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77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印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0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509號、第2747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印豊幫助詐欺取財,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印豊係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祐興公司)負責人許潘興(由檢察官另案通緝中)之特別助理,許潘興自民國97年10月起,以祐興公司名義低價搶標承攬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97年度防汛混凝土塊增辦工程-後龍堆置場」(下 稱後龍堆置場工程;工程已完成,祐興公司取得新臺幣【下同】485萬5000元之工程款)、第三河川局「97年度防汛備 塊補充工程(第2次)」(下稱第三河川局第2次補充工程;工程已完工,祐興公司取得2653萬7666元之工程款)、「97年度防汛備塊補充工程(第3次)」(下稱第三河川局第3次補充工程;工程完成86%,祐興公司已取得2216萬3500 元之工程款)、第四河川局「97年度防汛備塊製作工程(第3次 )」(下稱第四河川局防汛備塊工程;祐興公司取得1050萬2731元之工程款)、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龜重溪橋墩保護工程(下稱龜重溪橋墩工程;工程已完工,祐興公司取得1701萬4013元之工程款)等工程(下稱上開5項工程)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 詐騙附表一所示各下游廠商大量進貨及僱用怪手、吊車、綁紮工人等進場施作,嗣於後龍堆置場工程、第三河川局第2 次補充工程均順利完工,取得除保留款外95%之工程款,其 餘3項工程取得業已辦理估驗部分之工程款後,許潘興於98 年3月20日藉故請求彰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展延票 期,而陳印豊依許潘興之指示,於98年3月30日前往臺北富 邦銀行南台中分行領取第四河川局匯入祐興公司設於該銀行帳戶之補充工程第1次工程估驗款1050萬後,預見其依許潘 興之指示將領得款項交付他人,可能幫助許潘興不將款項支付廠商,導致大量退票而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目的,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依許潘興之指示將其領得之全部款項交付不詳姓名之人,祐興公司旋即自98年3月31日起大 量退票,許潘興並於98年4月3日潛逃出境,祐興公司亦無預警惡性倒閉,致前開3項工程迄未完工,而如附表一所示廠 商則遭詐騙,詐欺金額合計為6303萬5542元。 二、案經彰聯公司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定 有明文,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經查,檢察官及被告對本案所引用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或其他書證等之證據能力,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此部分證據方法均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陳印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只是按照許潘興之指示去做該做的事云云。然查, ㈠許潘興於97年7月14日受讓祐興公司股權,並於97年8月4日 變更登記為祐興公司之負責人後,即以祐興公司名義自97年10月起,陸續得標而承攬上開5項工程,並向附表一所示廠 商進貨及僱用怪手、吊車、綁紮工人,用以施作上開5項工 程,其中,後龍堆置場工程、第三河川局第2次補充工程均 已完工,並取得保留款以外其餘95%之工程款,其餘3項工程亦已取得完成估驗部分之工程款,惟祐興公司現仍積欠各該廠商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工程款尚未清償之事實,此經被告陳印豊於調查員詢問(調查局卷一第1至5頁)、偵訊(偵字第9509號卷一[以下稱偵卷一]第41至43、75、183、184頁,偵字第9509號卷二[以下稱偵卷二]第108頁)、原審(原審 卷第20至22、77、78頁)供述明確,復經證人董豐榮(調查局卷一第22、23頁,偵卷二第126至128頁)、王獻輝(調查局卷一第34、35頁,偵卷二第126、128頁)、張宏義(調查局卷一第49、50頁,偵卷一第28至30頁)、陳淑美(調查局卷一第59、60頁)、張明煌(調查局卷一第66、67頁,偵卷二第126、128頁)、張繼中(調查局卷一第81、82頁,偵卷二第126、128頁)、程順長(調查局卷一第88、89頁,偵卷二第126至128頁)、趙川彥(調查局卷一第94、95【裝訂在第107頁之後】頁,偵卷二第127、128頁)、張振禮(調查 局卷一第100、101頁,偵卷二第127、128頁)、簡國東(調查局卷一第105、106頁)、林明宗(調查局卷一第111、112頁,偵卷二第127、128頁)、許進治(調查局卷一第114、 115【裝訂在第131頁之後】頁)、李東庭(調查局卷一第119、120頁)、陳槐信(調查局卷第124、1 25頁,偵卷二第127、128頁)、王小麗(調查局卷一第134至138、141、142 頁)、林文侯(調查局卷一第147至149頁,偵卷一第72至74頁)、方璿堂(調查局卷一第167至169頁,偵卷一第71、72頁,原審卷第46至49頁)、卓幸貞(調查局卷一第187至191頁,偵卷一第70、71頁,原審卷第43至46頁)、吳錫沅(調查局卷二第57至59頁)、王志成(偵字第27479號卷【以下 稱偵卷三】第32、33頁,偵卷二第106、107頁)、王仁傑(偵卷三第38、39頁,偵卷二第106、107頁)、蘇啟盛(偵卷三第46、47頁,偵卷二第106、107頁)、廖慰靜(偵卷三第第58、59頁,偵卷二第106、107頁)、詹長勝(偵卷三第62、63頁,偵卷二第106、107頁)、李榮財(偵卷三第67、68頁,偵卷二第107頁)、蔡建輝(偵卷三第78、79頁,偵卷 二第107頁)、陳玉梅(偵卷三第84頁,偵卷二第126、127 頁)、劉明輝(偵卷一第74頁)、陳珠容(偵卷一第189、 190頁)、曾富斌(偵卷二第105至107頁)、葉寶龍(偵卷 二第105至107頁)、黃旭智(偵卷二第105至107頁)、陳忠志(偵卷二第105至107頁)於調查員詢問、偵訊、原審審理時,分別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二所示各廠商持有祐興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詳附表二卷證明細欄)、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表8紙(調查局卷一第28至33頁 )、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預拌混凝土訂購單1份及請 款通知單8紙、統一發票3紙(調查局卷一第36至48頁)、彰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預拌混凝土請款單8紙、買賣合約書 (調查局卷一第52至58頁,偵卷一第111頁)、賜泰預拌混 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2紙、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2紙(調查局卷一第63至65頁)、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期類銷貨彙總表1紙、統一發票3紙、預拌混凝土送貨單25紙(調查局卷一第69至80頁)、豐崗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約書1紙、 統一發票2紙、預拌混凝土請款明細表3紙(調查局卷一第83至87頁)、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預拌混凝土訂貨單1紙 、客戶出貨日報表1紙(調查局卷一第90、91頁)、環成企 業有限公司買賣合約書1紙、預拌混凝土請款明細表2紙、統一發票2紙(調查局卷一第96至98頁)、臺崧混凝土股份有 限公司銷收明細2紙(調查局卷一第103、104頁)、敏東工 程行統一發票7紙(調查局卷一第108至110頁)、旭崑企業 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1紙(調查局卷一第116頁)、東庭工程行估價單1紙(調查局卷一第123頁)、信豐吊車起重工程行請款明細表1紙(調查局卷一第128頁)、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表1紙、統一發票2紙(調查局卷二第2、3頁)、健業工程行請款單2紙、日報表2紙(調查局卷二第6 至9頁)、新啟豐貿易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1紙、交貨單5紙、正修科技大學收費收據1紙、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統一發票2紙、訂購合約書1紙(調查局卷二第11至17頁)、聚贊機電有限公司請款單2紙(調查局卷二第23、24 頁)、大川工程行買賣合約書1紙(調查局卷二第27頁)、麒為工程行未請款明細1紙(調查局卷二第30頁)、兆元工程 行請款單7紙(調查局卷二第36至42頁)、育成工程行工程 請款單2紙(調查局卷二第49、50頁)、第四河川局防汛備 塊工程廠商承攬本工程相關款項概估表1紙(調查局卷二第 61頁)、祐興公司之工商憑證正卡申請書、變更登記表、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停業復業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章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決議錄、簽到簿、願任同意書、公司執照各1份(祐興公司卷)、祐興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結果1紙(偵卷一第6、7頁)、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 局98年5月11日水四工字第09850037570號函及隨函檢送之第四河川局防汛備塊工程契約書1份(偵卷一第36至39頁)、 上開5項工程之決標公告各1紙(偵卷一第95至99頁)、經濟 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及第四河川局之支付貨款明細通知單6 紙(偵卷一第101至106頁)、祐興公司股權讓渡契約書1份 (偵卷一第196至207頁)、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99年1 月15日水三工字第09950003220號函及隨函檢送之第三河川 局第2次補充工程契約書、憑單支付情形表各1份(偵卷三第12至19頁)、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南區工程處99年1 月21日南工字第0990000170號函及隨函檢送龜重溪橋墩工程之契約書、匯款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各1份( 偵卷二第5至36頁)、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99年1月27日日水二工字第0991001970號函及隨函檢送之後龍堆置場工程簽呈、開標/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標價偏低廠商提出合理 說明記錄、收據、函文、營繕工程履約保證金繳存通知書、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祐興公司投標文件、工程契約書、竣工報告書、工程驗收紀錄、付款憑單、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各1份(偵卷 二第37至98頁)在卷可稽。而許潘興自98年3月20日起即請 求彰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展延票期,且因退票而辦理註記手續,復自98年3月31日起大量退票,而拒絕往來等 情,此有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票據退票記錄查詢單1份( 調查局卷第14至16頁)、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1份(偵卷一第87、88頁)在卷可佐,堪認許潘興承攬上開5項 工程後,即陸續詐騙附表一所示廠商進貨及僱用怪手、吊車、綁紮工人,用以施作上開5項工程。惟查無證據可資證明 被告陳印豊有參與詐騙上開廠商進貨及施作工程之行為,自難執上開事實逕予推論被告自始即與許潘興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存在。 ㈡被告係祐興公司之特別助理,負責依許潘興指示,持祐興公司金融機構帳戶,至金融機構辦理提款、匯款、存款,業據被告於調查員詢問(調查局卷一第1、2頁)、偵訊(偵卷一第41頁)、原審審理中(原審卷第20頁)供述明確,證人卓幸貞於偵訊時證稱:「(提錢、存錢是誰在處理?)通常領錢是由陳印豊在處理,那兩個戶頭都是他在處理。」等語(偵卷一第71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陳印豊會使用那個帳戶?)董事長會指示他去跑銀行。有時候我會去,有時候他會去。」等語(原審卷第44頁)。而被告於98年3月30 日,第四河川局補充工程第1次工程估驗款1050萬2731元匯 入祐興公司所開立臺北富邦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依許潘興之指示於同日自該帳戶提領1050萬元後,交付予許潘興指示之人等情,此經被告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當初我領該筆1050萬元現金是要用來支付已經退票之廠商貨款之用,但許潘興以電話指示我在臺中市○○路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領完錢後,將1050萬元現金交給在銀行旁,許潘興指定之車號上之不明人士,許潘興告訴我,錢他會拿到公司,當日下午他會與廠商處理,後來許潘興並沒有將前述1050萬元現金拿來支付廠商貨款或工程款。」等語(調查局卷一第3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98年3月30日你領了1筆1050萬元的工程款,提領經過?)那筆錢 是許潘興從大陸打電話給我,也有打給會計小姐卓幸貞,說款項會下來,說會撥到富邦,叫我去提領,說外面有1臺車 ,車牌幾號,誰在那裡,我有跟他說廠商在催票,我有說錢不是要給他們,但是許潘興說要晚一點他會跟廠商處理。」等語(原審卷第77頁),並有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帳戶之存款往來明細表2份、開戶資料1份(調查局卷一第5至11頁 ,偵卷一第146至162頁)、臺北富邦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之對帳單、開戶資料各1份(調查局卷一第12、13頁,偵卷一 第137至140頁)、臺北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5紙( 調查局卷一第17、18頁)、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2紙( 調查局卷一第19頁)、李柏蒼之日盛銀行帳戶歷史交易表1 紙(調查局卷一第133頁)、臺北富邦銀行臺銀/本行支票申請書2紙、匯款委託書1紙(調查局卷一第163頁)在卷可稽 ,是被告於98年3月30日,依許潘興指示,前往臺北富邦銀 行南臺中分行提領1050萬元,並交付予許潘興指示之人,應屬被告擔任特別助理之平日職務範圍,且依上開供述所示被告於許潘興指示伊將領得款項交付他人時,尚且提醒許潘興錢不是要付給催票之廠商,許潘興並對被告陳印豊告以伊晚一點會跟廠商處理等情,尚難認被告與許潘興有共同向附表一所示廠商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然許潘興自98年3月20日 起即請求彰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展延票期,且因退票而辦理註記手續,為被告所知悉。且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是否知道公司3月31日就要跳票?)3月中就已經有跳了, 有延票的動作。(是否知道公司3月底全部的票就全部跳光 了?)心裡有懷疑。」等語(偵卷一第75頁),而祐興公司果自98年3月31日起大量退票,而拒絕往來,如前所述。據 此堪認被告於提領上開1050萬元工程款後,已預見其依許潘興之指示將領得款項交付他人,可能幫助許潘興不將款項支付廠商,導致大量退票而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目的,其仍依許潘興之指示將領得款項交付不詳姓名之人,顯然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明。而許潘興詐騙上開廠商進貨、施用工程,衡諸常情,待其應履行給付貨款且能給付而故意不給付時,始堪認其詐欺取財犯罪。被告之上開行為雖非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然已為許潘興攜款潛逃,造成公司繼而大量退票、倒閉,遂行許潘興詐欺取財目的提供助力,客觀上難認非屬幫助詐欺取財行為。 ㈢至於被告於98年3月30日曾傳送內容為「趕快離開公司,以 後不要再進入公司了」之電話簡訊予卓幸貞等情,固經被告於調查員詢問(調查局卷一第3、4頁)、偵訊(偵卷一第42頁)、原審審理(原審卷第78頁)時供認無訛,並經證人卓幸貞於調查員詢問(調查局卷一第190頁)、偵訊(偵卷一 第71頁)、原審審理(原審卷第44至46頁)證述明確。然此僅能證明被告於事後警覺祐興公司有倒閉可能,傳送電話簡訊警示卓幸貞之事實。倘其與許潘興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衡情應會一走了之,而不致再以電話簡訊警示公司其他員工。故尚難以被告有上開傳簡訊之事實,而當然推論其與許潘興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㈣另被告於98年4月2日出境前往澳門,並於同年5月18日自澳 門返國入境,此有統號查個人入出境資料結果1紙(調查局 卷一第20頁),許潘興於98年3月8日出境至深圳,於同年4 月1日自廈門返國入境,再於4月3日出境前往澳門,此有統 號查個人入出境資料結果1紙(調查局卷一第21頁)、法務 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紙(偵卷一第89頁)在卷可稽。然被告於98年3月間即預計於98年4月間出國找朋友,適逢祐興公司於98年3月底倒閉,且廠商至其住處咆哮,致其害怕不 敢回來善後,始於98年4月2日前往大陸廣東珠海、虎門一帶,並居住長達1個半月等情,此經被告於調查員詢問(調查 局卷一第4頁)、原審審理(原審卷第78頁)時供述在卷, 而證人即為被告代訂機票之鼎鋒旅行社業務員許月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指陳印豊之客戶訂位紀錄】98年4月2日是代表什麼?)98年4月2日只是當天開立收據的日期,訂購應該是在3月份,通常會比4月2日之前,不會比4月2日晚, 時間在1個月內。」等語(原審卷第72頁),並有復興航空 運輸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6日地服(國內)字第20100329 號函及隨函檢送之機票訂位紀錄1份(原審卷第57、58頁) 、鼎鋒旅行社說明書1紙、客戶訂位紀錄2紙、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4紙(原審卷第59至64頁)附卷為證,可見被告上開 所辯,尚非無據。況且,被告係於98年4月2日出境前往澳門,而許潘興則係於98年4月1日自廈門返國入境,再於4月3日出境前往澳門,被告與許潘興既非於同日一起前往澳門,倘被告與許潘興有共同對附表一廠商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衡情被告於出境台灣後應會滯留海外未歸,然被告仍於一個月餘後返臺,足見其並無與許潘興共同詐騙上開廠商之犯意聯絡。證人許月美證稱被告之機票款應該是許潘興付的等語,應屬證人臆測之詞,尚難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況且,被告係於方璿堂、卓幸貞至祐興公司任職後,始進入祐興公司擔任特別助理一職,此經證人方璿堂於偵訊(偵卷一第72頁)、證人卓幸貞於原審審理(原審卷第43頁)時,分別證述無訛,可見被告並未參與許潘興受讓祐興公司股權及擔任祐興公司負責人之相關事宜。再參以證人卓幸貞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我一直找不到陳印豊,當天晚上他有來找我,他跟我說既然都這樣,也沒有用了,以後都不要再去公司了。他也說一直打電話給董事長也找不到人。」等語(原審卷第46頁),益徵被告無與許潘興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有上揭幫助詐欺財取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陳印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認被告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故應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許潘興遂行對附表一所示廠商詐欺取財之目的,而侵害多數個人財產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原審認無證據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洽,自無以維持。檢察官上訴,仍以被告與許潘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而指摘原判決違誤,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仍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固受僱於許潘興,依其指示行事,惟其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依許潘興之指示將領得款項交付不詳姓名之人,而幫助許潘興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目的,造成多數廠商求償無門,受有鉅大財產損失,惟其行為僅止於幫助程度,犯罪情節尚輕,及犯後飾詞狡卸,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 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不得上訴。 附表一: ┌──┬────┬──────┬───────┬──────┬─────┐ │編號│被害廠商│參與工程名稱│祐興公司發包之│提供勞務或貨│詐騙金額 │ │ │ │ │工程項目或訂購│品之日期 │(新臺幣)│ │ │ │ │之貨品、勞務 │ │ │ ├──┼────┼──────┼───────┼──────┼─────┤ │1 │廣達混凝│第三河川局第│混凝土 │97年12月13日│848萬5323 │ │ │土股份有│2次補充工程 │ │至98年3月18 │元 │ │ │限公司 │ │ │日 │ │ ├──┼────┼──────┼───────┼──────┼─────┤ │2 │佑昇水泥│龜重溪橋墩工│混凝土 │97年12月13日│924萬1750 │ │ │製品股份│程 │ │至98年1月23 │元 │ │ │有限公司│ │ │日 │ │ ├──┼────┼──────┼───────┼──────┼─────┤ │3 │彰聯混凝│第四河川局防│混凝土 │98年1月20日 │1099萬2470│ │ │土股份有│汛備塊工程 │ │至同年3月16 │元 │ │ │限公司 │ │ │日 │ │ ├──┼────┼──────┼───────┼──────┼─────┤ │4 │賜泰預拌│第三河川局第│混凝土 │98年2月至同 │541萬6000 │ │ │混凝土股│2次補充工程 │ │年3月 │元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5 │民峰實業│第三河川局第│混凝土 │97年12月1至 │465萬1725 │ │ │股份有限│2次補充工程 │ │同月20日 │元 │ │ │公司 │ │ │ │ │ ├──┼────┼──────┼───────┼──────┼─────┤ │6 │豐崗實業│第三河川局第│混凝土 │98年2月7日至│457萬8050 │ │ │有限公司│2次補充工程 │ │同月23日 │元 │ ├──┼────┼──────┼───────┼──────┼─────┤ │7 │平順混凝│後龍堆置場工│混凝土 │98年1月7日至│385萬5000 │ │ │土股份有│程 │ │同年2月9日 │元 │ │ │限公司 │ │ │ │ │ ├──┼────┼──────┼───────┼──────┼─────┤ │8 │環成企業│第三河川局第│混凝土 │98年2月23日 │342萬950元│ │ │有限公司│2次補充工程 │ │至同年3月17 │ │ │ │ │ │ │日 │ │ ├──┼────┼──────┼───────┼──────┼─────┤ │9 │臺崧混凝│第三河川局第│混凝土 │98年2月至同 │69萬8025元│ │ │土有限公│2次補充工程 │ │年3月 │ │ │ │司 │ │ │ │ │ ├──┼────┼──────┼───────┼──────┼─────┤ │10 │敏東工程│第三河川局第│製作防汛備塊 │98年1月22日 │233萬6800 │ │ │行 │2次補充工程 │ │至同年3月底 │元 │ ├──┼────┼──────┼───────┼──────┼─────┤ │11 │東風機械│龜重溪橋墩工│租用鐵板、鋼軌│98年2月至同 │214萬4571 │ │ │工程股份│程 │及吊車(含司機│年3月 │元 │ │ │有限公司│ │) │ │ │ │ │(實際上│ │ │ │ │ │ │應為東風│ │ │ │ │ │ │興業有限│ │ │ │ │ │ │公司;起│ │ │ │ │ │ │訴書記載│ │ │ │ │ │ │有誤) │ │ │ │ │ ├──┼────┼──────┼───────┼──────┼─────┤ │12 │旭崑(起│無特定使用之│標示牌、警示燈│98年1月間 │7萬5844元 │ │ │訴書誤載│工程工地 │等 │ │ │ │ │為昆)企│ │ │ │ │ │ │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13 │東庭工程│第四河川局防│租用怪手 │98年2月至同 │68萬1175元│ │ │行 │汛備塊工程 │ │年3月 │ │ ├──┼────┼──────┼───────┼──────┼─────┤ │14 │信豐吊車│龜重溪橋墩工│租用吊車(含司│98年1、2月 │89萬2800元│ │ │起重工程│程、第四河川│機) │ │ │ │ │行 │局防汛備塊工│ │ │ │ │ │ │程 │ │ │ │ ├──┼────┼──────┼───────┼──────┼─────┤ │15 │治水企業│龜重溪橋墩工│鍍鋅鐵線被覆PV│98年2月4日至│133萬5821 │ │ │股份有限│程 │C箱型石籠 │同月24日 │元 │ │ │公司 │ │ │ │ │ ├──┼────┼──────┼───────┼──────┼─────┤ │16 │健業工程│第三河川局第│租用挖土機(含│98年2月2日至│53萬9434元│ │ │行 │3次補充工程 │司機) │同年3月2日 │(此金額為│ │ │ │(實際上應為│ │ │退票支票金│ │ │ │龜重溪橋墩工│ │ │額,另有2 │ │ │ │程,起訴書記│ │ │萬1263元,│ │ │ │載有誤) │ │ │尚未請款)│ ├──┼────┼──────┼───────┼──────┼─────┤ │17 │新啟順豐│龜重溪橋墩工│消波塊綑綁及鋼│98年2月至同 │40萬8508元│ │ │貿易有限│程 │索材料 │年3月4日 │ │ │ │公司 │ │ │ │ │ ├──┼────┼──────┼───────┼──────┼─────┤ │18 │盟鑫工業│龜重溪橋墩工│地工織布材料 │98年2月4、17│26萬9178元│ │ │股份有限│程 │ │日 │ │ │ │公司 │ │ │ │ │ ├──┼────┼──────┼───────┼──────┼─────┤ │19 │聚贊機電│龜重溪橋墩工│租用發電機 │97年12月至98│4萬740元 │ │ │有限公司│程 │ │年3月 │ │ ├──┼────┼──────┼───────┼──────┼─────┤ │20 │霖克港灣│第三河川局第│租用鐵模 │98年3月 │35萬元 │ │ │有限公司│3次補充工程 │ │ │ │ ├──┼────┼──────┼───────┼──────┼─────┤ │21 │葉寶龍 │龜重溪橋墩工│箱籠工程(由大│98年2月底、3│25萬4220元│ │ │ │程 │川工程行與祐興│月初至98年3 │ │ │ │ │ │公司簽約,實際│月底 │ │ │ │ │ │上由葉寶龍施做│ │ │ │ │ │ │) │ │ │ ├──┼────┼──────┼───────┼──────┼─────┤ │22 │麟為工程│後龍堆置場工│租用挖土機(含│97年12月至98│18萬1700元│ │ │行 │程 │司機) │年3月底 │(此為尚未│ │ │ │ │ │ │請款金額,│ │ │ │ │ │ │另有退票支│ │ │ │ │ │ │票金額合計│ │ │ │ │ │ │23萬7737元│ │ │ │ │ │ │) │ ├──┼────┼──────┼───────┼──────┼─────┤ │23 │兆元工程│第四河川局防│租用吊車(含司│98年2月3日至│77萬9625元│ │ │行 │汛備塊工程 │機) │同年3月26日 │ │ ├──┼────┼──────┼───────┼──────┼─────┤ │24 │誠展通運│第四河川局防│租用板車(含司│98年2月間 │1萬9688元 │ │ │有限公司│汛備塊工程 │機) │ │ │ ├──┼────┼──────┼───────┼──────┼─────┤ │25 │育成工程│第四河川局防│租用挖土機(含│98年2月3日至│13萬5608元│ │ │行 │汛備塊工程(│司機) │同年3月20日 │ │ │ │ │實際上應為第│ │ │ │ │ │ │三河川局第3 │ │ │ │ │ │ │次防汛備塊工│ │ │ │ │ │ │程) │ │ │ │ ├──┼────┼──────┼───────┼──────┼─────┤ │26 │信富吊車│第三河川局第│租用吊車(含司│98年2月間 │2萬475元 │ │ │有限公司│3次補充工程 │機) │ │ │ ├──┼────┼──────┼───────┼──────┼─────┤ │27 │東南工程│龜重溪橋墩工│租用怪手(含司│98年1月至同 │99萬2325元│ │ │行 │程 │機) │年2月 │ │ └──┴────┴──────┴───────┴──────┴─────┘ 附表二:附表一所示各廠商持有遭退票之祐興公司支票 ┌──┬────┬─────┬──────┬─────┬────┐ │編號│受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卷證明細│ ├──┼────┼─────┼──────┼─────┼────┤ │ 1 │廣達混凝│98.3.20. │198萬7124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土股份有│ │ │ │一第24頁│ │ │限公司 │ │ │ │ │ ├──┼────┼─────┼──────┼─────┼────┤ │ │同上 │98.3.20. │127萬335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25頁│ ├──┼────┼─────┼──────┼─────┼────┤ │ │同上 │98.4.1. │198萬7124 元│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26頁│ ├──┼────┼─────┼──────┼─────┼────┤ │ │同上 │98.4.1. │127萬335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27頁│ ├──┼────┼─────┼──────┼─────┼────┤ │ 2 │佑昇水泥│98.3.20. │365萬900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製品股份│ │ │ │一第44頁│ │ │有限公司│ │ │ │ │ ├──┼────┼─────┼──────┼─────┼────┤ │ │同上 │98.3.31. │365萬900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45頁│ ├──┼────┼─────┼──────┼─────┼────┤ │ │同上 │98.3.31. │441萬800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46頁│ ├──┼────┼─────┼──────┼─────┼────┤ │ 3 │彰聯混凝│98.3.30. │180萬689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土股份有│ │ │ │一第51頁│ │ │限公司 │ │ │ │ │ ├──┼────┼─────┼──────┼─────┼────┤ │ │同上 │98.4.20. │738萬980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53頁│ ├──┼────┼─────┼──────┼─────┼────┤ │ │同上 │98.3.20. │88萬8800元 │AD0000000 │偵卷一第│ │ │ │ │ │ │13頁 │ ├──┼────┼─────┼──────┼─────┼────┤ │ │同上 │98.3.20. │91萬8090元 │AD0000000 │偵卷一第│ │ │ │ │ │ │15頁 │ ├──┼────┼─────┼──────┼─────┼────┤ │ │同上 │98.3.30. │180萬6890元 │AD0000000 │偵卷一第│ │ │ │ │ │ │16頁 │ ├──┼────┼─────┼──────┼─────┼────┤ │ │同上 │98.4.20. │738萬9800元 │AD0000000 │偵卷一第│ │ │ │ │ │ │19頁 │ ├──┼────┼─────┼──────┼─────┼────┤ │ 4 │賜泰預拌│98.4.20. │99萬6000 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混凝土股│ │ │ │一第61頁│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同上 │98.4.20. │125萬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62頁│ ├──┼────┼─────┼──────┼─────┼────┤ │ 5 │民峰實業│98.3.20. │465萬1725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有限公司│ │ │ │一第68頁│ ├──┼────┼─────┼──────┼─────┼────┤ │ 6 │豐崗實業│98.4.20. │457萬805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有限公司│ │ │ │一第85頁│ ├──┼────┼─────┼──────┼─────┼────┤ │ 7 │平順混凝│98.3.31. │246萬500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土股份有│ │ │ │一第92頁│ │ │限公司 │ │ │ │ │ ├──┼────┼─────┼──────┼─────┼────┤ │ │同上 │98.4.30. │139萬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92頁│ ├──┼────┼─────┼──────┼─────┼────┤ │ 8 │環成企業│98.4.20. │106萬305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有限公司│ │ │ │一第99頁│ ├──┼────┼─────┼──────┼─────┼────┤ │ 9 │臺崧混凝│98.4.20. │17萬1175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土股份有│ │ │ │一第102 │ │ │限公司 │ │ │ │頁 │ ├──┼────┼─────┼──────┼─────┼────┤ │10 │敏東工程│98.4.4. │28萬080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行 │ │ │ │一第107 │ │ │ │ │ │ │頁 │ ├──┼────┼─────┼──────┼─────┼────┤ │ │同上 │98.4.4. │74萬970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107 │ │ │ │ │ │ │頁 │ ├──┼────┼─────┼──────┼─────┼────┤ │11 │東風機械│98.4.4. │7萬4571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工程股份│ │ │ │一第113 │ │ │有公司 │ │ │ │頁 │ ├──┼────┼─────┼──────┼─────┼────┤ │ │ 同上 │98.6.30. │207萬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113 │ │ │ │ │ │ │頁 │ ├──┼────┼─────┼──────┼─────┼────┤ │12 │旭崑企業│98.4.4. │3萬0954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有限公司│ │ │ │一第117 │ │ │ │ │ │ │頁 │ ├──┼────┼─────┼──────┼─────┼────┤ │ │ 同上 │98.4.4. │4萬489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117 │ │ │ │ │ │ │頁 │ ├──┼────┼─────┼──────┼─────┼────┤ │13 │東庭工程│98.4.4. │37萬1175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行 │ │ │ │一第164 │ │ │ │ │ │ │頁 │ ├──┼────┼─────┼──────┼─────┼────┤ │14 │信豐吊車│98.4.4. │26萬6865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起重工程│ │ │ │一第126 │ │ │行 │ │ │ │頁 │ ├──┼────┼─────┼──────┼─────┼────┤ │ │同上 │98.4.4. │10萬080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一第126 │ │ │ │ │ │ │頁 │ ├──┼────┼─────┼──────┼─────┼────┤ │15 │治水企業│98.4.20. │133萬5821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有限公司│ │ │ │二第4頁 │ ├──┼────┼─────┼──────┼─────┼────┤ │16 │健業工程│98.4.4. │53萬9434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行 │ │ │ │二第5頁 │ ├──┼────┼─────┼──────┼─────┼────┤ │17 │新啟順豐│98.4.4. │40萬8508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貿易有公│ │ │ │二第18頁│ │ │司 │ │ │ │ │ ├──┼────┼─────┼──────┼─────┼────┤ │18 │盟鑫工業│98.4.20. │6萬3788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有限公司│ │ │ │二第21頁│ ├──┼────┼─────┼──────┼─────┼────┤ │ │同上 │98.4.20. │20萬539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二第21頁│ ├──┼────┼─────┼──────┼─────┼────┤ │19 │聚贊電機│98.4. │1萬764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有限公司│ │ │ │二第25頁│ ├──┼────┼─────┼──────┼─────┼────┤ │20 │霖克港灣│98.3.31. │35萬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有限公司│ │ │ │二第26頁│ ├──┼────┼─────┼──────┼─────┼────┤ │21 │大川工程│98.4.4. │25萬422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行 │ │ │ │二第28頁│ ├──┼────┼─────┼──────┼─────┼────┤ │22 │麟為工程│98.4.4. │14萬7262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行 │ │ │ │二第31頁│ ├──┼────┼─────┼──────┼─────┼────┤ │ │同上 │98.4.4. │9萬0475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二第34頁│ ├──┼────┼─────┼──────┼─────┼────┤ │23 │兆元工程│98.4.4. │41萬1075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行 │ │ │ │二第44頁│ ├──┼────┼─────┼──────┼─────┼────┤ │ │同上 │98.4.4. │7萬0350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 │ │ │ │二第44頁│ ├──┼────┼─────┼──────┼─────┼────┤ │24 │誠展通運│98.4.4. │1萬9688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有限公司│ │ │ │二第45頁│ ├──┼────┼─────┼──────┼─────┼────┤ │25 │育成工程│98.4.4. │3萬3495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行 │ │ │ │二第47頁│ ├──┼────┼─────┼──────┼─────┼────┤ │26 │信富吊車│98.4.4. │2萬0475元 │AD(不詳)│調查局卷│ │ │有限公司│ │ │ │二第51頁│ ├──┼────┼─────┼──────┼─────┼────┤ │27 │東南工程│98.4.4. │699825元 │AD0000000 │調查局卷│ │ │行 │ │ │ │二第5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