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7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智明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51號,中華民國100 年4 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327 號,移送併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8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智明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李智明自民國89年8 月1 日起,在臺中市○區○○路3 段1 29號之有限責任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下稱員生社)擔任理事主席,為員生社之法定代理人,負責綜理員生社所有業務、保管員生社所有資產及代表員生社對外簽約之業務,係屬為員生社處理事務之人。緣員生社之業務包括供銷即辦理日常生活用品及教學用品之供應、公用(即辦理特約商店、禮券、販賣機等)、代辦(即辦理購買學生服裝、教科書)等業務。其中購買教書科部分之業務於97年6 月30日以前係由員生社委託華統書局辦理。其流程係由華統書局在國立臺中技術學院昌平樓地下室設立書局,於學期開始前先由華統書局所聘僱之店長向各科系教授調查下學期上課使用之教科書書單後,由華統書局之店長向該等教科書之書商詢價後訂出價格,供學生及老師向華統書局選購,並由華統書局統籌代向書商訂購。學生及老師購買教科書之價金,亦以班級為單位支付給華統書局,再由華統書局支付給書商。惟國立臺中技術學院附設高商部分之書籍費,因學生之書籍費於註冊時即由學校統一收齊,故由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將附設高商學生於註冊時已繳交之書籍費,簽發以國立臺中技術學院為發票人,受款人為員生社之支票,交給員生社理事主席李智明存入以員生社名義所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原為第七信用合作社,後改制為第七商業銀行健行分行,再改制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健行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甲存帳戶內提示付款,再由理事主席李智明將上開款項領出交付給華統書局,由華統書局轉支付予各家書商。而員生社所申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甲存帳戶之存摺、支票及員生社、理事主席李智明、會計張碧珊之印鑑章共3 顆,均由擔任理事主席之李智明保管,李智明並有權使用其所保管之印章簽發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甲存帳戶之支票。 二、李智明自96年10月間起開始投資股票,並向不知情之同事張碧珊借用其所有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寶華銀行進化北路分行,下稱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作為投資股票使用。李智明明知以員生社名義所申請之上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甲存帳戶之支票,僅能供作員生社之業務使用,且其為員生社之理事主席,係為全體社員處理事務之人,應本於全體社員之利益處理事務,竟自97年5 月、6 月間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自行簽發員生社上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甲存帳戶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以供自己私人運用及買賣股票使用,接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然李智明於支票到期前,均以自己之資金匯入上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甲存帳戶內以供支票兌現,致未生財產損害於員生社而未遂。 三、又員生社委託華統書局代辦購買教科書之業務,因雙方之委任契約於97年6 月30日到期。李智明為取得代辦購買教科書之業務,遂經得不知情友人陳正順之同意,以自己為實際負責人,以陳正順為名義負責人,申請設立中區商務圖書有限公司(下稱中區商務圖書公司),欲接替華統書局接受員生社之委託代辦購買教科書之業務。李智明於申請設立中區商務圖書公司之過程中,原本欲以中區商務圖書公司之名義與各家書商購買書籍,惟恐各家書商見中區商務圖書公司係新成立之公司而不願意出貨,竟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先自行出面以員生社之名義與附表二所示之書商購買教科書,並違背員生社內部規定,簽發如附表二編號㈡所示之支票予書商,用以支付書款,各家書商因而以為係員生社自行承接代辦購買書籍之業務,而陸續依訂貨單出貨給員生社,使員生社因而成為教科書買賣契約之當事人而負擔應支付書籍價金之損害(如附表二編號㈠、附表二編號㈡1 至3 、5 至7 部分,因未支付貨款致生損害於員生社;如附表二編號㈡4 、8 至11部分,則因已支付貨款,致未生財產損害於員生社而未遂),接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暨有限責任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159 條之4 之規定者,業經本院於審理時復當庭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公訴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10 頁背面至114 頁),復經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亦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李智明(下稱被告)固坦承為員生社理事主席,擅自簽發如附表一編號㈡、附表二所示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員生社甲存帳戶支票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借用員生社支票是犯罪的行為,中區商務圖書公司是在97年當華統書局合約到期,伊為辦代購教科書的業務才設立,因為往來書商很多家,伊個人支票不夠,才借用員生社支票,但伊沒有用員生社名義向書商訂書云云。惟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在卷,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且被告亦自承有申請支票可使用,倘非冒用員生社名義與書商購書,何須於購書時,簽發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之上開員生社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甲存帳戶之支票予各書商?顯見其目的係在取信書商,使書誤認為係員生社購書,故證人即下列書商或其職員之證述,核與事證相符,即堪採信。準此,足認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⒈證人之證述: ①證人即員生社監事主席張崧戊於調查站之證述(見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1327 號偵查卷宗一第23頁至第26頁背面,下稱11327號偵卷)。 ②證人即員生社代理理事主席王朝錄於調查站、偵查之證述(見1132 7號偵卷宗一第27頁至第29頁背面、11327 號偵卷二第162 頁、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6503號偵查卷宗第80頁至第82頁,下稱他字卷)。 ③證人即員生社之前任經理,後改任會計之部閣瑞安於調查站、偵查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30頁至第32頁背面、11327 號偵卷二第161 頁至第162 頁)。 ④證人即中區商務圖書公司店長馮鈺玲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33頁至第35頁11327 號偵卷二第60頁至第61頁、本院卷第109 頁至第110 頁) ⑤證人即員生社原會計張碧珊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36頁至第42頁)。 ⑥證人即華統圖書有限公司負責人李鴻鈞於偵查時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二第159 頁至第160 頁)。 ⑦證人即中區商務圖書公司名義負責人陳正順於偵查時之證述(見11327 號偵查卷宗二第158 頁至第159 頁)。 ⒉各家書商負責擔當人之證述及所提出之書證 ①證人即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協理吳昭慧於調查站、查訊時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132 頁至第133 頁、11327 號偵卷二第58頁至第60頁),並提出97年9 月1 日簽訂之商品經銷合約書、商品交易協議書、被告簽約時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合作社登記證、對帳單等(見11327 號偵卷一第43頁至第49頁、第134 頁至第140頁)。 ②證人即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出納李明珠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50頁至第50頁背面),,並提出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員生社於97年7 月30日詢價單、97年9 月8 日訂書單及退票之支票4 張(11327 號偵查卷宗一第65頁至第66頁、第74頁至第79頁)。 ③證人即滄海書局會計廖慶齡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143 頁至第144 頁),並提出滄海書局廠商往來基本資料、退票之支票1 張(見11327 號偵卷一第13頁、第145頁)。 ④證人即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主編林振煌於調查站、偵查時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146 頁至第147 頁、11327 號偵卷二第59頁至第60頁),並提出97年7 月31日簽訂之經銷合約書、交易協議書、退貨單等(見11327 號偵查卷宗一第148 頁至第182 頁)。 ⑤證人即智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地區行銷專員簡文亮於調查站、偵查訊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183 頁至第184 頁、11327 號偵卷二第59頁至第60頁),並提出97年8 月18日簽訂之合作協議書、對帳單、出貨單等(見11327號偵卷一第185頁至第215頁)。 ⑥證人即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文教部專案經理陳鴻誌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216 頁至第217 頁),並提出傳真資料、詢價表、訂書單、統一發票等(見11327 號偵卷一第218 頁至第240 頁)。 ⑦證人即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組長陳雅君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查卷宗一第241 頁至第242 頁),並提出訂書單、對帳單總表、統一發票、退貨單等(見11327 號偵卷一第243 頁至第258 頁)。 ⑧證人即泰宇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副理江昱欣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259 頁至第260 頁),並提出訂書單、簽收單等(見11327 號偵卷一第261 頁至第268 頁)。 ⑨證人即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經理賴瑞勇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一第269 頁至第270 頁),並提出詢價單、訂書單、對帳單、客戶票據基本資料處理等(見11327 號偵查卷宗一第271 頁至第279 頁)。 ⑩新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16日新月教字第000000000號函、97年9月1日簽訂之開學期間學校訂書合作備忘錄、客戶收受票據資料、收款明細表、統一發票等。 ⑪證人即育達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企畫周家瑞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二第6 頁至第7 頁),並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訂書單等(見11327 號偵查卷宗二第8 頁至第9 頁)。 ⑫臺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16日東華教字第980616001號函、97年9月2日簽訂之開學期間學校訂書合作備忘錄、客戶收受票據資料、收款明細表、統一發票等。 ⑬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銷貨退回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 ⑭證人即臺科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服務中心業務副理林緻恩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二第21頁至第22頁),並提出訂書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見11327 號偵卷二第23頁至第25頁)。 ⑮證人即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副主任張瑞昇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查卷宗二第26頁至第27頁),並提出訂書單、請款明細、統一發票等(見11327 號偵查卷宗二第28頁至第32頁)。 ⑯證人即鼎茂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副理陳孟芸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二第33頁至第34頁),並提出訂書單、出貨單、退貨單、對帳單等(見11327 號偵卷二第35頁至第43頁)。 ⑰證人即國彰出版社之負責人黃明芳於調查站之證述(見11327 號偵卷二第44頁至第45頁),並提出出貨單、訂書單等(見11327 號偵查卷宗二第46頁至第47頁)。 ⑱校園書房出版社之出貨單及訂貨單(見11327 號偵卷二第48頁至第49頁)。 ⑲龍登出版有限公司98年7 月31日函及所附支票影本(見11327 號偵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 ⑳文泰出版社98年7 月31日文總字第980701號函說明(見11327 號偵卷二第76頁)。 ㉑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10日(見11327 號偵卷二第77頁)。 ㉒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98年7 月31日函(見11327 號偵卷二第80頁)。 ㉓証業出版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5 日証字第000000000 號函(見11327號偵卷二第82頁)。 ㉔信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函附支票影本(見11327 號偵卷二第85頁)。 ⒊中區商務圖書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見11327 號偵卷一第81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98年3月6日國世健行字第0980000027號函覆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11327 號偵卷一第82頁至第91頁)。 ⒌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13日星中發字第59 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表(見11327 號偵卷一第92頁至第121 頁)。 ⒍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98年8月6日中北屯字第09808700320 號函附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資金往來明細表(見11327 號偵卷二第87頁至第90頁)。 ⒎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31日星中發第136號函附開戶申請資料及往來明細查詢報表(見11327 號偵卷二第92頁至第96頁)。 ⒏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98年7 月30日中技員生社字第098000017 號函附有限責任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見11327 號偵卷二第98頁至第104 頁)。 ㈡按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而究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如其欠缺未達於此程度,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得減輕其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658號判決參照)。又如何判斷欠缺違法性認識是否可加以避免,即應參酌行為人之社會地位及其個人能力,在可期待行為人運用其認識能力與法律倫理價值思維之範圍內,視其是否能意識到其行為之不法,且行為人對於其之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行為人即負有查詢義務,不可恣意判斷主張。查我國實行法治已有多年,現今媒體發達,對各項法律上權益之報導屢見不鮮,且如各縣市政府、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機關團體亦廣設法律服務諮詢機構,而被告擔任員生社理事主席,又為中區商務圖書公司實際負責人,並非無知識或資力不足之人,不知向律師諮詢或無資力聘僱律師為其主張權利,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難謂有欠缺違法性認識之可能,故被告辯稱不知上開犯行是違法云云,無礙於背信罪之成立,亦無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之事由,併此敘明。 ㈢次按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有價證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該有價證券本有製作之權,縱令違背程序或不應製作而製作,仍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有別,該行為除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應依各該規定處罰外,尚難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名。又法人雖有獨立之人格,但係由法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行為,其效果直接及於法人,倘無代表法人權限之人,以法人之代表人自居,逕以法人名義製作有價證券,固得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惟有代表法人權限之人,代表法人製作有價證券時,乃有權製作,縱令違背內部程序或不應製作而製作,致損及法人之利益時,除合於背信、侵占等要件,應依各該法條處罰外,尚不發生偽造有價證券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60 號、第5443號、第6873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432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既為員生社之理事主席,且有權簽發上開員生社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甲存帳戶支票,雖其違背員生社內部程序,開立支票供己使用,致損及員生社之利益,然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僅應負背信罪責,尚無偽造文書問題,附此敘明。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其特質雖在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惟其結果則置重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受損害,故為侵害財產權之犯罪;是以本罪之構成,須以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結果要件(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背信罪,其既遂與未遂之區別,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生損害為準。如已生損害,即為既遂犯,如尚未生損害,即為未遂犯(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李智明擔任理事主席,為員生社之法定代理人,負責綜理員生社所有業務、保管員生社所有資產及代表員生社對外簽約之業務,係為員生社處理事務之人,竟違背員生社內部程序,簽發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㈡所示之員生社申辦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甲存帳戶支票,供己使用,並冒用員生社名義向附表二所示書商購書,顯然違背其任務。又簽發支票已兌現及冒名購書已全部支付貨款部分,對員生社設尚未生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此部分應屬未遂。故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㈠、附表二編號㈡1 至3 、5 至7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既遂罪;就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㈡4 、8 至11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2 項、第1 項之背信未遂罪。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參)。本案被告藉由擔任員生社主席而掌有開立員生社支票大權之機會,於密接之時、地簽發支票、冒名購書,而違背其任務,其顯屬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為單純一罪,僅論以背信既遂罪。又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已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原審認被告李智明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被告就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㈡4 、8 至11部分,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2 項、第1 項之背信未遂罪,原審認係犯背信既遂罪,尚有未合;㈡被告同一次冒名購書而簽發支票部分,應為同一次背信行為,然原判決附表2 編號7 、8 、17、19、61至64、67至75、77、79、82至88部分,將同一次背信行為之簽發支票、冒名購書,重複評價,及如附表二編號㈡1 部分(即原判決附表2 編號82至85部分),係同次購書而同時開立4 張支票,原判決誤認為係分4 次開立支票,均為不當;㈢本案原判決並未准予易科罰金,據上論結欄卻引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屬不當。被告以未冒名購書、不知違法為由提起上訴,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如上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自行操作股票投資買賣之便,不顧其身為學校之行政人員(並曾任教官)之教育工作者身份,趁綜理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業務、保管員生社之資產及負責對外簽約事項之機會,違背校方之信賴,而簽發員生社名義之支票,供作個人使用,加以其以上揭背信行為開立支票之總金額多達一千九百餘萬元(其中有部分為支付書款),手段顯無足取,並使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員生社及相關人員因而陷於多起民事債務糾紛之訴訟程序中,復使員生社因未能即時支付書商款項而受有書籍價金債務、以及依照支票而擔負票據債務之不利益,其牽連、影響不可謂不重大;其犯後雖未能順利與未獲得書籍費用之書商及員生社達成民事方面之和解,惟已於原審審理時坦承所有犯行,且由其於案件爆發後,並未消極不處理支票兌付事宜,仍為部分款項之支付直至力有所未逮(目前尚有 600 餘萬之書款未能清償)之情狀觀之,其犯後態度係屬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附表一:冒用員生社名義開立支票部分(不含開立給書商之支票)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銀行│票 號 │兌現日│票據金額│ 備 註 │ ├──┼────┼────┼─────┼───┼────┼───────┤ │ 1 │有限責任│國泰世華│AG0000000 │97年6 │32萬元 │已兌現(支票未 │ │ │國立臺中│商業銀行│ │月3日 │ │附卷);證據出 │ │ │技術學院│健行分行│ │ │ │處:國泰世華銀│ │ │員生消費│ │ │ │ │行健行分行帳戶│ │ │合作社 │ │ │ │ │交易明細表(臺│ │ │ │ │ │ │ │中地檢署98年度│ │ │ │ │ │ │ │偵字第11327號 │ │ │ │ │ │ │ │偵查卷宗一第44│ │ │ │ │ │ │ │頁至第49頁) │ ├──┼────┼────┼─────┼───┼────┼───────┤ │ 2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6 │87萬2241│同上 │ │ │ │ │ │月23日│元 │ │ ├──┼────┼────┼─────┼───┼────┼───────┤ │ 3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6 │20萬元 │同上 │ │ │ │ │ │月24日│ │ │ ├──┼────┼────┼─────┼───┼────┼───────┤ │ 4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9 │16萬4640│同上 │ │ │ │ │ │月8日 │元 │ │ ├──┼────┼────┼─────┼───┼────┼───────┤ │ 5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9 │20萬元 │同上 │ │ │ │ │ │月8日 │ │ │ ├──┼────┼────┼─────┼───┼────┼───────┤ │ 6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9 │71萬元 │同上 │ │ │ │ │ │月10日│ │ │ ├──┼────┼────┼─────┼───┼────┼───────┤ │ 7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9 │2萬2480 │同上 │ │ │ │ │ │月17日│元 │ │ ├──┼────┼────┼─────┼───┼────┼───────┤ │ 8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9 │4萬913元│同上 │ │ │ │ │ │月24日│ │ │ ├──┼────┼────┼─────┼───┼────┼───────┤ │ 9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9 │30萬元 │同上 │ │ │ │ │ │月25日│ │ │ ├──┼────┼────┼─────┼───┼────┼───────┤ │ 10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0│7萬1265 │同上 │ │ │ │ │ │月1日 │元 │ │ ├──┼────┼────┼─────┼───┼────┼───────┤ │ 11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0│20萬元 │同上 │ │ │ │ │ │月1日 │ │ │ ├──┼────┼────┼─────┼───┼────┼───────┤ │ 12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0│9萬2729 │同上 │ │ │ │ │ │月1日 │元 │ │ ├──┼────┼────┼─────┼───┼────┼───────┤ │ 13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0│20萬元 │同上 │ │ │ │ │ │月1日 │ │ │ ├──┼────┼────┼─────┼───┼────┼───────┤ │ 14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0│15萬2500│同上 │ │ │ │ │ │月1日 │元 │ │ ├──┼────┼────┼─────┼───┼────┼───────┤ │ 15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0│20萬元 │同上 │ │ │ │ │ │月1日 │ │ │ ├──┼────┼────┼─────┼───┼────┼───────┤ │ 16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0│8萬元 │同上 │ │ │ │ │ │月2日 │ │ │ ├──┼────┼────┼─────┼───┼────┼───────┤ │ 17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0│3萬元 │同上 │ │ │ │ │ │月6日 │ │ │ ├──┼────┼────┼─────┼───┼────┼───────┤ │ 18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0│1萬3050 │同上 │ │ │ │ │ │月15日│元 │ │ ├──┼────┼────┼─────┼───┼────┼───────┤ │ 19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0│3萬1675 │同上 │ │ │ │ │ │月15日│元 │ │ ├──┼────┼────┼─────┼───┼────┼───────┤ │ 20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0│5萬元 │同上 │ │ │ │ │ │月15日│ │ │ ├──┼────┼────┼─────┼───┼────┼───────┤ │ 21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0│25萬元 │同上 │ │ │ │ │ │月15日│ │ │ ├──┼────┼────┼─────┼───┼────┼───────┤ │ 22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0│4萬9500 │同上 │ │ │ │ │ │月22日│元 │ │ ├──┼────┼────┼─────┼───┼────┼───────┤ │ 23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0│2萬2406 │同上 │ │ │ │ │ │月31日│元 │ │ ├──┼────┼────┼─────┼───┼────┼───────┤ │ 24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1│5萬172元│同上 │ │ │ │ │ │月3日 │ │ │ ├──┼────┼────┼─────┼───┼────┼───────┤ │ 25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1│2萬8755 │同上 │ │ │ │ │ │月17日│元 │ │ ├──┼────┼────┼─────┼───┼────┼───────┤ │ 26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1│2萬7377 │同上 │ │ │ │ │ │月19日│元 │ │ ├──┼────┼────┼─────┼───┼────┼───────┤ │ 27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2│2萬6044 │同上 │ │ │ │ │ │月1日 │元 │ │ ├──┼────┼────┼─────┼───┼────┼───────┤ │ 28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2│49萬812 │同上 │ │ │ │ │ │月1日 │元 │ │ ├──┼────┼────┼─────┼───┼────┼───────┤ │ 29 │同上 │同上 │00000000 │97年12│6萬6159 │同上 │ │ │ │ │ │月5日 │元 │ │ ├──┼────┼────┼─────┼───┼────┼───────┤ │ 30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59萬3246│同上 │ │ │ │ │ │月9日 │元 │ │ ├──┼────┼────┼─────┼───┼────┼───────┤ │ 31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6萬9402 │同上 │ │ │ │ │ │月10日│元 │ │ ├──┼────┼────┼─────┼───┼────┼───────┤ │ 32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3600元 │同上 │ │ │ │ │ │月10日│ │ │ ├──┼────┼────┼─────┼───┼────┼───────┤ │ 33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3萬8866 │同上 │ │ │ │ │ │月10日│元 │ │ ├──┼────┼────┼─────┼───┼────┼───────┤ │ 34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2萬4740 │同上 │ │ │ │ │ │月10日│元 │ │ ├──┼────┼────┼─────┼───┼────┼───────┤ │ 35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36萬5717│同上 │ │ │ │ │ │月10日│元 │ │ ├──┼────┼────┼─────┼───┼────┼───────┤ │ 36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40萬6509│同上 │ │ │ │ │ │月11日│元 │ │ ├──┼────┼────┼─────┼───┼────┼───────┤ │ 37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3萬2301 │同上 │ │ │ │ │ │月15日│元 │ │ ├──┼────┼────┼─────┼───┼────┼───────┤ │ 38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6956元 │同上 │ │ │ │ │ │月15日│ │ │ ├──┼────┼────┼─────┼───┼────┼───────┤ │ 39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68萬3229│同上 │ │ │ │ │ │月15日│元 │ │ ├──┼────┼────┼─────┼───┼────┼───────┤ │ 40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7萬8085 │同上 │ │ │ │ │ │月22日│元 │ │ ├──┼────┼────┼─────┼───┼────┼───────┤ │ 41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6萬8994 │同上 │ │ │ │ │ │月22日│元 │ │ ├──┼────┼────┼─────┼───┼────┼───────┤ │ 42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8萬5162 │同上 │ │ │ │ │ │月22日│元 │ │ ├──┼────┼────┼─────┼───┼────┼───────┤ │ 43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5萬5029 │同上 │ │ │ │ │ │月22日│元 │ │ ├──┼────┼────┼─────┼───┼────┼───────┤ │ 44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24萬6834│同上 │ │ │ │ │ │月22日│元 │ │ ├──┼────┼────┼─────┼───┼────┼───────┤ │ 45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1萬9000 │同上 │ │ │ │ │ │月23日│元 │ │ ├──┼────┼────┼─────┼───┼────┼───────┤ │ 46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24萬元 │同上 │ │ │ │ │ │月29日│ │ │ ├──┼────┼────┼─────┼───┼────┼───────┤ │ 47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8萬2512 │同上 │ │ │ │ │ │月30日│元 │ │ ├──┼────┼────┼─────┼───┼────┼───────┤ │ 48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8萬2142 │同上 │ │ │ │ │ │月31日│元 │ │ ├──┼────┼────┼─────┼───┼────┼───────┤ │ 49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39萬2971│同上 │ │ │ │ │ │月31日│元 │ │ ├──┼────┼────┼─────┼───┼────┼───────┤ │ 50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6萬2028 │同上 │ │ │ │ │ │月31日│元 │ │ ├──┼────┼────┼─────┼───┼────┼───────┤ │ 51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6萬5680 │同上 │ │ │ │ │ │月31日│元 │ │ ├──┼────┼────┼─────┼───┼────┼───────┤ │ 52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7974元 │同上 │ │ │ │ │ │月31日│ │ │ ├──┼────┼────┼─────┼───┼────┼───────┤ │ 53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40萬1091│同上 │ │ │ │ │ │月31日│元 │ │ ├──┼────┼────┼─────┼───┼────┼───────┤ │ 54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11萬2938│同上 │ │ │ │ │ │月31日│元 │ │ ├──┼────┼────┼─────┼───┼────┼───────┤ │ 55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41萬6405│同上 │ │ │ │ │ │月31日│元 │ │ ├──┼────┼────┼─────┼───┼────┼───────┤ │ 56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7年12│79萬795 │同上 │ │ │ │ │ │月31日│元 │ │ ├──┼────┼────┼─────┼───┼────┼───────┤ │ 57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8年1 │4萬338元│同上 │ │ │ │ │ │月7日 │ │ │ ├──┼────┼────┼─────┼───┼────┼───────┤ │ 58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8年1 │33萬元 │同上 │ │ │ │ │ │月9日 │ │ │ ├──┼────┼────┼─────┼───┼────┼───────┤ │ 59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8年1 │1萬7320 │同上 │ │ │ │ │ │月10日│元 │ │ ├──┼────┼────┼─────┼───┼────┼───────┤ │ 60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8年1 │15萬元 │同上 │ │ │ │ │ │月15日│ │ │ ├──┼────┼────┼─────┼───┼────┼───────┤ │ 61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8年1 │3萬2000 │同上 │ │ │ │ │ │月19日│元 │ │ ├──┼────┼────┼─────┼───┼────┼───────┤ │ 62 │同上 │同上 │AG0000000 │98年1 │8000元 │同上 │ │ │ │ │ │月19日│ │ │ └──┴────┴────┴─────┴───┴────┴───────┘ 附表二:冒用員生社名義訂購書籍及簽發支票部分 ┌─┬──┬───┬──┬──┬────┬────┬──────┐ │編│時間│訂購人│書商│金額│支付工具│是否兌現│證據所在 │ │號│ │ │ │ │ │ │ │ ├─┴──┴───┴──┴──┴────┴────┴──────┤ │㈠未使用員生社名義開立支票部分 │ ├─┬──┬───┬──┬──┬────┬────┬──────┤ │ 1│97年│有限責│華泰│242 │未支付 │未兌現 │吳昭慧之供述│ │ │9月1│任國立│文化│萬 │ │ │、存證信函、│ │ │日(│臺中技│事業│9774│ │ │商品經銷合約│ │ │簽約│術學院│股份│元 │ │ │書、商品交易│ │ │日)│員生消│有限│ │ │ │協議書、對帳│ │ │、 │費合作│公司│ │ │ │單等、被告所│ │ │97年│社 │ │ │ │ │提供之未付書│ │ │9月1│ │ │ │ │ │商款項資料表│ │ │日至│ │ │ │ │ │(原審卷第57│ │ │97年│ │ │ │ │ │頁) │ │ │12月│ │ │ │ │ │ │ │ │8日 │ │ │ │ │ │ │ │ │(訂│ │ │ │ │ │ │ │ │書)│ │ │ │ │ │ │ ├─┼──┼───┼──┼──┼────┼────┼──────┤ │2 │97年│同上 │五南│48萬│未支付 │未兌現 │林振煌之供述│ │ │7月 │ │圖書│7525│ │ │、經銷合約書│ │ │31日│ │出版│元 │ │ │、交易協議書│ │ │(簽│ │股份│ │ │ │、發書單、退│ │ │約日│ │有限│ │ │ │貨單、帳務往│ │ │)、│ │公司│ │ │ │來明細表等、│ │ │97年│ │ │ │ │ │被告所提供之│ │ │8月 │ │ │ │ │ │未付書商款項│ │ │28日│ │ │ │ │ │資料表(原審│ │ │至97│ │ │ │ │ │卷第57頁) │ │ │年12│ │ │ │ │ │ │ │ │月26│ │ │ │ │ │ │ │ │日(│ │ │ │ │ │ │ │ │訂書│ │ │ │ │ │ │ │ │) │ │ │ │ │ │ │ ├─┼──┼───┼──┼──┼────┼────┼──────┤ │3 │97年│同上 │智勝│53萬│支付20萬│20萬元兌│簡文亮之供述│ │ │8月 │ │文化│1206│元 │現 │、合作協議書│ │ │18日│ │事業│元 ├────┼────┤、行銷部經理│ │ │(簽│ │股份│ │未付33萬│33萬1206│寫給校長之信│ │ │約日│ │有限│ │1206元 │元未兌現│件、存證信函│ │ │)、│ │公司│ │ │ │、對帳單、出│ │ │97年│ │ │ │ │ │貨單等、被告│ │ │9月1│ │ │ │ │ │所提供之尚欠│ │ │日至│ │ │ │ │ │書商尾款資料│ │ │97年│ │ │ │ │ │表(原審卷第│ │ │10月│ │ │ │ │ │58頁) │ │ │31日│ │ │ │ │ │ │ │ │(訂│ │ │ │ │ │ │ │ │書)│ │ │ │ │ │ │ ├─┼──┼───┼──┼──┼────┼────┼──────┤ │4 │97年│同上 │統一│20萬│未支付 │未兌現 │陳鴻誌之供述│ │ │8月 │ │元氣│3908│ │ │、傳真資料、│ │ │28日│ │資產│元 │ │ │詢價表、訂書│ │ │至97│ │管理│ │ │ │單、退貨單、│ │ │年10│ │股份│ │ │ │統一發票、存│ │ │月21│ │有限│ │ │ │證信函、對帳│ │ │日(│ │公司│ │ │ │單等、被告所│ │ │訂書│ │ │ │ │ │提供之未付書│ │ │) │ │ │ │ │ │商款項資料表│ │ │ │ │ │ │ │ │(原審卷第57│ │ │ │ │ │ │ │ │頁) │ ├─┼──┼───┼──┼──┼────┼────┼──────┤ │5 │97年│同上 │全華│18萬│未支付 │未兌現 │陳雅君之供述│ │ │8月 │ │圖書│532 │ │ │、訂書單、對│ │ │16日│ │股份│元 │ │ │帳單總表、統│ │ │至97│ │有限│ │ │ │一發票、退貨│ │ │年9 │ │公司│ │ │ │單等、被告所│ │ │月30│ │ │ │ │ │提供之未付書│ │ │日(│ │ │ │ │ │商款項資料表│ │ │訂書│ │ │ │ │ │(原審卷第57│ │ │) │ │ │ │ │ │頁) │ ├─┼──┼───┼──┼──┼────┼────┼──────┤ │6 │97年│同上 │泰宇│15萬│未支付 │未兌現 │江昱欣之供述│ │ │8月 │ │出版│6506│ │ │、訂書單、簽│ │ │16日│ │股份│元 │ │ │收單等、被告│ │ │至97│ │有限│ │ │ │所提供之未付│ │ │年8 │ │公司│ │ │ │書商款項資料│ │ │月29│ │ │ │ │ │表(原審卷第│ │ │日(│ │ │ │ │ │57頁) │ │ │訂書│ │ │ │ │ │ │ │ │) │ │ │ │ │ │ │ ├─┼──┼───┼──┼──┼────┼────┼──────┤ │7 │97年│同上 │育達│12萬│未支付 │未兌現 │周家瑞之供述│ │ │6月 │ │文化│810 │ │ │、應收帳款明│ │ │1日 │ │事業│元 │ │ │細表、訂書單│ │ │至97│ │股份│ │ │ │等、被告所提│ │ │年11│ │有限│ │ │ │供之未付書商│ │ │月20│ │公司│ │ │ │款項資料表(│ │ │日(│ │ │ │ │ │原審卷第57頁│ │ │訂書│ │ │ │ │ │) │ │ │) │ │ │ │ │ │ │ ├─┼──┼───┼──┼──┼────┼────┼──────┤ │8 │97年│同上 │翰林│4萬 │未支付 │未兌現 │張瑞昇之供述│ │ │8月 │ │出版│3333│ │ │、訂書單、請│ │ │27日│ │事業│元 │ │ │款明細、統一│ │ │至97│ │股份│ │ │ │發票等、被告│ │ │年9 │ │有限│ │ │ │所提供之未付│ │ │月19│ │公司│ │ │ │書商款項資料│ │ │日(│ │ │ │ │ │表(原審卷第│ │ │訂書│ │ │ │ │ │57頁) │ │ │) │ │ │ │ │ │ │ ├─┼──┼───┼──┼──┼────┼────┼──────┤ │9 │97年│同上 │鼎茂│1萬 │未支付 │未兌現 │陳孟芸之供述│ │ │8月 │ │圖書│2302│ │ │、訂書單、出│ │ │1日 │ │出版│元 │ │ │貨單、退貨單│ │ │至97│ │股份│ │ │ │、對帳單等、│ │ │年11│ │有限│ │ │ │被告所提供之│ │ │月30│ │公司│ │ │ │未付書商款項│ │ │日(│ │ │ │ │ │資料表(原審│ │ │訂書│ │ │ │ │ │卷第57頁) │ │ │) │ │ │ │ │ │ │ ├─┼──┼───┼──┼──┼────┼────┼──────┤ │10│97年│同上 │國彰│1萬 │未支付 │未兌現 │黃明芳之供述│ │ │9月 │ │出版│200 │ │ │、出貨單、訂│ │ │18日│ │社 │元 │ │ │書單等、被告│ │ │(訂│ │ │ │ │ │所提供之未付│ │ │書)│ │ │ │ │ │書商款項資料│ │ │ │ │ │ │ │ │表(原審卷第│ │ │ │ │ │ │ │ │57頁) │ ├─┼──┼───┼──┼──┼────┼────┼──────┤ │11│97年│同上 │校園│8991│未支付 │未兌現 │校園書房出版│ │ │9月 │ │書房│元 │ │ │社之出貨單及│ │ │18日│ │出版│ │ │ │訂貨單等、被│ │ │(訂│ │社 │ │ │ │告所提供之未│ │ │書)│ │ │ │ │ │付書商款項資│ │ │ │ │ │ │ │ │料表(原審卷│ │ │ │ │ │ │ │ │第57頁) │ ├─┴──┴───┴──┴──┴────┴────┴──────┤ │㈡使用員生社名義開立支票部分 │ ├─┬──┬───┬──┬──┬────┬────┬──────┤ │1 │97年│有限責│敦煌│129 │開立有限│未獲兌現│李明珠之供述│ │ │9月 │任國立│書局│萬 │責任國立│ │、國泰世華銀│ │ │8日 │臺中技│股份│1206│臺中技術│ │行健行分行帳│ │ │至97│術學院│有限│元 │學院員生│ │戶交易明細表│ │ │年9 │員生消│公司│(分│消費合作│ │、退票之支票│ │ │月10│費合作│臺中│別為│社名義之│ │4張、存證信 │ │ │日(│社 │分公│29萬│票號AG01│ │函、國立臺中│ │ │訂書│ │司 │1206│25066( │ │技術學院員生│ │ │) │ │ │元、│29萬1206│ │社於97年7 月│ │ │ │ │ │33萬│元)、AG│ │30日詢價單、│ │ │ │ │ │元、│0000000 │ │97年9月8日訂│ │ │ │ │ │33萬│(33萬元│ │書單等、被告│ │ │ │ │ │元、│)、AG01│ │所提供之員生│ │ │ │ │ │34萬│25068( │ │社支票未兌現│ │ │ │ │ │元)│33萬元)│ │資料表(原審│ │ │ │ │ │ │、AG0125│ │卷第56頁) │ │ │ │ │ │ │070(34 │ │ │ │ │ │ │ │ │萬元)之│ │ │ │ │ │ │ │ │支票4張 │ │ │ │ │ │ │ │ │(見1132│ │ │ │ │ │ │ │ │7 號偵卷│ │ │ │ │ │ │ │ │一第65頁│ │ │ │ │ │ │ │ │至第66頁│ │ │ │ │ │ │ │ │) │ │ │ ├─┼──┼───┼──┼──┼────┼────┼──────┤ │2 │97年│同上 │鼎隆│92萬│開立有限│未獲兌現│廖慶齡之供述│ │ │8、9│ │圖書│2539│責任國立│ │、支票及退票│ │ │月左│ │股份│元 │臺中技術│ │理由單一張、│ │ │右(│ │有限│ │學院員生│ │國泰世華銀行│ │ │訂書│ │公司│ │消費合作│ │健行分行帳戶│ │ │) │ │(即│ │社名義之│ │交易明細表、│ │ │ │ │滄海│ │票號AG01│ │滄海書局廠商│ │ │ │ │書局│ │25056之 │ │往來基本資料│ │ │ │ │) │ │支票1張 │ │等、被告所提│ │ │ │ │ │ │(見1132│ │供之員生社支│ │ │ │ │ │ │7 號偵卷│ │票未兌現資料│ │ │ │ │ │ │一第13頁│ │表(原審卷第│ │ │ │ │ │ │) │ │56頁) │ ├─┼──┼───┼──┼──┼────┼────┼──────┤ │3 │97年│同上 │龍騰│30萬│開立有限│支票金額│賴瑞勇之供述│ │ │8月 │ │文化│1702│責任國立│30萬1702│、國泰世華銀│ │ │16日│ │事業│元 │臺中技術│元已獲兌│行健行分行帳│ │ │至97│ │股份│ │學院員生│現(尚有│戶交易明細表│ │ │年10│ │有限│ │消費合作│貨款15萬│、詢價單、訂│ │ │月17│ │公司│ │社名義之│4389元未│書單、對帳單│ │ │日(│ │ │ │票號AG01│兌現) │、客戶票據基│ │ │訂書│ │ │ │25039 之│ │本資料處理等│ │ │) │ │ │ │支票1 張│ │、龍騰文化事│ │ │ │ │ │ │共30萬17│ │業股份有限公│ │ │ │ │ │ │02元(貨│ │司98年8月10 │ │ │ │ │ │ │款共45萬│ │日函、被告所│ │ │ │ │ │ │6091元,│ │提供之尚欠書│ │ │ │ │ │ │尚欠15萬│ │商尾款資料表│ │ │ │ │ │ │4389元)│ │、被告所提供│ │ │ │ │ │ │ │ │之已支付書商│ │ │ │ │ │ │ │ │書款資料表(│ │ │ │ │ │ │ │ │原審卷第58頁│ │ │ │ │ │ │ │ │至第59頁) │ ├─┼──┼───┼──┼──┼────┼────┼──────┤ │4 │97年│同上 │新月│20萬│開立有限│已獲兌現│國泰世華銀行│ │ │8、9│ │圖書│(分│責任國立│ │健行分行帳戶│ │ │月左│ │股份│別為│臺中技術│ │交易明細表、│ │ │右(│ │有限│10萬│學院員生│ │新月圖書股份│ │ │訂書│ │公司│元、│消費合作│ │有限公司98年│ │ │)、│ │ │10萬│社名義之│ │6月16日新月 │ │ │97年│ │ │元)│票號AG00│ │教字第980616│ │ │9月2│ │ │ │07098( │ │001號函、97 │ │ │日(│ │ │ │10萬元)│ │年9月1日簽訂│ │ │簽約│ │ │ │、AG000 │ │之開學期間學│ │ │日)│ │ │ │7099(10│ │校訂書合作備│ │ │ │ │ │ │萬元)之│ │忘錄、客戶收│ │ │ │ │ │ │支票2張 │ │受票據資料、│ │ │ │ │ │ │(貨款12│ │收款明細表、│ │ │ │ │ │ │萬2119元│ │統一發票等 │ │ │ │ │ │ │,溢付7 │ │ │ │ │ │ │ │ │萬7881元│ │ │ │ │ │ │ │ │) │ │ │ ├─┼──┼───┼──┼──┼────┼────┼──────┤ │5 │97年│同上 │臺灣│100 │開立有限│支票金額│國泰世華銀行│ │ │8、9│ │東華│萬(│責任國立│100萬元 │健行分行帳戶│ │ │月左│ │書局│分別│臺中技術│已獲兌現│交易明細表、│ │ │右(│ │股份│為50│學院員生│(尚有貨│臺灣東華書局│ │ │訂書│ │有限│萬元│消費合作│款10萬 │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50│社名義之│3904元未│98 年6月16日│ │ │97年│ │ │萬元│票號AG00│兌現) │東華教字第 │ │ │9月2│ │ │) │07096( │ │000000000號 │ │ │日(│ │ │ │50萬元)│ │函、97年9月2│ │ │簽約│ │ │ │、AG000 │ │日簽訂之開學│ │ │日)│ │ │ │7095(50│ │期間學校訂書│ │ │ │ │ │ │萬元)之│ │合作備忘錄、│ │ │ │ │ │ │支票2張 │ │客戶收受票據│ │ │ │ │ │ │共100萬 │ │資料、收款明│ │ │ │ │ │ │元(貨款│ │細表、統一發│ │ │ │ │ │ │共110萬 │ │票等、被告所│ │ │ │ │ │ │3904元,│ │提供之尚欠書│ │ │ │ │ │ │尚欠10萬│ │商尾款資料表│ │ │ │ │ │ │3904元)│ │(原審卷第58│ │ │ │ │ │ │ │ │頁) │ ├─┼──┼───┼──┼──┼────┼────┼──────┤ │6 │97年│同上 │翰蘆│7萬 │開立有限│未獲兌現│國泰世華銀行│ │ │8月 │ │圖書│5286│責任國立│ │健行分行帳戶│ │ │29日│ │出版│元 │臺中技術│ │交易明細表、│ │ │至97│ │有限│ │學院員生│ │翰蘆圖書出版│ │ │年10│ │公司│ │消費合作│ │有限公司銷貨│ │ │月15│ │ │ │社名義之│ │退回單、支票│ │ │日(│ │ │ │票號AG01│ │及退票理由單│ │ │訂書│ │ │ │25058之 │ │影本等、被告│ │ │) │ │ │ │支票1張 │ │所提供之員生│ │ │ │ │ │ │(見1132│ │社支票未兌現│ │ │ │ │ │ │7 號偵卷│ │資料表(原審│ │ │ │ │ │ │二第20頁│ │卷第56頁) │ │ │ │ │ │ │) │ │ │ ├─┼──┼───┼──┼──┼────┼────┼──────┤ │7 │97年│同上 │臺科│4萬 │開立有限│未獲兌現│林緻恩之供述│ │ │8月 │ │大圖│8375│責任國立│ │、國泰世華銀│ │ │27日│ │書股│元 │臺中技術│ │行健行分行帳│ │ │(訂│ │份有│ │學院員生│ │戶交易明細表│ │ │書)│ │限公│ │消費合作│ │、訂書單、支│ │ │ │ │司 │ │社名義之│ │票及退票理由│ │ │ │ │ │ │票號AG01│ │單影本等、被│ │ │ │ │ │ │25060之 │ │告所提供之員│ │ │ │ │ │ │支票1張 │ │生社支票未兌│ │ │ │ │ │ │(見1132│ │現資料表(原│ │ │ │ │ │ │7 號偵卷│ │審卷第56頁)│ │ │ │ │ │ │二第24頁│ │ │ │ │ │ │ │ │至第25頁│ │ │ │ │ │ │ │ │) │ │ │ ├─┼──┼───┼──┼──┼────┼────┼──────┤ │8 │97年│同上 │南一│9300│開立有限│已獲兌現│國泰世華銀行│ │ │8、9│ │書局│元 │責任國立│ │健行分行帳戶│ │ │月左│ │企業│ │臺中技術│ │交易明細表、│ │ │右(│ │股份│ │學院員生│ │被告所提供之│ │ │訂書│ │有限│ │消費合作│ │已支付書商書│ │ │) │ │公司│ │社名義之│ │款資料表(原│ │ │ │ │ │ │票號AG01│ │審卷第59頁)│ │ │ │ │ │ │25022之 │ │ │ │ │ │ │ │ │支票1張 │ │ │ ├─┼──┼───┼──┼──┼────┼────┼──────┤ │9 │97年│同上 │致良│10萬│開立有限│已獲兌現│國泰世華銀行│ │ │8、9│ │出版│7277│責任國立│ │健行分行帳戶│ │ │月左│ │社有│元 │臺中技術│ │交易明細表、│ │ │右(│ │限公│ │學院員生│ │被告所提供之│ │ │訂書│ │司 │ │消費合作│ │已支付書商書│ │ │) │ │ │ │社名義之│ │款資料表(原│ │ │ │ │ │ │票號AG01│ │審卷第59頁)│ │ │ │ │ │ │25036之 │ │ │ │ │ │ │ │ │支票1張 │ │ │ ├─┼──┼───┼──┼──┼────┼────┼──────┤ │10│97年│同上 │龍登│70萬│開立有限│已獲兌現│國泰世華銀行│ │ │8、9│ │出版│2758│責任國立│ │健行分行帳戶│ │ │月左│ │有限│元 │臺中技術│ │交易明細表、│ │ │右(│ │公司│ │學院員生│ │龍登出版有限│ │ │訂書│ │ │ │消費合作│ │公司98年7月 │ │ │) │ │ │ │社名義之│ │31日函、支票│ │ │ │ │ │ │票號AG01│ │影本等、被告│ │ │ │ │ │ │25023之 │ │所提供之已支│ │ │ │ │ │ │支票1張 │ │付書商書款資│ │ │ │ │ │ │(見1132│ │料表(原審卷│ │ │ │ │ │ │7 號偵卷│ │第59頁) │ │ │ │ │ │ │二第74頁│ │ │ │ │ │ │ │ │) │ │ │ ├─┼──┼───┼──┼──┼────┼────┼──────┤ │11│97年│同上 │傳英│11萬│開立有限│已獲兌現│國泰世華銀行│ │ │8、9│ │國際│2164│責任國立│ │健行分行帳戶│ │ │月左│ │行銷│元 │臺中技術│ │交易明細表、│ │ │右(│ │有限│ │學院員生│ │被告所提供之│ │ │訂書│ │公司│ │消費合作│ │已支付書商書│ │ │) │ │ │ │社名義之│ │款資料表(原│ │ │ │ │ │ │票號AG01│ │審卷第59頁)│ │ │ │ │ │ │25033之 │ │ │ │ │ │ │ │ │支票1張 │ │ │ ├─┼──┼───┼──┼──┼────┼────┼──────┤ │12│97年│同上 │文泰│27萬│開立有限│已獲兌現│國泰世華銀行│ │ │8、9│ │出版│6174│責任國立│ │健行分行帳戶│ │ │月左│ │社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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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號AG01│ │審卷第59頁)│ │ │ │ │ │ │25032之 │ │ │ │ │ │ │ │ │支票1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