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 原告
- 陳永金
- 被告
- 林茗豪
解緯銓
涂若瑟
邱驛勝
盧漢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31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林茗豪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其餘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茗豪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31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至其餘被告解緯銓、涂若瑟、邱驛勝、盧漢陽(下稱被告解緯銓4人等),因其逃亡遭通緝中,而未據原審審判,是以該案上訴本院後,被告解緯銓等4人並非本案件之被告,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解緯銓等4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