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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江錫麟紀文勝周瑞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峻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9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峻忠(下稱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5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0年6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已於100年6月10日合法送達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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