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國內部之行政業務等事實,為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等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被告陳俊達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你在贏家生活公司擔任什麼職務?)副總經理。(本案的被告吳玉霞她在贏家生活公司擔任什麼職務?)業務總監,然後我們公司財務的內帳外帳,一個是會計師事務所做的,內帳就是一些財務我們也請吳玉霞負責。因為我們是分工合作,不可能一個人全部管。(吳玉霞她負責的職務範圍到底有哪一些?)服務會員、開拓業績。開拓業績就是譬如說推廣傳銷組織、拉下線之類的。組織進來之後大部分也都是她在接待,因為她比較熟。因為大部分都是她開拓出來的組織。她主要的業務大概就是這些。我剛說的財務是說,收錢一定會有會計,但是會計上面至少要有一個主管或是有個人蓋章說這筆錢是有進到會計這邊來。我們帳都是進到銀行的,所以要有一個人去審核。因為吳玉霞是女孩子可能比較細心,大部分可能請她就這一方面去幫忙。我跟同案被告劉益宇都長期在中國大陸。電腦負責電腦的,講師負責講師的。所以吳玉霞她主要的工作內容其實就是開拓公司的業績,我們公司的業績她幫忙的密度是蠻大的,也就是她對於開拓業績的貢獻度很大。所以她主要就是會員有來她會去接待,因為她是大姐,接待會比我們男孩子好一點。她不負責說明,說明會是我們請闕政育,他是我們講師,請他去說明的。接待部分我們是請吳玉霞去負責接待。(是否吳玉霞在贏家生活公司設立的時候就已經加入了?)對。(陳世亮在公司擔任什麼職務?)董事長,我們公司設立時他就擔任董事長。(他實際的工作項目是什麼?)他大概就跟吳玉霞一起。我剛才講過,我跟劉益宇一起在中國開拓業績,在台灣的公司大部分就是吳玉霞跟陳世亮她們去掌控、去努力的。所以大部分陳世亮跟吳玉霞,在公司有會員來,或者是要出貨,或者是要開拓業績等等他們就負責接待這個部分。所以基本上吳玉霞跟陳世亮她們實際的工作可能重複,互相幫忙。(贏家生活公司的決策吳玉霞跟陳世亮二個人到底有沒有參加?)決策一定會有。因為名義上董事長還是要問他意見。我們幾個是採團體領導的。雖然我們人在中國大陸,但是我們常常會電話聯絡,會問彼此的意見,然後選一個最好的方法,看怎麼樣對公司最好,對會員最好。所以意見上沒有一個人說誰說了算或是獨斷獨行,是大家共同討論出來,可能會視訊會議,或是就會有一個會議,會有一個討論的結論,我們才會去執行的。」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三一頁、第三五頁)明確,且核與告訴人方芳(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0至一五二頁)、呂享聲(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七至九頁)、張碧珍(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六至一五七頁)、游貴棉(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四六號卷第九頁)、張立柔(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八三頁)、徐惜麗(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三三九七號卷第三一至三二頁)等人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內容相符,復有贏家生活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份(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六六至六九頁)以及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等人擔任贏家生活公司相關職稱之名片影本在卷可憑(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五九七號卷第七九頁),是以堪認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等人均為實際負責贏家生活公司業務之人。 ⒊至被告吳玉霞及其選任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吳玉霞僅因投資金額較高,且為不少告訴人之上線,贏家生活公司遂予業務總監之頭銜,然其並無實質決策及規劃制度之權力,僅屬為賺取利潤而招攬會員之投資者,當無法知悉共同被告陳世亮等人之違法計畫,而無主觀上之犯意聯絡,要難該當公平交易法與銀行法所定之罪責;且根據本案卷證資料,亦無法證明被告吳玉霞與被告陳世亮等人有何共同犯罪決意或犯意聯絡,則原審認定被告吳玉霞為公司實質負責人或重要決策者,洵屬未依證據所臆測之推論云云。然證人即告訴人洪彩真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你前述吳玉霞是總監,是何種總監?)就我所知,所有業務、行政、財務都是她在主導,都是她與陳世亮在負責。」、「(你前述所有業務、行政、財務都是吳玉霞主導,你是如何知道?)我們買單都要問她,都是她在主導。開會也是她再主持,也是她通知我們來開會。…」等語(見本院九十七年度金上訴字第二00號卷二第87頁)。又被告吳玉霞除其所自承擔任贏家生活公司之業務總監一職,負責招攬公司會員業務外,稽之贏家生活公司供貨商即玉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日楷於九十六年二月七日原審法院審理時結稱:我有供貨給贏家公司…吳小榛(即指吳玉霞)小姐向我下訂單等語(見原審卷㈡第四頁、第六頁)及附於原審卷內之玉朋企業有限公司大部分出貨單及請款單影本其上皆載明「TO:吳小榛」、「TO:贏家生活(吳小榛小姐)」(見原審卷㈡第四八至六二頁)等情,堪認被告吳玉霞亦同時負責贏家生活公司產品之訂貨、付款等相關事宜;而贏家生活公司產品之訂貨、付款事項為公司整體業務不可分割之一部,即屬內部分工之情形,是被告吳玉霞亦為實際負責贏家生活公司業務之人,並與被告陳世亮等人就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常業詐欺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無疑義,其上開所辯顯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⒋另被告文維紘及其選任辯護人固辯稱:被告文維紘在贏家生活公司擔任企劃總監,負責廣告業務,底薪二萬元,有業務獎金,惟並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有關公司之組織架構、經營型態、獎金制度等,被告文維紘均是以公司所提供之資料範本為依據,進行廣告文宣之企劃與製作,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常業詐欺之犯行,確實完全不知情云云;以及被告闕政育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闕政育應被告劉益宇、陳俊達之邀,擔任贏家生活公司講師,月薪二萬元,另有業績獎金,負責教育訓練及自強活動事宜;被告闕政育並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有關說明會上所講解、說明之內容,均是以公司所提供之業務說明範本為依據,被告闕政育僅是照本宣科於說明會上進行解說,復於解說之過程中一再要求會員應審慎進行評估,並無私下招攬會員投資公司,且亦無任何會員係因聽了被告闕政育之解說才決定加入公司成為會員,被告闕政育確實未曾與其他共同被告共犯本件違反公平交易法、銀行法之犯行云云。然查贏家生活公司自九十三年八月間起僱用被告文維紘擔任該公司企劃總監及兼任公司行政人員管理職務,負責贏家生活公司產品包裝設計、廣告DM企劃及公司行政人員之管理工作,以及自同年九月間起僱用被告闕政育擔任該公司講師,負責向客戶介紹贏家生活公司獎金制度之事實,業由被告文維紘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審理時供述:「(你在贏家生活國際公司擔任什麼職務?期間如何?)是掛企劃總監。時間大概半年多一點…(你在贏家生活公司任職,薪水是如何算?)那時候因為我跟執行長劉益宇是以前的同事,他請我下來幫忙,所以我算是領車馬費二萬塊。(你在贏家生活公司任職期間實際負責哪些業務?)我下面有一個美工設計,公司進來的產品可能是從別家公司過來的產品,會再請設計重新設計、包裝,我就是督導設計。(你所謂的擔任企劃總監,工作內容是否包含贏家生活公司文宣工作的製作?)算是我管理的職務範圍內,但是這個部分都是由副執行長他會交代下來,然後我就請設計做的。(文宣的製作是你自己做的,還是督導底下員工負責做的?)請下面的美工做的。副執行長陳俊達跟我講說大概要什麼樣的東西,我就跟下面的設計講說做一份什麼樣的東西出來。(你除了擔任企劃總監以外,是否有兼任贏家生活公司行政人員的管理工作?)是。從陳俊達去大陸後,我就有接手幫忙管這些行政人員。(你接任行政人員的管理,它的工作內容是什麼?)督導員工上下班、缺勤的狀況,就是總機、客服、倉管上下班、請假、有沒有遲到等等的事項。(你所謂的行政人員的管理工作到底是什麼?)上下班打卡、有沒有遲到、請假打電話要跟我說這樣。」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三八至四一頁)及被告闕政育於同日本院審理時供述:「(你在贏家生活公司擔任什麼職務?)我是教育顧問。(教育顧問主要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因為我們禮拜三是會員日,公司有一個顧問群就是投資六十萬的顧問,有的可能是負責跟客戶做公關,有的可能是煮東西給新朋友或是會員吃,大家那一天是歡樂日。我們大部分有時候是講一些心理課,有時候是主持卡拉OK的活動,因為公司有一個很好的場地提供給會員同歡。當然有時候會針對他們已經加入的會員不清楚的獎金制度的部分來做說明。在剛才的過程我也有提到,針對他們不清楚的地方說明,如果真的還是沒有辦法理解,我會讓他們去請教業務總監或是執行副總。」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二第三七至三八頁)明確,而本案贏家生活公司吸金數額龐大、加入會員人數眾多,已業如上述,被告文維紘、闕政育在該公司成立之初即長期任職,對該公司實際從事何種營業豈能推諉不知;況被告文維紘擔任贏家生活公司企劃總監及兼任公司行政人員管理職務等職,負責該公司產品包裝設計、廣告DM企劃及公司行政人員之管理工作等相關事宜,以及被告闕政育擔任該公司講師一職,負責向客戶介紹贏家生活公司獎金制度等相關事宜,均係公司對外招攬會員及推展吸金業務之重要環節,自屬公司運作內部分工之情形;且被告二人除每月各自領有基本月薪二萬元以外,尚能依據贏家生活公司每月業績領取額外之高額業績獎金或紅利一情,亦業據被告文維紘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本院審理時供述:「(你有沒有領取紅利跟獎金?)公司後來有賺錢的時候,執行長劉益宇有跟我說因為我之前從台北下來幫他們的忙,公司現在業務發展的不錯,所以他有時候會撥一些獎金給我。多少錢則不一定,有時候一萬,有時候二萬。(你剛說你有領過業務獎金。你在贏家生活公司任職期間,所領過的業務獎金總額是多少?)…後來是他(指執行長劉益宇)說公司有賺錢了,謝謝我之前都有下來幫忙,就發一些錢給我。…大約應該也有十幾、二十萬,詳細的數目真的想不起來。」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三九頁、第四一頁)及證人即被告陳世亮於同日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有關於被告闕政育在贏家生活公司任職期間所領取的業務獎金總共是多少錢?)金額我不能確定,因為時間已久。但是一定固定有領一些顧問獎金,因為他也是屬於顧問,是每個月固定二萬塊。另外公司分紅就是員工方面他是沒有領取,但是我們都是股東,所以有一些分紅獎金大家都有領取,只是金額上不是說完全一樣。(分紅獎金他大約總共領了多少?)將近有一百萬。」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三六至三七頁)綦詳,是被告文維紘、闕政育二人顯然對於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等人以贏家生活公司之名義,從事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常業詐欺之犯行,有所知悉並參與之,自應認被告文維紘、闕政育二人亦係共同正犯,而對全部行為所生結果負其責任,而其等既已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實施,則該二人是否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之形成,即與犯罪之該當無涉,是被告文維紘、闕政育上開所辯並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云云,尚無從解免其等應負之共同正犯責任。 ㈤綜上所述,被告闕政育、吳玉霞、陳世亮、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等人上開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均非可採。被告闕政育等6 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足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查被告等人行為後,我國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予以割裂,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二九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㈠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業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㈡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關於牽連犯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等六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 ㈣被告等六人詐欺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刪除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取財罪之規定,如依刪除後之規定,被告六人所為詐欺取財犯行,即應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相較於刪除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分論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法定最重本刑顯已超過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從而,本案被告詐欺犯行,仍應適用刪除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論處對被告等六人較為有利。 ㈤按修正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將共同正犯之範圍,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以上之修正屬法律之變更,非僅為法理之明文化及純文字之修正。然就本案被告等六人之犯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九十七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六號判決、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適用修正後即裁判時之刑法第二十八條,併此敘明。 ㈥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同法條第二項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揆其立法說明,該條文第二項係「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之前提下,規定第2 項如上」,顯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增訂後,刑法條文定有罰金者,自無再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提高倍數規定之餘地,亦無再就「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五號判決參照)。 四、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參照);又按刑法上之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六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以違反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上開法條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查被告陳世亮、吳玉霞、陳俊達、劉益宇等人倡議成立贏家生活公司,為上開犯行,而被告陳世亮擔任贏家生活公司之負責人及財務長;被告吳玉霞擔任業務總監;被告劉益宇擔任執行長;被告陳俊達擔任執行副總經理;被告文維紘擔任企劃總監及兼任公司行政人員管理職務;被告闕政育擔任公司講師,參與本案犯行,被告陳世亮等六人顯有以此犯罪為業,且綜合其等在贏家生活公司之角色、地位及參與之程度,其等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可認定。故核被告陳世亮、吳玉霞、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闕政育等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論處。 ㈡被告陳世亮、吳玉霞、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闕政育等人間就常業詐欺罪及就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世亮等六人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亮、吳玉霞、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闕政育等人明知贏家生活公司均係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股東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竟以上開事實欄所述之多層次傳銷方式,違反銀行法之規定,不法吸收資金。惟其等上開發放予前期會員之獎金來源,因公司並無任何獲利,實係以後期會員之收款充用,藉此矇騙投資者。並認被告陳世亮等人尚有收取告訴人李素娥、徐復興、王綉琴、顏瑞明、葉國安、楊寶婷、鍾彗嘉、趙秀燕、洪玉葉等人之資金。因認被告陳世亮等六人另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㈡經查: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二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被告陳世亮等人向投資人(會員)收取款項,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而為施用詐術之行為,詳如前述。是本案被告陳世亮等人既係犯刑法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陳世亮等人自不構成違反銀行法犯行。 ㈢至於告訴人李素娥、徐復興、王綉琴、顏瑞明、葉國安、楊寶婷、鍾彗嘉、趙秀燕、洪玉葉等人雖具狀指稱被告陳世亮亦有向其收取資金云云。然查證人徐復興固證稱:洪彩真約我去公司,因為洪彩真是買了三十個單位的顧問,是他介紹我參加,也是他幫我辦理的,我個人買了三十幾萬元云云(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六頁);證人王綉琴固證稱:希望他們把本金還給我們,因為這是大家的辛苦錢云云(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一三六頁);證人鍾彗嘉固證稱:吳玉霞說商品當作是送我們的,每個月還可以固定領獎金。我共投資了二百五十幾個單位,共五百多萬元云云(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0一0九號卷第一五九頁):證人洪玉葉固證稱:我們在九十三年十月開始陸陸續續加入他們的會員,當初他們有跟我們保證我們每一個單位二萬元云云(見九十四年度交查字第六八八號卷第一三四頁)。然告訴人徐復興、王綉琴、鍾彗嘉、洪玉葉對於加入之時間或正確金額均未能明白陳述,且無其他補強事證足認其等證述屬實,自難僅憑其等之陳述遽為被告陳世亮等人不利之認定。又告訴人李素娥、徐復興、顏瑞明、葉國安、楊寶婷、鍾彗嘉等人則未經警詢、偵查傳喚證述,檢察官復未提出任何任何事證,可資證明被告陳世亮等人確有向告訴人李素娥收取資金之犯行,故此部分均難證明被告陳世亮等人有常業詐欺之犯行。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世亮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違反銀行法或向告訴人李素娥等人收取資金之犯行,應認不能證明被告陳世亮等人此部分犯罪。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其等前開有罪之常業詐欺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以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人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關於收取會員投資款部分,被告陳世亮等六人係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原審判決認係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自有未合。㈡本案被告陳世亮所收取之金額(即詐得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原審判認係三億七千五百六萬一千二百元,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太輕;被告吳玉霞、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四人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罪(被告陳世亮、劉益宇二人上訴部分,因逾上訴期間,經本院更一審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金上更㈠字第三四九號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雖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且經檢察官就被告陳世亮、劉益宇、吳玉霞、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人及被告吳玉霞、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人分別提起上訴,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陳世亮、吳玉霞、陳俊達、劉益宇、文維紘、闕政育等人部分予以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爰審酌被告陳世亮、吳玉霞、劉益宇、陳俊達、文維紘、闕政育等六人平日素行均尚屬良好、被告六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圖一己之私利、犯罪時均未受有刺激、與被害人間復均無任何恩怨仇隙、被告六人以贏家生活公司名義,採取不法多層次傳銷之方式作為手段,且未經主管機關准許,藉發放優渥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為號召,向不特定多數人違法收受存款,金額高達六千八百五十九萬八千元,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本件受害之投資人甚多,並對國家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對社會金融交易秩序所生危害之程度甚巨、又被告六人始終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迄未積極提出解決方案與投資人達成協調,再考量被告陳世亮為贏家生活公司之董事,為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同時兼任贏家生活公司之財務長,負責公司之財務,亦為贏家生活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而被告吳玉霞為贏家生活公司業務總監,負責公司業務運作,被告劉益宇為贏家生活公司執行長,負責公司海外部業務,被告陳俊達為贏家生活公司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國內部之行政業務,渠等四人均為實際負責贏家生活公司業務之人,另被告文維紘、闕政育二人僅受僱於贏家生活公司分別擔任該公司之企劃總監兼任公司行政人員管理職務或公司講師,受人指示行事,參與程度不同,以及被告闕政育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中,分別與告訴人林寶照、陳美惠、鐘忠遠、洪彩真、游雅惠、王秀英、顏瑞明、陳惠荔、呂享聲、甘榮宗、游貴棉、周月美(即周香辛)、張碧珍、楊凱婷、施雪華、方芳、孔麗祝、張沛晴、陳永騰、張麗美等人達成和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按,獲得部分告訴人等之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本罪因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故無上開減刑條例之適用),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慶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附 表: ┌──┬────┬────┬──┬───┬─────────┬────┐ │編號│被 害 人│投資日期│購買│購買單│ 被詐欺總金額 │所憑證據│ │ │ │ │單位│位金額│ 新台幣/元 │ │ │ │ │ │數 │新臺幣│(自投資日期至 │ │ │ │ │ │ │/元 │ 94.06.20止) │ │ ├──┼────┼────┼──┼───┼─────────┼────┤ │1 │ 蔡明坤 │93.11.29│ 2 │ 40000│單位金額: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總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2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4000) │書(見調│ │ │ │ │ │ │總計:47000 │查局卷第│ │ │ │ │ │ │(40000+1000+2000 │69頁) │ │ │ │ │ │ │ +4000=47000) │ │ ├──┼────┼────┼──┼───┼─────────┼────┤ │2 │ 陳惠荔 │93.11.29│ 1 │ 20000│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調│ │ │ │ │ │ │總計:24000 │查局卷第│ │ │ │ │ │ │(20000+1000+1000 │70頁) │ │ │ │ │ │ │ +2000=24000) │ │ ├──┼────┼────┼──┼───┼─────────┼────┤ │3 │ 張沛晴 │93.11.26│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2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1000+7000│字第688 │ │ │ │ │ │ │ +14000=162000) │號卷第13│ │ │ │ │ │ │ │頁) │ ├──┼────┼────┼──┼───┼─────────┼────┤ │4 │ 洪彩真 │93.8.20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0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書(見94│ │ │ │ │ │ │ 第9期消費90000)│年度交查│ │ │ │ │ │ │總計:781000 │字第688 │ │ │ │ │ │ │(600000+1000+ │號卷第14│ │ │ │ │ │ │ 30000+60000+ │頁) │ │ │ │ │ │ │ 90000=781000) │ │ ├──┼────┼────┼──┼───┼─────────┼────┤ │5 │ 連梓閑 │94.6.24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688 │ │ │ │ │ │ │ │號卷第16│ │ │ │ │ │ │ │頁) │ ├──┼────┼────┼──┼───┼─────────┼────┤ │6 │ 張碧珍 │93.11.15│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2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1000+7000│字第688 │ │ │ │ │ │ │ +14000=162000) │號卷第17│ │ │ │ │ │ │ │頁) │ ├──┼────┼────┼──┼───┼─────────┼────┤ │7 │ 陳永騰 │94.2.15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48000 │書(見94│ │ │ │ │ │ │(140000+1000+7000│年度交查│ │ │ │ │ │ │ =148000) │字第688 │ │ │ │ │ │ │ │號卷第18│ │ │ │ │ │ │ │頁) │ ├──┼────┼────┼──┼───┼─────────┼────┤ │8 │ 徐繪茹 │94.1.12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書(見94│ │ │ │ │ │ │總計:691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0+1000+ │字第688 │ │ │ │ │ │ │ 30000+60000 │號卷第19│ │ │ │ │ │ │ =691000) │頁) │ ├──┼────┼────┼──┼───┼─────────┼────┤ │9 │ 張立柔 │94.6.7 │9 │180000│單位金額:1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181000 │會員申請│ │ │ │ │ │ │(180000+1000 │書(見94│ │ │ │ │ │ │ =18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688 │ │ │ │ │ │ │ │號卷第20│ │ │ │ │ │ │ │頁) │ ├──┼────┼────┼──┼───┼─────────┼────┤ │10 │ 欉萬得 │94.6.13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1000 │會員申請│ │ │ │ │ │ │(3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3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688 │ │ │ │ │ │ │ │號卷第21│ │ │ │ │ │ │ │頁) │ ├──┼────┼────┼──┼───┼─────────┼────┤ │11 │ 項智偉 │94.7.29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688 │ │ │ │ │ │ │ │號卷第22│ │ │ │ │ │ │ │頁) │ ├──┼────┼────┼──┼───┼─────────┼────┤ │12 │ 房靜汶 │94.6.6 │4 │80000 │單位金額: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81000 │會員申請│ │ │ │ │ │ │(80000+1000 │書(見94│ │ │ │ │ │ │ =8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688 │ │ │ │ │ │ │ │號卷第23│ │ │ │ │ │ │ │頁) │ ├──┼────┼────┼──┼───┼─────────┼────┤ │13 │ 包聖連 │94.3.10 │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211000 │書(見94│ │ │ │ │ │ │(2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0000=211000) │字第581 │ │ │ │ │ │ │ │號卷第12│ │ │ │ │ │ │ │頁) │ ├──┼────┼────┼──┼───┼─────────┼────┤ │14 │ 鐘榮美 │94.4.9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48000 │書(見94│ │ │ │ │ │ │(140000+1000+7000│年度交查│ │ │ │ │ │ │ =148000) │字第581 │ │ │ │ │ │ │ │號卷第55│ │ │ │ │ │ │ │頁) │ ├──┼────┼────┼──┼───┼─────────┼────┤ │15 │包劉春梅│94.4.14 │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4000 │書(見94│ │ │ │ │ │ │(60000+1000+3000 │年度交查│ │ │ │ │ │ │ =64000) │字第581 │ │ │ │ │ │ │ │號卷第57│ │ │ │ │ │ │ │頁) │ ├──┼────┼────┼──┼───┼─────────┼────┤ │16 │ 周月美 │94.3.14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62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1│ │ │ │ │ │ │ │頁) │ ├──┼────┼────┼──┼───┼─────────┼────┤ │17 │ 甘榮宗 │94.2.24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加單│ │ │ │ │ │ │總計:631000 │申請書(│ │ │ │ │ │ │(600000+1000+ │見94年度│ │ │ │ │ │ │ 30000=631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32頁)│ ├──┼────┼────┼──┼───┼─────────┼────┤ │18 │ 呂享聲 │93.10.07│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9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 第9期消費21000)│年度交查│ │ │ │ │ │ │總計:183000 │字第597 │ │ │ │ │ │ │(140000+1000+ │號卷第33│ │ │ │ │ │ │ 7000+14000+ │頁) │ │ │ │ │ │ │ 21000=183000) │ │ ├──┼────┼────┼──┼───┼─────────┼────┤ │19 │ 呂享聲 │93.11.13│8 │160000│單位金額:1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8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8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6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84000 │交查字第│ │ │ │ │ │ │(160000+8000+ │597號卷 │ │ │ │ │ │ │ 16000=184000) │第34頁)│ ├──┼────┼────┼──┼───┼─────────┼────┤ │20 │ 呂享聲 │93.12.10│5 │100000│單位金額:1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8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5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0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15000 │交查字第│ │ │ │ │ │ │(100000+5000+ │597號卷 │ │ │ │ │ │ │ 10000=115000) │第35頁)│ ├──┼────┼────┼──┼───┼─────────┼────┤ │21 │ 呂享聲 │94.01.05│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8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0、│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20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230000 │交查字第│ │ │ │ │ │ │(200000+10000+ │597號卷 │ │ │ │ │ │ │ 20000=230000) │第36頁)│ ├──┼────┼────┼──┼───┼─────────┼────┤ │22 │ 施雪華 │93.10.05│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9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 第9期消費3000) │年度交查│ │ │ │ │ │ │總計:781000 │字第597 │ │ │ │ │ │ │(20000+1000+ │號卷第37│ │ │ │ │ │ │ 1000+2000+ │頁) │ │ │ │ │ │ │ 3000=27000) │ │ ├──┼────┼────┼──┼───┼─────────┼────┤ │23 │ 施雪華 │94.7.29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22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20000 │會員加單│ │ │ │ │ │ │ │申請書(│ │ │ │ │ │ │ │見94年度│ │ │ │ │ │ │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38頁)│ ├──┼────┼────┼──┼───┼─────────┼────┤ │24 │ 林寶照 │94.7.4 │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25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200000 │會員加單│ │ │ │ │ │ │ │申請書(│ │ │ │ │ │ │ │見94年度│ │ │ │ │ │ │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40頁)│ ├──┼────┼────┼──┼───┼─────────┼────┤ │25 │ 林寶照 │94.2.22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22000 │申請書(│ │ │ │ │ │ │(20000+1000+1000 │見94年度│ │ │ │ │ │ │ =22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40頁)│ ├──┼────┼────┼──┼───┼─────────┼────┤ │26 │ 鐘阿淑 │93.12.10│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2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7000+14000 │號卷第41│ │ │ │ │ │ │ =162000) │頁) │ ├──┼────┼────┼──┼───┼─────────┼────┤ │27 │ 鐘阿淑 │93.12.10│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26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61000 │交查字第│ │ │ │ │ │ │(140000+7000+ │597號卷 │ │ │ │ │ │ │ 14000=161000) │第42頁)│ ├──┼────┼────┼──┼───┼─────────┼────┤ │28 │ 鐘阿淑 │93.12.10│8 │160000│單位金額:1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26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8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6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84000 │交查字第│ │ │ │ │ │ │(160000+8000+ │597號卷 │ │ │ │ │ │ │ 16000=184000) │第43頁)│ ├──┼────┼────┼──┼───┼─────────┼────┤ │29 │ 鐘阿淑 │93.12.22│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26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5000、│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30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345000 │交查字第│ │ │ │ │ │ │(300000+15000+ │597號卷 │ │ │ │ │ │ │ 30000=345000) │第44頁)│ ├──┼────┼────┼──┼───┼─────────┼────┤ │30 │ 陳秀 │94.4.22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1000 │會員申請│ │ │ │ │ │ │(3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3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5│ │ │ │ │ │ │ │3頁) │ ├──┼────┼────┼──┼───┼─────────┼────┤ │31 │ 鐘若芸 │93.10.11│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9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 第9期消費21000)│年度交查│ │ │ │ │ │ │總計:183000 │字第597 │ │ │ │ │ │ │(140000+1000+ │號卷第15│ │ │ │ │ │ │ 7000+14000+ │4頁) │ │ │ │ │ │ │ 21000=183000) │ │ ├──┼────┼────┼──┼───┼─────────┼────┤ │32 │ 鐘若芸 │94.6.30 │20 │400000│單位金額:4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31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400000 │會員加單│ │ │ │ │ │ │ │申請書(│ │ │ │ │ │ │ │見94年度│ │ │ │ │ │ │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155頁 │ │ │ │ │ │ │ │) │ ├──┼────┼────┼──┼───┼─────────┼────┤ │33 │ 鐘若芸 │94.6.30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31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0000 │會員加單│ │ │ │ │ │ │ │申請書(│ │ │ │ │ │ │ │見94年度│ │ │ │ │ │ │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156頁 │ │ │ │ │ │ │ │) │ ├──┼────┼────┼──┼───┼─────────┼────┤ │34 │ 林嘉祥 │94.4.22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141000 │會員申請│ │ │ │ │ │ │(140000+1000+ │書(見94│ │ │ │ │ │ │ =14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5│ │ │ │ │ │ │ │7頁) │ ├──┼────┼────┼──┼───┼─────────┼────┤ │35 │ 陳君怡 │94.4.1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5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316000 │書(見94│ │ │ │ │ │ │(3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5000=316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5│ │ │ │ │ │ │ │8頁) │ ├──┼────┼────┼──┼───┼─────────┼────┤ │36 │ 黃素貞 │93.12.9 │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 │書(見94│ │ │ │ │ │ │總計:70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1000+3000+│字第597 │ │ │ │ │ │ │ 6000=70000) │號卷第15│ │ │ │ │ │ │ │9頁) │ ├──┼────┼────┼──┼───┼─────────┼────┤ │37 │ 李鴻輝 │93.12.9 │2 │40000 │單位金額: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2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4000) │書(見94│ │ │ │ │ │ │總計:70000 │年度交查│ │ │ │ │ │ │(40000+1000+2000+│字第597 │ │ │ │ │ │ │ 4000=47000) │號卷第16│ │ │ │ │ │ │ │0頁) │ ├──┼────┼────┼──┼───┼─────────┼────┤ │38 │蔡童雪芳│94.2.14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22000 │書(見94│ │ │ │ │ │ │(20000+1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22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6│ │ │ │ │ │ │ │1頁) │ ├──┼────┼────┼──┼───┼─────────┼────┤ │39 │ 林垠束 │94.2.2 │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4000 │書(見94│ │ │ │ │ │ │(60000+1000+3000 │年度交查│ │ │ │ │ │ │ =64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6│ │ │ │ │ │ │ │2頁) │ ├──┼────┼────┼──┼───┼─────────┼────┤ │40 │ 葉筱均 │94.2.2 │2 │40000 │單位金額: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2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43000 │書(見94│ │ │ │ │ │ │(40000+1000+2000 │年度交查│ │ │ │ │ │ │ =43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6│ │ │ │ │ │ │ │3頁) │ ├──┼────┼────┼──┼───┼─────────┼────┤ │41 │ 林育霆 │不詳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以有利被告計算)│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41000 │書(見94│ │ │ │ │ │ │(14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4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6│ │ │ │ │ │ │ │4頁) │ ├──┼────┼────┼──┼───┼─────────┼────┤ │42 │ 林浩生 │不詳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以有利被告計算)│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41000 │書(見94│ │ │ │ │ │ │(14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4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6│ │ │ │ │ │ │ │5頁) │ ├──┼────┼────┼──┼───┼─────────┼────┤ │43 │ 林文彪 │不詳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以有利被告計算)│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41000 │書(見94│ │ │ │ │ │ │(14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4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6│ │ │ │ │ │ │ │6頁) │ ├──┼────┼────┼──┼───┼─────────┼────┤ │44 │ 鐘義順 │93.11.30│8.5 │170000│單位金額:17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85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7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96500 │交查字第│ │ │ │ │ │ │(170000+1000+8500│597號卷 │ │ │ │ │ │ │ +17000=196500) │第167頁 │ │ │ │ │ │ │ │) │ ├──┼────┼────┼──┼───┼─────────┼────┤ │45 │ 鐘義順 │93.11.30│6.5 │130000│單位金額:13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44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65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3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49500 │交查字第│ │ │ │ │ │ │(130000+6500 │597號卷 │ │ │ │ │ │ │ +13000=149500) │第168頁 │ │ │ │ │ │ │ │) │ ├──┼────┼────┼──┼───┼─────────┼────┤ │46 │ 鐘義順 │93.11.13│9 │180000│單位金額:1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44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9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8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207000 │交查字第│ │ │ │ │ │ │(180000+9000+ │597號卷 │ │ │ │ │ │ │ 18000=207000) │第169頁 │ │ │ │ │ │ │ │) │ ├──┼────┼────┼──┼───┼─────────┼────┤ │47 │ 鐘義順 │93.11.13│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44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5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30000)│書(見94│ │ │ │ │ │ │總計:345000 │年度交查│ │ │ │ │ │ │(300000+15000+ │字第597 │ │ │ │ │ │ │ 30000=345000) │號卷第17│ │ │ │ │ │ │ │0頁) │ ├──┼────┼────┼──┼───┼─────────┼────┤ │48 │ 鐘義順 │93.11.16│6 │120000│單位金額:1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44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6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2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38000 │交查字第│ │ │ │ │ │ │(120000+6000+ │597號卷 │ │ │ │ │ │ │ 12000=138000) │第171頁 │ │ │ │ │ │ │ │) │ ├──┼────┼────┼──┼───┼─────────┼────┤ │49 │ 潘雅合 │94.2.1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7│ │ │ │ │ │ │ │2頁) │ ├──┼────┼────┼──┼───┼─────────┼────┤ │50 │ 陳傅昧 │94.01.11│5 │100000│單位金額:1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5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0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16000 │交查字第│ │ │ │ │ │ │(100000+1000+ │597號卷 │ │ │ │ │ │ │ 5000+10000 │第173頁 │ │ │ │ │ │ │ =116000) │) │ ├──┼────┼────┼──┼───┼─────────┼────┤ │51 │ 陳秀鑾 │93.12.07│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691000 │交查字第│ │ │ │ │ │ │(600000+1000+ │597號卷 │ │ │ │ │ │ │ 30000+60000 │第174頁 │ │ │ │ │ │ │ =691000) │) │ ├──┼────┼────┼──┼───┼─────────┼────┤ │52 │ 陳傅昧 │94.01.08│9 │180000│單位金額:1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50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9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8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207000 │交查字第│ │ │ │ │ │ │(180000+9000+ │597號卷 │ │ │ │ │ │ │ 18000=207000) │第175頁 │ │ │ │ │ │ │ │) │ ├──┼────┼────┼──┼───┼─────────┼────┤ │53 │ 李珮筠 │93.12.09│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 │書(見94│ │ │ │ │ │ │總計:70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1000+3000+│字第597 │ │ │ │ │ │ │ 6000=70000) │號卷第17│ │ │ │ │ │ │ │6頁) │ ├──┼────┼────┼──┼───┼─────────┼────┤ │54 │ 鄭德仁 │93.12.09│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2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7000+14000 │號卷第17│ │ │ │ │ │ │ =162000) │7頁) │ ├──┼────┼────┼──┼───┼─────────┼────┤ │55 │ 吳南珍 │93.12.07│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2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7000+14000 │號卷第17│ │ │ │ │ │ │ =162000) │8頁) │ ├──┼────┼────┼──┼───┼─────────┼────┤ │56 │ 陳慶樺 │93.12.07│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總計:24000 │年度交查│ │ │ │ │ │ │(20000+1000+1000+│字第597 │ │ │ │ │ │ │ 2000=24000) │號卷第17│ │ │ │ │ │ │ │9頁) │ ├──┼────┼────┼──┼───┼─────────┼────┤ │57 │ 鐘珮津 │不詳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珈岱莉│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名店)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以有利被告計算)│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0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60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8│ │ │ │ │ │ │ │0頁) │ ├──┼────┼────┼──┼───┼─────────┼────┤ │58 │ 鐘珮津 │94.05.30│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珈岱莉│ │ │ │入會費:附表57已繳│國際事業│ │ │ 名店)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200000 │會員加單│ │ │ │ │ │ │ │申請書(│ │ │ │ │ │ │ │見94年度│ │ │ │ │ │ │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181頁 │ │ │ │ │ │ │ │) │ ├──┼────┼────┼──┼───┼─────────┼────┤ │59 │ 廖麗莉 │94.2.17 │5 │100000│單位金額:1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5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06000 │書(見94│ │ │ │ │ │ │(100000+1000+5000│年度交查│ │ │ │ │ │ │ =106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8│ │ │ │ │ │ │ │2頁) │ ├──┼────┼────┼──┼───┼─────────┼────┤ │60 │ 楊敬偉 │94.2.16 │2 │40000 │單位金額: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2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43000 │書(見94│ │ │ │ │ │ │(40000+1000+2000 │年度交查│ │ │ │ │ │ │ =43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8│ │ │ │ │ │ │ │3頁) │ ├──┼────┼────┼──┼───┼─────────┼────┤ │61 │ 吳美綠 │94.2.15 │2 │40000 │單位金額: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2000)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43000 │申請書(│ │ │ │ │ │ │(40000+1000+2000 │見94年度│ │ │ │ │ │ │ =43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184頁 │ │ │ │ │ │ │ │) │ ├──┼────┼────┼──┼───┼─────────┼────┤ │62 │ 陳水清 │94.3.22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62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8│ │ │ │ │ │ │ │5頁) │ ├──┼────┼────┼──┼───┼─────────┼────┤ │63 │ 鐘阿淑 │93.12.10│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26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1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7000+ │字第597 │ │ │ │ │ │ │ 14000=161000) │號卷第18│ │ │ │ │ │ │ │6頁) │ ├──┼────┼────┼──┼───┼─────────┼────┤ │64 │ 鐘阿淑 │93.12.10│8 │160000│單位金額:1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26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8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6000)│見94 年 │ │ │ │ │ │ │總計:184000 │度交查字│ │ │ │ │ │ │(160000+8000+ │第597號 │ │ │ │ │ │ │ 16000=184000) │卷第187 │ │ │ │ │ │ │ │頁) │ ├──┼────┼────┼──┼───┼─────────┼────┤ │65 │ 鐘阿淑 │93.12.10│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26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61000 │交查字第│ │ │ │ │ │ │(140000+7000+ │597號卷 │ │ │ │ │ │ │ 14000=161000) │第188頁 │ │ │ │ │ │ │ │) │ ├──┼────┼────┼──┼───┼─────────┼────┤ │66 │ 鐘阿淑 │93.12.22│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26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5000、│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30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345000 │交查字第│ │ │ │ │ │ │(300000+15000+ │597號卷 │ │ │ │ │ │ │ 30000=345000) │第189頁 │ │ │ │ │ │ │ │) │ ├──┼────┼────┼──┼───┼─────────┼────┤ │67 │ 洪金來 │93.11.13│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書(見94│ │ │ │ │ │ │總計:691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30000+60000 │號卷第19│ │ │ │ │ │ │ =691000) │0頁) │ ├──┼────┼────┼──┼───┼─────────┼────┤ │68 │ 洪金來 │93.11.13│13 │260000│單位金額:2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67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3000、│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26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299000 │交查字第│ │ │ │ │ │ │(260000+13000+ │597號卷 │ │ │ │ │ │ │ 26000=299000) │第191頁 │ │ │ │ │ │ │ │) │ ├──┼────┼────┼──┼───┼─────────┼────┤ │69 │ 洪金來 │93.11.15│4 │80000 │單位金額: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67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4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8000) │見94年度│ │ │ │ │ │ │總計:92000 │交查字第│ │ │ │ │ │ │(80000+4000+ │597號卷 │ │ │ │ │ │ │ 8000=92000) │第192頁 │ │ │ │ │ │ │ │) │ ├──┼────┼────┼──┼───┼─────────┼────┤ │70 │ 洪金來 │93.11.16│13 │260000│單位金額:2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67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3000、│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26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299000 │交查字第│ │ │ │ │ │ │(260000+13000+ │597號卷 │ │ │ │ │ │ │ 26000=299000) │第193頁 │ │ │ │ │ │ │ │) │ ├──┼────┼────┼──┼───┼─────────┼────┤ │71 │ 洪金盛 │93.12.10│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2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7000+14000 │號卷第19│ │ │ │ │ │ │ =162000) │4頁) │ ├──┼────┼────┼──┼───┼─────────┼────┤ │72 │ 洪金盛 │93.12.10│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71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61000 │交查字第│ │ │ │ │ │ │(140000+7000+ │597號卷 │ │ │ │ │ │ │ 14000=161000) │第195頁 │ │ │ │ │ │ │ │) │ ├──┼────┼────┼──┼───┼─────────┼────┤ │73 │ 洪宗輝 │94.3.10 │17 │340000│單位金額:3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7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358000 │書(見94│ │ │ │ │ │ │(34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7000=358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19│ │ │ │ │ │ │ │6頁) │ ├──┼────┼────┼──┼───┼─────────┼────┤ │74 │ 陳文正 │93.11.1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總計:24000 │年度交查│ │ │ │ │ │ │(20000+1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2000=24000) │號卷第19│ │ │ │ │ │ │ │7頁) │ ├──┼────┼────┼──┼───┼─────────┼────┤ │75 │ 陳文正 │93.11.30│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74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見94年度│ │ │ │ │ │ │總計:23000 │交查字第│ │ │ │ │ │ │(20000+1000+2000 │597號卷 │ │ │ │ │ │ │ =23000) │第198頁 │ │ │ │ │ │ │ │) │ ├──┼────┼────┼──┼───┼─────────┼────┤ │76 │ 黃美惠 │94.1.3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總計:240000 │年度交查│ │ │ │ │ │ │(20000+1000+1000+│字第597 │ │ │ │ │ │ │ 2000=24000) │號卷第19│ │ │ │ │ │ │ │9頁) │ ├──┼────┼────┼──┼───┼─────────┼────┤ │77 │ 謝寶金 │94.6.22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0│ │ │ │ │ │ │ │0頁) │ ├──┼────┼────┼──┼───┼─────────┼────┤ │78 │ 鐘延庭 │94.5.31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1000 │會員申請│ │ │ │ │ │ │(3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3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0│ │ │ │ │ │ │ │1頁) │ ├──┼────┼────┼──┼───┼─────────┼────┤ │79 │ 鍾姿英 │94.3.9 │2 │40000 │ 單位金額:40000 │贏家生活│ │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 (第3期消費2000)│會員申請│ │ │ │ │ │ │ 總計:43000 │書(見94│ │ │ │ │ │ │ (40000+1000+2000│年度交查│ │ │ │ │ │ │ =43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0│ │ │ │ │ │ │ │2頁) │ ├──┼────┼────┼──┼───┼─────────┼────┤ │80 │ 鍾姿英 │94.3.23 │5 │100000│單位金額:1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79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5000)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105000 │申請書(│ │ │ │ │ │ │(100000+5000 │見94年度│ │ │ │ │ │ │ =105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03頁 │ │ │ │ │ │ │ │) │ ├──┼────┼────┼──┼───┼─────────┼────┤ │81 │ 俞平貴 │94.3.23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83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147000 │申請書(│ │ │ │ │ │ │(140000+7000 │見94年度│ │ │ │ │ │ │ =147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05頁 │ │ │ │ │ │ │ │) │ ├──┼────┼────┼──┼───┼─────────┼────┤ │82 │ 劉嘉衡 │94.3.23 │6 │120000│單位金額:1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6000)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127000 │申請書(│ │ │ │ │ │ │(120000+1000+6000│見94年度│ │ │ │ │ │ │ =127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05頁 │ │ │ │ │ │ │ │) │ ├──┼────┼────┼──┼───┼─────────┼────┤ │83 │ 俞平貴 │93.11.30│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見94年度│ │ │ │ │ │ │總計:24000 │交查字第│ │ │ │ │ │ │(20000+1000+1000 │597號卷 │ │ │ │ │ │ │ +2000=24000) │第206頁 │ │ │ │ │ │ │ │) │ ├──┼────┼────┼──┼───┼─────────┼────┤ │84 │ 鐘園琳 │94.2.1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0│ │ │ │ │ │ │ │7頁) │ ├──┼────┼────┼──┼───┼─────────┼────┤ │85 │ 陳德旺 │94.1.14 │20 │400000│單位金額:4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2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40000)│書(見94│ │ │ │ │ │ │總計:461000 │年度交查│ │ │ │ │ │ │(40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20000+40000 │號卷第20│ │ │ │ │ │ │ =461000) │8頁) │ ├──┼────┼────┼──┼───┼─────────┼────┤ │86 │ 陳德旺 │94.03.04│5 │100000│單位金額:1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85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5000)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105000 │申請書(│ │ │ │ │ │ │(100000+5000 │見94年度│ │ │ │ │ │ │ =105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10頁 │ │ │ │ │ │ │ │) │ ├──┼────┼────┼──┼───┼─────────┼────┤ │87 │ 陳德旺 │94.02.22│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85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21000 │申請書(│ │ │ │ │ │ │(20000+1000 │見94年度│ │ │ │ │ │ │ =21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11頁 │ │ │ │ │ │ │ │) │ ├──┼────┼────┼──┼───┼─────────┼────┤ │88 │ 陳德旺 │94.02.22│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85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21000 │申請書(│ │ │ │ │ │ │(20000+1000 │見94年度│ │ │ │ │ │ │ =21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12頁 │ │ │ │ │ │ │ │) │ ├──┼────┼────┼──┼───┼─────────┼────┤ │89 │ 陳德旺 │94.02.24│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85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63000 │申請書(│ │ │ │ │ │ │(60000+3000 │見94年度│ │ │ │ │ │ │ =63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13頁 │ │ │ │ │ │ │ │) │ ├──┼────┼────┼──┼───┼─────────┼────┤ │90 │ 陳玉屏 │94.4.15 │8 │160000│單位金額:1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8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69000 │書(見94│ │ │ │ │ │ │(160000+1000+8000│年度交查│ │ │ │ │ │ │ =169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1│ │ │ │ │ │ │ │4頁) │ ├──┼────┼────┼──┼───┼─────────┼────┤ │91 │ 陳惠敏 │94.3.9 │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4000 │書(見94│ │ │ │ │ │ │(60000+1000+3000 │年度交查│ │ │ │ │ │ │ =64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1│ │ │ │ │ │ │ │5頁) │ ├──┼────┼────┼──┼───┼─────────┼────┤ │92 │ 林均宥 │94.4.20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21000 │會員申請│ │ │ │ │ │ │(20000+1000 │書(見94│ │ │ │ │ │ │ =2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1│ │ │ │ │ │ │ │6頁) │ ├──┼────┼────┼──┼───┼─────────┼────┤ │93 │ 張崑盛 │94.6.20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21000 │會員申請│ │ │ │ │ │ │(20000+1000 │書(見94│ │ │ │ │ │ │ =2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1│ │ │ │ │ │ │ │7頁) │ ├──┼────┼────┼──┼───┼─────────┼────┤ │94 │ 洪美惠 │94.5.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1│ │ │ │ │ │ │ │8頁) │ ├──┼────┼────┼──┼───┼─────────┼────┤ │95 │ 周月美 │94.3.14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6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0000 │書(見94│ │ │ │ │ │ │(600000+30000 │年度交查│ │ │ │ │ │ │ =630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1│ │ │ │ │ │ │ │9頁) │ ├──┼────┼────┼──┼───┼─────────┼────┤ │96 │ 黃怡文 │94.3.16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5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316000 │書(見94│ │ │ │ │ │ │(3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5000=316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2│ │ │ │ │ │ │ │0頁) │ ├──┼────┼────┼──┼───┼─────────┼────┤ │97 │趙王秀美│94.6.24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2│ │ │ │ │ │ │ │1頁) │ ├──┼────┼────┼──┼───┼─────────┼────┤ │98 │ 楊嬌雲 │94.7.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2│ │ │ │ │ │ │ │2頁) │ ├──┼────┼────┼──┼───┼─────────┼────┤ │99 │ 陳素美 │94.7.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2│ │ │ │ │ │ │ │3頁) │ ├──┼────┼────┼──┼───┼─────────┼────┤ │100 │ 賴星衣 │94.7.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2│ │ │ │ │ │ │ │4頁) │ ├──┼────┼────┼──┼───┼─────────┼────┤ │101 │ 賴星羽 │94.7.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2│ │ │ │ │ │ │ │5頁) │ ├──┼────┼────┼──┼───┼─────────┼────┤ │102 │ 張培儒 │94.5.1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1000 │會員申請│ │ │ │ │ │ │(3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3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2│ │ │ │ │ │ │ │6頁) │ ├──┼────┼────┼──┼───┼─────────┼────┤ │103 │ 陳振慶 │94.6.24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13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0期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20000 │申請書(│ │ │ │ │ │ │ │見94年度│ │ │ │ │ │ │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36頁 │ │ │ │ │ │ │ │) │ ├──┼────┼────┼──┼───┼─────────┼────┤ │104 │ 鐘寂月 │93.10.11│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9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書(見94│ │ │ │ │ │ │ 第9期消費90000)│年度交查│ │ │ │ │ │ │總計:781000 │字第597 │ │ │ │ │ │ │(600000+1000+ │號卷第23│ │ │ │ │ │ │ 30000+60000+ │7頁) │ │ │ │ │ │ │ 90000=781000) │ │ ├──┼────┼────┼──┼───┼─────────┼────┤ │105 │ 謝金寶 │94.5.20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3│ │ │ │ │ │ │ │8頁) │ ├──┼────┼────┼──┼───┼─────────┼────┤ │106 │ 謝寶金 │94.6.22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77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0000 │會員申請│ │ │ │ │ │ │ │書(見94│ │ │ │ │ │ │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3│ │ │ │ │ │ │ │9頁) │ ├──┼────┼────┼──┼───┼─────────┼────┤ │107 │汪高淑貞│94.4.2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4│ │ │ │ │ │ │ │0頁) │ ├──┼────┼────┼──┼───┼─────────┼────┤ │108 │ 嚴麗雲 │94.6.20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4│ │ │ │ │ │ │ │1頁) │ ├──┼────┼────┼──┼───┼─────────┼────┤ │109 │ 林玉桂 │94.2.17 │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4000 │書(見94│ │ │ │ │ │ │(60000+1000+3000 │年度交查│ │ │ │ │ │ │ =64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4│ │ │ │ │ │ │ │2頁) │ ├──┼────┼────┼──┼───┼─────────┼────┤ │110 │ 洪麗鄉 │94.6.20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4│ │ │ │ │ │ │ │4頁) │ ├──┼────┼────┼──┼───┼─────────┼────┤ │111 │ 陳錦鳳 │94.1.8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書(見94│ │ │ │ │ │ │總計:691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30000+60000 │號卷第24│ │ │ │ │ │ │ =691000) │5頁) │ ├──┼────┼────┼──┼───┼─────────┼────┤ │112 │ 陳振慶 │94.1.31 │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13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5期 │會員加單│ │ │ │ │ │ │(第3期消費3000) │申請書(│ │ │ │ │ │ │總計:63000 │見94年度│ │ │ │ │ │ │(60000+3000 │交查字第│ │ │ │ │ │ │ =63000) │597號卷 │ │ │ │ │ │ │ │第247頁 │ │ │ │ │ │ │ │) │ ├──┼────┼────┼──┼───┼─────────┼────┤ │113 │ 陳振慶 │94.1.29 │18 │360000│單位金額:3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8000)│會員加單│ │ │ │ │ │ │總計:379000 │申請書(│ │ │ │ │ │ │(360000+1000+ │見94年度│ │ │ │ │ │ │ 18000=379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48頁 │ │ │ │ │ │ │ │) │ ├──┼────┼────┼──┼───┼─────────┼────┤ │114 │ 林桂蘭 │93.11.15│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2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1000+7000│字第597 │ │ │ │ │ │ │ +14000=162000) │號卷第25│ │ │ │ │ │ │ │2頁) │ ├──┼────┼────┼──┼───┼─────────┼────┤ │115 │ 林秀莉 │93.11.15│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2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1000+7000│字第597 │ │ │ │ │ │ │ +14000=162000) │號卷第25│ │ │ │ │ │ │ │3頁) │ ├──┼────┼────┼──┼───┼─────────┼────┤ │116 │ 林晶瑩 │94.2.21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48000 │書(見94│ │ │ │ │ │ │(140000+1000+7000│年度交查│ │ │ │ │ │ │ =148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5│ │ │ │ │ │ │ │4頁) │ ├──┼────┼────┼──┼───┼─────────┼────┤ │117 │ 林慶庭 │94.2.21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48000 │書(見94│ │ │ │ │ │ │(140000+1000+7000│年度交查│ │ │ │ │ │ │ =148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5│ │ │ │ │ │ │ │5頁) │ ├──┼────┼────┼──┼───┼─────────┼────┤ │118 │ 張碧芳 │94.5.3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5│ │ │ │ │ │ │ │6頁) │ ├──┼────┼────┼──┼───┼─────────┼────┤ │119 │ 王乃君 │94.6.1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1000 │會員申請│ │ │ │ │ │ │(3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3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5│ │ │ │ │ │ │ │7頁) │ ├──┼────┼────┼──┼───┼─────────┼────┤ │120 │ 王順宣 │94.6.1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1000 │會員申請│ │ │ │ │ │ │(3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3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5│ │ │ │ │ │ │ │8頁) │ ├──┼────┼────┼──┼───┼─────────┼────┤ │121 │ 王世林 │94.6.3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1000 │會員申請│ │ │ │ │ │ │(3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3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5│ │ │ │ │ │ │ │9頁) │ ├──┼────┼────┼──┼───┼─────────┼────┤ │122 │ 張碧芬 │94.6.30 │8 │160000│單位金額:1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181000 │會員申請│ │ │ │ │ │ │(180000+1000 │書(見94│ │ │ │ │ │ │ =18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6│ │ │ │ │ │ │ │0頁) │ ├──┼────┼────┼──┼───┼─────────┼────┤ │123 │ 吳大千 │94.6.30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6│ │ │ │ │ │ │ │1頁) │ ├──┼────┼────┼──┼───┼─────────┼────┤ │124 │ 趙國永 │94.2.22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6│ │ │ │ │ │ │ │2頁) │ ├──┼────┼────┼──┼───┼─────────┼────┤ │125 │ 趙仁暉 │94.7.1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6│ │ │ │ │ │ │ │3頁) │ ├──┼────┼────┼──┼───┼─────────┼────┤ │126 │ 程黎秋 │94.6.3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141000 │會員申請│ │ │ │ │ │ │(140000+1000 │書(見94│ │ │ │ │ │ │ =14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6│ │ │ │ │ │ │ │4頁) │ ├──┼────┼────┼──┼───┼─────────┼────┤ │127 │ 張瑞芳 │94.7.29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21000 │會員申請│ │ │ │ │ │ │(20000+1000 │書(見94│ │ │ │ │ │ │ =2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6│ │ │ │ │ │ │ │5頁) │ ├──┼────┼────┼──┼───┼─────────┼────┤ │128 │ 甘榮宗 │94.2.24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7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加單│ │ │ │ │ │ │總計:630000 │申請書(│ │ │ │ │ │ │ (600000+30000 │見94年度│ │ │ │ │ │ │ =630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66頁 │ │ │ │ │ │ │ │) │ ├──┼────┼────┼──┼───┼─────────┼────┤ │129 │ 廖佩玲 │94.4.28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6│ │ │ │ │ │ │ │7頁) │ ├──┼────┼────┼──┼───┼─────────┼────┤ │130 │ 張葡萄 │94.1.29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22000 │書(見94│ │ │ │ │ │ │(20000+1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22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6│ │ │ │ │ │ │ │8頁) │ ├──┼────┼────┼──┼───┼─────────┼────┤ │131 │ 廖啟成 │94.2.1 │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64000 │申請書(│ │ │ │ │ │ │(60000+1000+3000 │見94年度│ │ │ │ │ │ │ =64000)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270頁 │ │ │ │ │ │ │ │) │ ├──┼────┼────┼──┼───┼─────────┼────┤ │132 │ 楊美麗 │93.12.30│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總計:24000 │年度交查│ │ │ │ │ │ │(20000+1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2000=24000) │號卷第27│ │ │ │ │ │ │ │1頁) │ ├──┼────┼────┼──┼───┼─────────┼────┤ │133 │ 沈月霞 │94.3.3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48000 │書(見94│ │ │ │ │ │ │(140000+1000+7000│年度交查│ │ │ │ │ │ │ =148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7│ │ │ │ │ │ │ │2頁) │ ├──┼────┼────┼──┼───┼─────────┼────┤ │134 │ 王碧蓮 │94.3.7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148000 │書(見94│ │ │ │ │ │ │(140000+1000+7000│年度交查│ │ │ │ │ │ │ =148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7│ │ │ │ │ │ │ │3頁) │ ├──┼────┼────┼──┼───┼─────────┼────┤ │135 │ 楊家宏 │93.12.09│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 │書(見94│ │ │ │ │ │ │總計:70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1000+3000+│字第597 │ │ │ │ │ │ │ 6000=70000) │號卷第27│ │ │ │ │ │ │ │9頁) │ ├──┼────┼────┼──┼───┼─────────┼────┤ │136 │ 楊家宏 │94.01.10│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35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6期 │訂貨單(│ │ │ │ │ │ │(第3期消費10000、│見94年度│ │ │ │ │ │ │ 第6期消費20000)│交查字第│ │ │ │ │ │ │總計:230000 │597號卷 │ │ │ │ │ │ │(200000+10000+ │第280頁 │ │ │ │ │ │ │ 20000=230000) │) │ ├──┼────┼────┼──┼───┼─────────┼────┤ │137 │ 楊家宏 │93.12.09│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35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7期 │訂貨單(│ │ │ │ │ │ │(第3期消費3000、 │見94年度│ │ │ │ │ │ │ 第6期消費6000) │交查字第│ │ │ │ │ │ │總計:69000 │597號卷 │ │ │ │ │ │ │(60000+3000+ │第280頁 │ │ │ │ │ │ │ 6000=69000) │) │ ├──┼────┼────┼──┼───┼─────────┼────┤ │138 │ 楊清茂 │94.2.17 │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211000 │書(見94│ │ │ │ │ │ │(2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0000=21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8│ │ │ │ │ │ │ │2頁) │ ├──┼────┼────┼──┼───┼─────────┼────┤ │139 │ 徐秋琳 │93.10.27│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總計:24000 │年度交查│ │ │ │ │ │ │(20000+1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2000=24000) │號卷第28│ │ │ │ │ │ │ │3頁) │ ├──┼────┼────┼──┼───┼─────────┼────┤ │140 │ 徐秋琳 │94.01.01│5 │100000│單位金額:1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39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6期 │訂貨單(│ │ │ │ │ │ │(第3期消費5000、 │見94年度│ │ │ │ │ │ │ 第6期消費10000)│交查字第│ │ │ │ │ │ │總計:115000 │597號卷 │ │ │ │ │ │ │(100000+5000+ │第284頁 │ │ │ │ │ │ │ 10000=115000) │) │ ├──┼────┼────┼──┼───┼─────────┼────┤ │141 │ 徐秋琳 │93.11.15│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39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8期 │訂貨單(│ │ │ │ │ │ │(第3期消費1000、 │見94年度│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交查字第│ │ │ │ │ │ │總計:23000 │597號卷 │ │ │ │ │ │ │(20000+1000+2000 │第285頁 │ │ │ │ │ │ │ =23000) │) │ ├──┼────┼────┼──┼───┼─────────┼────┤ │142 │ 張碧梅 │94.4.20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1000 │會員申請│ │ │ │ │ │ │(3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3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8│ │ │ │ │ │ │ │6頁) │ ├──┼────┼────┼──┼───┼─────────┼────┤ │143 │ 陳櫻密 │94.05.31│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1000 │會員申請│ │ │ │ │ │ │(3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3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8│ │ │ │ │ │ │ │7頁) │ ├──┼────┼────┼──┼───┼─────────┼────┤ │144 │ 徐惜麗 │93.10.25│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總計:24000 │年度交查│ │ │ │ │ │ │(20000+1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2000=24000) │號卷第28│ │ │ │ │ │ │ │8頁) │ ├──┼────┼────┼──┼───┼─────────┼────┤ │145 │ 徐秋娥 │不詳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以有利被告計算)│會員申請│ │ │ │ │ │ │總計:21000 │書(見94│ │ │ │ │ │ │(2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2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8│ │ │ │ │ │ │ │9頁) │ ├──┼────┼────┼──┼───┼─────────┼────┤ │146 │ 鐘婉毓 │94.2.24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 │ │ │ │ │ │ │ │290頁) │ ├──┼────┼────┼──┼───┼─────────┼────┤ │147 │ 鐘義順 │93.11.13│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44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5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30000)│書(見94│ │ │ │ │ │ │總計:345000 │年度交查│ │ │ │ │ │ │(300000+15000+ │字第597 │ │ │ │ │ │ │ 30000=345000) │號卷第29│ │ │ │ │ │ │ │1頁) │ ├──┼────┼────┼──┼───┼─────────┼────┤ │148 │ 鐘義順 │93.11.16│6 │120000│單位金額:1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44已繳│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6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2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38000 │交查字第│ │ │ │ │ │ │(120000+6000+ │597號卷 │ │ │ │ │ │ │ 12000=138000) │第292頁 │ │ │ │ │ │ │ │) │ ├──┼────┼────┼──┼───┼─────────┼────┤ │149 │ 邱宏雄 │94.4.20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21000 │會員申請│ │ │ │ │ │ │(20000+1000 │書(見94│ │ │ │ │ │ │ =2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29│ │ │ │ │ │ │ │3頁) │ ├──┼────┼────┼──┼───┼─────────┼────┤ │150 │ 范洲安 │94.1.14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總計:24000 │年度交查│ │ │ │ │ │ │(20000+1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2000=24000) │號卷第29│ │ │ │ │ │ │ │4頁) │ ├──┼────┼────┼──┼───┼─────────┼────┤ │151 │ 陳旻傑 │94.1.12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總計:24000 │年度交查│ │ │ │ │ │ │(20000+1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2000=24000) │號卷第29│ │ │ │ │ │ │ │5頁) │ ├──┼────┼────┼──┼───┼─────────┼────┤ │152 │ 陳旻傑 │94.2.15 │6 │120000│單位金額:1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51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5期 │會員加單│ │ │ │ │ │ │(第3期消費6000) │申請書(│ │ │ │ │ │ │總計:126000 │見94年度│ │ │ │ │ │ │(120000+6000 │交查字第│ │ │ │ │ │ │ =126000) │597號卷 │ │ │ │ │ │ │ │第296頁 │ │ │ │ │ │ │ │) │ ├──┼────┼────┼──┼───┼─────────┼────┤ │153 │ 陳美惠 │94.1.12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總計:24000 │年度交查│ │ │ │ │ │ │(20000+1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2000=24000) │號卷第29│ │ │ │ │ │ │ │7頁) │ ├──┼────┼────┼──┼───┼─────────┼────┤ │154 │ 鐘忠遠 │94.1.12 │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 │書(見94│ │ │ │ │ │ │總計:70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3000+6000 │號卷第29│ │ │ │ │ │ │ =70000) │8頁) │ ├──┼────┼────┼──┼───┼─────────┼────┤ │155 │ 蕭德祥 │93.11.17│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2000) │書(見94│ │ │ │ │ │ │總計:24000 │年度交查│ │ │ │ │ │ │(20000+1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2000=24000) │號卷第29│ │ │ │ │ │ │ │9頁) │ ├──┼────┼────┼──┼───┼─────────┼────┤ │156 │ 蕭德祥 │94.01.14│4 │80000 │單位金額: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55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6期 │訂貨單(│ │ │ │ │ │ │(第3期消費4000、 │見94年度│ │ │ │ │ │ │ 第6期消費8000) │交查字第│ │ │ │ │ │ │總計:92000 │597號卷 │ │ │ │ │ │ │(80000+4000+ │第300頁 │ │ │ │ │ │ │ 8000=92000) │) │ ├──┼────┼────┼──┼───┼─────────┼────┤ │157 │ 蕭德祥 │94.01.11│6 │120000│單位金額:1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55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6期 │訂貨單(│ │ │ │ │ │ │(第3期消費6000、 │見94年度│ │ │ │ │ │ │ 第6期消費12000)│交查字第│ │ │ │ │ │ │總計:138000 │597號卷 │ │ │ │ │ │ │(120000+6000+ │第301頁 │ │ │ │ │ │ │ 12000=138000) │) │ ├──┼────┼────┼──┼───┼─────────┼────┤ │158 │ 蕭曉佳 │94.4.25 │3 │60000 │單位金額: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0│ │ │ │ │ │ │ │2頁) │ ├──┼────┼────┼──┼───┼─────────┼────┤ │159 │ 蕭季華 │94.3.14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5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316000 │書(見94│ │ │ │ │ │ │(3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5000=316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0│ │ │ │ │ │ │ │3頁) │ ├──┼────┼────┼──┼───┼─────────┼────┤ │160 │ 蕭月華 │94.4.25 │4 │80000 │單位金額: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81000 │會員加單│ │ │ │ │ │ │(80000+1000 │申請書(│ │ │ │ │ │ │ =81000) │見94年度│ │ │ │ │ │ │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304頁 │ │ │ │ │ │ │ │) │ ├──┼────┼────┼──┼───┼─────────┼────┤ │161 │ 林麗 │94.4.27 │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201000 │會員申請│ │ │ │ │ │ │(2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2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0│ │ │ │ │ │ │ │5頁) │ ├──┼────┼────┼──┼───┼─────────┼────┤ │162 │ 柯拉萍 │93.11.06│4 │80000 │單位金額: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4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8000) │書(見94│ │ │ │ │ │ │總計:93000 │年度交查│ │ │ │ │ │ │(80000+1000+4000 │字第597 │ │ │ │ │ │ │ +8000=93000) │號卷第30│ │ │ │ │ │ │ │7頁) │ ├──┼────┼────┼──┼───┼─────────┼────┤ │163 │ 柯拉萍 │94.01.29│2 │40000 │單位金額: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62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5期 │會員加單│ │ │ │ │ │ │(第3期消費2000) │申請書(│ │ │ │ │ │ │總計:42000 │見94年度│ │ │ │ │ │ │(40000+2000 │交查字第│ │ │ │ │ │ │ =42000) │597號卷 │ │ │ │ │ │ │ │第310頁 │ │ │ │ │ │ │ │) │ ├──┼────┼────┼──┼───┼─────────┼────┤ │164 │ 黃珮秋 │93.10.30│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書(見94│ │ │ │ │ │ │總計:691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30000+60000 │號卷第31│ │ │ │ │ │ │ =691000) │2頁) │ ├──┼────┼────┼──┼───┼─────────┼────┤ │165 │ 鄭浚家 │93.10.30│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書(見94│ │ │ │ │ │ │總計:691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30000+60000 │號卷第31│ │ │ │ │ │ │ =691000) │3頁) │ ├──┼────┼────┼──┼───┼─────────┼────┤ │166 │ 黃沛汝 │93.11.29│28 │560000│單位金額:5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28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56000)│書(見94│ │ │ │ │ │ │總計:645000 │年度交查│ │ │ │ │ │ │(56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28000+56000 │號卷第31│ │ │ │ │ │ │ =645000) │4頁) │ ├──┼────┼────┼──┼───┼─────────┼────┤ │167 │ 洪修 │94.1.12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書(見94│ │ │ │ │ │ │總計:691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30000+60000 │號卷第31│ │ │ │ │ │ │ =691000) │5頁) │ ├──┼────┼────┼──┼───┼─────────┼────┤ │168 │ 鄭進旺 │94.1.12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書(見94│ │ │ │ │ │ │總計:691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30000+60000 │號卷第31│ │ │ │ │ │ │ =691000) │6頁) │ ├──┼────┼────┼──┼───┼─────────┼────┤ │169 │ 許樹蘭 │94.2.1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1│ │ │ │ │ │ │ │7頁) │ ├──┼────┼────┼──┼───┼─────────┼────┤ │170 │ 黃育柔 │94.2.23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1│ │ │ │ │ │ │ │8頁) │ ├──┼────┼────┼──┼───┼─────────┼────┤ │171 │ 黃建華 │94.3.26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1│ │ │ │ │ │ │ │9頁) │ ├──┼────┼────┼──┼───┼─────────┼────┤ │172 │ 林寶梅 │94.6.18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2│ │ │ │ │ │ │ │0頁) │ ├──┼────┼────┼──┼───┼─────────┼────┤ │173 │ 洪潔妤 │94.6.18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2│ │ │ │ │ │ │ │1頁) │ ├──┼────┼────┼──┼───┼─────────┼────┤ │174 │ 陳錦鳳 │94.1.08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11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6期 │會員申請│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書(見94│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年度交查│ │ │ │ │ │ │總計:690000 │字第597 │ │ │ │ │ │ │(600000+30000+ │號卷第32│ │ │ │ │ │ │ 60000=690000) │3頁) │ ├──┼────┼────┼──┼───┼─────────┼────┤ │175 │ 羅匡君 │94.2.14 │2 │40000 │單位金額: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2000)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43000 │書(見94│ │ │ │ │ │ │(40000+1000+2000 │年度交查│ │ │ │ │ │ │ =43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2│ │ │ │ │ │ │ │5頁) │ ├──┼────┼────┼──┼───┼─────────┼────┤ │176 │ 陳金足 │93.12.10│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7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2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1000+ │字第597 │ │ │ │ │ │ │ 7000+14000 │號卷第32│ │ │ │ │ │ │ =162000) │6頁) │ ├──┼────┼────┼──┼───┼─────────┼────┤ │177 │ 林堂寶 │94.05.30│4 │80000 │單位金額: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81000 │會員加單│ │ │ │ │ │ │(80000+1000 │申請書(│ │ │ │ │ │ │ =81000) │見94年度│ │ │ │ │ │ │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327-1│ │ │ │ │ │ │ │頁) │ ├──┼────┼────┼──┼───┼─────────┼────┤ │178 │ 林曉君 │94.06.30│4 │80000 │單位金額:8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81000 │會員加單│ │ │ │ │ │ │(80000+1000 │申請書(│ │ │ │ │ │ │ =81000) │見94年度│ │ │ │ │ │ │ │交查字第│ │ │ │ │ │ │ │597號卷 │ │ │ │ │ │ │ │第327-2│ │ │ │ │ │ │ │頁) │ ├──┼────┼────┼──┼───┼─────────┼────┤ │179 │ 蘇政男 │94.3.31 │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211000 │書(見94│ │ │ │ │ │ │(2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0000=211000) │字第597 │ │ │ │ │ │ │ │號卷第32│ │ │ │ │ │ │ │8頁) │ ├──┼────┼────┼──┼───┼─────────┼────┤ │180 │ 許秀鳳 │94.1.2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6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書(見94│ │ │ │ │ │ │總計:691000 │年度交查│ │ │ │ │ │ │(600000+1000+ │字第546 │ │ │ │ │ │ │ 30000+60000 │號卷第16│ │ │ │ │ │ │ =691000) │頁) │ ├──┼────┼────┼──┼───┼─────────┼────┤ │181 │ 黃榮堃 │94.3.22 │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211000 │書(見94│ │ │ │ │ │ │(2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0000=211000)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 │ │ │ │ │ │ │ │17頁) │ ├──┼────┼────┼──┼───┼─────────┼────┤ │182 │臻萱商行│94.7.29 │1 │20000 │單位金額: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21000 │會員加單│ │ │ │ │ │ │(20000+1000 │申請書(│ │ │ │ │ │ │ =21000) │見94年度│ │ │ │ │ │ │ │交查字第│ │ │ │ │ │ │ │546號卷 │ │ │ │ │ │ │ │第19頁)│ ├──┼────┼────┼──┼───┼─────────┼────┤ │183 │臻萱商行│94.5.18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82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2期 │會員申請│ │ │ │ │ │ │總計:300000 │書(見94│ │ │ │ │ │ │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45│ │ │ │ │ │ │ │頁) │ ├──┼────┼────┼──┼───┼─────────┼────┤ │184 │ 史柔頻 │94.5.4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2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141000 │會員申請│ │ │ │ │ │ │(140000+1000 │書(見94│ │ │ │ │ │ │ =14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46│ │ │ │ │ │ │ │頁) │ ├──┼────┼────┼──┼───┼─────────┼────┤ │185 │呂游清香│93.10.7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總計:162000 │年度交查│ │ │ │ │ │ │(140000+1000+7000│字第546 │ │ │ │ │ │ │ +14000=162000) │號卷第80│ │ │ │ │ │ │ │頁) │ ├──┼────┼────┼──┼───┼─────────┼────┤ │186 │呂游清香│93.11.02│6 │120000│單位金額:1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8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6000、 │訂貨單(│ │ │ │ │ │ │ 第6期消費12000)│見94年度│ │ │ │ │ │ │總計:139000 │交查字第│ │ │ │ │ │ │(120000+1000+ │546號卷 │ │ │ │ │ │ │ 6000+12000 │第81頁)│ │ │ │ │ │ │ =139000) │ │ ├──┼────┼────┼──┼───┼─────────┼────┤ │187 │ 呂淑娟 │93.10.7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9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7000、 │會員申請│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書(見94│ │ │ │ │ │ │ 第9期消費21000)│年度交查│ │ │ │ │ │ │總計:183000 │字第546 │ │ │ │ │ │ │(140000+1000+ │號卷第86│ │ │ │ │ │ │ 7000+14000+ │頁) │ │ │ │ │ │ │ 21000=183000) │ │ ├──┼────┼────┼──┼───┼─────────┼────┤ │188 │ 呂淑娟 │93.10.8 │6 │120000│單位金額:1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87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9期 │訂貨單(│ │ │ │ │ │ │(第3期消費6000、 │見94年度│ │ │ │ │ │ │ 第6期消費12000、│交查字第│ │ │ │ │ │ │ 第9期消費18000)│546號卷 │ │ │ │ │ │ │總計:156000 │第87頁)│ │ │ │ │ │ │(120000+6000+ │ │ │ │ │ │ │ │ 12000+18000= │ │ │ │ │ │ │ │ 156000) │ │ ├──┼────┼────┼──┼───┼─────────┼────┤ │189 │ 呂淑娟 │93.11.05│8 │160000│單位金額:16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87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8期 │訂貨單(│ │ │ │ │ │ │(第3期消費8000、 │見94年度│ │ │ │ │ │ │ 第6期消費16000)│交查字第│ │ │ │ │ │ │總計:185000 │546號卷 │ │ │ │ │ │ │(160000+8000+ │第88頁)│ │ │ │ │ │ │ 16000=184000) │ │ ├──┼────┼────┼──┼───┼─────────┼────┤ │190 │ 呂淑娟 │93.12.10│5 │100000│單位金額:1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87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7期 │訂貨單(│ │ │ │ │ │ │(第3期消費5000、 │見94年度│ │ │ │ │ │ │ 第6期消費10000)│交查字第│ │ │ │ │ │ │總計:115000 │546號卷 │ │ │ │ │ │ │(100000+5000+ │第89頁)│ │ │ │ │ │ │ 10000=115000) │ │ ├──┼────┼────┼──┼───┼─────────┼────┤ │191 │ 呂淑娟 │94.2.4 │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87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5期 │會員加單│ │ │ │ │ │ │(第3期消費10000)│申請書(│ │ │ │ │ │ │總計:210000 │見94年度│ │ │ │ │ │ │(200000+10000 │交查字第│ │ │ │ │ │ │ =210000) │546號卷 │ │ │ │ │ │ │ │第90頁)│ ├──┼────┼────┼──┼───┼─────────┼────┤ │192 │ 王燈坤 │94.3.9 │10 │200000│單位金額:2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4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211000 │書(見94│ │ │ │ │ │ │(2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0000=211000)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91│ │ │ │ │ │ │ │頁) │ ├──┼────┼────┼──┼───┼─────────┼────┤ │193 │ 王燈坤 │94.3.21 │5 │100000│單位金額:1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92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3期 │會員加單│ │ │ │ │ │ │(第3期消費5000) │申請書(│ │ │ │ │ │ │總計:105000 │見94年度│ │ │ │ │ │ │(100000+5000+ │交查字第│ │ │ │ │ │ │ =105000) │546號卷 │ │ │ │ │ │ │ │第92頁)│ ├──┼────┼────┼──┼───┼─────────┼────┤ │194 │ 王燈坤 │94.3.25 │16 │320000│單位金額:32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92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3期 │會員加單│ │ │ │ │ │ │(第3期消費16000)│申請書(│ │ │ │ │ │ │總計:336000 │見94年度│ │ │ │ │ │ │(320000+16000 │交查字第│ │ │ │ │ │ │ =336000) │546號卷 │ │ │ │ │ │ │ │第92頁)│ ├──┼────┼────┼──┼───┼─────────┼────┤ │195 │ 賴清靜 │94.3.25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93│ │ │ │ │ │ │ │頁) │ ├──┼────┼────┼──┼───┼─────────┼────┤ │196 │ 黃怡仁 │94.4.4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5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316000 │書(見94│ │ │ │ │ │ │(3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5000=316000)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94│ │ │ │ │ │ │ │頁) │ ├──┼────┼────┼──┼───┼─────────┼────┤ │197 │ 黃怡理 │94.4.4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3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15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316000 │書(見94│ │ │ │ │ │ │(3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15000=316000)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95│ │ │ │ │ │ │ │頁) │ ├──┼────┼────┼──┼───┼─────────┼────┤ │198 │ 呂宏仁 │94.5.26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1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601000 │會員申請│ │ │ │ │ │ │(6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6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96│ │ │ │ │ │ │ │頁) │ ├──┼────┼────┼──┼───┼─────────┼────┤ │199 │ 呂宏城 │94.6.30 │15 │300000│單位金額:3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0期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301000 │會員申請│ │ │ │ │ │ │(300000+1000+ │書(見94│ │ │ │ │ │ │ =3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97│ │ │ │ │ │ │ │頁) │ ├──┼────┼────┼──┼───┼─────────┼────┤ │200 │ 徐旗杉 │94.2.17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28│ │ │ │ │ │ │ │1頁) │ ├──┼────┼────┼──┼───┼─────────┼────┤ │201 │ 徐培森 │94.2.17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1000 │國際事業│ │ │ │ │ │ │期數:5期 │有限公司│ │ │ │ │ │ │(第3期消費30000)│會員申請│ │ │ │ │ │ │總計:631000 │書(見94│ │ │ │ │ │ │(600000+1000+ │年度交查│ │ │ │ │ │ │ 30000=631000) │字第546 │ │ │ │ │ │ │ │號卷第 │ │ │ │ │ │ │ │282頁) │ ├──┼────┼────┼──┼───┼─────────┼────┤ │202 │ 徐惜麗 │94.06.08│2 │40000 │單位金額:40000 │贏家生活│ │ │ │ │ │ │入會費:附表144已 │國際事業│ │ │ │ │ │ │ 繳 │有限公司│ │ │ │ │ │ │期數:1期 │會員加單│ │ │ │ │ │ │總計:40000 │申請書(│ │ │ │ │ │ │ │見94年度│ │ │ │ │ │ │ │發查字第│ │ │ │ │ │ │ │2491號卷│ │ │ │ │ │ │ │第5頁) │ ├──┼────┼────┼──┼───┼─────────┼────┤ │203 │ 孔麗祝 │93.10.20│60 │120000│單位金額:0000000 │孔麗祝於│ │ │ │ │ │0 │入會費:1000 │審判之供│ │ │ │ │ │ │期數:8期 │述(見95│ │ │ │ │ │ │(第3期消費60000、│年度金重│ │ │ │ │ │ │ 第6期消費120000)│訴字第20│ │ │ │ │ │ │總計:0000000 │86號卷二│ │ │ │ │ │ │(0000000+1000+ │第18頁至│ │ │ │ │ │ │ 60000+120000+ │第23頁)│ │ │ │ │ │ │ =0000000) │ │ ├──┼────┼────┼──┼───┼─────────┼────┤ │204 │ 孔麗祝 │94.06 │434 │868000│單位金額:0000000 │孔麗祝於│ │ │ │ │ │0 │入會費:附表203已 │審判之供│ │ │ │ │ │ │ 繳 │述(見95│ │ │ │ │ │ │期數:0期 │年度金重│ │ │ │ │ │ │總計:0000000 │訴字第20│ │ │ │ │ │ │ │86號卷二│ │ │ │ │ │ │ │第18頁至│ │ │ │ │ │ │ │第23頁)│ ├──┼────┼────┼──┼───┼─────────┼────┤ │205 │ 方芳 │93.11.20│ 7 │140000│單位金額:140000 │方芳於偵│ │ │ │ │ │ │入會費:1000 │查之供述│ │ │ │ │ │ │期數:7期 │(見94年│ │ │ │ │ │ │(第3期消費7000、 │度偵字第│ │ │ │ │ │ │ 第6期消費14000)│20109號 │ │ │ │ │ │ │總計:162000 │卷第150 │ │ │ │ │ │ │(140000+1000+7000│頁至第15│ │ │ │ │ │ │ +14000=162000) │2頁) │ ├──┼────┼────┼──┼───┼─────────┼────┤ │206 │ 王秀英 │93.08.20│ 30 │600000│單位金額:600000 │王秀英於│ │ │ │ │ │ │入會費:1000 │偵查之供│ │ │ │ │ │ │期數:10期 │述(見94│ │ │ │ │ │ │(第3期消費30000、│年度交查│ │ │ │ │ │ │ 第6期消費60000、│字第688 │ │ │ │ │ │ │ 第9期消費90000)│號卷第36│ │ │ │ │ │ │總計:781000 │頁、第80│ │ │ │ │ │ │(600000+1000+ │頁至第81│ │ │ │ │ │ │ 30000+60000+ │頁) │ │ │ │ │ │ │ 90000=781000) │ │ ├──┼────┼────┼──┼───┼─────────┼────┤ │207 │ 張麗美 │94.03 │ 67 │134000│單位金額:0000000 │張麗美於│ │ │ │ │ │0 │入會費:1000 │偵查之供│ │ │ │ │ │ │期數:4期 │述(見94│ │ │ │ │ │ │(第3期消費67000)│年度交查│ │ │ │ │ │ │總計:0000000 │字第546 │ │ │ │ │ │ │(0000000+1000+ │號卷第21│ │ │ │ │ │ │ 67000=0000000)│6頁) │ ├──┼────┼────┼──┼───┼─────────┼────┤ │208 │ 游雅慧 │93.10 │ 83 │166000│單位金額:0000000 │游雅慧於│ │ │ │ │ │0 │入會費:1000 │審判之供│ │ │ │ │ │ │期數:8期 │述(見95│ │ │ │ │ │ │(第3期消費83000 │年度金重│ │ │ │ │ │ │ 第6期消費166000)│訴字第20│ │ │ │ │ │ │總計:0000000 │86號卷一│ │ │ │ │ │ │(0000000+1000+ │第159頁 │ │ │ │ │ │ │ 83000+166000+ │) │ │ │ │ │ │ │ =0000000) │ │ ├──┴────┴────┴──┴───┴─────────┴────┤ │上述被害人被詐欺總金額 合計共 00000000 (新台幣/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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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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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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