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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7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邱顯祥張國忠王鏗普

原告
陳永金
被告
林茗豪

      解緯銓

      涂若瑟

      邱驛勝

      盧漢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31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林茗豪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其餘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茗豪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31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至其餘被告解緯銓、涂若瑟、邱驛勝、盧漢陽(下稱被告解緯銓4人等),因其逃亡遭通緝中,而未據原審審判,是以該案上訴本院後,被告解緯銓等4人並非本案件之被告,原告向本院對被告解緯銓等4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70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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