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峻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9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峻忠(下稱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5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0年6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已於100年6月10日合法送達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